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15600-2008
GB 15600-2008炭素生产安全卫生规程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发布日期:2008-12-23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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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安全卫生
炭素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环保、保健与安全>>13.100职业安全、工业卫生
中标分类号:医药、卫生、劳动保护>>劳动安全技术>>C70工业防尘防毒技术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20页
标准价格:18.0 元
计划单号:20062796-Q-450
出版日期:2009-12-01
相关单位信息
首发日期:1995-06-12
起草人:李晓飞、孟庆春、赵丹力、胡东涛、隋庆武、陈乃康、李敏、陈强
起草单位: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
提出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主管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炭素企业安全和卫生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炭素企业的设计、施工、验收、生产、维护、检修和管理。 GB 15600-2008 炭素生产安全卫生规程 GB15600-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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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ICS13.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5600-—2008
代替GB15600-1995
炭素生产安全卫生规程
Safety and health codes for carbon and graphite production2008-12-23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09-12-01实施
GB15600—2008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厂址选择、厂区布置及厂房
炭素工艺
辅助设施
电气设施
起重与厂内运输
职业卫生
GB15600—2008
本标准5.2.2、5.2.4、6.8.6、6.8.8、6.9.5、7.2.3、7.2.13、11.1.2.4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15600—1995《炭素生产安全卫生规程》。本标准与GB15600—1995相比,主要作了如下改变:—增加了“术语和定义”一章;一将基本要求中关于厂房建筑的相关条款纳人第5章“厂址选择、厂区布置及厂房”;——将基本要求改为第4章“总则”,—一增加二次焙烧相关规定;
将原标准中有关规定与现行相关标准统一。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防尘防毒分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晓飞、孟庆春、赵丹力、胡东涛、隋庆武、陈乃康、李敏、陈强。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15600-—1995.
1范围
炭素生产安全卫生规程
本标准规定了炭素企业安全和卫生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炭素企业的设计、施工、验收、生产、维护、检修和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
GB156002008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4387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GB5082
GB/T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GB6222
GB6389
工业企业铁路道口安全标准
GB/T11651
GB50016
GB50031
GB50034
GB50041
GB50053
GB50059
GB50074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乙炔站设计规范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锅炉房设计规范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
