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9269-2009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19269-2009
中文名称: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9-06-2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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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公路运输
危险
货物
包装
检验
安全
规范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13.300;55.020
中标分类号:医药、卫生、劳动保护>>劳动安全技术>>C66安全控制技术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36页
标准价格:33.0 元
出版日期:2010-05-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张少岩、温劲松、汤礼军、黄红花、陶强、宋振乾、卞学东
起草单位: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归口单位: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51)
提出单位: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51)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军品除外)包装的分类、代码和标记、要求、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本标准适用于第4章中除第2类、第6类的6.2项和第7类以外的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本标准不适用于压力贮器、净重大于400kg的包装件、容积超过450L 的包装件。 GB 19269-2009 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 GB19269-2009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ICS13.300;55.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92692009
代替GB19269.1—2003,GB19269.2—2003.GB19269.3—2003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Safety code for inspection of packaging of dangerous goods transported by road2009-06-21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10-05-01实施
本标准第5章、第6童、第7章和第8章为强制性的,其余条款为推荐性的。GB19269—2009
本标准代替GB19269.1—2003《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通则》、GB19269.2—2003《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性能检验》和GB19269.3一2003《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使用鉴定》。
本标准与GB19269.1一2003、GB19269.2一2003和GB19269.3—2003的主要差异:对部分技术内容做了修改,使标准有关包装的技术内容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5修订版)和《国际公路危险货物运输协定》(2006版)一致;一按照GB/T1.1--2000对标准文本的格式进行了修改一一本标准的第3章、第4章、第5章和第6章主要保留了GB19269.1一2003的内容,在第3章中加人了“有限数量”的定义;
一本标准中第7章主要保留了GB19269.2一2003的内容,删除了原标准中附录B的内容;一本标准中第8章主要保留了GB19269.3一2003的内容,副除了原标准中附录A、附录B和附录C,
