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B/T 10659-2012
基本信息
标准号:
SB/T 10659-2012
中文名称:畜禽产品包装与标识
标准类别:商业行业标准(S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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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畜禽
产品包装
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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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SB/T 10659-2012 畜禽产品包装与标识
SB/T10659-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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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ICS 60.0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SB/T10659-2012
畜禽产品包装与标识
Packaging and labeling for livestock and poultry product2012-03-15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2-06-01实施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定起草本标准起京单位: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江苏雨润食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甘泉、金社胜、胡新颖、方芳、李欢、温晓辉,SB/T106592012
1范围
畜禽产品包装与标识
本标准规定了畜禽产品包装与标识相关的术语和定义,包装要求和标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屠宰加工厂(场)的鲜、冻畜禽产品的包装与标识。2规范性引用文件
SB/T10659—2012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夜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凡是不注口期前引用及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车文件件
GB/T191跑装信运图示标志
GB7718食品要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18480肉与肉削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利定义适用于
畜禽产品
litestockane
猪、牛、羊鸡、鸭和鸡等各卤花羊种面3.2
nde packaging
視(散)装
未对童禽产品进行包装防护
储运包装transportationpackaging36E
以储存,运输为主要目的,可容纳童禽产品,起方便催运强防护作用的包装。3.4
标识lahel
在销售的产品上,产品的包装上,产品的标签上或者随同产品提供的说明性材料上,以书写的、印制的文字或者图形的形式对产品所作的标示。4包装此内容来自标准下载网
4.1基本要求
4.1.1塑料包装应使用不含氟氯烃化合物(CFS)的发跑聚苯乙烯(EPS)、聚氨酯(PUR)、聚氧乙烯(PVC)的材料。优先使用可重复利用,可回收利用或可降解的包装材料。所有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的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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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包装内的产品可视部分应具有整个包装产品的代表性。包装的体积应限制在最低水平.在保证盛装、运输贮存和销售的功能前提下,应尽量减少材料的使用总量,4.1.3畜禽产品包装时,应当按照货源批次进行包装,不得将不同批次的畜禽产品混合包装。4.1.4符合规定包装的畜禽产品拆包后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可以不再另行包装。4.1.5包装好的畜禽产品应在内、外包装上进行标识。裸装的畜禽产品,应当在体、分割体或其他地方附加标识。
4.1.6储运包装的畜产品不得更改原有的生产日期,不得延长保质期限。4.1.7不得拆封后重新包装销售。4.2包装要求
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感要求
印刷和标签
预包装
谦(散)装
5标识
5.1基本要求
指标典求
标识完整:无错贴、倒贴、漏贴;标签粘贴牢固,标识清断,整体洁净;印刷滑晰、整洁·不易脱落封口牢固,备食产品无泄漏,表面无毛刺,无划伤,元严重凹凸变形;标识清晰,整休洁净不得与有差有害等有码于食品安全的物品接触5.1.1标识的内容应准确,清晰,显著,文字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拼音、少数民族文宇或外文。
