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GF 401.5-2008
基本信息
标准号:
CCGF 401.5-2008
中文名称:钾肥(硫酸钾 氯化钾 硝酸钾)
标准类别:其他行业标准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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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钾肥
硫酸钾
氯化钾
硝酸钾
标准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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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CCGF 401.5-2008 钾肥(硫酸钾 氯化钾 硝酸钾)
CCGF401.5-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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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401.52008
钾肥(硫酸钾、氯化钾、硝酸钾)2008-7-22发布
2008-1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适用范围
钾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401.5-2008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钾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及针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考本规范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农业用硫酸钾、农业用氯化钾、农业用硝酸钾。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2产品分类
2.1产品分类及代码
表1钾肥(农业用硫酸钾、农业用氯化钾、农业用硝酸钾)产品属性产品分类
分类代码
分类名称
2.2产品种类
产品一级分类
产品二级分类
钾肥可以分为农业用硫酸钾、农业用氯化钾、农业用硝酸钾,详见表2。表2
产品种类
农业用硫酸钾
农业用氯化钾
产品规格
产品三级分类
水盐体系粉末结晶状优等品(氧化钾含量≥51.0%)水盐体系粉末结晶状一等品(氧化钾含量≥50.0%)水盐体系粉末结晶状合格品(氧化钾含量≥45.0%)水盐体系颗粒状优等品(氧化钾含量≥51.0%)水盐体系颗粒状一等品(氧化钾含量≥50.0%)水盐体系颗粒状合格品(氧化钾含量≥40.0%)非水盐体系粉末结晶状优等品(氧化钾含量≥50.0%)非水盐体系粉末结晶状一等品(氧化钾含量≥50.0%)非水盐体系粉末结晶状合格品(氧化钾含量≥45.0%)非水盐体系颗粒状优等品(氧化钾含量≥50.0%)非水盐体系颗粒状一等品(氧化钾含量≥50.0%)非水盐体系颗粒状合格品(氧化钾含量≥40.0%)优等品(氧化钾含量≥60%)
等品(氧化钾含量≥57%)
合格品(氧化钾含量≥54%)
产品种类
农业用硝酸钾
3术语和定义
产品规格
优等品(氧化钾含量≥46.0%)
等品(氧化钾含量≥44.5%)
合格品(氧化钾含量≥44.0%)
总养分: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和氧化钾含量之和,以质量分数计。CCGF401.5-2008
标明量(值):在肥料包装、标签或质量证明书上标明的元素(或氧化物)含量。配合式:按N-P20s-K0(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顺序,用阿拉伯数字分别表示其在硝酸钾中所占百分比含量的一种方式,其数值之和应与总养分标明量相等。4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钾肥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钾肥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3。
行业名称
硫酸钾企业
氯化钾企业
硝酸钾企业
5检验依据
企业规模
销售额(万元)
≥30000
≥68400
≥27000
≥15000且30000
≥17000且<68400
≥13500且<27000
<15000
<17000
≤13500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GB/T1250
GB6549
GB18382bzxZ.net
GB20406
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氯化钾
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
农业用硫酸钾
GB/T20784农业用硝酸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0年9月1日修正颁布)国家质检总局第13号令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6抽样
6.1抽样型号或规格
CCGF401.5-2008
6.1.1农业用硫酸钾:水盐体系粉末结晶状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水盐体系颗粒状优等品、等品、合格品;非水盐体系粉末结晶状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非水盐体系颗粒状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6.1.2农业用氯化钾: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6.1.3农业用硝酸钾: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6.2抽样方法
抽样地点为生产企业成品库、堆场、销售现场或经销单位仓库。抽样产品要求是企业在12个月以内生产的企业自检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若在流通领域抽样应要求经销单位提供进货发票或验货单及营业执照,并加以记录,并必须及时通知生产企业确认或由生产企业到场确认。所抽产品为生产企业自检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正在销售的产品(有明显试制品和处理品标志的除外)视为自检合格。6.3抽样基数
抽查最低批量为1吨,最大批量为500吨。如生产单位有系列产品,只抽取其中一种产品。6.4抽样数量
6.4.1根据标准有关规定,抽样时,若总的包装袋数小于512袋时,抽样袋数按表4“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选取的袋数抽取样品;大于512袋时,按3×N/3(N为总的包装袋数)的规定计算的袋数(遇小数进为整数)抽取样品。表4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