石油库设计规范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炭素生产carbonproduction
利用各种碳原料经过一系列加工制造各类炭素制品的过程。3.2
缎烧calcination
炭质原料在与空气隔离的条件下进行高温热处理过程。3.3
星kneading
将定量的碳素材料和定量粘结剂在一定的温度下,混合、捏合成可塑性糊料的工艺过程。3.4
molding
碳质材料的成型,是把混捏好的糊料用成型设备压制成具有一定形状、尺寸、密度和强度的制品,满足用户要求。
GB15600—2008
焙烧roasting
成型后的碳素生坏制品在焙烧炉内,通过一定介质的保护,在隔绝空气的条件下,按一定温度进行高温热处理,使生坏制品内的粘结剂结焦炭化,并将骨料颗粒固结成一体的工艺过程。3.6
漫渍impregnation
将产品置于压力容器内,在一定温度和压力下迫使某些呈液体状态的材料即浸渍剂渗透到产品的气孔中的工艺过程。
二次焙烧twicecaleinations
焙烧品浸溃后进行再次焙烧,使浸人焙烧品孔隙中沥青炭化的工艺过程。3.8
石墨化graphitization
炭材料,无论是矿物煤还是天然石墨,其基体都具有二维平面碳网结构。碳网的二维结构向三维结构的转化过程就是碳的石墨化过程,是强电流下的高温热处理过程(一般需要2300℃以上)。3.9
碳-石墨制品机械加工carbon-graphiteproductsmechanicalprocessing各类碳制品和石墨制品在焙烧和石墨化后,由于表面粘附着一些填充料,同时,由于炼钢等对碳和石墨制品在使用时需要达到一定尺寸和形状要求,因此,各类不同品种的制品均需要进行不同的机械加工,以满足加工尺寸和形状要求。4总则
4.1炭素生产建设中应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应有《职业安全卫生》篇。安全卫生设计应贯穿于各专业设计之中。4.2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卫生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安全卫生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自预算。4.3设计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自动化程度高、具有良好职业安全卫生条件的工艺和设备,以减轻操作者的劳动强度及减少人身危害因素。特别危险及尘毒危害严重的作业应优先选用自动化操作或遥控操作,不能取代人工操作的危险场所,应设特殊防护及急救设施。4.4炭素生产主体设施的设计和制造应有完整的技术文件,设计审查应有使用单位的安全卫生部门参加。
4.5施工应按设计进行,如有修改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工程中的隐蔽部分,应经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检查合格,才能封闭。施工完毕,应由施工单位编制峻工说明书及峻工图,交付使用单位存档。
4.6新建、扩建、改造的设施,应经过检查验收合格,并有完整的安全操作规程,才能投入运行。炭索企业生产设施的验收,应有使用单位的安全卫生部门参加。4.7炭素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各级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各级机构对其职能范围的安全生产负责。4.8炭索企业应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4.9存在危险物质的场所、要害部位、铁路与道路的平交道口以及道路路口等处,均应设醒目的安全标志标识,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经常使用有毒物质的场所,应设置急救设施。防毒面具应存放在专用的保管室内。
GB15600-2008
4.10设备外露的运转部分和有危及人身安全的部位,均应设防护罩、防护栏或防护挡板。坑、沟、井、池应设防护围栏或盖板,若因作业移动或搬动,随后应立即复原。4.11应根据易燃、易爆物质的物理及化学性质,合理设计防火防爆系统及合理选择灭火设备类型(如非水灭火)。合理布置消防水栓,并保证水量、水压。对国家强制淘汰的消防器材要及时清理和更新。4.12沥青库、电除尘器、煤气管道、煤气发生站和热媒锅炉房等,应设有防火、防爆设施。4.13各种高温炉密周围应有防火、防潮措施,盛装金属液体的容器应保持干燥。4.14浸渍罐等液压及液压蓄势罐和其他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现行安全规定。4.15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有关生产人员,应进行专门的安全卫生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企业应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岗位技能、操作规范和职业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及复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重点设备设施的作业人员,应经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4.16企业应建立操作确认制度。