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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325-2001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50325-2001

中文名称: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英文名称: Code for indoor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control of civil construction projects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1-11-26

实施日期:2002-01-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rar.pdf

下载大小:303220

标准分类号

中标分类号:>>>>国标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

书号:1580058.470

页数:37页

标准价格:13.0 元

出版日期:2002-01-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王喜元、刘宏奎、潘红、熊伟、韩华峰

起草单位: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归口单位:河南省建设厅

提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标准简介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不适用于工业建筑工程、仓储性建筑工程、构筑物和有特殊净化卫生要求的房间。 GB 50325-200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50325-2001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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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325-200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Code for indoor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control of civilbuilding engineering
(2006年版)
2001-11-26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01一01实施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Code for indoor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control of civilbuilding engineering
GB50325-2001
(2006年版)
主编部门:河南省建设厅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2年1月1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2006北京
关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通知
建标(2001)263号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二000至二00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号)的要求,由河南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25一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1.0.5、3.1.1、3.1.2、3.2.1、4.1.14.1.2、4.2.4、4.2.5、4.2.64.3.14.3.3、4.3.10
4.3.11、5.1.2、5.2.15.2
35.2.5、5.2.6、5.3.3、5.3.66.0.3、6.0.4、6.0.186.0.20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强制性条文的解释,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87号文的要求,具体由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苏州市卫生检测中心、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河南省辐射环境监测管理站、苏州城建环保学院、南开大学、清华大学组成编制组共同编制完成的。2001年11月26日建设部以建标(2001)263号文批准,并会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在调研国内外大量标准规范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情况,进行了有针对性的验证性研究,提出征求意见稿。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并反复修改形成送审稿后,经河南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会审定稿。本规范为控制由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以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建设阶段为前提,对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选择、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的工作任务及工程检测提出了具体的技术要求。本规范编制过程中,考虑了我国建筑业目前发展的水平,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工业发展现状,结合我国新世纪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并参照了国内外有关标准规范。
本规范共分六章和六个附录。依次为:总则、术语、材料、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施工、验收和附录。
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希望各单位在工作实践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郑州市丰乐路4号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邮编:450053,传真:0371—3929453,E-mail:[email protected]),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苏州市卫生检测中心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河南省辐射环境监测管理站
苏州城建环保学院
南开大学
清华大学
主要起草人;王喜元、刘宏奎、潘红、熊伟、韩华峰、申建宇、朱军、巴松涛、马良才朱强华、丁建森、裴玉仁、戴树桂、周中平1总则
2术语
3材料
3.1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和装修材料3.2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
3.3涂料
3.4胶粘剂
3.5水性处理剂
4工程勘察设计
4.1一般规定
4.2工程地点土壤中氢浓度调查及防氢4.3材料选择
5工程施工
5.1一般规定
52.材料进场检验
5.3施工要求
6验收
附录A环境测试舱法测定材料中游离甲醛释放量附录B室内空气中苯的测定
附录C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苯含量测定C.1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测C.2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粘剂中苯含量测定附录D土壤中氢浓度及土壤表面氢析出率测定附录E室内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测定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条文说明
1总则
1.0.1为了预防和控制民用建筑工程中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利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不适用于工业建筑工程、仓储性建筑工程、构筑物和有特殊净化卫生要求的房间。注:本规程所称室内环境污染物系指由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民用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后,非建筑装修材料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不属于本规范控制范围。1.0.3本规范控制的室内环境污染物有氢(Rn-222),甲醛、氨、苯和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
1.0.4民用建筑工程根据控制室内环境污染的不同要求,划分为以下两类1I类民用建筑工程:住宅、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民用建筑工程;
2I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厅、理发店等民用建筑工程。1.0.5民用建筑工程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本规范的规定,1.0.6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术语
2.0.1民用建筑工程civilbuildingengineering本规范所指民用建筑工程是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结构工程和装修工程的统称。