总的包装袋数
82~101
102125
126~151
152~181
选取的最少
抽样袋数
总的包装袋数
182~216
217~254
255296
297~343
344~394
395~450
451~512
选取的最少
抽样袋数
6.4.2严格按照产品标准中有关抽样规则进行样品采取。每袋取样量不少于0.1kg,每批抽取总试样量大于2kg。将采取的样品迅速充分混匀,用分样器或四分法缩分至不少于1kg,分装在两个清洁、干燥的500mL塑料瓶中,密封后粘贴标签和双方签字认可的封条。一瓶样品供产品质量检验,一瓶作为异议期复验样品。两份样品均由抽样人员通过邮寄或随身带回抽样单位。邮寄和携带时应确保3
样品的物理、化学性状不被破坏。6.5抽样应注意问题
CCGF401.5-2008
6.5.1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6.5.2样品选择应根据贮存情况确定,地面层和明显受潮、破袋产品不抽。6.5.3抽样人员应对所抽样品的包装袋上所示内容抄写完全,并对所抽样品的包装袋上所示内容拍照(注意不要遗漏包装袋背面标识内容)或带回一个包装袋。如有欠缺,则应补齐。对典型企业、产品销售现场,应尽可能拍照留证。6.5.4所抽产品应为企业自检合格产品,非企业自检合格产品、有出口合同产品、有“试制品”及“处理品”标志的产品均不属抽样范围。6.6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钾肥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7检验要求
7.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表5农业用硫酸钾
检验项目
氧化钾
游离酸
氯离子
包装标识
检验项目
氧化钾
包装标识
依据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强制性条款
强制性条款
强制性条款
强制性条款
强制性条款
强制性条款
表6农业用氯化钾
依据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强制性条款
强制性条款
强制性条款
检验方法标准
GB20406-2006
GB20406-2006
GB20406-2006
GB20406-2006
GB20406-2006
GB18382-2001
检验方法标准
GB6549-1996
GB6549-1996
GB18382-2001
重要程度分类
重要程度分类
检验项目
氧化钾
氯离子
游离水
包装标识
依据标准条款
表7农业用硝酸钾
强制性/推荐性
推荐性条款
推荐性条款
推荐性条款
推荐性条款
强制性条款
检验方法
GB/T20784-2006
GB/T 20784-2006
GB/T20784-2006
GB/T20784-2006
GB18382-2001
注:A类:极重要质量项目,B类:重要质量项目,C类:一般质量项目。7.2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和标签质量检查项目农业用硫酸钾:氧化钾、氯离子、水分、游离酸、粒度;农业用氯化钾:氧化钾、水分;农业用硝酸钾:氧化钾、总氮、氯离子、游离水。CCGF401.5-2008
重要程度分类
产品标识质量检验项目:产品名称、养分标识、中微量元素及其他添加剂、标准号、其他。7.3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若企业标准或合同中缺少相关标准规定的重要检验项目,应按照相关标准规定检验该项目。8判定原则
8.1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原则
8.1.1经检验,农业用硫酸钾样品的氧化钾、氯离子、水分、游离酸、粒度:农业用氯化钾中氧化钾、水分:农业用硝酸钾:氧化钾、总氮、氯离子、游离水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见本规范第5条),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为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C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轻微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合格。8.1.2检验结果按GB/T1250-1989《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中的“修约值比较法”进行合格判定。
8.2钟肥产品标识判定原则
所检钾肥标识存在任意一种或一种以上不符合表8要求的,判定该批产品标识不合格,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标识合格。除表8情况外,标识其他项目按相关标准规定进行检查,不作判定。将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写入检验报告附页(注明:仅进行检查,提示更正,不作综合判定)。表8包装标识内容和要求
产品名称
应符合GB18382—2001中7.1规定应以单一数值标明养分的百分含量5
标准要求
中微量元素及其他
添加剂
肥料标准
CCGF401.5-2008
若在钾肥产品中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可标明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以元素单质计),应按中量、微量元素两种类型分别标明各单养分含量及各自相应的总含量,不得将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含量与主要养分相加。微量元素含量低于0.02%或(和)中量元素含量低于2%的不得标明。应标明钾肥产品所执行的国家标准编号。8.3钾肥产品检验结果综合判定原则经检验,所抽取样品实物质量和标识均合格时,综合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或标签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C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轻微不合格9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检验后缺陷特征样品、与不合格质量数据相关联的其他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申请复验者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9.2需对不合格项目复验时,采用保留样进行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验结果合格,以复验结果为准。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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