变、配电站等重要部门应建立严格的工作票制度和操作牌制度。4.17企业应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4.18企业应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器材与设施,定期演练。4.19企业应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保障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4.20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处理,并及时分析原因,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事故发生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5厂址选择、厂区布置及厂房
5.1厂址选择
5.1.1厂址选择应全面考虑周围环境,合理布局。5.1.2炭索厂应建在规划区域内,周边远离当地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居民生活区等。生产区应位于夏季最小频率方向的上风侧。
5.1.3厂址选择应有良好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应避开断层、地下河道、塌陷、岩溶、膨胀土地区、湿陷量大的湿陷性黄土区域等不良地质地段及发震断层地区和基本裂度大于9度以上的地震区、地下水位高且有侵蚀性的地区等。5.1.4厂址应避免布置在下列地区:—具有开采价值的矿床上;
——爆破危险区和采矿陷落及最终错动区;一一大型水库、油库、发电站、重要的桥梁、隧道、交通枢纽、机场、电台、电视台、军事基地、战略目标,以及生活饮用水源地等的防护区域之内;一城市园林区、疗养区、风景区、重要文化古迹和考古区;一自然疫源地,有害气体及烟尘污染严重地区。5.1.5不允许在不能确保安全的水库、尾矿坝下游建厂。5.1.6厂址标高应高出常年洪水水位(包括波浪侵袭及水位高)0.5m以上。5.1.7厂区边缘与居住区之间,应设置一定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在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允许设置经常居住的房屋,并应设卫生防护带或绿化。5.2厂区及车间布置
5.2.1厂区布置应适当划分主要生产车间区、原料成品储存区、辅助设施区、管理区、生活区等,并将性质相同、功能相近、联系密切、对环境要求相近的建、构筑物布置在相对集中的区域内。5.2.2根据生产要求及地形、气象等因索,合理布置产生尘、毒、噪声、放射性的车间及生产和存贮易燃3
GB15600—2008
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车间和仓库。产生危害较大的有害物质的车间,宜布置在厂区下风侧;产生较大噪声的车间或声源宜布置在厂区边缘;高温车间宜布置在通风好的地段。5.2.3厂区布置和主要车间的工艺布置,应设有安全通道,供人员、消防车和教护车在异常情况或紧急抢救情况下使用。
5.2.4熳烧、沥青熔化、焙烧、浸渍和石墨化等厂房的主要迎风面,宜与最大频率风向成45角。5.2.5车间生产设备的布置应使操作人员有足够的工作场地,应尽量使物件搬运路线短捷,使生产线不产生交叉,储运方式合理。
桥式起重机在车间库场的配置,应便于操作和检修,并应有足够的避免伤害的安全区和通道。5.2.6
7原料仓库应沿运输线路布置,并位于厂区边缘和下风侧,在库外要留有一定的场地作备用堆场5.2.7
8石墨化车间应布置在较为开阔、通风好、避免西晒的地带及主导风向的下风侧,配电室和休息室5.2.8
应位于车间的上风侧。石墨化母线地沟应封闭。生产高纯产品的石墨化车间,还应适当留有净化回收的场地。
5.3厂房建筑
厂房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守GB50016等相关规范的要求。5.3.1
各种建、构筑物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建、构筑物在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及其耐火等级建、构筑物名称
危险品库
沥青熔化库
搬烧车间
中碎配料车间
焙烧车间
镀锡车间
树脂没资车间
沥青没资车间
金属浸渍车间
石墨化车间(砂焦填料)
石墨化车间(炭黑填料)
树脂类粘结剂、没资剂配制室
机械加工车间
氢气站
乙块站
氧气站
煤气发生站
变压器室
油泵房
变电所控制室
配电室(每台装油量>60kg的设备)配电室(每台装油盘<60kg的设备)生产过程的火灾危险性
最低耐火等级
建、构筑物名称
空压机室
燃料油库
润滑油库
除尘设备构筑物
汽车库
锅炉房
热媒锅炉房
实验室
表1(续)
生产过程的火灾危险性
GB15600—2008
最低耐火等级
