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标准(GB) >  GB 13651-1998 翻新航空轮胎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13651-1998

中文名称:翻新航空轮胎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英文名称: Retreaded aviation tires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1998-10-19

实施日期:1999-04-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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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翻新 航空 轮胎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橡胶和塑料工业>>轮胎>>83.160.20飞机轮胎

中标分类号:化工>>橡胶制品及其辅助材料>>G41轮胎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GB 13651-1992

采标情况:AC 145-4-82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书号:155066.1-15672

页数:平装16开, 页数:8, 字数:15千字

标准价格:10.0 元

出版日期:1999-04-01

相关单位信息

首发日期:1992-09-01

复审日期:2004-10-14

起草人:黄桂梧、吴穗生、林和勇、王惠宁

起草单位:曙光橡胶工业研究所

提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主管部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翻新航空轮胎翻新前的检查、翻新后产品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和保管。本标准适用于民用翻新航空轮胎。 GB 13651-1998 翻新航空轮胎 GB13651-1998

标准内容

GB 13651—1998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咨询通告AC145-4(1982)《航空轮胎检查、翻新与修补》的主要技术内容,对GB 13651-1992进行修订。为了保证民用翻新航空轮胎产品的适航性并与国际贸易接轨,本标准对航空轮胎翻新前后的检查及翻新后产品的性能要求,非等效采用AC145-4的相应内容,这也是本标准与GB 13651-1992的主要不同之处。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 13651-1992。本标准的附录A为提示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提出,并由全国航空轮胎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包括化学工业部曙光橡胶工业研究设计院、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及银川中策(长城)橡胶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黄桂梧、吴穗生、林和勇、王惠宁。本标准于1992年9月首次发布,并委托全国航空轮胎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翻新航空轮胎(简称翻新胎)翻新前的检查、翻新后产品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和保管。本标准适用于民用翻新航空轮胎。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可能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 GB/T 532—1989 硫化橡胶与织物粘和强度的测定 - GB 9745—1995 航空轮胎 - GB/T 9746—1995 航空轮胎系列 - GB/T 11191—1989 航空轮胎爆破压力试验方法 - GB/T 11192—1989 航空轮胎静负荷性能试验方法 - GB/T 11193—1998 航空轮胎外缘尺寸测量方法 - GB/T 11194—1989 航空无内胎轮胎气密性能试验方法 - GB/T 13652—1992 航空轮胎表面质量、X射线检测方法 - GB/T 13653—1992 航空轮胎全息照像检测方法 - GB/T 13654—1992 航空轮胎静平衡差度试验方法 - GB/T 13655—1992 航空轮胎物理性能试验方法 - GB/T 13656—1992 航空轮胎使用与保养 - HG 2195-1991 3 定义 3.1 翻新(retread) 指旧轮胎更新胎面或同时更新胎侧的方法,也包括将新胎侧胶料延伸覆盖至胎部位的工艺过程,修补属翻新的范畴。 3.2 翻新航空轮胎 经一次或多次翻新后仍能继续使用的航空轮胎。 3.3 翻新次数(number of retreads) 指航空轮胎经翻新后恢复到可用状态的次数。 3.4 翻新水平(retread level) 是翻胎制造厂对旧航空轮胎进行翻新到某一次数的能力表征。 4 要求 4.1 航空轮胎翻新前的检查 轮胎能否翻新通过下述检验方法确定: - a)外观检查 - b)无损检测 4.1.1 可翻新的轮胎 胎体和胎圈完好的轮胎,以及平点磨损不超过一层胎体帘布层的轮胎均可翻新。下列情况可修补: 4.1.1.1 额定速度大于193 km/h的轮胎 - a)胎面部位:最外层胎体帘布层上,长度与宽度不大于38 mm × 6.5 mm的割口、裂口,且深度未达到实际胎体帘布层的40%,均可修补。用磨锉法修补的胎面损伤,其修补长度不大于50 mm。 - b)胎面其他损伤:最外层胎体帘布层上长度不大于38 mm,深度不大于实际胎体帘布层的40%,每条胎不超过六个,周向间隔不小于60°的胎面损伤可以修补。 - c)胎侧部位:只要没有伤及胎体帘布层,径向和周向的裂口、割口或暗伤等表面缺陷均可修补。 - d)胎圈部位:如没有伤及帘布层,胎圈部位微小损伤可以修补,胎圈密封性能不应受压痕影响,胎圈表面应平滑。 - e)胎趾部位:胎趾应进行修剪,胎圈正面不能有棱边,硫化溢胶残余凸出不超过3 mm。剪边操作不得伤及或暴露胎体帘线或超过一层胎圈包布。 - f)胎圈包布:如损伤未及帘布层且无脱层迹象,微小损伤或轻微机械损伤可修补或更换。 - g)气密层:除接头处外,长度小于50 mm的表面损伤或缺陷可修补,不应多于10处,且在四分之一圆周内不超过三处。接头处长度小于254 mm的损伤可修补。 - h)露线:胎体补强帘线或胎体帘布层的露线,每处面积不超过整个胎面打磨面积的1%,露线总面积不超过整条胎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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