删除了上述三个标准中木制琵琶桶的相关内容,包括定义、检验项目和制桶工艺等。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和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1)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山东出人境检验检疫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少岩、温劲松、汤礼军、黄红花、陶强、宋振乾、卡学东。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19269.1—2003,GB19269.2—2003GB19269.3—2003。I
1范围
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GB19269—2009
本标准规定了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军品除外)包装的分类、代码和标记、要求、性能检验和便用鉴定。本标准适用于第4章中除第2类、第6类的6.2项和第7类以外的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本标准不适用于压力贮器、净重天于400kg的包装件、容积超过450L的包装件。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1540纸和纸板吸水性的测定可勃法GB/T2828.1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T2828.1—2003,ISO2859-1:1999.IDT)GB/T4122.1包装术语基础
GB/T4857.3包装运输包装件静载荷堆码试验方法GB/T4857.5包装运输包装件跌落试验方法GB/T17344包装包装容器气密试验方法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ST/SG/AC.10/Rev.15,第15修订版,2007年)国际公路危险货物运输协定(ECE/TRANS/185,2006年版)3术语和定义
GB/T4122.1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箱box
由金属、木材、胶合板、再生木、纤维板、塑料或其他适当材料制作的完整矩形或多角形容器。3.2
圆桶(桶)drum
由金属、纤维板、塑料、胶合板或其他适当材料制成的两端为平面或凸面的圆柱形容器。本定义还包括其他形状的容器,例如圆锥形颈容器或提桶形容器。3.3
袋bag
由纸、塑料薄膜、纺织品、编织材料或其他适当材料制作的柔性容器。3.4
罐jerrican
横截面呈矩形或多角形的金属或塑料容器。3.5
轻型标准金属容器light-gaugemetalpackaging横截面呈圆形、椭圆形、矩形或多边形,桶体呈锥形收缩,壁厚小于0.5mm,平底或弧形底带有一个或多个孔,由金属制成圆锥形颈容器和提桶形容器。1
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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贮器receptacle
用于装放和容纳物质或物品的封闭器具,包括封口装置。3.7
容器packaging
一个或多个贮器,以及贮器为实现贮放功能所需要的其他部件或材料。3.8
包装件package
包装作业的完结产品,包括准备好供运输的容器和其内装物。3.9
内容器innerpackaging
运输时需用外容器的容器。
内贮器innerreceptacle
需要有一个外容器才能起容器作用的容器。3.11
外容器outerpackaging
是复合或组合容器的外保护装置,连同为容纳和保护内贮器或内容器所需要的吸收材料、衬垫和其他部件。
组合容器combinationpackaging为了运输目的而组合在一起的一组容器·由固定在一个外容器中的一个或多个内容器组成。3.13
compositepackaging
复合容器
由一个外容器和一个内贮器组成的容器,其构造使内贮器和外容器形成一个完整的容器。这种容器经装配后,便成为单一的完整装置,整个用于装料、贮存、运输和卸空。3.14
集合包装
overpack
为了方便运输过程中的装卸和存放将一个或多个包件装在一起以形成一个单元所用的包装物。3.15
salvagepackaging
救助容器
用于放置为了回收或处理损坏、有缺陷、渗漏或不符合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件,或者溢出或漏出的危险货物的特别容器。
封闭装置closure
用于封住贮器开口的装置。
防撒漏的容器siftproofpackaging所装的干物质,包括在运输中产生的细粒固体物质不向外渗的容器。3.18
吸附性材料ahsorbentmaterial
特别能吸收和滞留液体的材料,内容器一且发生破损、泄漏出来的液体能迅速被吸附滞留在该材料中。