5.1.2标签或标识中的说明或表达方式不应有虚假,误导或欺骗,或可能对任何方面的待性造成错误的印象。
5.1.3标签或标识中的文字,图示或其他方式的说明或表达不应直接提及或暗示任何可能与该产品造成混淆的其他产品:也不应该误导购买者或消费者。5.1.4标识印制或标示在最小销售单元的畜禽产品包装上,也可以标签的形式粘站在最小销售单元的畜禽产品包装上。
5.1.5襟装畜禽产品的标识可直接加盖在畜胸体产品上。5.1.6直接加盖在禽体产品上的印章色素必须为食品级,其他包装所用的印刷油墨、标签粘合剂应无毒无害,且不可直接接触畜禽产品。5.1.7直接接触角禽产品的包装材料不得涂料,上泊等,不应采用油性壁做标记。5.2内容
5.2.1裸装畜禽产品标识
5.2.1.1裸装畜禽产品应标示产品名称、生产者名、检验检疫标识和生产日期。推荐标示的内容有贮存条件、产品标准代号、产地等。5.2.1.2产品名称:片猪肉在臀部和肩部加盖含“猪”字样的印章;羊体在臀部加盖含“大羊”或“羔羊”或“肥羔”字样的印章,四分体牛肉分别在臀部和肩部加盖含“牛”字样的印章。5.2.1.3生产者的名称:片猪,片羊及四分体牛肉应在嗣体表面加盖生产者的名称。生产者名称应当2
SB/T10659--2012
4.1.2包装内的产品可视部分应具有整个包装产品的代表性。包装的体积应限制在最低水平,在保证盛装,运输贮存和销售的功能前提下,应尽量减少材料的使用总量。4.1.3畜禽产品包装时,应当按照货源批次进行包装,不得将不同批次的畜禽产品混合包装。4.1.4符合规定包装的畜禽产品拆包后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可以不再另行包装。4.1.5包装好的畜食产品应在内、外包装上进行标识。棵装的畜离产品,应当在体,分割体或其他地方附加标识。
4.1.6储运包装的紊禽产品不得更改原有的生产日期,不得延长保质期限。4.1.7不得拆封后重新包装销售。4.2包装要求
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感官要求
印刷和标签
预包装
棵(散)装
5标识
5.1基本要求
指标要求
标识完整:无错店、倒贴、漏贴标签粘贴牢菌;标识清所,整体洁净,印刷清晰、整洁,不易税落封口牢固,高禽产品无泄漏;表面无毛刻,无刘伤,无严重凹凸变形,标识清晰,整体洁争不得与有寿有害等有碍于食品安全的物品接触5.1.1标识的内容应准确、清晰、最著,文字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
5.1.2标签或标识中的说明或表达方式不应有虚假、误导或款骗,或可能对任何方面的待性造成错识的印象。
5.1.3标签或标识中的文字、图示或其他方式的说明或表达不应直接提及或暗示任何可能与该产品造成混清的其他产品:也不应该误导购买者或消费者。5.1.4标识印刷或标示在最小销售单元的畜禽产品包装上,也可以标签的形式粘贴在最小销售单元的畜禽产品包装上。
5.1.5裸装畜禽产品的标识可直接加盖在畜禽体产品上。5.1.6直接加盖在畜禽丽体产品上的印章色素必须为食品级,其他包装所用的印刷油墨、标签粘合剂应无毒无害,且不可直接接触畜禽产品,5.1.7直接接触育禽产品的包装材料不得涂料、上油等,不应采用油性墨做标记。5.2内容
5.2.1裸装畜禽产品标识
5.2.1.1裸装毫禽产品应标示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检验检疫标识和生产日期。推荐标示的内容有贮存条件、产品标准代号、产地等。5.2.1.2产品名称:片猪肉在臀部和肩肥部加盖含“猪”字样的印章;羊胸体在臀部加盖含“大羊”或“羊”或“肥羔”字样的印章;四分体牛肉分别在臀部和肩脚部加盖含“牛”字样的印章。5.2.1.3生产者的名称:片猪、片羊及四分体牛肉应在朋体表面加盖生产者的名称。生产者名称应当2
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SB/T10659—2012
5.2.1.4检疫标识:片猪片羊及四分体牛肉躺体上应加盖检疫验”合格章。畜禽产品检疫标识应保持清晰。
5.2.1.5生产日期:片猪、片羊及四分体牛肉在臀部和肩肥部(或只臀部)用兽医印戳加盖生产日期,具体样式为:“年,月日”。
5.2.1.6推荐标示内容可标示在货架上或盛装畜禽产品的器具上。具体标示形式参照GB7718的规定进行。
5.2.2预包装禽产品标识
5.2.2.1预包装畜禽产品标识应按GB7718的要求进行,同时还应标示检疫标识。5.2.2.2产品名称:应在醒日位置清晰的标示符合产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产品的名称应按GB/T19480的规定。如无规定的名称时,必须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滑的常用名或俗名。5.2.2.3检疫标识:
a)应在畜禽产品的包装上清断可见的醒目位标示,b)畜禽产品检疫标识应保持清晰、牢固;c)畜禽产品检疫标识为一次性使用,不得重复使用。5.2.3储运包装标识
储运包装标识的图形符号应符合GB/T191的规定。5.2.4其他标示内容
5.2.4.1生产经营者可采用电子信息技术对畜禽产品进行标识。实施可追溯标识者,畜食产品应标示可追溯标识,利于产品的溯源。5.2.4.2名优畜禽产品或者获得其他奖项的畜禽产品,可以标示名优称号或者奖项名称,但应标示全称,注明获奖年份,如有时效,还应标明有效期。具体标示方法应符合相关的管理规定。5.2.4.3清真畜禽产品可在外包装上注明,具体标示方法应符合相关的管理规定。5.2.4.4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按相关要求进行标示。5.2.4.5按国家相关规定需要特殊审批的畜禽产品:其标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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