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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CNCA 01C-20011-2001

CNCA 01C-20011-2001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低压电器 开关和控制设备

标准类别:其他行业标准

实施日期:2002-05-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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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电气 规则 开关 认证 控制 实施 低压电器 电子产品 强制性

标准分类号

中标分类号:电工>>低压电器>>K30低压电器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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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价格:22.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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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CNCA 01C-20011-2001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低压电器 开关和控制设备 CNCA01C-20011-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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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编号:CNCA—01C—011:2001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低压电器
开关和控制设备
2001-12-07发布
2002-05-0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1.适用范围
2.认证模式
3认证的基本环节.
3.1认证的申请
3.2型式试验..
3.3初始工厂审查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申请
4.2型式试验
4.3初始工厂审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5获证后的监督
5.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保持
5.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6.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6.3加施方式.
6.4标志位置
1.适用范围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低压电器
开关和控制设备
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低压断路器、低压开关、隔离器、隔离开关及熔断器组合电器、低压接触器、电动机起动器、热过载继电器、控制电器和开关元件(如接触器式继电器、时间继电器、转换开关、脚踏开关限位开关、按钮开关、倒顺开关、温度开关、压力开关、液位开关、辅助触头接触组、微动开关和接近开关)、控制和保护开关电器(设备)、设备断路器、家用及类似用途的机电式接触器、真空开关(真空断路器、真空接触器)等。
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3.认证的基本环节
3.1认证的申请
3.2型式试验
3.3初始工厂审查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申请
4.1.1申请单元划分
原则上以同一生产厂的同一壳架额定电流或基本型号为一个申证单元。不同的生产场地的产品为不同的申请单元。具体产品安全认证时申请单元的划分如下:
产品名称
低压断路器、设备断路器、真
空断路器
低压开关,隔离器、隔离开关
与熔断器组合电器
低压接触器、电动机起动器、
热过载继电器、交流半导体电
动机控制器和起动器、家用及
类似用途的机电式接触器、真
空接触器
申证单元
每一壳架等级额定电流为一申证单元
每一壳架等级额定电流为一申证单元
每一壳架等级额定电流为一申证单元
控制电路电器和开关元件,如
接触器式继电器、时间继电器、转换开关、脚踏开关、限位开
关、按钮开关、倒顺开关、温
度开关、压力开关、液位开关、辅助触头组件、微动开关和接
近开关等
控制和保护开关电器(设备)
每一壳架等级/每一基本型号为一申证单元。
每一壳架等级额定电流或控制功率为一申证单元
4.1.2申请文件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1)产品总装图、电气原理图、线路图等:2)关键元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清单:3)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4)其他需要的文件。
4.2型式试验
4.2.1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送样的原则
型式试验样品按该产品国家标准中检验规则的规定送交相应规格和数量的样品。
4.2.1.2送样数量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负责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整机产品的送样数量见附件14.2.1.3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或相关资料。4.2.2型式试验的检测标准、项目及方法4.2.2.1检测标准
GB14048.2-94
GB14048.3-93
GB14048.4-93
GB14048.5-93
GB14048.6-1998
国家标准
低压断路器
低压开关、隔离器、隔离开关及熔断器组合电器低压机电式接触器和电动机起动器控制电路电器和开关元件
第一部分控制电路
接触器和电动机起动器第二部分交流半导体、电动机控制器和起动器
GB14048.9-1998
电器(设备)
GB14048.10-1999
GB17701-1999
GB17885-1999
4.2.2.2检测项目
多功能电器(设备)第二部分控制和保护开关控制电路电器和开关元件
设备用断路器
第二部分接近开
家用及类似用途机电式接触器
产品检验项目为该产品国家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参见附件1。4.2.2.3检测方法
依据相关产品国家标准规定的和/或引用的检验方法和/或标准进行检验。
4.3初始工厂审查
4.3.1审查内容
工厂审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4.3.1.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由认证机构派审查员对生产厂按照《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件3)及国家认监委制定的补充审查要求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查。1
4.3.1.2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审查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型号进行一致性检查,重点核实以下内容。若认证涉及多系列产品,则一致性检查应每系列产品至少抽取一个规格型号。
1)认证产品的铭牌与标记与型式试验检验报告上所标明的应一致2)认证产品的结构(主要为涉及安全性能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测试时的样机一致:
3认证产品所用的安全件应与型式试验时申报并经认证机构所确认的一致。
在工厂审查时,对产品安全性能可采取现场见证试验。4.3.1.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即工厂
4.3.2初始工厂审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查。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也可以同时进行。工厂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1至5个人日。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由认证机构负责组织对型式试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由认证机构对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单元颁发一个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4.4.2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为整机40-50个工作日(从收到样品和检验费用起计算,且不包括因检验项自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复试所用时间)。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以审核员完成现场审查、收到生产递交的符合要求的不合格约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4.5获证后的监督
4.5.1认证监督检查的频次
4.5.1.1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12个月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4.5.1.2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9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时;
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安全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者、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4.5.2监督的内容
获证后监督的方式采用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复查+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必要时抽取样品送检测机构检验,见4.5.3。由认证机构根据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复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件3)规定的第3,4,5,9条是每次监督复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每4年内至少覆盖《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监督复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为1至3个人日。4.5.3抽样检测
需要进行抽样检测时,抽样检测的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随机抽取。同品种产品抽样检验的数量为1台。对抽取样品的检测由认证机构指定的检测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10
认证型式试验采用的标准所规定检测项目均可作为监督检测项目。认证机构可针对不同产品的不同情况以及其对产品安全性能的影响程度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测。4.5.4结果评价
监督复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监督复查时发现的不符合项应在3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逾期将撤消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5.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保持
5.1.1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不规定截止日期,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5.1.2认证产品的变更
5.1.2.1变更的申请
获证后的产品,如果其产品中属于零部件的规格、型号、生产厂或涉及整机产品安全的设计、电气结构发生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11
5.1.2.2变更评价和批准
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或需送样品进行检测,如需送样检测,检测合格后方能进行变更5.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5.2.1扩展程序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内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检测或检查,并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5.2.2样品要求
需要送样时,证书持有者应按本规则4.2的要求选送一台样品供认证机构核查.核查时,需对样品进行检测的,检测项目由认证机构决定。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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