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324-1995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家用和商用设备、文娱、体育>>97.140家具
中标分类号:轻工、文化与生活用品>>家具>>Y81家具制品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6页
标准价格:8.0 元
出版日期:1996-07-01
相关单位信息
首发日期:1982-12-29
复审日期:2004-10-14
起草人:王阿根、蔡宁生、李恩善、王锦伟
起草单位:上海家具研究所
归口单位: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提出单位:中国轻工总会
发布部门:国家技术监督局
主管部门: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木家具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木家具及其他家具的木制件。 GB/T 3324-1995 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GB/T3324-1995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Wooden furniture
General technical requirments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具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木家具及其他家具的木制件。2引用标准
GB/T3326桌、椅、凳类主要尺寸GB/T3327柜类主要尺寸
GB/T3328床类主要尺寸
GB4893.1~4893.9家具表面漆膜测定法GB/T10357.1~10357.6家具力学性能试验ZBY80002家具表面软质覆面材料剥离强度的测定ZBY80003家具表面硬质覆面材料剥离强度的测定3术语
3.1翘曲度
翘曲度是指产品(部件)表面上的整体平整程度。3.2平整度
评整度是指产品(部件)表面在0~150mm范围内的局部的平整程度。3.3邻边垂直度
邻边垂直度是指产品(部件)外形为矩形时的不矩程度。3.4位差度
GB/T3324-1995
代替GB3324--82
位差度是指产品中门与框架、门与门、门与抽屉、抽屉与框架、抽屉与抽屉相邻两表面间的距离。3.5外表
外表是指产品外部的涂饰或作其他表面处理之处。3.6内表
内表是指产品玻璃门内或其他空格(如搁板等)内的涂饰或作其他表面处理之处。3.7内部
内部是指产品门内或抽屉内的可见表面。3.8隐蔽处
隐蔽处是指产品内外在一般使用中不易见之处。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08-17批准1996-08-01实施
4技术要求
4.1主要尺寸和尺寸公差
GB/T 3324-1995
4.1.1桌、椅、凳类主要尺寸应符合GB3326规定。4.1.2柜类主要尺寸应符合GB3327规定。4.1.3床类主要尺寸应符合GB3328规定。4.1.4产品外形宽、深、高尺寸的极限偏差为士5mm,配套或组合产品的极限偏差应同取正值或负值。4.2形状和位置公差
形状和位置公差见表1。
翘曲度
底脚平稳性
平整度
邻边垂直度
位差度
下垂度、摆动度
4.3用料要求
面板、正视面板件
面板、正视面板件
试件名称及规格
对角线长度
≥1400
≥700
对角线长度
对角线长度
≥1000
门与框架、门与门相邻表面间的距离偏差(非设计要求的距离)抽匾与框架、抽鹿与门、抽屉与抽屉相邻两表面间的距离偏差(非设计要求的距离)
嵌装式
盖装式
嵌装式
盖装式
上、左、右分缝
中、下分缝
门背面与框架平面的间隙
上、左、右分缝
抽屉面背面与框架平面的间隙
允许值
GB/T3324—1995
4.3.1各类家具的同-单位产品采用树种的质地应相似,同一胶拼件树种应无明显差异,针、阔叶材不得混同使用。
4.3.2产品外表的局部装饰,不受单一材种的限制。4.3.3包镶板件内部材料应尽量使用软质树种或人造板;同一板件使用质地相似的树种、人造板。4.3.4木材含水率应不高于产品加工所在地区的年平均木材平衡含水率。4.3.5虫蛀材须经杀虫处理。
