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T 1084-2006
基本信息
标准号:
SC/T 1084-2006
中文名称:磺胺类药物水产养殖使用规范
标准类别:水产行业标准(SC)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6-12-06
实施日期:2007-02-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rar.pdf
下载大小:648192
相关标签:
磺胺类
药物
水产
养殖
使用
规范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农业>>65.150捕捞和水产养殖
中标分类号:农业、林业>>水产、渔业>>B52淡水养殖与产品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农业出版社
页数:6页
标准价格:10.0 元
出版日期:2007-02-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黄志斌、吴淑勤、石存斌、潘厚车
起草单位: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珠江水产研究所
归口单位:全国水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淡水养殖分技术委员会
提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磺胺类药物在水产养殖中的作用与用途、使用原则、用法与用量、注意事项和休药期。 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养殖中疾病的治疗。 SC/T 1084-2006 磺胺类药物水产养殖使用规范 SC/T1084-2006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ICS65.15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行业标准
SC/T1084—2006
磺胺类药物水产养殖使用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the application of sulfanilamides in aquaculture2006-12-06发布
2007-0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本标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前言
本标准由全国水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谈水养殖分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珠江水产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志斌、吴淑勤、石存斌、潘厚军。http://foodmate.netSC/T1084—2006
1范围
磺胺类药物水产养殖使用规范
SC/T1084—2006
本标准规定了磺胺类药物(如磺胺嘧啶、磺胺甲恶唑、磺胺二甲嘧啶、磺胺间二甲氧嘧啶和磺胺间甲氧略啶等)在水产养殖中的作用与用途、使用原则、用法与用量、注意事项和休药期。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养殖中疾病的治疗。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兽药管理条例 2004-03—24国务院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休药期withdrawaltime
停止给药日至水产品作为安全食品上市的间隔时间。4作用与用途
4.1磺胺类药物为广谱抑菌剂,对大多数革兰氏阳性菌和革兰氏阴性菌有抑制作用,可用于治疗由嗜水气单胞菌(Aeromonashytrophila)、温和气单胞菌(Aeromonassobria)荧光假单胞菌(Pseudonasftuorescens)迟缓爱德华菌(Eduardsiellatarda),鳗弧菌(Vibrioanguillarum)、副溶血弧菌(Vibriopara-haemolyticus)杀鱼巴斯德氏菌(Pasteurellapiscicida)、诺卡菌(Nacardiakampachi)、链球菌(Strepto-coccusspp)等引起的水产动物的细菌性疾病。部分磺胺类药物也适用于鞭毛虫、球虫等一些原虫引起的病害治疗。
4.2磺胺类药物的主要用途为:
8】磺胺嘧啶[N-2-嘧啶基-4-氨基苯磺酰胺]:主要用于水产动物全身性以及脑部细菌性疾病治疗;b)磺胺二甲密啶[N-(4,6-二甲基-2-嘧啶基)-4-氨基苯磺酰胺]:主要用于鱼类赤鳍病、疮病、竖鳞病和副溶血弧菌病等对磺胺药敏感菌引起的细菌性鱼病以及由鞭毛虫、球虫等一些原虫引起的疾病的治疗;
