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1/T 1435-2006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21/T 1435-2006
中文名称:含硼镁肥
标准类别:地方标准(D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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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含硼
标准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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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DB21/T 1435-2006 含硼镁肥
DB21/T1435-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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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备案号:
辽宁省地
含硼镁肥
2006-06-01发布
方标准
DB21/T1435—2006
2006-07-01实施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本标准由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土壤肥料总站。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于向华、何琳、王丽、魏玉娟、刘海涛。
DB21/T1435—-2006
1范围
含硼镁肥
DB21/T1435—2006
本标准规定了含硼镁肥的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及包装、运输和贮存。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1250极限数值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GB/T6679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B8569固体化学肥料包装
B/T8576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真空烘箱法B18382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
GB18877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B/T17420
微量元素叶面肥料
HGT2843化肥产品化学分析常用标准滴定溶液、标准溶液、试剂溶液和指示剂溶液中量元素肥料中钙、镁含量的测定DB21/T1320
国家技术监督局第43号令定量商品计量监督规定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肥料
以提供植物养分为其主要功效的物料。3.2含硼镁肥
采用酸一步法生产硼酸过程产生的镁盐母液,经结晶、离心,生产的以镁(M)为主要标明量的肥料。
4要求
4.1外观
白色细小结晶体。
4.2主要技术指标
应符合表1要求。
5试验要求
5.1一般规定
本标准所用的试剂、水及溶液的配制,在未注明规格和配制方法时,应符合HGT2843的规定。5.2镁含量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仲裁法)按DB21/T1320中3.3规定进行。免费标准下载网bzxz
5.3镁含量的测定乙二胺四乙酸二钠容量法1
DB21/T1435—2006
按DB21/T1320中3.4规定进行。
镁(M)以元素计,%
硼(B)以元素计,%
铁(Fe)以元素计,%
水不溶物,%
pH值,%
水分,%
汞(Ht)以元素计,ng/kg
砷(As)以元素计,ng/kg
镉(C)以元素计,ng/kg
铅(Pb)以元素计,ng/kg
铬(O)以元素计,ng/kg
5.4硼含量的测定
按GB/T17420中4.2规定进行。
5.5铁含量的测定
按B/T17420中4.5规定进行。
5.6水不溶物含量的测定
表1主要技术指标
称取试样20.00g(土0.01g)于250mL烧杯中,加100mL水溶解后,按B/T17420中规定进行。5.7pH值的测定
按B/T17420中4.9规定进行。
5.8水分含量的测定真空烘箱法
按GB/T8576规定进行。
5.9汞含量的测定
按B18877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中5.12、5.17规定进行。5.10砷含量的测定
按B18877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中5.12、5.13规定进行。5.11镉含量的测定
按B18877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中5.12、5.14规定进行。5.12铅含量的测定
按B18877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中5.12、5.15规定进行。5.13铬含量的测定
按B18877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中5.12、5.16规定进行。6检验规则
6.1抽样
6.1.1产品按批检验,以一天或两天的产量为一批,最大批量为100吨。6.1.2袋装产品,按表2采样。
6.1.3超过512袋时,按式(1)计算结果采样,计算结果如遇小数,则进为整数。采样袋数=3×n
式中:
n一每批产品总袋数。
DB21/T1435-2006
6.1.4按表2或式(1)计算结果,随机抽取一定袋数,每袋取出不少于100g样品,每批采取总样品量不得少于2kg。
6.1.5散装产品,按GB/T6679规定进行采样表2采样袋数
总袋数
82~101
102~125
126151
152~181
最少采样袋数
全部袋数
总袋数
182~216
217~254
255~296
297~343
344~394
395~450
451~512
最少采样袋数
6.1.6样品缩分:将采集的样品迅速混匀,用四分法将样品缩分至约1000g,分装于两个洁净、干燥的500mL具有磨口塞的广口瓶或聚乙瓶中,密封、贴上标签,注明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批号、取样日期、取样人姓名,一瓶作产品质量分析,一瓶保存二个月,以备查用。6.2出厂检验
6.2.1产品应由生产企业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6.2.2出厂检验项目为镁(Mg)、硼(B)、铁(Fe)、水不溶物、pH值、水分。6.3型式检验
6.3.1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型式检验新产品投产鉴定时;
原材料、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正式生产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产品停产重新恢复生产时。
6.3.2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全项。6.4判定原则
6.4.1如果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应重新自二倍量的包装袋中采取样品进行检验,重新检验结果中,即使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则该批产品不合格。有害物质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
6.4.2指标合格判定,采用BT1250中“修约值比校法”。7标签和标志
每批出厂的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其内容包括: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产品名称、批号或生产日期、产品净含量以及分别标明镁(Mg)、硼(B)、铁(Fe)含量。其他应按B18382规定执行。8包装、运输和贮藏
8.1包装
产品用编织袋内衬聚乙烯薄膜袋或内涂膜聚丙烯编织袋包装,应按B8569规定执行,其他应按国家技术监督局第43号令规定执行。也可根据用户要求或订货协议进行。8.2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潮、防晒、防破裂。8.3藏
产品应贮存于阴凉干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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