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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T 1320-2010

基本信息

标准号: SN/T 1320-2010

中文名称:入出境尸体、棺柩、骸骨卫生检疫查验规程

标准类别:商检行业标准(SN)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0-01-10

实施日期:2010-07-16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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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尸体 卫生 检疫 查验 规程

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替代SN/T 1320-2003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标准价格:0.0 元

出版日期:2010-07-16

相关单位信息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标准简介

SN/T 1320-2010 入出境尸体、棺柩、骸骨卫生检疫查验规程 SN/T1320-2010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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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SN/T1320—2010
代替SN/T1320-2003
入出境户体、棺枢、骸骨
卫生检疫查验规程
Codes of quarantineinspectionforentry-exit corpsecoffinwithcorpseandhumanremains2010-01-10发布
数码防伪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0-07-16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入出境尸体、棺枢、骸骨
卫生检疫查验规程
SN/T1320—2010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北京复兴门外三里河北街16号
邮政编码:100045
网址www.spc.net.cn
电话:6852394668517548
中国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剧厂印剧*
开本880×12301/16印张0.5字数9千字2010年4月第一版2010年4月第一次印刷印数1-—1600
书号:155066·2-20630
本标准代替SN/T1320一2003《人出境尸体、棺枢、骸骨卫生检疫查验规程》。本标准与SN/T1320—200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SN/T1320—2010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标准后评估的反馈意见对原标准进行修改、补充;
删除原涉及对出人境户体、骨卫生许可的内容;一新增因医学科研原因出人境户体的卫生许可要求,以示与殡葬性质的户体出人境的区别。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于勇、姜荣富、邹自杰、张建庆、高博。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发布情况为-SN/T1320—2003。
1范围
入出境户体、棺枢、骸骨
卫生检疫查验规程wwW.bzxz.Net
SN/T1320—2010
本标准规定了人出境户体、棺枢、骸骨卫生检疫查验的内容和方法、结果判定及处置。本标准适用于对入出境户体、棺枢、髋骨的卫生检疫查验。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SN/T1212人出境棺枢消毒规程
SN/T1334人出境尸体和骸骨卫生处理规程SN/T1832
人出境特殊物品卫生许可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corpse
人去世后的遗体及其标本,含人体器官组织。3.2
棺柜coffinwithcorpse
盛放户体的固定形态的坚固密闭容器。3.3
humanremains
人体骨骼及其标本。
4准备
查验物品:手术刀、剪、镊子、盛标本器皿、肝脾穿刺针、棉拭子、保菌液试管。4.1
防护物品:防护服、帽、口罩、乳胶手套、高筒雨靴。4.2
4.3卫生处理物品:消毒、杀虫药品及器械。5内容和方法
5.1申报
5.1.1人出境尸体、棺枢、骸骨的承运人或代理人负责提供申报资料并填写《尸体/棺枢/骸骨入出境卫生检疫申报单》(格式见附录A)。5.1.2申请人境的户体、棺枢、髋骨,应提交以下申报资料:户体、棺、骸骨人/出境人验证明;遗体人/出境防腐证明;
SN/T1320—2010
一死者身份证明护照、海员证、通行证或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一出境国或地区官方签发的死亡报告或医疗卫生部门签发的死亡医学诊断书;中国殡葬管理部门运户证明。
5.1.3申请出境的户体、棺、骸骨,应提交以下申报资料:一户体、棺枢、骸骨入/出境人验证明;遗体入/出境防腐证明;
死者身份证明(护照、海员证、通行证、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公安或医疗部门签发的死亡报告或死亡医学诊断书;中国殡葬管理部门运户证明。
5.1.4因医学科研原因出人境的尺体-应提供中国大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核发的《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口、出境证明》或者卫生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用特殊物品准出入境证明》,按SN/T1832办理行政许可审批、5.2资料审核
