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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4727-2009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24727-2009

中文名称:非公路旅游观光车安全使用规范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9-11-30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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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公路 旅游 观光车 安全 使用 规范

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标准价格:0.0 元

出版日期:2010-09-01

相关单位信息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标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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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ICS_97.200. 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24727—2009
非公路旅游观光车安全使用规范Safety specifications for use garden patrol minibus2009-11-30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10-09-01实施
本标准第4章(4.1.7.5、4.2.8.3除外)、5.1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本标准由全国索道与游乐设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GB24727—2009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工程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益高电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正杰、雷晓卫、孙昌元、李海涛、曹进红、吴国军。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1范围
非公路旅游观光车安全使用规范GB24727—2009
本标准规定了非公路旅游观光车(“非公路旅游观光车”和“非公路旅游观光列车”的统称,以下简称观光车)的安全使用规则,界定了观光车的术语和定义,给出了观光车安全维护、保养和修理的具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内燃机、电动机驱动的观光车。其他同类型的车辆(如打猎车等低速电动车)亦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21268一2007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通用技术条件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用户consumers
对在用的观光车具有管理权力和管理义务的责任主体,即观光车的所有者或承租者3.2
使用环境
operationconditions
设计时所考虑的观光车行驶的道路、气候条件和海拔高度等环境条件。3.3
re-equip
在不影响使用安全的前提下,对观光车非主要结构形式和非重要参数做出的改动。4安全使用规则
4.1对用户的要求
4.1.1应在国家指定的区域使用观光车。应具有观光车的运营资质;驾驶观光车的人员应有驾驶资质。4.1.2
应制定并遵守观光车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其内容至少应包括:a)
应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人员乘坐观光车或进入观光车使用场所:行动不便的老人、儿童、孕妇和残障人员乘坐观光车,应有监护人监护,确保其乘坐安全;b)
观光车应在设计规定的载荷下运行,每个乘员均有座位,保证车内的载重量均匀分布;d)
观光车运营时发生意外情况,应有安全疏导措施;e)
观光车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
观光车车辆维护、保养制度。
4.1.4改装
4.1.4.1未经设计单位同意,不应对观光车进行影响安全性能的改装。GB24727—2009
4.1.4.2对观光车有特殊要求的改装,应在采购时向制造厂提出。4.1.4.3观光车改装,应由制造厂或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改装后产品的安全性能应符合GB/T21268的规定。
4.1.4.4改装后的观光车,其标牌和标识应与使用性能和安全性能相符,且应固定在规定的位置上。4.1.4.5涂刷和悬挂在观光车车身的标语、广告,不应遮盖标牌、标识,不应与标牌、标识相混淆。4.1.5使用
观光车的运营应符合设计规定,不应超载运行。4.1.5.2
观光车的使用环境应符合设计要求。使用观光车,应确保其处于安全状态。发现安全隐患,应停止使用。消除隐患后,方可投人4.1.5.3
