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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T 2925-2011

基本信息

标准号: SN/T 2925-2011

中文名称:软体家具耐点燃性试验方法及评价

标准类别:商检行业标准(SN)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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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软体 家具 点燃 试验 方法 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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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T 2925-2011 软体家具耐点燃性试验方法及评价 SN/T2925-2011 标准压缩包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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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SN/T 2925—2011
软体家具耐点燃性试验方法及评价点火源:阴燃香烟和等同火柴火焰Methods of test for assessment of the ignitability of upholstered furniture-Ignition source:smoudering cigarette and match-flame equivalent(1SO8191-l:1987,FurnitureAssessmentofignitabilityofupholstered furniturePart 1:Ignition source:smoulderingcigarette,ISO8191-2:1988,Furniture—Assessmentofignitabilityofupholstered furniture-Part 2:Ignition source:match-flameequivalent,MOD)
2011-05-31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1-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人境检验检疫行业标
软体家具耐点燃性试验方法及评价点火源:阴燃香烟和等同火柴火焰SN/T2925—2011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北京复兴门外三里河北街16号
邮政编码:100045
网址spc.net.cn
电话:6852394668517548
中国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刷厂印刷开本880×1230
2011年10月第一版
印张1字数25千字
2011年10月第一次印刷
印数1-1600
书号:155066·2-22487
定价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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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SN/T2925—2011
本标准根据ISO/TC136(家具技术委员会)制定的ISO8191-1:1987《家具软体家具可燃性的评第1部分:点火源:阴燃的香烟》、ISO8191-2:1988《家具软体家具可燃性的评定第2部分:点定
火源:模拟火柴火焰》(英文版)修改编写,章条对照号参见附录A。本标准与ISO8191-1:1987、ISO8191-2:1988主要技术差异是增加了面料和衬料裁剪图。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蓓玲、卢志刚、吴晓丰、周锐、纪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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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软体家具耐点燃性试验方法及评价点火源:阴燃香烟和等同火柴火焰SN/T2925—2011
本标准规定了软体家具用阴燃香烟和等同火柴火焰为点火源的耐点燃性试验方法和评价。本标准适用于软体家具中所使用的面料、衬料和填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ISO139纺织品调节和试验用标准大气3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阴燃progressive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移开点火源后,材料自我扩散式的无焰燃烧,燃烧时以烟雾和升温为表征,不产生明火。
有焰燃烧flaming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移开点火源后,材料产生光和热、有明火的燃烧。4引燃准则
