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0896-2007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T 20896-2007
中文名称:小艇 水密艉舱和快速泄水艉舱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7-03-26
实施日期:2007-09-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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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大小:9642509
相关标签:
小艇
水密
快速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造船和海上建筑物>>47.080小型船
中标分类号:船舶>>船舶专用装备>>U37小型船装备
关联标准
采标情况:ISO 11812:2001 IDT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平装16开 页数:32, 字数:47千字
标准价格:26.0 元
计划单号:20020719-T-522
出版日期:2007-09-01
相关单位信息
首发日期:2007-03-26
起草人:林德辉、张伟东
起草单位: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708所
归口单位:全国小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41)
提出单位: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主管部门: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在艇体长度不大于24m的小艇上特指为水密或快速泄水的艉舱和凹体的要求。本标准既不对艉舱或凹体的尺寸和形状提出要求,也不对其应在何时或何处被采用作出规定。只考虑通过重力泄水,而不是通过泵或其他方法泄水。 GB/T 20896-2007 小艇 水密艉舱和快速泄水艉舱 GB/T20896-2007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ICS_47.0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0896—2007/IS011812:2001小艇
水密舱和快速泄水舱
Small craft-Watertight cockpits and quick-draining cockpits(ISO11812:2001,IDT)
2007-03-26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数码防伪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07-09-01实施
GB/T20896—2007/ISO11812:2001水密舰舱和快速泄水舱》(英文版)。本标准等同采用IS011812:2001《小艇本标准等同翻译IS0118122001。为便于使用,本标准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本国际标准”一词改为“本标准”;用小数点“,”代替作为小数点的逗号“,”;删除国际标准的前言和引言。
本标准的附录B、附录C、附录D和附录E为规范性附录,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小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1)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第七○八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德辉、张伟东。I
1范围
GB/T20896—2007/IS011812:2001小艇水密舱和快速泄水舰舱
本标准规定了在艇体长度不大于24m的小艇上特指为“水密”或“快速泄水”的舰舱和凹体的要求。
本标既不对瞩舱或凹体的尺寸和形状提出要求,也不对其应在何时或何处被采用作出规定。只考虑通过重力泄水,而不是通过泵或其他方法泄水。注1:已选定“快速泄水舰舱”术语,以区别于通常理解的“自泄水舰舱”后者的水可在某些条件下泄出外,但不规定泄水速度、底部或围槛的高度等。注2:在附录A中给出了单平面崛舱底部的示例。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3小艇通海旋塞及贯穿艇体附件第1部分:金属件(ISO9093-1:1994,GB/T19317.1—2003
