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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 284-2009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A 284-2009

中文名称:警用服饰 肩扣

标准类别: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9-07-06

实施日期:2009-09-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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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警用 服饰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服装工业>>61.040帽子、服饰品、衣扣

中标分类号:综合>>社会公共安全>>A94警用装备与器械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替代GA 284-2001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12页

标准价格:16.0 元

出版日期:2009-09-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孙莉莉、高军、许剑翩

起草单位:公安部装备财务局被装处、新兴职业装备生产技术研究所、浙江军威警用物资有限公司

归口单位: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提出单位:公安部装备财务局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主管部门: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警用服饰肩扣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尼龙扣面与铜材扣柄经注塑工艺制造的警用服饰肩扣。 GA 284-2009 警用服饰 肩扣 GA284-2009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图片预览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284 -2001
警用服饰
Accessories for police uniformButton for epaulet2001-01-22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2001-07-01实施
GA284—2001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前
本标准是99式警用服饰系列标准之一99式警用服饰-一肩扣是与99式警服配套使用的。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装备财务局提出言
本标准由公安部警用械具警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总后军需生产技术研究所、浙江永嘉县钮扣厂。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军、崔秀敏、刘惠明、柯杰。本标准委托公安部装备财务局负责解释。本标准于2001年1月22日首次发布。1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肩扣
警用服饰
Accessories for police uniform-Buttonfor epauletGA 284-—2001
本标准规定了99式警用服饰一肩扣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铜材经冲压、铆合、电泳漆等工艺制作的99式警用服饰一肩扣的生产及检验。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T20592000铜及铜合金带材
GB/T4423-1992
铜及铜合金拉制棒
GB/T6543-1986瓦楞纸箱
GB/T14953—1994
纯铜线
QB/T3811—1999
QB/T3826—1999
3技术要求
3.1结构
塑料打包带
轻工产品金属镀层和化学处理层的耐腐蚀试验方法中性盐募试验(NSS)法肩扣由肩扣体和肩扣座构成;肩扣体由肩扣面、肩扣底、螺钉组成。螺钉与肩扣底的结合采用铆接固定,见图1。村衣用肩扣的螺钉和螺母的长度为6mm。图中未注公差:10mm以下为士0.3mm;10mm以上为士0.5mm。
3.2图案
肩扣正面图案由五角星、盾牌、橄榄枝、圆圈及两组“CHINAPOLICE”字样组成,见图1。3.3颜色
肩扣颜色为藏蓝色。
3.4材料规格
各种材料的规格和质量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材料规格
部件、部位
肩扣面、肩扣底
肩扣座
黄铜带
纯铜线bzxZ.net
铅黄铜棒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01-01-22批准材
H620.25(面)
H6200.30(底)
HPb59-1
质量要求
GB/T2059
GB/T14953
GB/T4423
2001-07-01实施
3.5工艺要求
GA 284—2001
1一肩扣面;2一肩扣底;3螺钉;4一扣座图1肩扣结构及主要尺寸
3.5.1螺钉与肩扣底的结合采用接固定。3.5.2肩扣须经电泳漆藏蓝色处理。3.6外观质量
3.6.1产品的图案花纹、色相等外观特性及质量,应符合主管部门批准的标样。批产品与标样的色相应一致。