4.1阴燃引燃
所有下列特性形式都可认为是阴燃引燃:a)
试件呈现出逐步加强的阴燃特性,继续试验是不安全的,需要采取灭火措施:b)试件在试验期间阴燃直至完全烧尽;试件在试验期间阴燃至试样的末端,即阴燃至试样的上部边缘、下部边缘、侧面或穿透到背面;c
试件在试验的最后检香时,发现有比变色更为明显的烧焦,从点火源起始放置位置算起,除向d)
上的方向外,任一方向的烧焦长度超过100mm。在移去燃烧管后,120s内停止的缓慢阴燃可忽略不计。4.2有焰燃烧引燃
所有下列特性形式都可认为是有焰燃烧引燃a)试件呈现出逐步加强的有焰燃烧特性,继续试验是不安全的,需要采取灭火措施;b)试件在试验期间有焰燃烧直至完全烧尽;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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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试件在试验期间火焰前端到达其下部边缘、侧面或穿透到背面。在移去燃烧管后120s内停止的燃烧可忽略不计。5安全设施
警告:本试验方法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应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5.1安全排烟设施
试验应在非易燃的通风橱里或安全排烟罩下进行,试验操作室应该采用安全排烟设施,以便排出试验所产生的烟气,确保试验操作者不受烟气的危害。5.2灭火设施
试验中试样可能会产生严重的燃烧,需有足够的灭火设施。如手提式或固定式水喷淋、卤代烷等类型的灭火设备,以及水桶、救护毛毯等。6试验仪器设施
6.1试验装置
试验装置是由两个矩形框架铰接在一起的,并可以在两框架相互垂直的位置上锁定。框架由25mmX3mm的扁钢制成,在距离框架上缘6mm士1mm处,把钢板网与框架固定在一起,形成一个钢板网平台。钢板网的网眼尺寸在15mm~150mm2围内。见图1。图1试验装置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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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背框架的内宽和内高为(450mm士2mm)×(300mm士2mm),底部框架的内宽和内长为(450mm土2mm)X(150mm土2mm)。可将一种薄形钢材卷成U型材,绕压住钢板网并与框架相焊接,使钢板网更加稳固。见图2。单位为毫米bZxz.net
450±2
口销利周
较接杆的
图2试验装置框架图
两框架的两侧边都应长出一部分,用来作为框架的后部支架,且在其上各提供一个铰接孔,以便穿入铰接杆,铰接杆为直径10mm的钢棒,铰接杆轴线离两框架的相邻边(即靠背架的下边和底座架的后边)的距离都为22.5mm±0.5mm。两框架成相互垂直角度摆放时,在两后部支架的下端可用螺栓或销子分别锁定。两前部支架应焊接在底座框架前面的两个角上。四条支架的高度相同,从底座框架的下缘算起,支架的高度应不小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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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mm。见图3
试验中的燃烧会影响试验装置的清洁,试验前需对试验装置进行清理。参见附录B。框架25×3
TT型材剖面
钢板网:网眼尺
15mm2..15m1m2
M10的螺栓
性和装图
22. 5± 0. 5
图3试验装置支架图
6.2试验操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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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为毫米
试验操作室的送排器系统控制空气流动速率在0.02m/s~0.20m/s范围内,以便为试验提供充足的氧气,但又不影响试验组件的燃烧特性。6.3计时器
计时器的计时范围应不小于1h,精度1s。6.4引燃火源
6.4.1燃着的香烟
香烟应满足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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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长度:70mm士4mm;
b)直径:8mm±0.5mm;
c)质量:1g±0.1g;
d)香烟燃耗时间为12.0min/50mm土3.0min/50mm。SN/T2925—2011
同种香烟中,每10支为一组,从中任意抽取1支,按照下述方式测定香烟的燃耗时间。把存放在7.1规定的香烟在点火一端5mm和55mm处各作上标记,未点火的一端插在一根水平放置的细钢针上,置于流速为0.02m/s~0.20m/s空气中,钢针插入香烟的长度不大于11mm。测试记录香烟从5mm到55mm两个标记之间燃烧所耗的时间6.4.2模拟火柴的气体火焰
6.4.2.1燃烧器和控制管路
火源的燃烧器是一根不锈钢直管,其外径8.0mm土0.1mm,内径6.5mm土0.1mm,长度200mm士5mm。采用2.5m~3.0m的弯曲导管将其与丙烷或丁烷供气系统相接,弯曲导管的内径为7mm士1mm,该引燃火源的热释放率与一根燃烧的火柴相似,供气系统由丙烷或丁烷气瓶、减压阀、调压器、流量调节阀、截止阀和流量计、压力表等组成,供气系统的末端气体压力为2.8kPa,气体流量在25℃时为45mL/min士2mL/min。6.4.2.2气体流量控制