2.0.2环境测试舱environmental testchamber模拟室内环境测试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污染物释放量的设备。2.0.3土壤表面氢析出率radonexhalationratefromsoilsurface单位面积(m)上、单位时间(s)内析出的氢的放射性活度(Bq)。2.0.4内照射指数internalexposureindex内照射指数(IRa)是指建筑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66的放射性比活度,除以本规程规定的限量200而得的商。2.0.5外照射指数externalexposureindex外照射指数(1.)是指建筑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66、针-232和钾-40的放射性比活度,分别除以其各自单独存在时本标准规定的限量而得的商之和。
I r=CRa/370+CTh/260+Ck/4200
式中:CRa、CTh、Ck----分别为建筑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66、针-232和钾-40的放射性比活度,贝可/千克(Bq/kg)。2.0.6氢浓度radonconsistence
实际测量的单位体积空气内的含量。2.0.7人造木板wood-basedpanels以植物纤维为原料,经机械加工分离成各种形状的单元材料,再经组合并加入胶粘剂压制而成的板材,包括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等。
2.0.8饰面人造木板decoratedwood-basedpanels以人造木板为基材,经涂饰或复合各种装饰材料面层后的板材。2.0.9水性涂料waterbasedcoatings以水为稀释剂的涂料。
2.0.10水性胶粘剂waterbasedadhesives以水为稀释剂的胶粘剂。
2.0.11水性处理剂waterbased treatmentagents以水作为稀释剂,能浸入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内部,提高其阻燃、防水、防腐等性能的液体。
2.0.12溶剂型涂料solvent-thinnedcoatings以有机溶剂作为稀释剂的涂料。2.0.13溶剂型胶粘剂solvent-thinnedadhesives以有机溶剂作为稀释剂的胶粘剂。2.0.14游离甲醛释放量contentofreleasedformaldehyde在环境测试舱法或干燥器法的测试条件下,材料释放游离甲醛的量。
2.0.15游离甲醛含量contentoffreeformaldehyde在穿孔法的测试条件下,材料单位质量中含有游离甲醛的量。3材料
3.1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和装修材料3.1.1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砂、石、砖、水泥、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等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测定项目
内照射指数Ira
外照射指数I
3.1.2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无机瓷质砖粘接剂等,进行分类时,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表3.1.2的规定。表3.1.2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测定项目
内照射指数(IRa)
外照射指数(I)
3.1.3空心率(空隙率)大于25%的建筑材料,其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针-232、钾-40的放射性比活度应同时满足内照射指数(IRa)不大于1.0、外照射指数(1.)不大于1.3。3.1.4建筑主体材料和装修材料放射性指标的测试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主体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的规定。3.2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
3.2.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测定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
3.2.2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应根据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限量划分为E1类和E2类
3.2.3当采用环境测试舱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并依此对人造木板进行分类时,其限量应符合表3.2.3的规定。表3.2.3环境测试舱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限量类别
限量(mg/m3)
3.2.4当采用穿孔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并依次对人造木板进行分类时,其限量应符合表3.2.4的规定。表3.2.4穿孔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限量类别
限量(mg/100g,千材料)
≥9.0,≤30.0
3.2.5当采用干燥器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并依此对人造木板进行分类时,其限量应符合表3.3.4的规定。表3.2.5干燥器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限量类别
限量(mg/L)
>1.5,≤5.0
3.2.6饰面人造木板可采用环境测试舱法或干燥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当发生争议时应以环境测试舱法的测定结果为准:胶合板、细木工板宜采用干燥器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刨花板、中密度纤维板等宜采用穿孔法测定游离甲醛含量。3.2.7环境测试舱法,宜按本规范附录A进行。3.2.8穿孔法及干燥器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GB/T17657-1999的规定。3.3涂料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水性涂料,应测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3.3.1
(VOCs)和游离甲醛的含量,其限量应符合表3.3.1的规定。表3.3.1室内用水性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和游离甲醛限量测定项目
VOCs (g/L)
游离甲醛(g/kg)
≤200
3.3.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溶剂型涂料,应按其规定的最大稀释比例混合后,测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和苯的含量,其限量并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表3.3.2室内用溶剂型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和苯限量涂料名称
醇酸涂料
硝基清涂料
聚氨酯涂料
酚醛涂料
酚醛磁涂料
酚醛防锈涂料bzxZ.net
其他溶剂型涂料
VoCs(g/L)
≤550
≤750
≤700
≤500
≤380
≤270
≤600
苯(g/L)
3.3.3聚氨酯漆测定固固化剂中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的含量后,应按其规定的最小稀释比例计算出聚氨酯漆中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的含量,且不应大于7g/Kg。测定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气相色谱测定氨基甲酸酯预聚物和涂料溶液中未反应的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单体》GB/T18446-2001的规定。3.3.4水性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游离甲醛含量的测定方法,宜按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2-2001附录A、附录B的方法进行3.3.5溶剂型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苯含量的测定方法,宜按本规范附录C进行。
3.4胶粘剂
3.4.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水性胶粘剂,应测定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和游离甲醛的含量,其限量应符合表3.4.1的规定。表3.4.1室内用水性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和游离甲醛限量测定项目
VoCs(g/L)
游离甲醛(g/kg))
3.4.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溶剂型胶粘剂,应测定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和苯的含量,其限量应符合表3.4.2的规定。表3.4.2室内用溶剂型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和苯限量测定项目
VoCs (g/L)
苯(g/kg)
≤750
3.4.3聚氨酯胶粘剂应测定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的含量,并不应大于10g/kg,测定方法可按国家标准《气相色谱测定氨基甲酸酯预聚物和涂料溶液中未反应的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单体》GB/T18446-2001进行。
3.4.4水性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游离甲醛含量的测定方法,宜按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2-2001附录A、附录B的方法进行。3.4.5溶剂型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苯含量的测定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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