图案花纹应完整、清晰、饱满。3.6.3产品外观不得有明显的凹痕、划痕、变形、花色、气泡、污迹等缺陷。边缘规整,无毛刺。3.6.4铆接后,螺钉不得有明显的偏歪。3.6.5产品内不得有残留液体。
3.7理化性能
理化性能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性能
耐盐雾
螺钉镰接抗拉强度
48h主要表面无棕色腐蚀物
≥80N
4试验方法
4.1外观检验
4.1.1检验条件
GA284—2001
在天然散射光线或无反射光的白色透射光线下进行,光的照度不得低于3001x(相当于40W日光灯下距离500mm处的光照度)。
4.1.2检验方法
以目视观感和手感检验,并与主管部门批准的标样比照检验。4.2尺寸检验
尺寸的检验用精度为0.02mm的游标卡尺检验。4.3理化性能试验
4.3.1镀层耐盐雾的检验,按QB/T3826的规定。4.3.2螺钉接抗拉强度的检验,按附录A(标准的附录)的规定。5检验规则
5.1检验分类
肩扣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5.1.1型式检验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须进行型式检验:a)当材质、工艺或生产单位发生变化时;b)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c)定期或累积一定产量后,应周期性进行检验,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e)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型式检验时,对第3章全部项目进行检验。5.1.2出厂检验
所有产品出厂时必须做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为:外观和主要尺寸。5.2抽样
5.2.1检验以一次交验的产品为一批,以每枚产品为一个单位产品。5.2.2外观和主要尺寸检测样本数量:100枚。理化性能检测样本数量:15枚。5.2.3在每10万枚肩扣中(不足10万枚按10万枚计),随机抽取2箱,在每箱中各抽取50枚(共100枚)进行外观和主要尺寸检验。如需进行理化性能检验,则另行抽取15枚检测样品进行理化性能检验。5.3判定规则
5.3.1单件产品不符合本标准所规定的技术要求,即构成缺陷。缺陷分为轻缺陷和重缺陷。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但对产品的使用性能及外观影响较小的缺陷为轻缺陷;严重影使用及外观的缺陷为重缺陷。在一枚肩扣上同时出现三种或三种以上轻缺陷,视同重缺陷。5.3.2肩扣常见缺陷的判定见表3。5.3.3每100枚肩扣中若出现两枚有重缺陷,则进行二次抽样,样本加倍。若累积出现4枚有重缺陷,则判为批产品不合格。若出现轻缺陷的产品数超过检测样本数量的20%,视同重缺陷,判为批产品不合格。
理化性能
6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6.1标志
6.1.1产品标志
GA284—2001
表3常见缺陷分类
缺陷项目
主要尺寸超差≤0.2mm
主要尺寸超差>0.2mm
花纹不清晰,但可以辨认
花纹模棚
毛刺长≤0.3mm
毛刺长>0.3mm
耐盐雾性能、抗拉强度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在每枚肩扣背面冲压生产单位代号。代号由两位数字构成。6.1.2包装标志
6.1.2.1纸盒标志
轻缺陷
纸盒正面需注明产品名称(99式警用服饰肩扣)、数量、生产单位及生产日期等内容。6.1.2.2纸箱标志
纸箱外两侧面均须标注如下内容:a)产品名称;
b)数量;
c)重量;
d)体积(长×宽×高);
e)生产单位;
f)生产日期。
在两端面标注“警用品”“注意防潮”字样。重缺陷
纸箱外标志一律采用黑色字。产品名称和生产日期为黑体字,其余为宋体字。印刷布局应合理,字的大小适宜。字迹应清晰、工整。6.2包装
6.2.1肩招每500枚装一纸盒,每20盒(共10000枚)装~纸箱。6.2.2纸箱质量应符合GB/T6543--1986中不低于2类纸箱的规定。6.2.3每个纸箱内需附产品合格证,注明产品名称、数量、生产单位、包装日期、检验人员等内容。6.2.4若用对口纸箱,纸箱上下口盖对接处必须用宽55~60mm胶粘带封牢,粘贴后胶粘带下棱边应不低于50mm。胶粘带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6.2.5捆箱用宽12~15mm塑料打包带捆成#”字型,打包带质量应符合QB/T3811的规定。捆扎应严紧牢固。
6.3运输与贮存
6.3.1运输、贮存中严禁露天存放。注意防潮,不得日晒雨淋。搬运、装卸过程中严禁抛摔。6.3.2贮存包装件的仓库必须通风干燥,库内相对湿度不得超过80%。4
A1试样
A1.1取样数量:3枚。
GA284-2001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螺钉铆接抗拉强度试验方法
A1.2供检测的试样必须外观检验合格。2试验设备
A2.1强力试验机应具有调速或无级变速装置并符合相关标准。A2.2强力试验机以1%精度测定,同时保证使用时负荷在满标15%~85%的范围以内。A2.3夹持器:上夹持器为一个不锈钢夹具,应平稳地夹住螺钉。下夹持器为固定试样主体,保证在平行的位置上均衡地夹紧。
试验步骤
A3.1将试样固定在夹持器上,使试样的轴向与延伸方向平行。A3.2启动拉力机,使其以(200士10)mm/min的速度均匀运行,至试样拉脱为止。A3.3记录拉脱时的最大拉力。
试验报告
A4.1计算结果取整数,计量单位:N。试验报告应填写三次测量值及算术平均值。A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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