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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4926-2008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4926-2008

中文名称:食品添加剂 红曲米(粉)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8-12-03

实施日期:2009-06-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rar.pdf

下载大小:395031

相关标签: 食品 添加剂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食品技术>>香料和调料、食品添加剂>>67.220.20食品添加剂

中标分类号:食品>>食品添加剂与食用香料>>X41天然食品添加剂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替代GB 4926-1985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12页

标准价格:14.0 元

计划单号:20064357-Q-469

出版日期:2009-06-01

相关单位信息

首发日期:1985-02-04

起草人:丁舸、赵吉兴、张蔚、姚继承、徐辉、丁予章、杨国华、郭新光、魏萍、朱劲柏

起草单位:义乌章舸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中惠食品有限公司、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等

归口单位:全国食品添加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提出单位:全国食品添加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主管部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标准简介

本标准代替GB 4926-1985《食品添加剂 红曲米》。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红曲米(粉)产品的定义、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红曲米(粉)的生产、检验和销售。本标准与GB 4926-198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取消了产品分级;——增加了红曲粉产品类型,并制定相应指标;——取消了六六六、滴滴涕指标;——增中了重金属、大肠菌群、致病菌指标。 GB 4926-2008 食品添加剂 红曲米(粉) GB4926-2008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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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ICS67.2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4926--2008
代替GB4926-—1985
食品添加剂免费标准bzxz.net
红曲米(粉)
Food additive--Red kojicrice(powder)2008-12-03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09-06-01实施
1范围
食品添加剂红曲米(粉)
GB4926-—2008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红曲米(粉)产品的定义、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红曲米(粉)的生产、检验和销售。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目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354大米
GB/T4789.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
GB/T478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T4789.5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4789.10
GB/T5009.3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方法GB/T5009.22
2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的测定
GB/T 5009.74
食品添加剂中重金属限量试验
GB/T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GB/T6682一2008,ISO3696:1987,MOD)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红曲米(粉)redkojicrice(podwer)以大米为原料,用红曲菌属(Monascus)红曲霉发酵培养制得的,具有红色的颗粒或用其制成的粉末。
4产品分类
按产品形态不同分为:颗粒状和粉末状。5要求
5.1原料要求
大米应符合GB1354的要求。
5.2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要求。
http
GB4926—2008
理化要求
应符合表2的要求。
水分/%
色价/(u/g)
细度(100目通过率)/%
5.4卫生要求
应符合表3的要求。
砷(以As计)/(mg/kg)
重金属(以Pb计)/(mg/kg)
大肠菌群/(MPN/100g)
黄曲霉毒素B/(μg/kg)
表1感官要求
颗粒状
红色至暗紫红色,质地瞻,无霉变,无明显肉眼可见的杂质,呈不规则的颗粒状粉红色至红色
粉末状
棕色至暗紫红色,无霉变,无明显肉眼可见的杂质,呈粉末状
具有红曲固有的曲香
表2理化要求
颗粒状
卫生要求
致病菌(指肠道致病菌及致病球菌)6
试验方法
不得检出
本标准中所用的水,在未注明其他要求时,均指符合GB/T6682中的要求。粉末状
本标准中所用的试剂,在未注明规格时,均指分析纯(AR)。若有特殊要求须另作明确规定。本标准中的溶液,在未注明用何种溶剂配制时,均指水溶液。6.1感官检查
取100g样品于白纸上,用肉眼观看其颜色、霉变颗粒(粉)及其杂质;用小刀切开红曲米,观察其断面;取10g左右样品置手中,用鼻子闻其气味。6.2水分
按GB/T5009.3的方法测定。
6.3色价
6.3.1仪器和设备
除实验室常规仪器外还需:
6.3.1.1粉碎机。
6.3.1.2分光光度计。
6.3.1.3恒温水浴:控温精度士0.5℃。6.3.2试剂和溶液
乙醇溶液70%(体积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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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分析步骤
