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T 1815-2006
基本信息
标准号:
SN/T 1815-2006
中文名称:进出境竹制品检疫规程
标准类别:商检行业标准(SN)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6-08-28
实施日期:2007-03-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rar.pdf
下载大小:182659
相关标签:
进出境
竹制品
检疫
规程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木材技术>>79.040木材、原木和锯材
中标分类号:农业、林业>>林业>>B67原竹与竹材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页数:5页
标准价格:8.0 元
出版日期:2007-03-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李德福、黄可辉、江信健、傅冬良、陈明等
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出入镜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
归口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提出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境竹制品的检疫方法和检疫结果的判定。本标准适用于进出境竹制品的检疫。 SN/T 1815-2006 进出境竹制品检疫规程 SN/T1815-2006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SN/T1815—2006
进出境竹制品检疫规程
Rules for the quarantine of bamboo products for import and export2006-08-28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7-03-01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妇口。SN/T1815-—2006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出人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出人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出人境检验检疫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德福,黄可辉、江信健傅冬良,杨赛军,陈明、林峰、严怀。本标准系首次发布的出人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1范围
进出境竹制品检疫规程
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境竹制品的检疫方法和检疫结果的判定本标准适用于进出境竹制品的检疫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1
竹制品bambooproducts
用竹制成的及竹与其他材料混合制成的各种成品和半成品。3检疫依据
3.1进境国家或地区的植物检疫要求SN/T1815—2006
3.2政府间双边植物检疫协定、协议、议定书、备忘录和我国参加的地区性和国际性植保植检组织规定的检疫要求。
3.3中国进出境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3.4贸易合同,信用证中订明的植物检疫要求4检疫准备
4.1审核报检资料,报检人应提供贸易合同(或信用证),装箱单、发票等资料,进境报检还须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提供的植物检疫证书。4.2查阅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资料,确定检疫依据及检疫要求。4.3了解输出国产地疫情或进口国检疫要求,明确检疫重点。5现场检疫
5.1检疫工具
手持放大镜,毛刷、指形管、剪刀、摄子、白塑料布(约1m)、样品袋,手电简、记号笔等5.2检疫方法
5.2.1核查货证Www.bzxZ.net
检查货物规格、数量、质量、批次代号、唛头标记和包装等是否与报检单证相符。5.2.2包装物检疫
检查货物的包装物包括外包装及所含小件货样的内包装,检查包装物及其缝隙中有无害虫,杂草籽等有害生物及蛙孔等为害状,检查其有无夹带土壤等禁止进境物。5.2.3货物检疫
5.2.3.1病害检疫
对货物进行检查,检套其有无病害症状,特别是检疫性病害为害状,将可疑的样品装人样品袋供实验室检验鉴定。
5.2.3.2害虫、杂草检疫
将货物放置于白塑料布上,检查其是否有害虫及其为害状,将可能带有活虫的可疑样品装人样品装,供实验室检验鉴定。同时,采用拍击方法进行查验,使隐藏的害虫,螨类,杂草籽等坠落于塑料布上,1
SN/T1815—2006
将检获的害虫、蝎类、杂草籽装人指形管,供实验室检验鉴定5.2.3.3其他项目检疫
检查货物是否夹带禁止进境物。5.3抽样和送样
5.3.1抽样比例
5.3.1.1以一检疫批为单位,按下列比例抽样查验:一10件以下全部查验;
11件~100件查验10件:
-101件~1000件,每增加100件,套验数量增加1件;-1001件以上,每增加500件,查验数量增加1件5.3.1.2每件内含有小件的查验数不少于该件内含有小件数的四分之一5.3.2抽样方法
在货物堆垛上,中、下等不同部位,随机抽取查验样品。5.3.3样品送检
将现场检疫发现的有害生物及有可疑症状的样品,标明报检号,品名、数量、取样地点、取样时间、取样人和取样日期,送实验室进一步检验。6实验室检验
6.1病害检验
对截留的样品进行详细的症状检查,观察有无典型病害症状,然后再进行病菌组织切片检验,尚不能确定的可进行组织分离培养鉴定。6.2害虫,螨类检验
将检获的害虫,类置于解韵镜或显微镜下检验签定对难以直接鉴定的幼虫虫卵,辅,应进行铜养,需要时连同样品一并置于害虫饲养箱中进行词养,成虫后进行检验鉴定。6.3杂草检疫
将检获的杂草籽置于解剖镜或显微镜下检验鉴定。7结果评定与处置
7.1合格评定
经检疫,符合3.1、3.2、3.3、3.4的检疫规定,评定为合格7.2不合格评定
检疫结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为不合格: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
发现禁止进境物:
一发现双边协定,办议备忘录等中的有害生物:发现其他不符合本标准第3章规定。7.3不合格的处理
出境的,应针对情况实施检疫除害,重新加工等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复检,复检不合格的作不准出境处理
进境的,应实施检疫除害处理。无有效检疫除害处理方法的·作退货或销数处理。2
小提示:此标准内容仅展示完整标准里的部分截取内容,若需要完整标准请到上方自行免费下载完整标准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