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 2143-2012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7/T 2143-2012
中文名称:住宅小区光纤到户通信配套设施设计规范
标准类别:地方标准(D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rar .pdf
下载大小:253KB
相关标签:
住宅小区
光纤
到户
通信
配套
设施
设计规范
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DB37/T 2143-2012 住宅小区光纤到户通信配套设施设计规范
DB37/T2143-2012
标准压缩包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ICS33.020
山东省地
方标准
DB37/T21432012
住宅小区光纤到户通信配套设施设计规范2012-05-16发布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2-06-01实施
规范性引用文件
基本规定
住宅小区设备间
住宅建筑内电信间及室外光缆交接箱住宅小区地下通信管道
楼内通信管网
住宅小区内光缆,
住户内通信线缆
KADNKAca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山东省三网融合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DB37/2143—2012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中国联通山东省分公司、山东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中国联通济南市分公司、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山东省广电下一代网络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曙光、隗玉凯、刘立刚、杜宝林、许庆科、王健利、许静、徐康、都基璞、肖民、周志坚、吕华玮、于世健、杨东辉、李高潮、冯立波、李恒III
KADNKAca
DB37/21432012
为了进一步规范山东省住宅小区光纤到户通信配套设施的建设工作,推进“三网融合”业务开展,保障语音、数据和有线广播电视业务的正常接入,满足通信设施共建共享要求,使住宅小区及住宅建筑的通信配套设施能适应信息通信网向数字化、综合化、宽带化方向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结合山东省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V
KADNKAca
1范围
住宅小区光纤到户通信配套设施设计规范DB37/2143—2012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内城镇新建住宅小区光纤到户通信配套设施建设。城镇改、扩建的住宅楼及其他民用建筑的光纤到户通信配套设施建设可参照执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50174—2008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222—9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311—2007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52-—200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73—2006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GB/T50605—2010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YD/T75495通信机房静电防护通则YD/T814.1-2004光缆接头盒
YD/T926.1—2009大楼通信综合布线系统第1部分:总规范YD/T988一2007.通信光缆交接箱YD/T1636—2007光纤到户(FTTH)体系结构和总体要求YD50592005电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规范3术语
住宅小区
也称“居住小区”,是由城市道路以及自然界线划分(如河流)并不为交通于道所穿越的完整居住地段。一般设置一整套可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要的基层专业服务设施和管理机构。3.2
高层住宅
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
注:依据GB50352—20053.1.2
中高层住宅
七层至九层的住宅。
多层住宅
四层至六层的住宅。
低层住宅
一层至三层的住宅。
光纤到户
DB37/2143—2012
是指仅利用光纤媒质连接通信局端和家庭住宅的接入方式,引入光纤由单个家庭住宅独享,简称FTTH。
注:YD/T1636—2007,4.1FTTH的定义。3.7
通信配套设施
指建筑规划用地红线内的住宅小区地下通信管道、住宅建筑内的管道管线、配线设备以及用于安装通信设备的场地。本标准通信配套设施包括语音、数据、有线广播电视接入配套设施,不含建筑设备监控、火灾报警及安全防范等系统的通信配套设施。3.8
设备间
也称中心机房,用于安装住宅小区公共通信设施的共享房间。3.9
电信间
用于安装本住宅单元公共通信设施的共享房间。3.10
光缆交接设备
用于连接主干光缆和配线光缆的设备。建筑物外安装的称为光缆交接箱,建筑物内安装的称为配线设备。
楼层配线箱
安装在建筑物内完成配线光缆与入户光缆的连接以及配线的设备。楼层配线箱应提供普通光缆和蝶形光缆固定、光纤连接、分纤功能,还应具备光分路器的安装空间。3.12