GB/T19916—2005
5小艇
GB/T19919—2005
5小艇
GB/T20895.1—2007
艇(ISO12217-1:2002,IDT)
GB/T20895.2—2007
(ISO12217-2:2002,IDT)
GB/T20895.3—2007
12217-3:2002,IDT)
主要数据(ISO8666:2002,IDT)窗、航窗、舱口盖、风暴盖和门强度与密封性要求(ISO12216:2002,小艇
稳性和浮性的评定与分类第1部分:艇体长度不小于6m的非帆稳性和浮性的评定与分类第2部分:艇体长度不小于6m的帆艇小艇稳性和浮性的评定与分类第3部分:艇体长度小于6m的艇(ISO通海旋塞和贯穿艇体的配件第2部分:非金属制件ISO9093-2:2002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designcategories
设计类别
可适用于对艇进行评定的海浪和风的状态的叙述。注:采用下列设计类别:
A:远洋”:设计用于扩大航线,其所经受的条件为风力可超过8级(蒲氏风级)和有义波高为4m及以上,且其基本自给自足;但不包括不正常的状态,例如腿风。-B:“近海”:设计用于近海航线,其所经受的条件为风力不大于8级、有义波高不大于4m。C,“沿海”:设计用于在沿海水域、大的海湾、江湾、大湖和大河中航行,其所经受的条件为风力不大于6级、有义波高不大于2m。
D:“遮蔽水域”:设计用于在围蔽的沿海水域,小湖、小河和运河中航行,其所经受的条件为风力不大于4级、有义波高不大于0.3m
GB/T20896—2007/IS011812:20013.2
艇体长度
lengthofhull
符合GB/
注:艇体长度单位为米(m)。
最大宽度
maximumbeam
符合GB/T
注:最大宽度以米(m)表示。
waterline
满载备用状态下的水线。
触干高
freeboard amidships
符合 GB/T
sailingboat
非帆艇
non-sailing boat
cockpitandrecess
锯舱和凹体
可能积水(简单地说是由于下雨、波浪、艇的横倾等)的任何区域。注:舰舱通常设计用于人员的起居,但就本标准而言,舰舱”将指通常的舰舱和/或指任何凹体。这意味着:触墙可围成一个大的舰舱;
开敏式艇可有效地由几乎包括整个艇的舰舱所组成:一舰舱可位于艇的任何部位;
一舰舱可对大海开放。
水密舰舱或凹体
watertightcockpitorrecess
满足本标准对水密性和围槛高度要求的舰舱或凹体,但对有泄水要求的舱或凹体除外。3.10
快速泄水锯舱或凹体
quick-draining cockpit or recess具有满足本标准对一个或几个设计类别的所有要求的特性和泄水能力的瞩舱。注:按其特性,某一舱对某一设计类别可认为是快速泄水的,但对更高的设计类别,可能不是快速泄水的。3.11
解舱基底
cockpit sole
舰舱中人员正常站立的基本水平面。2
Ecockpitbottom
瞩舱底
泄水之前积聚水的舱基底的最低面。GB/T20896—2007/IS011812:2001注1:从瞩舱基底的刚性部件抬升站立面的装置,例如隔橱、台站、驾驶甲板,不认为它们是舰舱底的一部分。注2:认为舰舱底仅由一个平面组成。具有几个平面的舰舱底按附录B考虑,3.13
驾驶甲板
bridgedeck
在升降口罩开口之外,且在舰舱底上,在进入起居区之前人员通常踩踏的区域。3.14
置closingappliance
关闭装置
用于遮盖舱、艇体或上层建筑开口的装置。示例:舱口盖、窗、门、机舱盖等。3.15
cockpitwaterretentionheight
舰舱积水高度
当艇正浮、静止和满载时,在锯舱底与航外溢出点之间测得的舱中留存水的高度,注1:此高度相当于面积大于0.005LB(单位为平方米)的溢流区域的最低点,且通常为舰舱围板的最低点。注2:为估算hc,假定所有的关闭装置,包括升降口罩的门都关闭。3.16
舰舱底高度cockpitboftomheightHB
当艇正浮、静止和满载时,舰舱底在水线以上的高度。注:对单平面锯舱底,H在舱底平面的中心处测量。对多平面锯舱底,H按附录B测量。3.17
最小锯舱底高度
minimumcockpitbottomheight
本标准所要求的H:的最小值。
泄水口drain
能使所留存的水通过重力排出外的舱出口。注:泄水口可以是:
一在水线以上或以下排水至外的管子;一允许直接排水至筋外的混舱的一部分;—排水孔和排水口;
一其他方式。
companionwayopening
升降口罩开口
至起居区域的通道开口。
注:可以有几个升降口罩开口。3.20
升降口罩门
companionwaydoor
拟用于关闭升降口罩开口的门或关闭装置。GB/T20896—2007/IS011812:20013.21
防浪板washboards
用于升降口罩开口的由几块可移动板组成的关闭装置。当其关闭时,一块板叠放在另一块板的顶部。
注1:在单体帆艇上,这是很常用的装置。注2:在气候恶化时,把板加上去,以构成较高的围槛。3.22
