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 5003-1994
基本信息
标准号:
CH 5003-1994
中文名称:地籍图图式 附说明
标准类别:测绘行业标准(CH)
英文名称:Specifications for Cartographic Symbols Cadastral Map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1994-11-28
实施日期:1995-02-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rar.pdf
下载大小:5546968
标准分类号
中标分类号:综合>>测绘>>A78精密工程与地籍测绘
出版信息
页数:41页
标准价格:26.0 元
出版日期:1995-02-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杜小霞、吕永江、王憋森、张德蕃、曹玉虎、黄峙麓、林依泉
起草单位:国家测绘局测绘标准化研究所、河北省测绘局、广东省国土厅、湖南省测绘局、福建省测绘
归口单位:国家测绘局
提出单位:国家测绘局
发布部门:国家测绘局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地籍图和地籍测量草图卜各种要素的符号和注记标准以及使用这些符号的原则、要求和基本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测制、编绘城镇地区、独立土矿区1 : 500,1 : 1000,1 : 200。比例尺地籍图和各种比例尺的地籍测量草图。 CH 5003-1994 地籍图图式 附说明 CH5003-1994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本标准规定了地籍图和地籍测量草图卜各种要素的符号和注记标准以及使用这些符号的原则、要
求和基本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测制、编绘城镇地区、独立土矿区1 : 500,1 : 1000,1 : 200。比例尺地籍图和各种比
例尺的地籍测量草图。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行业标准
地籍图图式
Specifications for cartographic symbolscadastral map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CH 5003---94
本标准规定了地籍图和地籍测量草图上各种要素的符号和注记标准以及使用这些符号的原则、要求和基本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测制、编绘城镇地区、独立1矿区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籍图和各种比例尺的地籍测量草图。
2引用标准
CH5002地籍测绘规范。
3一般规定
3.1本图式符号栏中有两列符号,右列供地籍图使用.左列供草图使用。手工绘制草图时,符号的规格和线划粗细可随不同的比例尺作适当调整。3.2符号旁标注的间距和线划粗细尺寸以毫米为单位。其他尺寸以米为单位。符号旁注记的名称和数字以举例形式表示。
3.3符号线划的粗细没有标注尺寸的,线划粗为0.12mm:点大为0.25mm;非主要部分的线段长为0.5mm;虚线符号实部为2.0mm,虚部为1.0mm。3.4除房屋外其他依比例尺表示的建筑物,绘出其外轮廓,内加绘一个相应的符号或注记。3.5非比例尺符号的定位点和定位线:圆形、正方形等几何图形符号在其几何图形的中心;宽底符号在底线中心;底部为直角形的符号,在直角的顶点;两种以上几何图形组成的符号,在其下方图形的中心点或交叉点;下方没有线的符号,在其下方两端点间的中心。3.6符号名称旁有“*”标记的符号,可根据需要表示。3.7地籍测量草图上对修测后的点、线、边等要素用\”符号作标记,箭头指向修测后的要素。3.8注记的字大标有两种尺寸的,可根据成图比例尺、图种和图面负载密度在该范围内选用,一幅图同一种注记字大尽量一致。
3.9各种数字,凡为\大于”者含数字本身(如大于0.5mm含0.5mm)。“小于”者不含数字本身。3.10地籍图采用单色。
国家测绘局1994-11-28批准
1995-02-01实施
符号名称
界址点、控制点及特
殊符号
界址点
地面界标
地下界标
一地面至标志
的深度
建筑物上界址点
a墙上标志
b界拐弯(凿刻标
c临界角(凿刻标
地界树
a针叶树
b阔叶树
其他界标
国界、省界界碑
没有设标志的界址点
界距小于1.omm的
界址点
控制点
基本控制点
土堆上基本控制点
CH5003—94
31513150
:3156
4号界碑
黄土肉
地籍图
4.1界址点
CH5003--94
要说明
界址点在地籍图上分为设固定标志的界址点和没有设标志的界址点。当图上两界址点间距离小于1.0mm时用4.1.8符号表示。草图上界址点根据不同标志用不同的相应符号表示。4.2
控制点
4.2.1-4.2.2基本控制点包括一、二、三、四等控制点。597
符号名称
地籍控制点
土堆上地籍控制点
辅助地籍控制点
地籍控制点与界址点
特殊符号
一般测线
导线边线
其他测量值
建筑物角点及其他点
用光学辅助法测定的
目测的直角
锐角(测建筑物时)
钝角(测建筑物时)
延长线
直线标记
平行线标记
CH 5003 -94
?265 ? 286
CH5003-: 94