家居配线箱
安装于住户内的配线箱体。
注:GB/T50605-2010术语
过路箱(盒)
住宅内暗配管段之间为方便施工和维护而设的箱(盒)体。3.14
通信管道
光缆的一种敷设通道。由管道、人(手)孔、室外引上管和建筑物引入管等组成。通常与其他通信线缆共享使用。
楼内配线管网bZxz.net
供布放光缆及住户缆线使用的通道,由楼内弱电竖井、暗配线管网(线槽)及连接器件组成。2
TKADNKAca
主干光缆
设备间配线设备至光缆交接箱的连接光缆。3.17
配线光缆
光缆交接设备至楼层配线箱的连接光缆。3.18
入户光缆
从楼层配线箱至家居配线箱之间的光缆。3.19
光纤配线架
光缆和光通信设备之间或光通信设备之间的配线连接设备,简称ODF。4基本规定
DB37/2143—2012
4.1新建住宅小区应采用光纤到户接入,应预留设备间和电信间,室外预埋地下通信管道,室内预敷设配线管网,并且预布放主干光缆、配线光缆及入户光缆。4.2光纤入户设施工程设计应符合住宅小区和住宅建筑的性质、功能、规模、环境条件的要求。地下通信管道的管孔数、中心机房、设备间预留的房屋面积,通信业务接入点处设置的配线模块,配线箱、机柜等容量应满足至少3家通信业务运营商语音、数据和有线广播电视业务接入的需求。4.3对于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楼外预埋通信管道应与建筑物的建设同步进行,并应与公共通信管道相连接。
4.4小区楼内配线管网应满足光纤入户缆线需求,并有一定完余。楼内配线管网的敷设应具有良好的连通性,一次性敷设完成。
4.5配线光缆及入户光缆应根据该建筑内用户的通信需求,一次性布放到位。配线光缆宜为6芯~12芯,入户光缆宜采用4芯配置。
4.6新建住宅通信配套设施的设计应按如下界面分工:1)小区设备间和电信间的土建工艺、住宅建筑内的通信管网系统(包括楼层配线箱、家居配线箱、终端插座和住户内通信线缆)由建筑设计单位负责;2)
小区通信管道由基础配套设计单位负责:小区内光缆、光纤配线架、光缆交接箱、入户光缆及上述设施中端接光缆所需的器件由通信配3)
套设计单位负责:
自小区设备间至各通信业务运营商网络的通信管道、光缆、分光纤设备、设备间内的接入主设备及空调、电源等辅助设备、小区内的光分路器应由各通信业务运营商负责。4.7住宅小区的通信管线应与公共弱电管网相沟通。4.8住宅小区内设备间或光缆交接设备至住宅建筑单元的楼层配线箱之间的光缆应按远期需求配置并由参与共享的通信业务运营商合缆分纤使用。4.9住宅小区的光缆应采用地管道敷设方式,当有地下层空间时可采用桥架敷设方式,住宅建筑内的通信管线应采用暗敷设方式。4.10给排水管、燃气管、电力管线等与通信无关的管线不应穿越设备间、电信间及弱电竖井。4.11光纤配线架、光缆交接箱、楼层配线箱、金属过路箱(盒)、金属暗盒、金属管路、金属桥架、家居配线箱应有接地措施,当采用共用接地体时,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2;采用单独接地时,家居配线箱的接地电阻应不大于42,其他设施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Q。3
DB37/2143—2012
4.12五类及以上非屏蔽对绞电缆的特性阻抗应为1002,宜采用芯线线径0.5mm~0.65mm。室内电话线芯线线径应采用0.5mm或0.6mm,不应采用多股线。室内同轴电缆采用75-5四屏蔽同轴电缆。4.13高层住宅建筑应采用不燃性线缆。4.14光缆接头盒应采用密封防水结构,其相关要求应符合YD/T814.1—2004的规定。4.15中心机房内用户配线光缆所采用的光纤活动连接器型号应与设备光接口以及至公共通信网光缆所采用的光纤活动连接器型号相匹配。语音、数据业务宜采用SC/UPC,广播电视业务宜采用SC/APC。4.16入户光缆在家居配线箱内宜采用机械法与尾纤成端。4.17话音终端接口宜采用RJ11模块。4.18数据终端接口应采用RJ45模块。4.19有线厂播电视终端接口宜采用75-5公制F座模块4.20五类及以上非屏蔽对绞电缆的传输距离限值、各段线缆长度限值和各项指标等均应符合GB503112007等相关规定。如采用屏蔽对绞电缆,需要专门屏蔽的连接硬件,屏蔽要求应符合YD/T926.1-2009中的相关规定。
4.21工程设计中应选用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定型产品。4.22住宅小区部分公共建筑内难以确定信息点位置,无法采用有线接入方式时,可采用无线接入方式5住宅小区设备间
5.1面积及位置要求
5.1.1住宅小区内应设置设备间,设备间平面形状宜为矩形,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3,200mm,其使用面积应满足不少于3家通信业务运营商的接入空间需求,并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设备间使用面积
单位:m
住宅小区终期规划住户数
2,000户及以下
2,001~4,000户
4,0016,000户
注:住宅小区终期规模在6000户以上的,宜划分区域设置设备间。设备间使用面积
5.1.2设备间宜设置在住宅小区用户中心位置,并应满足通信管道进出方便的要求。设备间附近或内部靠近管道入口处宜设置进线室。进线室宜靠近外墙,应做好防渗水措施和设置排水设施。5.1.3设备间的位置应选择在环境安全、便于维护、便于安装空调及接地装置的地方。5.1.4设备间宜设置在建筑物的底层。如能满足相关温湿度及通风条件,并且该建筑物有地下二层时,设备间可设在地下一层,但应做好防水措施。5.1.5设备间不应与变配电室、水泵房及水池相毗邻,不应设置在卫生间、厨房等易积水的房间的正下方,不应有给排水水管、燃气管、暖气管、消防喷淋设施等。5.2土建及防火要求
5.2.1设备间净高(梁下高度)应不低于2,600mm。5.2.2设备间地板的等效均布活荷载应不小于6kN/m。如部分面积的荷载超重,应进行局部加固。5.2.3设备间的外门应向外开启,宽度宜不小于1,200mm,高度宜不小于2,200mm。设备间的门、窗应4
小提示:此标准内容仅展示完整标准里的部分截取内容,若需要完整标准请到上方自行免费下载完整标准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