围槛sill
舰舱中的水可以从其上部进入升降口罩开口并向下流至艇内的阻隔板。注:舰舱柜或除升降口罩开口之外的任何开口,以及通至艇的非快速泄水部件的罩盖,如果遮盖它们的关闭装置满足第9章的水密要求,都不认为其为围槛。3.23
固定围槛fixedsill
构成舰舱的固定、完整和永久性部件的围槛。3.24
半固定围槛semi-fixed sill
可活动,但永久连接于艇上的关闭装置,当在此位时,构成一高于固定围槛的围槛。示例:滑动门或铰链门,舱口盖、滑动围槛,但不包括防浪板。注:不认为短索为永久性连接。3.25
围槛高度
sill height
至固定围槛顶部的围槛高度,当半固定围槛关闭时,其可活动部件的围槛高度。3.26
minimumsillheight
最小围槛高度
本标准所要求的围槛高度的最小值。3.27
舱容积
cockpitvolume
舱排水前可能瞬时留存的在hc以下的水的容积,单位为立方米(m\)。3.28
cockpitvolumecoefficient
蝇舱容积系数
舱容积与储备浮力的比值。
水密等级degreeofwatertightnessVe
LHBmxFM
依据关闭装置、器件或表面防水状况而定的阻止进水的能力。注:水密程度概括如下:
1级水密等级:能防止持续进水的水密等级;2级水密等级:能防止短暂进水的水密等级;3级水密等级:能防止水进水的水密等级;4级水密等级:能防止离垂线最大达15°的任何角度淋水的水密等级。4
表1概括了在本标准中所用的主要符号。表1
最大宽度
泄水时间减小系数
在水线以上排放的损失系数
在水线以下排放的损失系数
以旁米为单位的泄水口直径
以米为单位的泄水口直径
触干航高
舱积水高度下载标准就来标准下载网
在水线以上的鲲舱底高度
符号一览表
GB/T20896—2007/IS011812:2001有关的条或附录
3.3、3.28
附录 C
附录C
附录C
7.8、附录B、附录C、附录D
附录 D
3.5、3.28
3.15、7.2、8.1、9.1、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3.16、6.1、附录B
在水线以上的最低的舰舱底高度围槛高度
最低的围槛高度
舰舱容积系数
艇体长度
最大允许泄水时间
参考泄水时间—taa/Vc
舰舱容积
3.17、6.1、7.6、附录B
3,25、8,2、9,2、附录B
3.26、8.2、9.2、附录B
3.28、7.2
3.2、3.28
7.2、7.8、附录B、附录C、附录D7.8、附录B、附录C
3.27、3.28、7.2
注:在舰舱底以上测得的高度的符号以h开始,而在水线以上测得的高度的符号以H开始。5一般要求
装载和测量状态
在5.2~5.4中的装载状态为GB/T特定容积内所包含的水的质量应加在这一装载状态上(见6.2.1和6.2.2)。应当在艇正浮且静止于平静水面时进行测量和计算。注:当舰舱处于泄水期间时,即当部分或完全地注水时,此装载状态可以被打破并可改变纵倾。5.2对“水密”舰舱和凹体的要求水密舱或凹体应:
具有符合第8章要求的围槛;且
表明符合第9章要求的水密程度
5.3对“快速泄水”瞩舱和凹体的要求快速泄水舰舱或凹体应:
具有符合第6章要求的在水线以上的舰舱底高度HB;一具有符合第7章要求的泄水装置;具有符合第8章要求的围槛;
GB/T20896—2007/IS0118122001表明符合第9章要求的水密程度。为了简化,本标准的正文部分考虑只有一个舱底平面的舱。具有几个舰舱底平面的舰舱应按附录B进行分析。
图1给出了本标准中一个锯舱底平面的舱所用主要高度的示意。a)
1—水线,
舰舱底;
溢流点;
半固定围槛的情况
围板、小室和舱室;
座位;
泄水口,
出人升降口罩;
固定件的顶部;
活动件的顶部;
一固定围槛的顶部;
—通过防浪板关闭的升降口罩。11-
Hs和hc在舰舱底的中心测量。
5.4关闭装置
辗舱的纵剖面示意图
固定围槛的情况
关闭装置装设在水密舱和快速泄水舱中,可通过其进出艇内,应符合GB/标准第9章的要求。
6对快速泄水舱底的要求
最小舰舱底高度Hs.a
在水线以上的最小舰舱底高度HB2最小的舱底高度Hs,a
设计类别
高度H,min
注:可以要求比这些最小值更大的高度,以满足7.2规定的最大可接受泄水时间的要求。6
单位为米
6.2对凹体或小舱柜的例外要求
6.2.1不大于舱底面积的10%的例外GB/T20896—2007/IS011812;2001对于锯舱底的水平投影的10%的表面,不要求其符合6.1。在这些瞩舱泄水后仍保留水的表面,在评定满载状态时将被认为是充满水的。6.2.2舱底中的小舱柜
位于舰舱底中的小舱柜:
拟用于贮存救生筱、冰、鱼、饵等;且对于艇的内部为水密;且
它们的关闭装置不符合5.3的要求。不认为其为辊舱的一部分,且不要求其符合第9章。在评定满载状态时,应认为它们是充满水的。如果满足5.3和第9章的要求,那么不要求认为这些舱柜是充满水的,而只注入与此“满载”状态相对应的最大载荷的水量。
7快速泄水舰舱的泄水要求
7.1舱泄水
7.1.1一般要求
应仅以重力泄水。
7.1.2当艇正浮
