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3/T 962-2008
中文名称:鸡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要求
所属省份: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8-05-19
实施日期:2008-06-03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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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67.120.01
中标分类号:X18
标准简介
该标准规定了鸡屠宰产品品质检验的术语、定义以及宰前和宰后的检验及处理程序和要求,适用于定点屠宰厂,确保屠宰产品的卫生和质量。
部分标准内容
DB13/T962-2008
鸡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要求
河北省地方标准
发布日期:2008-05-19
实施日期:2008-06-03
标准制定单位:河北省质星技术监督局
本标准由河北省商务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畜牧善医局、河北省新乐市清真肉类有限公司、泰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三泰阳光牧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金江、张显斌、周中晓、俊瑶、赵宏伟、白立民、徐江红、张立辰、贾氧涛、葛艳华、董朝卿、任廷、杨立伟、陈东来、李建秋、尹崧、陈建刚、刘云战、韩福生、孟香彦、陆文斌、郭志永、王景学、杨广慧。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鸡屠宰产品品质检验的术语和定义、宰前检验及处理、宰后检验及处理的程序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鸡定点屠宰厂。
本标准不涉及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检验及处理。
2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鸡屠宰产品:鸡屠宰后的体、内脏、血、爪。
2.2 鸡屠宰产品品质:鸡屠宰产品的卫生、质量和感官性状。
3 宰前检验及处理
宰前检验包括验收检验、待宰捡验和送宰检验。宰前检验应采用看、听、摸、检等方法。
3.1 验收检验及处理
3.1.1 卸车前应索取检疫证明,并临车观察。未见异常,证货相符的准予卸车。
3.1.2 卸车后应观察鸡的健康状况,根据观察结果,按下列要求分圈管理:
a) 合格的鸡送待宰圈;
b) 可疑病鸡送隔离圈观察,通过饮水、休息后恢复正常的,并送待宰圈;
c) 伤残鸡、病鸡按国家规定处理。
3.2 待宰检验及处理
3.2.1 待宰鸡送宰前应停食静养12小时至24小时,但宰前应使其充分饮水。
3.2.2 待宰期间检验人员应定时观察,发现伤残鸡、病鸡时,按国家规定处理。
3.3 送宰检验
3.3.1 兽医根据畜禽检疫的有关规定签发《准宰证》,注明送宰只数和产地,屠宰车间凭证屠宰。
3.3.2 病鸡按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3.4 紧急鸡的处理
3.4.1 紧急宰前凭宰前兽医人员签发的急宰证明及时屠宰。
3.4.2 死鸡不得居宰,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4 宰后检验和处理
宰后检验包括体表检验、内脏检验。宰后检验采用肉眼观察的检验方法。采用全净膛方式屠宰的鸡体、内脏应统一编号,对照检验。
4.1 体表检验
在鸡的屠体脱毛后按以下程序进行:
a) 首先观察其体表是否完整和清洁,然后观察皮肤色泽及血管是否良好。皮肤为白色或呈淡黄色、富有光泽、看不到皮下血管的为色泽良好;皮肤呈红色,皮下血管出血,此为放血不良所致。
b) 观察体表有无肿瘤。特别注意天然孔的状态,并注意腹下是否有特大突出,剖检可见肿瘤或大的血肿。发现后,应将该体推入病肉隔离处理。
4.2 内脏检验
4.2.1 半净膛屠宰方式:在拉出肠之后,由肛门插入扩张器,观察腹内脏器有无肿胀、充血、出血、坏死、断肠、粪污和胆污等,发现可疑变化时应剖检观察。
4.2.2 全净膛屠宰方式:全净膛的鸡体与内脏对照检验,如发现病变或异常时,应将对应的统一编号的体推入病肉隔离处理。
a) 肝脏检验:外表、色泽、大小是否正常;
b) 脾脏:是否肿大,色泽变暗;
c) 胃:腺胃粘膜、肌胃角膜层是否正常;
d) 肠道:视检肠浆膜面是否正常,必要时进行剖检;
e) 卵巢:观察其是否变形、变色、变硬。
4.3 屠体复验
4.3.1 鸡的屠体复验按下列要求复查:
a) 检查有无病变;
b) 内脏是否正常;
c) 检查有无病变遗漏;
d) 有无内外伤、切割不净和带毛情况。
4.3.2 按下列要求加贴标识:
a) 复验合格的,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识后出厂;
b) 对检出的病肉分别盖上相应的处理标识。
4.4 不合格肉品的处理
4.4.1 对不合格肉品按以下原则,分别处理:
a) 净膛采用全净膛和半净膛方式,拉破肠管或拉破胆囊,导致污染鸡体,应全部做非食用肉处理或销毁;
b) 放血不良导致鸡体皮肤呈红色、皮下血管出血的体做非食用处理;内脏检查有异常的,应将内脏及其对应的鸡体一并做销毁处理;
c) 注人水或其他物质的,作销毁处理。
4.4.2 组织和器官仅有下列病变之一的,应将有病变的局部或全部做非食用或销毁处理:
a) 局部化脓;
b) 充血、出血部分;
c) 浮肿部分;
d) 病理性肥大或萎缩部分;
e) 变质钙化部分;
f) 生虫损害部分;
g) 非恶性肿瘤部分;
h) 带异色、异臭及异味部分;
i) 其他有碍肉品卫生部分。
4.4.3 检验及处理记录
每天检验工作完毕,应将当天的屠宰只数、产地、货主、宰前和宰后检验查出的病鸡和不合格肉的处理情况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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