不相容incompati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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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危险货物,如果混合则易于引起危险热量或气体的放出或生成一种腐蚀性物质,或产生理化反应降低包装容器强度的现象。
securely closed
牢固封口
所装的干燥物质在正常搬运中不致漏出的封口。这是对任何封口的最低要求。3.21
液密封口
water-tight
又称有效封口,是指不透液体的封口。3.22
气密封口hermeticallysealed
不透蒸气的封口。
性能检验performanceinspection模拟不同运输环境对容器进行的型式试验,以判定容器的构造和性能是否与设计型号一致及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useappraisal
使用鉴定
容器盛装危险货物以后,对包装件进行鉴定,以判定容器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3.25
联合国编号UNnumber
由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编制的4位阿拉伯数编号,用以识别一种物质或一类特定物质。3.26
有限数量limitedquantities
又称限量,是指准许按照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5修订版)和国际公路危险货物运输协定》(2006版)第3.4章规定运输有关物质的每个内容器或物品所装的最大数量。4分类
4.1危险货物分类
4.1.1按危险货物具有的危险性或最主要的危险性分成9个类别。有些类别再分成项别。类别和项别的号码顺序并不是危险程度的顺序。4.1.2第1类:爆炸品
a)1.1项: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b)1.2项:有进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c)1.3项:有燃烧危险并有局部爆炸危险或局部进射危险或这两种危险都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d)1.4项:不呈现重大危险的物质和物品,e)1.5项:有整体爆炸危险的非常不敏感物质;f)1.6项:无整体爆炸危险的极端不敏感物品。4.1.3第2类:气体
a)2.1项:易燃气体;
b)2.2项:非易燃无毒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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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3项:毒性气体。
4.1.4第3类:易燃液体
4.1.5第4类: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a)4.1项: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和固态退敏爆炸品;b)4.2项:易于自燃的物质;
c)4.3项: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4.1.6第5类: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a)5.1项:氧化性物质;
5.2项:有机过氧化物。
4.1.7第6类: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a)6.1项:毒性物质;
b)6.2项:感染性物质。
4.1.8第7类:放射性物质
4.1.9第8类:腐蚀性物质
4.1.10第9类:杂类危险物质和物品4.2危险货物包装分类
4.2.1第1类、第2类、第7类、第5类的5.2项、第6类的6.2项以及第4类的4.1项自反应物质以外的其他各类危险货物,按照它们具有的危险程度划分为三个包装类别:I类包装一显示高度危险性的物质;Ⅱ类包装一—显示中等危险性的物质;Ⅲ类包装一显示轻度危险性的物质。注:通常I类包装可盛装显示高度危险性、显示中等危险性和显示轻度危险性的危险货物、Ⅱ类包装可盛装显示中等危险性和显示轻度危险性的危险货物,Ⅲ类包装则只能盛装显示轻度危险性的危险货物。但有时应视具体盛装的危险货物特性而定,例如盛装液体物质应考虑其相对密度的不同。4.2.2在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5修订版)和《国际公路危险货物运输协定》(2006版)的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列出了物质被划入的包装类别。5代码和标记
5.1容器类型的代码
5.1.1代码包括:
a)阿拉伯数字,表示容器的种类,如桶、罐等,后接;大写拉丁字母,表示材料的性质,如钢、木等;b)
c)(必要时后接)阿拉伯数字,表示容器在其所属种类中的类别。5.1.2如果是复合容器,用两个大写拉丁字母依次写在代码的第二个位暨中。第一个字母表示内贮器的材料,第二个字母表示外容器的材料。5.1.3如果是组合容器,只使用外容器的代码。5.1.4容器编码后面可加上字母“T”、“V”或“W”,字母“T”表示符合联合国《国际公路危险货物运输协定》(2006版)要求的救助容器;字母“V”表示符合7.1.1.6要求的特别容器;字母“W”表示容器类型虽与代码所表示的相同,而其制造的规格与附录A的规格不同,但根据《国际公路危险货物运输协定》(2006版)的要求被认为是等效的。5.1.5下述数字用于表示容器的种类:1—桶;
3——罐;
htt
4箱;
5—袋;
6——复合容器;
0—轻型标准金属容器。
5.1.6下述大写字母用于表示材料的种类:A-
一钢一切型号及表面处理的);B-
一铝,
天然木;
胶合板;
再生木;
-纤维板;
塑料;
纺织品:
多层纸;
金属(钢或铝除外):
玻璃、陶瓷或粗陶瓷。
5.1.7各种常用包装容器的代码遵照附录A。5.2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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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标记用于表明带有该标记的容器已成功地通过第7章规定的试验,并符合附录A的要求,但标记并不一定能证明该容器可以用来盛装任何物质。5.2.2每一个容器应带有持久、易辨认、与容器相比位置合适、大小适当的明显标记。对于毛重超过30kg的包装件,其标记和标记附件应贴在容器顶部或一侧,字母、数字和符号须不小于12mm高。容量为30L或30kg或更少的容器上,其标记至少应为6mm高。对于容量为5L或5kg或更少的容器,其标记的尺寸应大小合适。标记应标明:
a)联合国包装符号(\。本符号仅用于证明容器符合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及第8章中有关规定,不应用于其他目的。如使用压纹金属容器,符号可用大写字母“UN”表示。符合上述规定的容器,可以用符号“ADR”代替(或“UN”标记。b)根据5.1表示容器种类的代码,例如3HI。c)一个由两部分组成的编号
1)一个字母表示设计型号已成功地通过试验的包装类别:x—I类包装;
Y—Ⅱ类包装;
Z——Ⅲ类包装。
2)相对密度(四舍五入至第一位小数),表示已按此相对密度对不带内容器的准备装液体的容器设计型号进行过试验:若相对密度不超过1.2,这一部分可省略。对准备盛装固体或装入内容器的容器而言,以kg表示的最质重。注:对于轻型标准金属容器,用于装载在23℃时黏度超过200m2/s的液体时,以kg表示的最大总质量。
d)使用字母“S\表示容器拟用于运输固体或内容器,或者对拟装液体的容器(组合容器外)而言,容器已证明能承受的液压试验压力,用kPa表示(四舍五入至10kPa)。注:对于轻型标准金属容器,用于装载在23℃时黏度超过200m/s的液体时,用字母“S\表示。5
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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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容器制造年份的最后两位数字。型号为1H1,1H23H1和3H2的塑料容器还应适当地标出制造月份,这可与标记的其余部分分开,在容器的空白处标出,最好的方法是:1112
f)标明生产国代号,中国的代号为大写英文字母CN;g)容器制造厂的代号,该代号应体现该容器制造厂所在的行政区域,各区域代码参见附录C;h)
生产批次。
5.2.3根据5.2.2对容器进行的标记示例参见附录B。可单行或多行标识。5.2.4除了5.2.2中规定的耐久标记外,每一超过1001的新金属桶,在其底部应有5.2.2a)~e)所述持久性标记,并至少标明桶身所用金属标称厚度(mm,精确到0.1mm)。如金属桶两个端部中有一个标称厚度小于桶身的标称厚度,那么顶端、桶身和底端的标称厚度应以永久性形式(例如压纹)在底部标明,例如\1.0-1.2-1.0”或\0.9-1.0-1.0”。5.2.5国家主管机关所批准的其他附加标记应保证5.2.2所要求的标记能正确识别。5.2.6改制的金属桶,如果没有改变容器型号和没有更换或拆掉组成结构部件,所要求的标记不必是永久性的(例如压纹或印刷)。每一其他改制的金属桶都应在项端或侧面以永久性形式(例如压纹)标明5.2.2a)~e)中所述的标记。
5.2.7用可不断重复使用的材料(例如不锈钢)制造的金属桶可以永久性形式(例如压纹)标明5.2.2f)~h)中所述的标记。
5.2.8作标记应按5.2.2所示的顺序进行;这些分段以及视情况5.2.9a)~5.2.9c)所要求的每个标记组成部分应用斜线清楚地隔开,以便容易辨认。标注方法可参见附录B。5.2.9容器修复后,应按下列顺序在容器上加以持久性的标记标明:a)