4.3.6外表不使用腐朽料。内部或封闭部位用材轻微腐朽面积不超过零件面积的15%,深度不得超过材厚的25%
4.3.7外表及存放物品部位的用材不得有树脂囊。4.3.8产品主要受力部位用材的斜纹程度超过20%的不得使用。斜纹程度(%)一浆苹长度
倾斜高度
4.3.9节子宽度不超过可见材宽的1/3,直径不超过12mm的,经修补加工后不影响产品结构强度和外观的、可以使用。
4.3.10其他轻微材质缺陷,如裂缝(贯通裂缝除外)、钝棱等,应进行修补加工,不影响产品结构强度和外观的可以使用。
4.3.11采用的各种人造板,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4.4木工要求
4.4.1人造板制成的部件应进行封边处理。4.4.2接合处应涂胶。及零部件结合应牢固,外表结合处缝隙不大于0.2mm。4.4.3寒角,栏条等支承零件的结合应牢固。装板部件的配合不得松动。4.4.4薄木和其他材料贴面的拼贴应严密、平整,不允许有脱胶、明显透胶、鼓泡、凹陷、压痕以及表面划伤、麻点、裂痕、崩角和刃口。贴面的纹理、图案、颜色应对称相似。4.4.5外表的倒棱、圆角、圆线应均匀一致。4.4.6各种配件安装应严密、平整、端正、牢固;结合处应无崩茬或松动;不得有少件、漏钉、透钉;房闭零件和配件应使用灵活。
4.4.7涂饰部位的粗糙度R≤3.2um(精光),内部不涂饰部位的粗糙度R为3.2~12.5um(细光),隐蔽处的粗糙度R为12.5~~50μm(粗光)。4.4.8雕刻的图案应均匀清晰、层次分明,对称部位应对称;凹凸和大挖、过桥、棱角、圆弧等处应无缺角;铲底应平整;各部位不得有锤印或毛刺。4.4.9车木的线型应一致,凹凸台级应匀称;对称部位应对称;车削线条应清晰;加工表面不得有崩茬、刀痕或砂痕。
4.5涂饰要求
4.5.1整件产品或配套产品色泽应相似。分色处色线应整齐。不涂饰部应保持清洁。内表应涂饰或作其他表面处理。
4.5.2正视面(包括面板)涂层应平整光滑、清晰,漆膜实干后应无明显木孔沉陷。其他部位表面涂层手感应光滑,无明显粒子、涨边和不平整,漆膜实干后允许有木孔沉陷。4.5.3涂层不得有皱皮、发粘和漏漆现象。应无明显加工痕迹、划痕、雾光、白楞、白点、鼓泡、油由、流挂、缩孔、刷毛、积粉和杂渣。4.6理化性能要求
漆膜涂层和软、硬质覆面理化性能要求漆膜涂层理化性能要求应符合表2中第1、2、3、4、5、6.7、8等8项规定。软、硬质覆面材料理化性能应符含表2中第1、2、3、5、6、7、8、9等8项规定。各类家具选用的试验水平见GB10357附录A规庭。69
代验条件
使用条件
和要求
试验项目
耐液10%碳酸钠
30%乙酸
耐湿热
耐干热
附着力
耐冷热温差
抗冲击
软质覆面剥离强度
硬质覆面剥离强度
4.7力学性能要求
GB/T 3324--1995
试验水平2中规
定的各类家具
不低于3级
不低于3级
不低于3级
不低于3级
1000转
不低于3级
3周期
试验水平3中规
定的各类家具
不低于3级
不低于3级
不低于3级
不低于3级
1000转
不低于2级
无鼓泡、裂缝和明显失光
不低于3级
冲击高度50mm,不低于3级
3. 5X10° N/m
1. 4X103 N/m
试验水平4中规
定的各类家具
不低于2级
不低于2级
不低于2级
不低于2级
2000转
不低于3级
力学性能试验项目和试验水平应按试件的类别和预定的使用条件决定。特殊环境、
条件使用
根据产品的使用
环境、条件,其具
体的试验条件和
要求,由供需双方
4.7.1桌类强度和耐久性应按GB10357.1中7.1、7.2条规定的试验项目合格,4.7.2椅凳类稳定性应按GB10357.2中附录A规定施加的最小倾翻力和6.1(或6.2)条规定的试验项目合格。
4.7.3椅类强度和耐久性应按GB10357.3中第6章规定的试验项目合格。4.7.4柜类稳定性应符合GB10357.4中5.1、5.2、5.3条规定的试验项目合格;其中对活动部件门和抽屉的垂直加载力分别为100N和150N。4.7.5柜类强度和耐久性应按GB10357.5中第6、7、8章规定的试验项目合格;其中搁板挠度、挂衣棍挠度、挂衣棍支承件位移、主体结构和底架位移的允许值如下:a.
搁板挠度与长度的比值≤0.5%;挂衣棍挠度与长度的比值≤0.4%,b.bZxz.net
挂衣棍支承件位移≤3mm
主体结构和底架位移值d<15mm。d.