磺胺甲嗯唑[N-(5-甲基-3-异嗯唑基)-4-氨基苯磺酰胺]:主要用于水产动物嗜水气单胞菌、温c
和气单胞菌、荧光假单胞菌、巴斯德氏菌和诺卡氏菌等对磺胺药敏感菌引起的细菌性疾病治疗;
d)磺胺间二甲氧嘧啶[4-(对氨基苯磺酰胺基)-2,6-二甲氧基嘧啶]:主要用于鱼类病疮病、竖鳞病、鳗弧菌病、副溶血菌病等对磺胺药敏感菌引起的细菌性鱼病的治疗;e卖
磺胺间甲氧淀N-(6-甲氧基-4-醛啶基)-4-氨基苯磺酰胺:用于由嗜水气单胞菌、温和气单胞菌、灾光假单胞菌、迟缓爱德华菌、雙弧菌副浴血弧菌、杀鱼巴斯德氏菌、诺卡氏国和链球国等引起的水产动物细菌性疾病的治疗。也可用于一些原虫引起的疾病治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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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T1084—2006
5使用原则
5.1经临床和实验室准确诊断后允许在技术人员指导下或根据产品说明书使用本类药物对水产养殖动物相应疾病进行及时治疗。
5.2所用本类药物必须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或者具有《进口兽药许可证》的供应商。
5.3所用本类药物的标签必须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并注意药物的使用方法及剂量、治疗时间、疗程、生产单位、批号及有效期。5.4便用时应根据品种、个体差异水质气候,病情等因素,在本规范规定的范围内对用法、用量适当调整。
5.5不得添加本类药物用于促进水产动物生长或预防水产动物疾病。5.6本类药物与其他药物联合应用时,应尽可能争取协同作用,避免无关作用和技抗作用。5.7不得以全池泼酒的方式使用本类药物。5.8休药期按第8章规定执行。作为食品出售时,须符合药物残留限量等有关标准。5.9使用后应及时填写水产养殖用药记录表,并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售出后二年以上。《水产养殖用药记录表》见附录A。6用法与用量
6.1内服
磺胺嘧啶:每日用药量为100mg/kg~150mg/kg体重,视病情连用3d~6d。首次用量加倍磺胺二甲嘧啶:每日用药量为100mg/kg~200mg/kg体重,连用3d~6d。首次用量加倍。磺胺甲嗯唑:每日用药量为150mg/kg体重~200mg/kg体重,拌料投喂,连用5d~7d。首次用量加倍。
磺胺间二甲氧嘧啶:每日用药量为100mg/kg体重,连用3d~6d。首次用量加倍。磺胺间甲氧嘧啶:虹缚、银大麻哈鱼、香鱼等鲱形目鱼类每日用药量为100mg/kg体重:真鲷、鲈、军曹鱼、罗非鱼等鲈形目以及鳗骊目鱼类每日用药量为200mg/kg体重,连喂3d~6d。首次用量加倍。6.2药浴
磺胺间甲氧嘧啶钠盐:1g/m~5g/m2于1%食盐水中,药浴0.5h~1h。根据病鱼种类、症状的情增减。
7注意事项
71在应用本类药物时,应有针对性地选药,并给予足够的剂量和疗程。首次剂量加倍。待症状消失后还应以维持量继续投喂2d~3d,以送到彻底治意。7.2本类药物与中药乌梅、山楂、五味子、硼砂、神曲等中药合用,易引起毒、副反应和降低疗效。7.3肝脏病、肾脏病和重症溶血性贫血等,应慎用或禁用本类药物。7.4体弱、幼小的鱼大量及长期给药时,本类药物可能对肝、肾、血液循环系统、排泄系统以及机体免疫系统功能造成损害。磺胺嘧啶、磺胺甲嗯唑内服时宜同服等量碳酸氢钠。7.5在一般情况下,连用3d~5d本类药物疗效不显著时,应及时改用其他合适的抗菌药物7.6鳗鱼养殖生产中除磺胺间甲氧嘧外,禁用其他磺胺类药物,并禁用药浴方法。鳗鱼使用磺胺间甲氧嘧啶时,体重为100g以下;体重超过100g时,上市前30d宜饲养在日平均水交换率大于40%的条件下。
休药期
休药期应按以下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500度日执行。磺胺嘧啶:500度目。
磺胺二甲嘧啶:鲫鱼休药期为15d。磺胺间二甲氧嘧啶:虹尊休药期为30d。SC/T1084—2006
磺胺甲嗯唑:草鱼、鲤、罗非鱼、鲈和狮等休药期不少于10d;中国对虾休药期不少于15d。磺胺间甲氧啶:香鱼和真鲷、鲈、军曹鱼、罗非鱼等鲈形目鱼类休药期为15d虹鳞、银大麻哈鱼等鲱形目鱼类以及鳗骊目鱼类休药期为30d,磺胺间甲氧嘧啶与TMP合用时鳗骊目鱼类休药期为37d;中国对虾休药期不少于10d。
http://foodmate.neSC/T10842006
A.1用药记录
水产养殖用药记录见表A.1。
用药名称
用量/依度
平均体重/总重量
病害发生情况
主要症状
处方人www.bzxz.net
施药人员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水产养殖用药记录表
水产养殖用药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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