进行修复的所在国;
修复厂代号;
修复年份;字母“R”;对按7.2.2通过了气密试验的每一个容器,另加学母“L”。5.2.10
对于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5修订版)和《国际公路危险货物运输协定》(2006版)中第1.2章定义的“回收塑料”材料制造的容器应标有\REC”。5.2.11修复容器、救助容器的标记示例参见附录B。6要求
6.1一般要求
6.1.1每一容器应按5.2标明持久性标记。6.1.2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应结构合理、防护性能好,符合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5修订版)和《国际公路危险货物运输协定》(2006版)规格规定。其设计模式、工艺、材质应适应公路运输危险货物特性,便于安全装卸和运输,能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的风险。6.1.3危险货物应装在质量良好的容器内,该容器应足够坚固,能承受得住运输过程中通常遇到的冲击和载荷,包括运输装置之间和运输装置与仓库之间的转载以及搬离托盘或外包装供随后人工或机械操作。容器的结构和封闭状况应防止准备运输时可能因正常运输条件下由于振动或由于温度、湿度或压力变化(例如:由于海拔不同产生的)造成的任何内装物损失。在运输过程中不应有任何危险残余物粘附在容器外面。这些要求适用于新的、再次使用的、修复过的或改制的容器。6
6.1.4容器与危险货物直接接触的各个部件:a)不应受到危险货物的影响或强度被危险货物明显地减弱。GB19269—2009
b)不应在包件内造成危险的效应,例如促使危险货物起反应或与危险货物起反应。必要时,这些部位应有适当的内涂层或经过适当的处理。6.1.5若容器内装的是液体,应留有足够的未满空间,以保证不会由于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温度变化造成的液体膨胀而使容器泄漏或永久变形。除非规定有具体要求,否则,液体不可在55℃温度下装满容器。
6.1.6内容器在外容器中的置放方式,应做到在正常运输条件下,不会破裂、被刺穿或其内装物漏到外容器中。对于那些易于破裂或易被刺破的内容器,例如,用玻璃、陶瓷、粗陶瓷或某些塑料制成的,应使用适当衬垫材料固定在外容器中。如果内装物有泄漏,衬垫材料或外容器的保护性能不应遭到重大破坏。
6.1.6.1衬垫及吸收材料须是情性的,并与内装物的性质相适应。6.1.6.2外容器材料的性能和厚度应保证运输过程中不会因摩擦而产生可能严重改变内装物的化学稳定性的热量
6.1.7危险货物不应与其他危险货物放置在同一个外容器或在大型容器中,如果它们彼此会起危险反应并造成:
a)燃烧或放出大量的热:
放出易燃、毒性或室息性气体;c)产生腐蚀性物质;
d)产生不稳定物质。
6.1.8装有潮湿或稀释物质的容器的封闭装置应使液体(水、溶剂或减敏剂)的百分率在运输过程中不会下降到规定的限度以下。
6.1.9液体仅可装人对正常运输条件下可能产生的内压具有适当承受力的内容器。如果包件中可能由于内装物释放气体(由于温度增加或其他原因)而产生压力时,可在容器上安装一个通气孔,但释放的气体不应因其毒性、易燃性和排放量而造成危险。通气孔应设计成保证在正常的运输条件下,在容器处于运输状态时,不会有液体泄漏和异物穿人等情况发生。6.1.10所有新的、改制的、再次使用的容器应能通过第7章规定的试验。在装货和移交运输之前,应按照第8章对每个容器进行检查,确保无腐蚀,污染或其他破损。当容器显示出的强度与批准的设计型号比较有下降的迹象时,不应再使用或应予以整修使之能够通过设计型号试验。6.1.11液体应装入对正常运输条件下可能产生的内部压力具有适当承受力的容器。标有5.2.2d)规定的液压试验压力的容器,仅能装载有下迷蒸气压力的液体a)根据15C的装载温度和6.1.5规定的最大装载度确定的容器内的总表压(即装载物质的蒸气压加空气或其他情性气体的分压,减去100kPa),在55C时不超过标记试验压力的三分之二;
在50℃时,小于标记试验压力加100kPa之和的七分之四;b)
c)在55℃时,小于标记试验压力加100kPa之和的三分之二。6.1.12拟装液体的每个容器,应在下列情况下成功地通过适当的气密(密封性)试验,并且能够达到第7章所规定的适当试验水平:
a)在第一次用于运输之前;
任何容器在改制或整理之后,再次用于运输之前。在进行这项试验时,容器不必装有自已的封闭装置。如试验结果不会受到影响,复合容器的内c
贮器可在不用外容器的情况下进行试验。以下情况可免于试验:复合容器(玻璃、陶瓷或粗陶瓷)的内贮器;7
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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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型标准金属容器。