使用。
4.1.5.4观光车应配备性能可靠、处于有效期内的灭火器材。4.1.5.5具有封闭式车身结构的观光车设有应急通道,并确保通道畅通。4.1.6内燃观光车的燃料和容器
内燃观光车加注的燃料,应符合制造厂规定的牌号。4.1.6.2
用户应到有规定资质的加注站加注燃料。观光车配备的液化石油气容器,不应私自更换或改装。4.1.6.3
4.1.7蓄电池的充电和更换
蓄电池充电站应设置在指定的区域内,在该区域内应设置禁止烟火的警告标牌。4. 1.7.1
4.1.7.2蓄电池充电站应配备冲洗设备和可以中和溢出电解液的设备。4.1.7.3
蓄电池的充电或更换,应由有资质的人员进行。4.1.7.4
蓄电池的安装,应符合GB/T21268一2007中5.10的规定。应保证定位准确、固定牢固、线路连接正确。
4.1.7.5蓄电池的吊装宜采用绝缘吊杆。4.1.7.6用环链葫芦吊装蓄电池,应配备链条箱;用手拉葫芦吊装蓄电池,应在蓄电池上覆盖绝缘材料,以免链条与蓄电池接线端子连接造成短路。4.1.7.7使用的蓄电池电压应符合设计规定,用户不应换用电压不同的蓄电池,4.1.7.8对废旧蓄电池(液)的处理,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4.1.8观光车的运输、搬运和吊装4.1.8.1装载观光车的车辆,应保证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运输观光车时,应有防止观光车移动的必要措施。
用户应在制造厂指定的位置吊装和搬运观光车。4.1.8.2
4.1.8.3对搬运和吊装等有特殊运输要求的观光车,用户应按照制造厂所规定的方法进行。4.2对驾驶员的要求
4.2.1应在指定的运营区域内驾驶观光车。4.2.2应遵守观光车的安全操作规程及运营区域内的安全管理规定。4.2.3
观光车停稳前,不充许乘客上、下车。4.2.4
观光车启动前,应检查乘客是否系好安全带4.2.5观光车行驶过程中,应告知乘客不应离开座位,不应将身体探出车体轮廓之外。4.2.6运行
驾驶员在指定区域内驾驶观光车,应特别注意行人、车辆及周围的建筑物,保证行车安全。4.2.6.2观光车启动前,驾驶员应对其技术状况进行检查,确认正常后,方可运行,4.2.6.3驾驶员驾驶观光车,应避免突然起步、停车及高速转弯。在车辆起步时,方向盘不应处在极限位置(特殊情况除外)。
GB24727—2009
4.2.6.4观光车行驶在十字路口和视线受阻的地段或其他危险场合,应降低车速,鸣笛示警通过;应保持正常行驶,不应超越同向行驶的其他车辆。4.2.6.5观光车运行时,驾驶员不应将身体探出车体的外轮廓线4.2.6.6观光车在指定区域内行驶,应遵守有关路面承载能力等标牌的指示要求观光车在坡道上运行,应遵守下列规则:4.2.6.7
缓慢地通过上、下坡道;
b)不应在坡面上调头,不应横跨坡道运行;c)
下坡时不应空挡滑行;
靠近坡道、高站台或平台边缘时,车身与站台或平台边缘之间的距离至少为观光车一个轮胎d)
的宽度。
4.2.6.8驾驶观光车通过桥梁、孔洞之前,驾驶员应确认有足够的通过空间。4.2.6.9驾驶员离开观光车时,应使观光车处于空挡位置;关闭动力源;拉紧停车制动器;拔出钥匙4.2.7内燃观光车燃料加注
加燃料前,驾驶员应关闭发动机,制动观光车。4.2.7.1
4.2.7.2加燃料时,驾驶员应要求自身和乘客遵守加注场所内的安全管理制度。4.2.7.3
在取走加注燃料的设备、盖好加注口盖和清除外溢燃料之前,不应启动发动机。4.2.7.4驾驶员应经过必要的培训,方可从事更换液化石油气容器的工作。4.2.8蓄电池充电和更换
4.2.8.1驾驶员应经过必要的培训,方可从事蓄电池的充电或更换工作,4.2.8.2更换蓄电池或对蓄电池充电之前,应制动车辆,并正确定位。4.2.8.3蓄电池的充电和更换办法参照4.1.8。5维护、保养和修理
5.1对用户的要求
5.1.1应定期检查并保持观光车标牌、标识的完整性。5.1.2应定期检验并确保观光车所有安全性能指标符合GB/T21268的规定5.1.3应制定和遵守观光车的维护、保养规程,该规程至少应包括5.1.4中的所有项目5.1.4观光车的维修,应由有维修资质的单位进行。5.1.5维护、保养项目
5.1.5.1对车辆制动器、转向机构、操纵机构、仪表、灯光、喇肌、乘客保护装置等项目,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使其处于安全使用状态5.1.5.2对蓄电池、电动机、紧急断电装置、信号和照明装置、控制器和接触器、限位开关、导线和接插件等装置,应进行定期的维护和保养,特别要注意电气绝缘状况,保持各种装置处于安全状态。5.1.5.3内燃车辆的排气系统、燃油系统,应定期检查有无损坏和渗漏。5.1.5.4应定期检查充气轮胎的踏面、侧面和轮辋。充气轮胎应保持规定的气压;根据磨损情况,对于损坏的踏面、侧面和轮辋要进行更(调)换。5.1.5.5拆卸开式轮辋上的充气轮胎时,应预先将充气轮胎内的气体排掉。5.1.5.6经修复后重新使用或重新灌注燃料的液化石油气容器,均应检查凹痕、划伤和沟槽是否修复;检查各种阀门和液位计是否修复。清除安全阀中的碎屑;消除阀门和螺纹连接处等渗漏缺陷;修复或配齐安全阀帽。
5.2对驾驶员的要求
5.2.1应保持观光车的整洁。bZxz.net
5.2.2应遵守观光车安全操作规程,遵守观光车维护、保养和修理制度。GB 24727—2009
5.2.3应检查车辆各总成部件确保完好有效。制动系统、转向系统、信号和照明系统、乘客防护装置应具备安全使用性能。
5.2.4使用观光车,应检查车辆的技术状况。保证燃油系统、蓄电池、制动器、转向机构、操纵机构、仪表、灯光、喇叭、车轮、乘客防护装置以及充气胎气压等特殊部位处于安全工作状态。5应定期检查车辆配备的灭火器材,确保其处于有效状态。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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