4.7.6单层床强度和耐久性按GB10357.6中第5章规定的试验项目合格。5试验方法
、5.1目视、感官检验
应在自然光或光照度300~6001x范围内的近似自然光(例如40W日光灯)下,视距为700~70
GB/T 3324--1995
1000mm,由三人共同检验,以多数相同结论为评定值。5.2木材含水率测定
木材含水率测定仪的误差不大于士2%。木材含水率应在抽样现场或同一地区测定。测试部位取试件离地100mm以上位置,任选三个不同位置的零件,每一个零件上,在任选的三个点上各测一次,分别求出三个零件上测得的平均值,以其中最大的平均值为该试件的木材含水率测定值。5.3主要尺寸测定
应采用每米误差不大于土0.6mm的3m钢卷尺(或者钢直尺)对安放在平板上(或者平整地面上)的试件进行测定。
5.4形状和位置公差测定
5.4.1翘曲度测定
应采用误差不大于0.1mm的翘曲度测定器具。测定时,将器具放置在试件的对角线上,测量试件中点与基准直线的距离,以其中一个最大值为翘曲度评定值。5.4.2底脚着地平稳性测定
应采用塞尺,测定时,将试件放置在平板上,测量某一底脚与平板间距离。5.4.3平整度测定
应采用误差不大于0.03mm的平整度测定器具。测定时,将器具放置在试件的被测表面。同时选择不平整程度最严重的三个部位,测量0~150mm长度内与基准直线间距离,以其中个最大值为平整度评定值。
5.4.4邻边垂直度测定
应采用每米误差不大于土0.6mm的3m钢卷尺(或者钢直尺)。测定时,用钢卷尺(或者钢直尺)测量矩形试件的两对角线,其差值即为邻边垂直度评定值。5.4.5位差度测定
应采用误差不大于0.1mm的位差度测定器具。测定时,应选择门与框架(或门与门、门与抽、抽屉与框架、抽屉与抽屉)相邻两表面间距离最大部位,在该相邻表面中任选一表面为测量基准面,将器具的基面安放在测量基面上,器具的测量面对另相邻表面进行测量(并沿着该相邻表面再测量一个或个以上部位)。当测得都是正(或负)值时,以最大绝对值为位差度测定值;当测得值为正负时,以最大的绝对值之和为位差度测定值,并以最大测定值为位差度评定值。当设计要求门(或抽冠)与框架相邻两表面间为某一距离值时,应在每次测得的量值上扣除该距离值。
5.4.6分缝测定
应采用塞尺进行测量。
抽冠分缝测定时,抽屉应紧靠任意一边。测量另一边的最大分缝;门分缝测定时,应测量分缝最大部位,测得最大值即为分缝评定值。5.4.7抽展下度、摆动度测定
应采用每米误差不大于士0.6mm的3m钢卷尺(或者钢直尺)和长度大于700mm、直线度不大于0.2mm的钢尺,测定时,钢尺放置在与试件测量部位相邻的水平面和侧面上,测量试件在伸出总长的三分之二时,抽面水平边的自由下垂和抽屉面侧边左右摆动的值。测得的最大值即为下垂度和摆动度的评定值。
5.5理化性能试验
5.5.1漆膜理化性能试验
漆膜理化性能试验应符合GB4893规定。5.5.2软、硬质覆面理化性能试验软、硬质覆面材料剥离强度的测定应分别符台ZBY80002、ZBY80003规定。71
5.6力学性能试验
5.6.1桌类强度和耐久性试验
GB/T 3324 -- 1995
桌类强度和耐久性试验应符合GB10357.1规定。5.6.2椅凳类稳定性试验
椅凳类稳定性试验应符合GB10357.2规定。5.6.3椅凳类强度和耐久性试验
椅凳类强度和耐久性试验应符合GB10357.3规定。5.6.4柜类稳定性试验
柜类稳定性试验应符合GB10357.4规定。5.6.5柜类强度和耐久性
柜类强度和耐久性试验应符合GB10357.5规定。5.6.6单层床强度和耐久性试验
单层床强度和耐久性试验应符合GB10357.6规定。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成品出厂应有制造厂名(商标)、厂址及合格标志。6.2成品在运输过程中应加衬垫物或包装,防止损伤或雨淋。6.3成品在贮存期间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止污染,不可日晒;堆叠时应加衬垫物,以防压损。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总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家具标准化中心归口。本标准由上海市家具研究所、上海家具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阿根、蔡宁生、李恩善、王锦伟。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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