6.1.13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温度下会变成液体的固体所用的容器也应具备装载液态物质的能力。
6.1.14用于装粉末或颗粒状物质的容器,应防泄漏或配备衬里。6.1.15内容器应固定并安装衬垫,限制其在外包装中的移动,以防在正常的运输条件下破裂、渗漏,内容器为玻璃或陶瓷类包装,用4.2中I类或Ⅱ类外包装盛装第3、4、8类及第5类中5.1项、第6类中6.1项的液体时,内容器外应有吸附衬垫材料。吸附衬垫材料不应与内容器中盛装的危险物发生危险性反应·内容物的渗漏也不应引起危险的化学反应或改变衬垫材料的保护特性。6.1.16外包装材料的性能和厚度应保证不会因运输过程中的摩擦生热而改变内容物的化学稳定性。6.1.17用组合容器盛装危险货物,内容器的封闭口不能倒置。在外包装上应标有明显的表示作业方向的标识。
6.1.18对于损坏、有缺陷、渗漏或不符合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件,或者溢出或漏出的危险货物,可以装在救助容器中运输。
6.1.19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坏或渗漏的包件在救助容器内过分移动。当救助容器装有液体时,应添加足够的惰性吸收材料以消除游离液体的出现。6.2第I类爆炸物品的特殊包装要求6.2.1应符合6.1的一般规定。
6.2.2第I类货物的所有容器的设计和制造应达到以下要求:a)能够保护爆炸品,使它们在正常运输条件下,包括在可预见的温度、湿度和压力发生变化时,不会漏出,也不会增加无意引燃或引发的危险;b)
完整的包装件在正常运输条件下可以安全地搬动;包装件能够经受得住运输中可预见的堆叠加在它们之上的任何荷重,不会因此而增加爆炸品c)
具有的危险性,容器的保护功能不会受到损害,容器变形的方式或程度不至于降低其强度或造成堆垛的不稳定。
6.2.3供运输的所有爆炸性物质和物品应已按照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5修订版)和《国际公路危险货物运输协定》(2006版)所规定的程序加以分类。6.2.4第I类货物应按照《国际公路危险货物运输协定》(2006版)的规定包装。6.2.5容器应符合第7章的要求,并达到Ⅱ类包装试验要求,而且应遵守5.1.4和6.1.13的规定。I类包装不应使用金属容器。
6.2.6装液态爆炸品的容器的封闭装置应有防渗漏的双重保护设备。6.2.7金属桶的封闭装置应包括适宜的垫圈:如果封闭装置包括螺纹,应防止爆炸性物质进人螺纹。6.2.8盛装可溶于水的物质的容器应是防水的。运装减敏或退敏物质的容器应封闭以防正浓度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变化。
6.2.9当容器包括中间充水的双包层,而水在运输过程中可能结冰时,应在水中加入足够的防冻剂以防结冰。不应使用由于其固有的易燃性而可能引起燃烧的防冻剂。6.2.10钉子、钩环和其他没有防护涂层的金属制造的封闭装置,不应穿人外容器内部,除非内容器能够防止爆炸品与金属接触。
6.2.11内容器、连接件和衬垫材料以及爆炸性物质或物品在包装件内的放置方式应能使爆炸性物质或物品在正常运输条件下不会在外容器内散开。应防止物品的金属部件与金属容器接触。含有未用外壳封装的爆炸性物质的物品应互相隔开以防止摩擦和碰撞。内容器或外容器、模件或贮器中的填塞物、托盘、隔板可用于这一目的。
6.2.12制造容器的材料应与包装件所装的爆炸品相容,并且是该爆炸品不能透过的,以防爆炸品与容器材料之间的相互作用或渗漏造成爆炸品不能安全运输,或者造成危险项别或配装组的改变。8
6.2.13应防止爆炸性物质进人有接缝金属容器的凹处。GB19269—2009
6.2.14塑料容器不应容易产生或积累足够的静电,以致放电时可能造成包件内的爆炸性物质或物品引爆、引燃然或发生反应。
6.2.15爆炸性物质不应装在由于热效应或其他效应引起的内部和外部压力差可能导致爆炸或造成包装件破裂的内容器或外容器。
6.2.16如果松散的爆炸性物质或者无外壳或部分露出的物品的爆炸性物质可能与金属容器(1A2、1B2、4A、4B和金属贮器)的内表面接触时,金属容器应有内衬单或涂层。6.2.17内容器、附件、衬垫材料以及爆炸性物质在包装件内应牢固放置,以保证在运输过程中,不会导致危险性移动。
6.2.18电引爆装置应防止电磁辐射及偏离电流。装有发火或引发装置的爆炸品,应有效保护,防止正常运输条件下发生意外事故。
6.3有机过氧化物(5.2项)和自反应物质(4.1项)的特殊包装要求6.3.1对于有机过氧化物,所有贮器应“有效封闭”。如果包装件内可能因为释放气体而产生较大的内压,可以配备排气孔,但排放的气体不应造成危险,否则装载度应加以限制。任何排气装置的结构应使液体在包件直立时不会漏出,并且应能防止杂质进人。如果有外容器,其设计应使它不会干扰排气装置的作用。
6.3.2有爆炸副危险性的有机过氧化物的容器还应符合联合国《国际公路危险货物运输协定》(2006版)的其他有关要求。