5.2.1审核中报材料,参照世界疫情资料了解死者死前的旅行史和疾病的既往史。5.2.2对申报资料有疑间的,可向死者家属或其代理人了解死者死亡前的主要临床症状、精神状态、死亡过程及户体处理经过的有关事项。5.3现场检疫查验
5.3.1户体的现场检疫查验
5.3.1.1户体未腐烂,所有腔道、孔穴用浸泡过消毒、防腐药剂的棉球堵塞,无体液外流。5.3.1.2对死因不明的户体进行临床检查,注意检查皮疹(斑疹、丘疹√疱疹、脓疱)、表皮剥脱、溃疡、渗液、出血点和色素沉着,淋巴结肿大、异常排泄物、分泌物、胫道出血,5.3.2棺枢的现场检疫查验
5.3.2.1出境棺枢的现场查验应在入时同时进行。5.3.2.2棺枢里层应为聚氯乙烯博膜袋或专用防水户袋密封防渗,内层金属棺放置吸湿剂,接缝处焊接密封,外棺应使用坚固耐冲击的材料制作,接缝处密封良好。5.3.2.3尊重宗教信仰及风土习俗,入出境棺崧若无渗液、漏气的特殊原因或发生在流行病学上有重要意义的事件,不进行开棺检疫查验。5.3.3骸骨的现场检疫查验
5.3.3.1髋骨应干爽,不带肌键,无异常气味,无病媒昆虫或寄生物、5.3.3.2龄骨的包装容器应密闭,无粉末泄漏、不使病媒昆虫接触。5.4实验室检验
5.4.1对聚似检疫传染病以及对人类生命健康威胁极大的烈性传染病而死亡的户体,可采取标本送有资质实验室进行检验,不能排除炭疽的禁止穿刺取样。5.4.2根据申报资料的审核、流行病学调查以及现场查验情况,确定实验室检验项目。6结果判定
6.1放行要求
6.1.1经检疫查验排除检疫传染病以及对人类生命健康威胁极大的烈性传染病而死亡的。6.1.2包装密闭,无渗漏、异味,无病媒昆虫或寄生物。6.2不符合放行要求
6.2.1患检疫传染病以及对人类生命健康威胁极大的烈性传染病而死亡的。6.2.2
疑似检疫传染病以及对人类生命健康威胁极大的烈性传染病而死亡的。6.2.3
包装不密闭,有渗漏、异味及病媒昆虫或寄生物。6.2.4入出境户体未经防腐处理或未包装人。6.2.5死者在入境途中死亡,死因不明的。SN/T1320—2010
6.2.6承运人或代理人应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如无法提供的,分别按死因不明、敲骨未经卫生处理处置。
7处置
7.1检疫处理
7.1.1患检疫传染病以及对人类生命健康威胁极大的烈性传染病而死亡的户体、棺枢不准出入境,尸体及棺枢一并火化,以骨灰的形式入出境。7.1.2患炭疽病死亡的骸骨不准入出境,骸骨及包装容器一并就近火化,以骨灰的形式人出境。7.1.3有渗液、涌气而妨碍公共卫生、污染环境的棺枢,按SN/T1212进行卫生处理,并针对原因,要求承运人或代理人采取改换包装、重新防腐处理、冷冻运输的措施。7.1.4骸骨的包装容器不密闭,有异味散发、粉末泄漏或病媒昆虫接触,按SN/T1334进行卫生处理,并更换包装。
7.1.5除入出境途中意外死亡或实际无法入验的特殊情况外,禁止未经防腐处理和包装入的尸体入出境。实际无法防腐处理和包装入验的户体,应在人境口岸按SN/T1334进行卫生处理,人验后移运。7.1.6死者在人境途中死亡.死因不明的,承运人或代理人应申请专家会诊或做死因鉴定。无法作出死因签定的,尸体及棺枢一并火化,以骨灰的形式人出境。7.1.7无死亡报告或死亡医学诊断书的,按死因不明处置。7.1.8无骨卫生处理证明的,按SN/T1334进行卫生处理。7.2检疫放行
7.2.1人境的户体、棺枢、骨经申报材料的审核,符合6.1移运要求或经卫生处理后判定为合格的,由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户体、棺枢、嵌骨入境放行证明》,放行人境。7.2.2出境的户体、棺枢、骸骨经申报材料的审核和现场监督人验封棺、封装符合移运要求的,由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户体、棺枢、骸骨出境放行证明》,放行出境。7.2.3对因医学科研原因出人境的户体,应按出人境特殊物品管理,经卫生检疫行政许可审批后,凭《医用特殊物品准出人境证明》,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入境货物通关单》,准予运出或运进。7.2.4对6.2不符合移运要求,或者经必要的卫生处理后仍不能消除传染病传播危险的入出境户体、棺枢、骸骨应监督其就近火化,以骨灰的形式入出境。如其承运人或代理人不同意火化,应作退运处理。8
资料归档
需要归档的资料包括如下:
《户体、棺枢、敲骨人出境卫生检疫申报单》;承运人或代理人提交的所有申报文件资料;现场检疫查验记录;
卫生处理记录。
SN/T1320—2010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户体、棺枢、骸骨入/出境卫生检疫申报单户体、棺枢、骨入/出境卫生检疫申报单APPLICATIONOFIMPORT/EXPORTCORPSE/COFFINWITHCORPSE/HUMANREMAINSFORVERIFICATIONANDQUARANTINE编号(No):
死者姓名
Name of the Dead
Profession
死亡日期
Date of Death
死亡原因(病名)
Cause of Death (Disease)
安葬地点
Place of Burying
人/出境口岸
Port of Entry/Departure
出境国或地区
(Country/Region)
户体、枢、龄骨人境后处理方式:口土葬
Nationality
出生年月
Date of Birth
死亡地点
Place of Death
生前住址
Address
人/出境日期
Date of Arrival/Departure
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航次)
Conveyance and its Number (Flight)口火化
TypeofTreatment of Corpse/CoffinwithCorpse/HumanRemains afterEntry:Inhumation
包装密封:口是
Cremation
承运人或代理人的单位(盖章):Agency (Official stamp):
联系电话:
Telephone:
SN/T1320-2010
OtherType
经卫生处理:
口其他
SanitaryMeasure:
地址:
Address:
经办人:
Signature:
性剃:
(yy-mm-dd)
书号:155066·2-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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