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449-2008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50449-2008
中文名称:城市容貌标准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8-10-15
实施日期:2009-05-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rar.pdf
下载大小:13874133
标准分类号
中标分类号:工程建设>>城乡规划与市政工程>>P53园林绿化与市容卫生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标准价格:10.0 元
出版日期:2009-05-01
相关单位信息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标准简介
GB 50449-2008 城市容貌标准 GB50449-2008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域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50449 -2008
城市容貌标准
Standard for urban appearance2008 10 - 15
2009-0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实施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29号
关干发布国家标准
《城市容貌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容貌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49-2008,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0.2、5.0.9、7.0.5、8.0.4(2)、10.0.6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市容貌标准》CJ/T12一1999同时废止。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容貌标准
Standardforurbanappearance
GB50449-200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
中国计划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容貌标准
GB50449-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编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bzxz.net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C座4层)(邮政编码:100038
电话:6390643363906381)
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发行
世界知识印刷厂印刷
850×1168毫米1/321.5印张35千字2009年4月第1版2009年4月第1次印刷印数1—20100册
统一书号:1580177·140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一~二○○二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2]85号)的要求,本标准由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主编,具体由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会同天津市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共同对《城市容貌标准》CJ/T12一1999进行全面修订而成。在本标准修订过程中,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国内外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技术,把握发展趋势,完整梳理了城市容貌的内涵、外延,并在广泛征求全国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讨论、修改,最后经专家审查定稿。
本标准修订后共有11章,主要修订内容是:1.增加了术语章节,对城市容貌、公共设施等标准中涉及的相关术语进行了规定;
2.将原标准中公共设施章节中的有关城市道路容貌方面的规定单设一章,并进行修订和补充;3.增加了城市照明若干规定,并单设一章;4.增加了城市水域若干规定,并单设一章;5.增加了居住区若于规定,并单设一章;6.保留了原标准中已有章节,但对各章节内容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1
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地址:上海市徐汇区石龙路345弄11号,邮政编码:200232)。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参编单位: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天津市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冯肃伟秦峰冯蒂陈善平万云峰邰俊吕世会钦濂郑双杰邓枫
张范何俊宝
建(构)筑物
城市道路
园林绿化
公共设施
广告设施与标识
城市照明
公共场所
城市水域
居住区
本标准用词说明
附:条文说明
(9)
(14)
(15)
1.0.1为加强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创造整洁、美观的城市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城市中的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志、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的容貌,均适用本标准。1.0.3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应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1.0.4城市容貌建设应充分体现城市特色,保持当地风貌,保持城市环境整洁、美观。
1.0.5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城市容貌urbanappearance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志、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构成的城市局部或整体景观。2.0.2公共设施publicfacility
设置在道路和公共场所的交通、电力、通信、邮政、消防、环卫、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等设施。
2.0.3城市照明urbanlighting
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总称,主要指城市范围内的道路街巷、住宅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共绿地和建筑物等处的功能照明、景观照明。
2.0.4公共场所publicarea
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广场等供公众从事社会活动的各类室外场所。2.0.5广告设施与标识facilities of outdooradvertising andsign
广告设施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和设施等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标识是指招牌、路铭牌、指路牌、门牌及交通标志牌等视觉识别标志。
3建(构)筑物
3.0.1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保持当地风貌,体现城市特色,其造型、装饰等应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3.0.2城市文物古迹、历史街区、历史文化名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的有关规定进行规划控制;历史保护建(构)筑物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装饰装修,并应设置专门标志;其他具有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及具有代表性风格的建(构)筑物,宜保持原有风貌特色。3.0.3现有建(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保持设计建造时的形态和色彩,符合街景要求。破残的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及时整修。
3.0.4建(构)筑物不得违章搭建附属设施。封闭阳台、安装防盗窗(门)及空调外机等设施,宜统一规范设置。电力、电信、有线电视、通信等空中架设的缆线宜保持规范、有序,不得乱拉乱设。3.0.5建筑物屋顶应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堆放杂物。屋顶安装的设施、设备应规范设置。屋顶色彩宜与周围景观相协调。3.0.6临街商店门面应美观,宜采用透视的防护设施,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建筑物沿街立面设置的遮阳篷帐、空调外机等设施的下沿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的规定。
3.0.7城市道路两侧的用地分界宜采用透景围墙、绿禽、栅栏等形式,绿禽、栅栏的高度不宜超过1.6m。胡同里巷、楼群角道设置的景门,其造型、色调应与环境协调。3.0.8城市各类工地应有围墙、围栏遮挡,围墙的外观宜与环境相协调。临街建筑施工工地周围宜设置不低于2m的遮挡墙,市3
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宜低于1.8m,围栏高度不宜低于1.6m。围墙、围栏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设有夜间照明装置;2m以上的工程立面宜使用符合规定的围网封闭。围墙外侧环境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材料、机具、垃圾等,墙面不得有污迹,无乱张贴、乱涂画等现象。靠近围墙处的临时工棚屋顶及堆放物品高度不得超过围墙顶部。
3.0.9城市雕塑和各种街景小品应规范设置,其造型、风格、色彩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应定期保洁,保持完好、清洁和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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