5.3.3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厂房,通风空气不应循环使用,通风设备应有独立的风机室或采取隔离措施。必要的设备及工具应采用有色金属制造或采取其他避免产生火花等防爆措施。5.3.4利用原有旧建筑物,应对原建筑物进行检测、鉴定,在确认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后方可利用。如不符合要求,应采取相应措施。
5.3.5焕烧、混捏、成型、焙烧、石墨化等车间的厂房,应设置避风天窗,最大限度地利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机械通风。5.3.6焕烧、混捏、成型、焙烧、石墨化等车间的厂房,应适当增加高度。新建、改扩建的石墨化厂房,桥式起重机轨面标高不应低于10m。6炭素工艺
6.1原材料
6.1.1原材料库房、料场应集中设置并配置防火设施,尽量做到贮用合一6.1.2煤堆场一般应设在露天,场地应有排水设施,煤堆场地下不允许敷设电缆、采暖管道和易燃、可燃液体管道。室内储煤应有良好通风,煤堆距顶棚距离不应小于1.9m,距可燃墙壁距离不应小于1.5m。
6.1.3沥青储存,应采取防止沥青粘结的措施。中温沥青储存在库房内,不应露天堆放。6.1.4熔化沥青应用蒸汽或热媒油加热,不应用烟气加热。沥青熔化应密闭,沥青熔化槽、干燥器和破碎机应设通风除尘设施,烟气应净化。6.2缎烧
6.2.1罐式熳烧炉应尽量采取密闭加料和排料,并保证良好通风。加料和排料应在控制室操作。6.2.2罐式熳烧炉炉体最外侧距离厂房最内侧宽度,不应小于3m;工作平台应采用防滑、非易燃材料铺设,且不应与炉体和厂房墙壁固定连接。6.2.3罐式炉应保持负压操作,当出现正压时,应立即停止加料,不允许打开看火口。6.2.4处理罐式炉结焦、棚料时,应带防护眼镜、穿防护服,不允许打开看火口,不允许正对火口,不允许捕料时加料。
6.2.5回转窑的排烟机应设温度报警装置。窑头及窑尾应分设事故贮水箱。窑体应采取防止热辐射的措施。
6.2.6处理回转窑密加料口堵塞时,应站在侧面,不应正对火口。6.2.7回转窑下料口堵塞时应停煤气,保持窑头有一定负压并及时排除。6.2.8进人窑内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5
GB15600—2008
一一切断电源:
配电盘上挂检修牌;
—一窑密外设专人监护;
—一待密内温度降到60℃以下。6.3中碎配料和磨粉
6.3.1生制品应采用机械设备破碎,不应采用人工敲打。6.3.2中碎配料应采用自动连续配料或间断密闭配料。6.3.3配料部应采用高层建筑,密闭立体输送。斗式提升机运行中,观察孔应关严,不允许探头或伸手到斗式提升机观察孔内。
6.3.4配料过程中如出现下列情况,应停机处理:设备有严重缺陷;
一密闭不好,跑灰严重;
工作地点照明不足。
6.3.5破碎和磨粉设备应采取消音、隔音等措施。6.4混捏
6.4.1混捏厂房应设排烟系统并有良好的通风设施。6.4.2混捏锅的沥青下料口和干料下料口均应密闭,糊料出口应安装抽风罩。6.4.3间断混捏机如在地坑中排料,应设有输送装置,地坑内应有良好通风。6.4.4混捏锅工作时,不允许将手或工具伸人锅内取样,测温前应停车,待搅刀停止运转后方可进行6.4.5倾翻式混捏锅后部应设护栏,下料前应先开抽风机,出料时翻转角度不应大于90°,应等翻锅到位后方可开动绞刀。连续混捏机四周1m处,应设栅栏。6.4.6应采用底开式混捏锅代替倾翻式混捏锅。6.5成型
6.5.1振动成型机的基础应采用防振措施。振动成型机的振动台和操作台应分开,不允许两者接触,外围1m处应安装栅栏,振动子应密封消音。振动台发生振动时,人员不允许上振动台操作;清理重锤上的粘结料时,人应距离锤0.5m以上。6.5.2凉料应尽量采用筒式凉料机。凉料平台应装设防护栏杆和机械排烟装置。凉料台的防护栏杆上不充许坐人。
6.5.3液压机挤出口正前方,应设安全挡板。液压机运转中不允许润滑,挡板、剪刀运转时不允许掏料,管路有压力时,不允许修理液压机或拆卸阀门。6.5.4链式辊道炭块输送机应安设防止炭块跑偏的导向栅栏。辊道运行中不允许吊运炭块、电极等。6.5.5立式液压机和偏心压力机压制时,应有专人操作。不允许将手伸入模具内。6.6焙烧
6.6.1焙烧后的产品应采用机械清理。6.6.2焙烧炉体最外侧与墙最内侧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m。不允许在环式焙烧炉上及两旁的管道上堆放产品。
6.6.3焙烧炉在操作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一在焙烧过程中更换排烟机或移动转接烟斗时,应暂停煤气加热或减少煤气用量;一移动烧火架时,应对煤气进行吹洗放散;—一烟道内的焦油每年应进行一次处理;不允许在焙烧炉上清理产品。
6.6.4焙烧炉因故临时停电时,应事先与车间取得联系,停排烟机、电除尘器,并打开旁路烟道。6.6.5进入炉室工作时,炉口应有专人监护。不允许起重机在有人工作的炉室上方进行吊装作业。6
6.6.6作业人员进出炉应用梯子出人,不允许随吊钩上下。GB15600—2008
6.6.7使用氮气或分解氨作为保护气体的连续电炉,在通电前应先通保护气体,维持一段时间,点燃排出管口火苗后,再通电。
6.7浸渍
6.7.1新建、改建、扩建的浸渍厂房应独立设置。6.7.2浸渍系统的设备应密闭,并设局部排烟设施。6.7.3浸渍罐的加压应遵守下列规定:一空气加压不应超过0.68MPa(7kg/cm2):—一氮气加压不应超过1.176MPa(12kg/cm2):—一浸渍加压不应超过设计规定的压力。6.7.4当用压机浸溃熔融金属时,应对压机机座和钟罩采取隔热措施。通惰性气体加压时,操作人员应远离压机6m以上。