4.2.3-4.2.4地籍控制点包括.-、二、三级地籍控制点。在地籍图上不注控制点点名和点号、在草图上需注点名、点号
4.2.5辅助地籍控制点是指不埋石的地籍控制点,在地籍图上不表示。4.3特殊符号
特殊符号是草图上对测线、测量值、角度等符号的表示。599
a国界、界桩、界碑
及编号
b未定国界
省、自治区、直辖市界
和界标
省治州、盟、地级市、
地级区界
县、自治县、旗、县级
市界、县级区界
特殊地区界
保护区界
界址线及有关界线
界址线
a已定界址线
b.未定界址线
地籍区界
地籍子区界
地类界
CH5003
5境界
CH5003
5.1测绘国界要依据国家正式签定的边界条约或边界议定书及其附图.按实地位置精确绘出。国界应不间断地绘出,界桩、界碑应按坐标值展绘,并注记其编号.同号三立或同号双立的界桩,界碑在图上不能按实地位置绘出时.川空心小圆圈按实地关系位置绘出,并注出各自的编号。国境线上的各种注记,均应注在本国内,不得压盖国界符号。国界以河流中心线或主航道为界的,当河流符号内能绘出国界符号时,国界符号在河流中心线位置或主航道线上不间断绘出;当河流符号内绘不下国界符号时,国界符号在河流两侧不间断地交错绘出。岛屿用附注标明归属。国界以共有河流为界的,国界符号应在河流两侧每隔3~5cm交错绘出,岛屿用附注标明归属。国界在河流或线状地物一侧为界的,国界符号在相应·侧不间断地绘出。5.2--5.4省、自治区、直辖市界、白治州、盟、地级市界、地级区界,县、自治县、旗、县级市、县级区界等各级行政区划界及界桩、界标均以相应符号准确绘出。境界以线状地物为界,不能在线状符号中心绘出时,可沿两侧每隔3~5cm交错跳绘3~4节符号.但境界的转折点、交接点及出图廓的界端,必须绘出符号,不能省略。岛屿、沙洲等必须明确表示其隶属关系。“飞地”的界线用其所属行政单位的境界符号表示,并在其范围内注隶属。末定境界,以相应等级的符号不绘中间小点表示。两级以上境界重合时,按高一级境界表示。境界与界址线重合时,以界址线表示,境界跳绘。5.5行政等级以外的特殊地区界,用此符号表示,并在其范围内注隶属。5.6政府部门已认定的保护自然生态平衡、珍稀动植物、自然历史遗迹等界线用此符号表示,并注名称或简注、短齿朝向保护区内侧。6
界址线及有关界线
6.1界址线
a已定界址线用此符号表示。
b地块权属不明确和未定的界址线及有争议的界址线用此符号表示。6.2地籍区界和城郊农村地区乡、镇界用此符号表示。6.3地籍子区界用此符号表示。
6.4地块内不同土地利用分类的界线用地类界表示。601
符号名称
界址线以地物为界的
表示方法
围墙界
a以围墙一侧为界
a,依比例尺围墙下载标准就来标准下载网
a2不依比例尺围
b以围墙中心为界
b,依比例尺围墙
b2不依比例尺
栅禽界
a以栅栏、栏杆
a自有
a2共有
b以篱芭、铁丝
网为界
bi自有
b2共有
c以活树篱芭为界
c,自有
C2共有
a以墙一侧为界
b以墙中心为界
渠界、河界
a以渠、河一侧
CH5003--94
6.5界址线以地物为界的表示方法:简
CH 5003--94
6.5.1界址线以用墙-侧为界,依比例尺表示的围墙.围墙侧以界址线表示,不依比例尺表示的墙.围墙符号以0.3mm粗线表示,短齿朝向所有侧;界址线以围墙中心为界,依比例尺表示的围墙,界址线从围墙中间不间断地绘出、不依比例尺表示的围墙,围墙符号以0.3mm粗线表示,短齿朝两侧交义绘出。在草图中应注出墙的厚度。6.5.2界址线以栅栏、栏杆、篱芭、铁丝网、活树禽竺为界时、细实线用界址线表示,短齿、小圆等符号自有的绘在所属一侧,共有的分别绘在两侧,6.5.3界址线以毗连房屋的墙体为界的,房屋边线用界址线表示。墙体属于其中.个权属主所有时.在墙界-一侧绘短箭头,箭头指向所属一方,称自有墙,另·方称借墙;毗连房屋的墙体属双方其有时用箭头指向两侧。在有解释必要时才使用所属钩的符号。6.5.4界址线以沟渠、河流一侧为界的,双线表示的沟渠或河流一侧以界址线表示,流向符号绘在权属所有一侧,如水部太窄流向符号也可绘在水涯线外,单线表示的沟渠或河流以界址线0.3粗绘出,流向符号绘在权属所有一侧;界址线以沟渠、河流中心为界的,双线表示的沟渠或河流界址线绘在符号中心,流向符号绘在两侧水部或水涯线外侧,单线表示的沟渠或河流以界址线0.3粗绘出,流向符号绘在两侧。
符号名称
h以渠、河中心为
城镇土地利用分类代
商业服务业
旅游业
金融保险业
房屋、房屋建筑结构
及附属设施
-般房屋及分层线
3、4--—房屋建筑
06、02-房屋层
a一层封闭阳台
b一层不封闭的凸
“建筑物中的通道
CH 5003--94
正等线体13K[2.4)-9K(1.6
7城镇士地利用分类代码
CH500394
城镇土地利用分类,:·级分10类,二级分为24类.图上采用二级分类,以数字代码表示,分类代码以分式形式注在地块号下方,分类标准见CH5002(《地籍测绘规范》附求B)。没有二级分类的,如:往宅用地、其他用地,则注··级分类代码。8房屋、房屋建筑结构及附属设施8.1一般房屋不分种类和特征,以外墙勒角以上的外制轮廓为准用实线表示,墙体凸、凹小丁图上0.5mm以及装饰性的柱、垛和加固墙不表示;建筑中的房屋、破坏房屋不表示。房屋逐幢测绘一般不综合,房屋轮廓线内加注房屋建筑结构和层数。根据情况1:2000地籍图房屋轮廓线内也可打晕线不注结构和层数。测绘分层线有困难时,可不绘分层线,注最高层数8.2凹进墙体的阳台和一层封闭的凸阳台·按房屋表示;层不封闭的凸阳台用符号“b”表示;二层以上的凸阳台不表示。
8.3指建筑物的底层和高层中与道路相连的通道。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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