将样品用粉碎机粉碎,其试样可过40目~60目筛。GB4926—2008
准确称取已粉碎混合均匀的试样0.2g(精确至0.001g),用70%乙醇溶液溶解并将其转入100mL容量瓶中,定容至刻度,盖塞,置于60℃士0.5℃C水浴中,准确浸泡1h,取出冷却到室温,补充70%乙醇溶液至刻度,混匀。用滤纸过滤,将滤液收集于具塞比色管,备用。准确吸取上述滤液2.0mL~5.0mL于50mL容量瓶中(使最终稀释液吸光值落在0.3~0.6范围内),用70%乙醇稀释定容至50mL,摇匀,用10mm比色血,以70%乙醇溶液做参比,在波长505nm下,测定其试样浸泡稀释液的吸光度A。6.3.4计算
样品色价按式(1)计算:
X=A×100×50
式中:
X,一一试样的色价,单位为单位色价每克(u/g);A——浸泡稀释液的吸光度;
mi——称取样品的质量,单位为克(g);V吸取乙醇浸泡液的体积,单位为毫升(mL)。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6.3.5允许差
平行试验,两次测定值之差不得超过2%。6.4细度
6.4.1仪器和设备
6.4.1.1标准试验筛(相当于200目)。6.4.1.2分析天平,精度±0.2mg。6.4.2分析步骤
称取红曲米粉100g(精确至0.2g)。(1)
将规定的标准筛装上筛底盘,然后将称好的样品全部转入标准筛上,加盖,振荡筛分5min(不时敲打筛),静置2min,取下上盖,小心将筛上物全部转移到已知质量的烧杯中,用天平称量,计算。6.4.3计算
样品的细度按式(2)计算:
100-m2×100
式中:
样品细度的质量分数,%;
取样量,单位为克(g);
筛上物的质量,单位为克(g)。m
所得结果表示至整数。
6.4.4允许差
平行试验,两次测定值之差不得超过1%。6.5碑
按GB/T5009.11的方法测定。
6.6重金属
按GB/T5009.74的方法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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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GB4926—2008
6.7大肠菌群
按GB/T4789.3的方法测定。
6.8黄曲霉毒素B,
按GB/T5009.22的方法测定。
6.9致病菌
按GB/T4789.4、GB/T4789.5,GB/T4789.10的方法测定。7检验规则
7.1组批
同一天包装出厂,具有相同规格、等级质量和批号,并具有同样质量证明书的产品为一批。7.2抽样
7.2.1按表4要求随机抽取样本。表4袋装样品抽样表
批量范围/箱
100~250
251~500
抽取样本数/箱
抽去单位包装数/袋
7.2.2用取样器插人每件(袋)1/21/3处采取样品,每件不少于100g,样品量不足250g时可按比例加取。仔细混匀,四分法缩分,分别装于两个洁净并干燥的广口瓶中,贴上标签,注明:产品名称、规格等级、生产日期或批号、数量、取样日期、地点和取样人员。一瓶送化验室检验;一瓶封存三个月备用。7.3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3.1出厂检验
7.3.1.1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企业的质量检验部门负责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明的产品,方可出厂。7.3.1.2出厂检验项目:感官、水分、色价、细度(粉)、大肠菌群。7.3.2型式检验
7.3.2.1型式检验项目:本标准规定的感官、理化和卫生要求的全部项目。7.3.2.2产品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型式检验每年一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须进行型式检验:一如原料、配方或工艺有较大改变时;更改关键工艺和设备时;
一试制新产品或产品长期停产,又恢复生产时;一出厂检验结果与正常生产时有较大差别时;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要求时。7.4判定规则
7.4.1检验结果中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应重新白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量样品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7.4.2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由双方协商选定仲裁单位,按本标准进行复验。4
8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标志
GB4926—2008
食品添加剂必须有包装标志和产品说明书,标志内容可包括:品名、产地、厂名、卫生许可证号、生产许可证号、规格、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保质期限等,并在标志上明确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8.2包装
产品的包装应采用国家批准的、并符合相应的食品包装用卫生标准的材料。8.3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及其他污染物混装、混运,避免雨淋日晒等。在运输过程上应防雨、防潮、防止日光曝晒。8.4存
产品应贮存在通风、清洁、干燥的地方,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腐蚀性等物质混存。产品自生产之日起,在符合上述储运条件、原包装完好的情况下,保质期应不少于12个月,企业可按上述要求具体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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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红曲米(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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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北京复兴门外三里河北街16号
邮政编码:10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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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68523946
68517548
中国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刷厂印刷各地新华书店经销
开本880×12301/16
印张0.75
字数10千字
2009年2月第一版2009年2月第一次印刷*
书号:155066·1-35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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