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 33/T 429-2003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 33/T 429-2003
中文名称:食用笋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细则
标准类别:地方标准(D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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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产品质量
安全
监督
抽查
检验
细则
标准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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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DB 33/T 429-2003 食用笋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细则
DB33/T429-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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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ICS65.020.01
备案号:14140-2003
方标准
DB33/T429-2003
食用笋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检验细则
Test regulation on quality safety supervision of edible bamboo shoots2003-08-12发布
2003-08-15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3/T429-2003
为保证食用笋产品质量安全,规范食用笋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特制定本检验细则,作为组织监督抽查的依据。
本标准所列的检验项目与法律、法规、规章有不一致时,应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本标准由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协调会议办公室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林产品质量监督站。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柴振林、徐漫平、陈美春。1范围
食用笋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细则DB33/T429-2003
本标准规定了食用笋产品的分类、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抽样方法、判定原则及复检。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境内生产或销售的食用笋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5009.11
GB/T5009.12
GB/T5009.13
GB/T5009.20
GB/T5009.33
GB/T14876
GB/T14929.4
GB/T17331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食品中铜的测定方法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方法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方法食品中甲胺磷和乙酰甲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方法食品中氯氰菊酯、氰戊菊酯和溴氰菊酯残留量测定方法食品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脂类农药多种残留的测定食用笋产品主要包括:鲜笋、笋干两类,具体见表1。表1产品分类
分类编号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见表2
产品分类
主要品种
毛竹笋(冬笋、春笋、鞭笋)、雷笋、绿竹笋、乌哺鸡竹笋、石竹笋、角竹笋、高节竹笋笋于、箸笋于、休闲笋
检验项目
敌敌畏bzxZ.net
溴氰菊酯
氰戊菊酯
甲胺磷
乙酰甲胺磷
克百威
氧化乐果
甲基对硫磷
甲拌磷
亚硝酸盐
表2检验项目
指标(mg/kg)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注:检验项目可根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需要作适当的调整。5检验方法
5.1砷的测定
按GB/T5009.11的规定执行。
5.2铅的测定
按GB/T5009.12的规定执行。
5.3铜的测定
按GB/T5009.13的规定执行。
5.4亚硝酸盐的测定
按GB/T5009.33的规定执行。
5.5敌敌畏、乐果、氧化乐果、甲拌磷、甲基对硫磷的测定按GB/T5009.20的规定执行。
5.6甲胺磷、乙酰甲胺磷的测定
按GB/T14876的规定执行。
5.7氰戊菊酯、溴氰菊酯的测定
按GB/T14929.4的规定执行。
5.8克百威的测定
按GB/T17331的规定执行。
DB33/T429-2003
6抽样方法
6.1组批
DB33/T429-2003
产地检验以同一区块、同一品种、同期采收的产品作为一个抽样批次;市场抽检以同一产区、同一品种、同一销售单位的产品为一批次。注:以生产、销售单位或个人为对象(基地面积≤500亩的抽取1个批次:500亩一1000亩的抽取2个批次:>1000亩抽取3个批次)。
6.2抽样
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每批样品数量不少于2kg。样品分两份,一份用于检验,另一份为备样,用于复检。
6.3注意事项
6.3.1抽样人员抽样时应填写好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抽样单,样品用聚乙烯塑料袋包装,贴好样品标志,并经受检单位确认。样品标志的格式统一,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名称、种类、抽样地点、抽样时间、抽样人姓名及签字、见证人姓名及签字。6.3.2抽样后应尽快将样品送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6.3.3抽样单位或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样品满足检验需要。7判定原则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有一项或一项以上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受检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提出复检。复检可由受检方向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协调会议办公室提出,相关检验机构受理。受检方应在收到不合格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检验机构提出复检申请,逾期不予受理。不合格通知以检验结果通知书形式发送受检方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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