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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33/T 430-2003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 33/T 430-2003

中文名称:食用油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细则

标准类别:地方标准(D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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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食用油 产品质量 安全 监督 抽查 检验 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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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ICS65.020.01
备案号:14141-2003
方标准
DB33/T430-2003
食用油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www.bzxz.net
检验细则
Test regulation on quality safety supervision of edible oil products2003-08-12发布
2003-08-15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3/T430-2003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切实贯彻落实浙江省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创建生态省”指示精神,保证食用油产品质量安全,指导有关检验机构进行食用油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特制定本检验细则,并以地方标准形式发布执行,作为组织监督抽查的依据。本标准所列的检验项目与法律、法规、规章有不一致时,应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本标准由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协调会议办公室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农业部稻米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葛庆升、应美蓉、朱智伟、陈铭学。1范围
食用油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细则本标准规定了食用油产品的分类、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抽样方法及判定原则。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境内生产或销售的食用油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规范性引用文件
DB33/T430-2003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5009.11
GB/T5009.12
GB/T5009.22
GB/T5009.27
GB/T 5009.37
GB/T5524
GB/T5530
GB/T5538
GB/T17756
产品分类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
食品中苯并[a]的测定方法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植物油脂检验
扦样、分样法
酸价和酸度的测定
油脂过氧化值测定
色拉油通用技术条件
食用油产品分为以下二大类,具体见表1。表1产品分类
产品分类、编号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见表2。
产品分类
半精炼食
用植物油
全精炼食
用植物油
检验项目
酸价mgKOH/g
主要品种
各种一级油、二级油、精制油及其调合油包括花生油、大豆油、菜籽油、棉籽油、葵花籽油、芝麻油、油茶籽油、玉米胚芽油、米糠油等各种色拉油、高级烹调油及其调合油表2检验项目
全精炼食用植物油≤0.3
过氧化值meq/kg
浸出油溶剂残留量mg/kg
棉籽油中游离棉酚%
黄曲霉毒素B1 ug/kg
苯并[a]芘μg/kg
砷mg/kg
铅mg/kg
表2(续)
级油、棉籽油
二级油≤4.0
全精炼食用植物油≤10
DB33/T430-2003
级、二级花生油、葵花油、米糠油≤20其它半精炼食用植物油≤12
半精炼食用植物油≤50
全精炼食用植物油
注:检验项目可以根据质量安全状况和监督管理需要调整检验方法
5.1酸价的测定
按GB/T5530的规定执行。
5.2过氧化值的测定
按GB/T5538的规定执行。
5.3浸出油溶剂残留量、游离棉酚的测定按GB/T5009.37的规定执行。
5.4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
按GB/T5009.22的规定执行。
5.5苯并[a]芪的测定
按GB/T5009.27的规定执行。
5.6总砷的测定
按GB/T5009.11的规定执行。
5.7铅的测定
按GB/T5009.12的规定执行。
抽样方法
6.1组批
产地检验以同一品种、同一等级规格、同一生产企业、同期加工的食用植物油,为一抽样批次:市场抽检以同一品种、同一生产企业、同一销售单位、同一批号的产品为一“批次”。3
6.2抽样
DB33/T430-2003
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散装油按GB/T5524的规定,小包装油按GB/T17756的规定进行。每批样品数量不少于2kg。若食用油小包装体积较大(大于2kg/瓶),样品数量不少于2瓶。样品分两份,一份用手检验,另一份为备样,用手复检,6.3注意事项
6.3.1抽样人员抽样时应填写好浙江省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单,样品包装完好,贴好样品标志,并经受检单位或个人确认。样品标志的格式统一,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名称、抽样地点、抽样时间、抽样人姓名及签字、见证人姓名及签字。6.3.2抽样后应尽快将样品送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6.3.3抽样单位或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送检样品满足检验需要。7
判定原则
抽检全部项目符合标准要求,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有一项或一项以上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受检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申请复检。复检申请向原检验机构提出,原检验机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若受检方对不受理决定仍有异议的,可由受检方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协调会议办公室提出。不合格结果以检验结果通知书方式送达受检方。受检方应在收到不合格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提出复检电请,逾期不予受理。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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