6.7.5抽真空或加压时,应缓慢进行。增压或真空后,不应撞击管道和一切受压容器。出料前应将表压降为零。
6.7.6对热出罐应设置冷却通廊和通风设施。6.7.7在装卸产品时,起重机钢丝绳与起重物应垂直,不应斜拉,重物下不应有人停留或行走。6.7.8不允许沥青储罐里流入水分,应防止沥青跑出伤人。打开排空阀、开启浸渍罐时,应确认罐内无压力。
6.7.9浸渍罐内通水冷却之前,应关闭沥青管、真空管、压缩空气管和加热阀门。6.7.10当进入沥青储罐或浸溃罐内工作时,其内部温度不应高于35℃,罐口应设人监护。6.8二次焙烧
6.8.1采用外燃式的二次焙烧隧道窑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一所有的窑门和窑车的推、挂装置应灵活,好用;一所有的自动控制装置应能准确的动作;一一所有的发讯装置应准确,接收装置应自动接收、显示和记录:一窑车装、卸料工作应采用机械化操作。6.8.2二次焙烧隧道窑运输系统应有专人操作。进、出窑车时应监视程序信号是否正常,非操作人员不充许后动接钮和开关。
6.8.3窑车进窑前,应检查与更新车与车之间的密封材料。6.8.4窑车加装匣钵时,应吊落到位,否则不应进窑。6.8.5窑点火时应按程序进行,点火后应及时关闭液化气罐的手阀。6.8.6操作人员监视氧含量的变化。当氧含量超过5%时,不宜用燃烧器热点火6.8.7操作人员应监视密压的变化。当密压高于20Pa或低于0Pa时,应及时进行调整。6.8.8,无论出现何种故障,均不宜点动操作。6.8.9人员进人密内工作时,应采取以下措施:一预热区进口门和主冷区出口门两侧插好安全销;一加热区进、出口门和预冷区出口门提起后,安装好门支架。6.8.10操作人员应时刻注意控制室的信号变化,发现问题及时处理。6.8.11操作人员应加强现场巡视,检查各部位设备和水系统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处理。
预防混合气体爆炸:
一在风机的出口和燃烧室之间增设性能可靠的手动阀门,一旦燃烧室意外熄火,应紧急关闭;一一热启动点火之前对燃烧室内的混合气体进行抽样检测,以决定是否可以开始安全点火;7
GB15600—2008
燃烧室尾部及其管道设置必要的泄爆口;一燃烧室尾气进人焙烧窑之前设置隔爆装置,一日燃烧室发生意外,应切断燃烧室与焙烧窑的通道;
一监控燃烧室熄火时烟气浓度
—监控窑内氧浓度。
6.9石墨化
6.9.1石墨化炉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一炉子基础不应有水渗漏,炭黑填充料不应受潮:一铺料及产品的装、出炉,应采用机械操作:一一串接式石墨化炉炉体应加罩,填充料应采取机械输送;一一生产高纯石墨制品的石墨化炉应加罩,烟气应进行处理,符合标准后才能排放。6.9.2移动式石墨化炉转运系统应有专人操纵和指挥。转运车轨道和地面轨道没对准时,不应牵引炉车。转运车的牵引杆不在原位、炉车没完全运到转运车上和炉车没完全脱离转运车时,不充许开车。6.9.3转运车运炉时,炉车上不充许载人,并检查通道排除障碍。高温炉应注意窜火,运行要平缓。6.9.4石墨化炉的保温料、电阻料及返回料,应有固定的堆放场地。6.9.5石墨化后的产品宜采用机械清理。6.9.6不允许用起重机吊挂重物撞击石墨化产品的保温料硬壳。6.10炭制品加工
机械设备外露的传动部位都应设有防护装置,不允许任意拆除。6.10.2加工车间应有良好的抽尘和负压清扫设施,厂房地面应采取防滑措施。加工电极制品的各机床之间,应设有相应的运输辊道,各机床旁应配备小型悬臂吊车。6.10.3
6.10.4炭块加工应有良好的吊装卡定工具和防滑设施。6.11炭制品堆放
6.11.1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废料的堆放,应整齐稳固,不应防碍通行和装卸。6.11.2炭素产品的堆放,应符合下列规定:——350mm及以上的电极堆垛不应超过3.0m;—300mm及以下的电极堆垛不应超过2.5m;一150mm及以下的电极应堆放在专用平台上;一化学阳极堆垛不应超过1.2m。6.11.3炭块(底块、高炉块)、侧块应纵横交错堆垛,最多不应超过8层,长度小于600mm的不应超过6层。
6.11.4产品堆放两端头伸缩应保持在100mm内,堆垛内的产品间不应悬空。6.11.5焙烧与石墨化制品的堆放,垛与垛之间的平行距离不应小于0.5m~1.0m垛与房墙的间距离不应小于0.7m~1.0m
7辅助设施
7.1油库
油库的设计和使用应符合GB50074等国家现行相关规定。7.2危险品库
7.2.1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以及有火灾和爆炸危险的设施,应严格管理,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7.2.2爆炸危险物品不应存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7.2.3爆炸危险物品库房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宜少于两个。库房门宜向外开。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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