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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8622-1988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T 8622-1988

中文名称:大豆制品中尿素酶活性测定方法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英文名称: Determination of urease activity in soybean products

标准状态:已作废

发布日期:1988-02-05

实施日期:1988-08-01

作废日期:2006-09-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rar.pdf

下载大小:97567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食品技术>>67.060谷物、豆类及其制品

中标分类号:食品>>食品加工与制品>>X11粮食加工与制品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被GB/T 8622-2006代替

采标情况:idt ISO 5506:1978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书号:155066.1-5683

页数:2页

标准价格:8.0 元

出版日期:2006-05-25

相关单位信息

复审日期:2004-10-14

起草单位:中国兽药监察所

归口单位: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发布部门:国家标准局

主管部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标准简介

本标准适用于由大豆制得的产品和副产品中尿素酶活性的测定。本法可确认大豆制品的湿热处理程度。 GB/T 8622-1988 大豆制品中尿素酶活性测定方法 GB/T8622-1988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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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1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大豆制品中尿素酶活性测定方法Method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ureaseactivity in soyabeanproductsGB/T8622—88
本标准适用于由大豆制得的产品和副产品中尿素酶活性的测定。本法可确认大豆制品的湿热处理程度。
2定义
本标准所指尿素酶活性定义如下:在30士0.5℃和pH7的条件下,每分钟每克大豆制品分解尿素所释放的氨态氮的毫克数。3原理
将粉碎的大豆制品与中性尿素缓冲溶液混合,在30℃保持30min,尿素酶催化尿素水解产生
氨的反应。用过量盐酸中和所产生的氨,再用氢氧化钠标准溶液回滴。4仪器设备
4.1样品筛:孔径200um;
4.2酸度计:精度0.02pH,附有磁力搅拌器和滴定装置;4.3恒温水浴:可控温30士0.5℃:4.4试管:直径18mm,长150mm,有磨口塞子;4.5精密计时器;
4.6粉碎机:粉碎时应不生强热(例如球磨机);4.7分析天平:感量0.1mg:www.bzxz.net
4.8移液管:10mL。
5试剂和溶液
5.1尿素(GB696—77):分析纯
5.2磷酸氢二钠(GB1263—77):分析纯;5.3磷酸二氢钾GB1274—77):分析纯;5.4尿素缓冲溶液(pH6.9至7.0):4.45g磷酸氢二钠(5.2)和3.40g磷酸二氢钾(5.3)溶于水并稀释至1000mL,再将30g尿素(5.1)溶在此缓冲溶液中,可保存1个月。5.5盐酸(GB622—77):分析纯,0.1M溶液;5.6氢氧化钠(GB629—77):分析纯,0.1M标准溶液,按GB601标准溶液制备方法的规定配制。
6试样的制备
用粉碎机(4.6)将10g试样粉碎,使之全部通过样品筛(4.1)。对特殊试样(水分或挥发物含量较高而无法粉碎的产品)应先在实验室温度下进行预干燥,再进行粉碎,当计算结果时应将干燥失重计算在内。
测定步骤
称取约0.2g已粉碎的试样,称准至0.1mg,转入试管(4.4)中(如活性很高只称0.05g试样),移入10mL尿素缓冲溶液(5.4),立即盖好试管并剧烈摇动,马上置于30土0.5℃恒温水浴(4.3)中,准确计时保持30min。即刻移入10mL盐酸溶液(5.5),迅速冷却到20℃。将试管内容物全部转入烧杯,用5mL水冲洗试管两次,立即用氢氧化钠标准溶液(5.3)滴定至pH4.70。另取试管作空白试验.移入10mL尿素缓冲液(5.4)10mL盐酸溶液(5.5)。称取与上述试样量相当的试样,也称准至0.1mg,迅速加入此试管中。立即盖好试管并剧烈摇动。将试管置于30士0.5℃的恒温水浴,同样准确保持30min冷却至20℃,将试管内容物全部转入烧杯,用5mL水冲洗试管两次,并用氢氧化钠标准溶液(5.3)滴定至pH4.70。8测定结果的计算
8.1计算方法
以每分钟每克大豆制品释放氮的毫克量表示的尿素酶活性U,按下式计算:14×c(V0-V)
式中:C氢氧化钠标准溶液摩尔浓度,mol/L;-空白试验消耗氢氧化钠溶液体积,mL;VO
V—测定试样消耗氢氧化钠溶液的体积,mL;m试样质量,g。
注:若试样经粉碎前的预干燥处理时,则14×C(V0-V)
式中:S——预干燥时试样失重的百分率。8.2重复性
×(1 -S)
同一分析人员用相同方法,同时或连续两次测定结果之差不超过平均值的10%,以其算术平均值报告结果。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兽药监察所负责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1987—08—20批准1988—08—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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