6.3.3有机过氧化物的包装应保证对所有与内容物相接触的材料不起化学反应,对内容物的特性无影响,当发生泄漏时,衬垫物不易燃烧,不会引起有机过氧化物的分解。6.4各种包装的特殊要求遵照附录A。7性能检验
7.1试验规定
7.1.1试验的施行和频率
7.1.1.1每一容器在投入使用之前,其设计型号应成功地通过试验。容器的设计型号是由设计、规格,材料和材料厚度、制造和包装方式界定的,但可以包括各种表面处理。它也包括仅在设计高度上比设计型号稍小的容器。
7.1.1.2对生产的容器样品,应按主管当局规定的时间间隔重复进行试验。7.1.1.3容器的设计、材料或制造方式发生变化时也应再次进行试验。7.1.1.4与试验过的型号仅在小的方面不同的容器,如内容器尺寸较小或净重较小,以及外部尺寸稍许减小的桶、袋、箱等容器,主管当局可充许进行有选择的试验。7.1.1.5如组合容器的外容器用不同类型的内容器成功地通过了试验,则这些不同类型的内容器也可以合装在此外容器中。此外,如能保持相同的性能水平,下列内容器的变化形式可不必对包件再做试验准予使用:
a)可使用尺寸相同或较小的内容器,条件是:1)内容器的设计与试验过的内容器相似(例如形状为圆形、长方形等);内容器的制造材料(玻璃、塑料、金属等)承受冲击力和堆码力的能力等于或大于原先试过2)
的内容器:
内容器有相同或较小的开口,封闭装置设计相似(如螺旋帽、摩擦盖等);3)
4)用足够多的额外衬垫材料填补空隙,防止内容器明显移动;5)内容器在外容器中放置的方向与试验过的包装件相同;b)如果用足够的衬垫材料填补空隙处防止内容器明显移动,则可用较少的试验过的内容器或a)9wwW.bzxz.Net
GB19269—2009
中所列的替代型号内容器。
7.1.1.6物品或者是装固体或液体的任何型号的内容器合装在一个外容器内运输,在下列条件下可不进行试验:
a)外容器在装有内装液体的易碎(如玻璃)内容器时应成功地通过按照7.2.1以I类包装的跌落高度进行的试验。
各内容器的合计总毛重不得超过7.1.1.6a)中的跌落试验使用的客内容器毛重的一半。c
各内容器之间以及内容器与容器外部之间的衬垫材料厚度,不应低于原先试验的容器的相应厚度;如在原先试验中仅使用一个内容器,各内容器之间的衬垫厚度不应少于原先试验中容器外部和内容器之间的衬垫厚度。如使用较少或较小的内容器(与跌落试验所用的内容器相比),应使用足够的附加衬垫材料填补空隙。外容器在空载时应成功地通过7.2.4的堆码试验。相同包装件的总重量应根据7.1.1.6a)中d)
的跌落试验所用的内容器的合计质量确定。装液体的内容器周围应完全裹上吸收材料,其数量足以吸收内容器所装的全部液体。e
f)如用不防泄漏的外容器容纳装液体的内容器,或用不防泄漏的外容器容纳装固体的内容器,则应配备发生泄漏时留住任何液体或固体内装物的装置,例如,可便用防漏衬里、塑料袋或其他同样有效的容纳装置。对于装液体的容器,7.1.1.6e)中要求的吸收材料应放在留住液体内装物的装置内。
g)容器应按照第5章作标记,表示已通过组合容器的I类包装性能试验。所标的以kg计的毛重,应为外容器重量加上7.1.1.6a)中所述的跌落试验所用的内容器重量的一半之和。这一包件标记也应包括5.1.4中所述的字母“V”。7.1.1.7主管当局可随时要求按照本节规定进行试验,证明成批生产的容器符合设计型号试验的要求。
7.1.1.8因安全需要有的内层处理或涂层,应在进行试验后仍保持其保护性能。7.1.1.9若试验结果的正确性不会受影响,可对一个试样进行几项试验。7.1.1.10救助容器应根据拟用于运输固体或内容器的Ⅱ类包装容器所适用的规定进行试验和做标记,以下情况除外:
a)进行试验时所用的试验物质应是水,容器中所装的水不得少于其最大容量的98%。允许使用添加物,如铅粒袋,以送到所要求的总包装件质量,只要它们放的位置不会影响试验结果。或者,在进行跌落试验时,跌落高度可按照7.2.1.4b)予以改变。b)容器应已成功地经受30kPa的密封性试验,并且这一试验的结果反映在7.2.5所要求的试验报告中。
c)容器应标有5.1.4所述的字母\T”。7.1.1.11拟装液体的每个容器,应在下列情况下成功地通过适当的气密试验,并且能够达到7.2.2.4表明的适当试验水平:
a)在第一次用于运输之前;
b)在改制或修理之后,再次用于运输之前。如试验结果不会受到影响,复合容器的内贮器可在不用外容器的情况下进行试验。7.1.2容器的试验准备
7.1.2.1对准备好供运输的容器,其中包括组合容器所使用的内容器,应进行试验。就内贮器或单贮器或容器而言,所装人的液体不应低于其最大容量的98%,所装人的固体不得低于其最大容量的95%。就组合容器而言,如内容器将装运液体和固体,则需对液体和固体内装物分别作试验。将装人容器运输的物质或物品,可以其他物质或物品代替,除非这样做会使试验结果成为无效。就固体而言,当使用另一种物质代替时,该物质应与待运物质具有相同的物理特性(质量、颗粒大小等)。允许使用添加物,如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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