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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GF 204.6-2008

基本信息

标准号: CCGF 204.6-2008

中文名称:纸杯

标准类别:其他行业标准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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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204.6—2008
2008-7-22发布
2008-1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适用范围
纸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 204.6—2008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纸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及针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考本规范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纸杯。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2产品分类
2.1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分类代码
分类名称
2.2产品种类
-级分类
日用消费品
二级分类
家用纸制品
纸杯按用途分冷饮杯、热饮杯和冰淇淋杯:按容量可分为大、中、小三类。3企业规模划分
三级分类
根据纸杯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纸杯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下表:
企业规模
销售额(万元)
4检验依据
大型企业
≥30000
中型企业
≥3000且<30000
小型企业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期日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QB2294
GB/T478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T4789.5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GB/T5009.11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T5009.11食品中铅的测定
国家质检总局第13号令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5抽样
5.1抽样型号或规格
应抽查同一型号(货号)的纸杯。5.2抽样方法、基数
CCGF 204.6—2008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同一批号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1000只纸杯,抽样时在应在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选取4个或4个以上包装箱,分别取出相应的样品数量。在市场上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
5.3抽样数量
抽样以最小销售包装作为样本,在选取的4个包装箱中,每箱抽取样品2包,共计抽取样品8包(每包以20只纸杯计),每包不足20只按160只换算成包数抽取样本。其中6包作为检验样品,2包作为备用样品。
5.4样品处置
5.4.1样品抽取后应用塑料袋进行包装加封,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5.4.2样品到达检验机构后,接收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样单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标识后保存。
5.5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纸杯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被抽查企业上一年未生产此类产品,记录本年度已实际生产此类产品的销售总额。
6检验要求
6.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检验项目
大肠菌群
沙门氏菌
志贺氏菌
金黄色葡萄球菌
溶血性链球菌
铅(以Pb计)
砷(以As计)
荧光性物质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QB2294
GB/T4789.4
GB/T4789.5
QB2294
QB2294
QB2294
QB2294
QB2294
强制性/
推荐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检测方法
QB2294附录A.2
GB/T4789.4
GB/T4789.5
QB2294附录A.3
QB2294附录A.4
GB/T5009.12
GB/T5009.11
QB2294中5.5.3
重要程度分类
检验项目
脱色试验(水、乙
容量偏差
渗漏性能
杯身强度
注:A类-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QB2294
QB2294
QB2294
QB2294
QB2294中7.1
产品标识标注
极重要质量项目,B类
强制性/
推荐性
强制性
推荐性
推荐性
推荐性
强制性
检测方法
QB2294中5.5.4
QB2294中5.3
QB2294中5.4.1
QB2294中5.4.2
外观检查
重要质量项目,C类
6.2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和标识质量检查项目A类
CCGF204.6—2008
重要程度分类
一般质量项目。
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包括大肠菌群、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铅(以Pb计)、砷(以As计)、荧光性物质、脱色试验(水、乙醇)、容量偏差、渗漏性能、杯身强度等项目。
纸杯标识检查项目包括产品名称、生产单位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失效日期、产品标准号、质量等级等项目。
6.3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若企业标准或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缺少相关重要检验项目,且无强制性标准要求,应按照推荐性标准规定检验该项目。
7判定原则
7.1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原则此内容来自标准下载网
经检验,样品的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合格。如其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见本规范第4条),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当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7.2标识判定原则
所检产品标识存在以下五种严重情况中任意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判定该批产品标识不合格,属于轻微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标识合格。1、无产品名称;
2、未标注制造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3、未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4、未标注产品执行标准或者产品标准标注错误的:5、未明示产品质量等级的。
7.3产品检验结果综合判定原则
CCGF204.6—2008
产品检验结果按产品标注质量等级判定,未标注质量等级的按产品标准中的最低等级判定。经检验,所检验样品实物质量和标识全部合格时,综合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C类项目不合格,属于轻微不合格8异议处理复检
8.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检验后缺陷特征样品、与不合格质量数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申请复检者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8.2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应采用原样检验。不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采用备用样品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8.3微生物项目不合格不进行复检。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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