当艇正浮时,至少98%的舱容积应泄水,但不包括符合6.2的任何凹体。7.1.3当艇横倾
当艇向左航或右横倾时,应满足7.1.3.1和7.1.3.2的要求。7.1.3.1单体帆艇
单体帆艇,在以下所列的较小横倾角时,应使至少90%的舰舱容积泄水:30°横倾;或
一当某一侧的甲板开始接触水。7.1.3.2非帆艇和多体艇
非帆艇和多体艇,在10°横倾时,应使至少90%的锯舱容积泄水。7.2泄水时间
泄水时间是从瞩舱充满水的积水高度hc泄水至剩留水为舰舱底以上0.1m所需的时间。应在所有装置均关闭时测量或计算泄水时间。注:要考虑到与艇的储备浮力有关的大的舰舱容积,要求相对小的泄水时间,因为舰舱充满水后泄水时间的延长将使艇处于很大危险中。
如果泄水口截面面积(m)小于0.05Vc,则认为其足以满足本要求,故不要求作泄水时间评估。对于其他泄水布置,应对泄水时间进行评估,且应不大于由表3中公式或图2中曲线所得出的tmax表3最大的可接受泄水时间to
设计类别
0.3/kc,但不大于5
0.45/kc,但不大于5
0.6/kc,但不大于5
0.9/kc,但不大于5
单位为分
舰舱容积Vc应从舰舱底测量至hc的顶部,考虑到可能发生6.2的例外,假定所有关闭装置和泄水口都是关闭的。
GB/T20896—2007/IS011812:2001设计类别A
设计类别B设计类别C
设计类别D
0.080.10.120.140.160.180.20.220.240.260.280.30.320.340.360.380.4k图2按瞩舱容积系数和设计类别确定的最大的可接受泄水时间t7.3泄水口的数量
除非当艇体向左或右横倾时,一个开口能按7.1要求泄水,否则,快速泄水舰舱应至少具有两个泄水口,一个在左,一个在右。7.4泄水口最小尺寸
7.4.1泄水口内部尺寸
圆形截面的泄水口直径应至少为25mm。其他截面形状的泄水口截面积应至少为500mm2,且最小尺寸应为20mm。
注:本条的目的是避免泄水口易于被未固定的物体或绳索堵塞的可能。7.4.2最后的防护格栅
如果泄水口设有防止未固定物体落人泄水系统的装置,则其应为比泄水口本身更易于堵塞的带小孔的格栅。
如果这些装置任何部分内部的最小通过尺寸至少具有125mm2的截面(或12mm的直径),且总的进入截面积至少是泄水口截面积的1.5倍,则可用表4计算泄水时间。如果不满足上述条件,则应考虑防护格栅的压头损失。见附录D。7.5中插板围阱和其他类型的泄水口可采用中插板围阱和其他类型的小孔作为泄水口(如果它们设计用于此目的)。7.6泄水装置
除非泄水出口是从此出口向上延伸至水线以上至少0.75HB.的泄水出口应位于水线以上,或者如果位于水线以下,应设有通海旋塞(见7.7)。图3表明了与艇体构成整体的泄水出口。7.7泄水管系设计和结构
泄水口的构件尺寸和设计应考虑到可能经受的所有载荷。应对泄水管系予以防护,以免被贮存在艇上的未固定物体损坏和被踩踏。泄水管系不应截留水,只应用于舰舱泄水。此要求不适用于装在中插板围阱或炫外阱和围阱中的泄水口。
通海旋塞、贯穿艇体配件和相关联的部件应符合GB/T19317.1—2003或ISO9093-2的要求。1—水线;
2——在0.75Hg.ia以上整体贯穿孔的顶部;设有通海旋塞;3——在这一区域,泄水口是艇壳的组成部分。曲
GB/T20896—2007/IS011812:2001S20
图3作为艇体组成部分的泄水出口7.8泄水时间评估
7.8.1一般要求
泄水时间应通过实际泄水时间的测量或通过计算确定。7.8.2泄水时间的测量
艇应接近于满载排水量并取相应的设计纵倾。锯舱注水至舱积水密度hc,测量从舰舱积水密度hc排空至舱中剩留0.1m水位的泄水时间,后一高度(0.1m)应从此舰舱的底面中心以上测量。注:以带状标记表示位于舰舱底中心以上0.1m的点可能是有用的。7.8.3泄水时间的计算
在7.8.4中列出了泄水时间的快速近似计算法。这一简化方法可能导致与实际测量时间之间的小差别,但两种方法都被认为是有效的。在附录C中规定了更多的计算方法。如果锯舱的布置和泄水与7.8.4或附录C的方法不一致,则所用的计算方法应基于对类似布置的实际试验。
7.8.4对设有两个泄水口的锯舱的快速计算方法7.8.4.1第1步:确定所要求的最大泄水时间t.采用kc=Vc/(LBmxFmean),即舰舱容积系数,按7.2确定tmax。7.8.4.2第2步:确定参考泄水时间tortrer=tmx/Vc
trer为对两个泄水口设置的参考泄水时间(无水头损失)。7.8.4.3第3步:确定泄水出口是在水线以上还是在水线以下当舰舱注满水时,确定泄水出口是在水线以上还是在水线以下。如果当舰舱排空时,泄水出口在水线以上,而当舰舱注满水时在水线以下,则应保守地考虑到泄水口总是在水线以下,或者对两种情况都进行计算,且通过内插法计算最终的时间。图4表示了某些泄水布置,但也可采用其他的布置。注:按照6.1,当舰舱排空时,舰舱底可以在水线以上,当舰舱注满水时,可在水线以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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