内烷或丁烧气罐必须储存在比试验规定条件温度更低的环境中,并且与试验装置保持一定距离在气体经过测量仪表以前,应先通过一段足够长的浸人在20℃水里的金属管道,确保气体流到测量仪表时始终恒定在设定的温度,避免温度变化对气体流量的影响(20℃是设定的气体流动状态温度之一)。
采用的流量计初次安装时必须检查直读式流量计并定期用标准气体流量计进行标定7试验环境
7.1用于试验的材料和香烟在试验前应在下列环境中存放不少于16h。温度:23℃±2℃。
相对湿度:50%±5%。
7.2试验环境温度10℃~30℃,相对湿度15%~80%。8试验组件
8.1概述
试验组件采用实际软体家具所用的材料,即面料、衬料和填料等。8.2面料和衬料
每次试验需要的面料尺寸为800+1°mm650+1mm。面料可以是整块材料作成,也可以由较小的几块材料缝合而成,但在离点火位置100mm范围内不应有接缝,以免影响试验结果。面料距一端325mm处,两边各剪一个开口,见图4。开口尺寸为底宽50mm×高100mm×顶宽25mm。安装时将面料沿靠背向下绕过铰接杆再向底座的前端铺展。软垫家具中采用衬料织物的剪裁式样应与面料完全相同,安装试验组件时,把它衬在面料下面。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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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口尺寸:
—25。
8.3填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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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面料和衬料裁剪图
单位为毫米
8.3.1每次试验需要两块填料组件.两块填料组件尺寸分别为:(450mm土5mm)×(300mm土5mm)X(75mm±2mm)(厚)(450mm±5mm)X(150mm±5mm)X(75mm±2mm)(厚)。8.3.2由儿层特殊的手毡、纤维或不同的泡沫组成填料组件,当其整个厚度大于75mm士2mm时.应将填料组件的上层75mm士2mm部分安放在试验组件上并当作填料组分进行试验,下层部分可以不再进行试验。当其整个厚度小于75mm士2mm时,试验时应在此填料组件下面再加上一层该填料组件的最下层材料,使填料组件的厚度达到75mm士2mm。8.3.3海绵屑、羽毛等松散材料组成的填料组件,试验时把这些松散填料按照与实际相同的填充形式、堆积层次和密度安置在试验装置上,且位于面料的下面,厚度为75mm土2mm。如果需要,可采用细密、多孔具透气性好的织物,把它铺垫在试验装置的钢板网上,以便网住这此填料。8.3.4封装在衬层(或套子)里的松散填料,试验时把衬层的材料制作成两个填装的口袋,把松散的填料按照与实际相同的填充形式、堆积层次和密度装填进这两个口袋,且装填后两个口袋的外形尺寸应满足填料组件的尺寸要求。试验时把装填好的两个口袋放置在试验装置上,再盖上面料。8.3.5对于试验期间会流出扑灭点火源或对点火源的燃烧产生不利影响的填料组件,本标准设计的试验方法不合适,不能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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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试验程序
9.1试验准备
9.1.1打开试验装置,把面料和衬料织物从铰接杆的后面绕过。SN/T2925—2011
9.1.2把填料组件试样放置在试验装置框架的凹陷部位(即钢板网上),再盖上面料和衬料织物。9.1.3把面料和衬料从框架的四周外缘反扣进内壁约20mm宽,并用夹子固定。9.1.4确保面料和织物安装牢固绷紧·然后用螺栓或销子把框架两部分锁成垂直状态。见图5。节
垂亢剂而
图5试验装置组件图
9.2香烟引燃试验
一夹子
9.2.1点燃一支满足6.4.1规定的香烟,吸气直到香烟头上燃烧发光,在点燃过程中,香烟燃耗应在5mm8mm之间。
9.2.2将点燃的香烟放置在试验组件的竖直靠背与水平坐垫的连接处,香烟紧贴靠背表面。香烟与试验组件两侧边缘的距离不小于50mm,与该组件在本次试验以前进行过的任何试验所留下的任何痕迹距离也应不小于50mm。在放置香烟的同时,时钟开始计时。9.2.3观察燃烧过程,记录面料和填料所有阴燃或有焰燃烧现象注:阴燃的确定比较困难,但通过观察香烟周围的冒烟并以此确定这些部位有阴燃则是比较容易的。观察时可采用电简或一面反光镜向下照射上升的烟柱,这样容易观察到烟的产生。9.2.4如果在放置香烟后1h内任一时刻发现试件出现阴燃或有焰燃烧引燃,应立即扑灭,表明该试件未通过香烟引燃试验,用“I/0”记录试验结果。同时记录从放置香烟到扑灭引燃试件所经过的时间,不再进行该项试验,可写出试验报告(见第10章)。如果放置香烟后1h内在试件上没有阴燃引燃或有焰燃烧引燃,或者香烟在燃完其全部长度之前TYKASNTKA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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熄灭,记录这些现象,并重复进行该项试验。重复试验时,采用一支新的香烟点燃并按照9.2.2的规定放置在该试件的一个新的位置。如果在重复试验中仍然没有发生阴燃引燃或有焰燃烧引燃,或者香烟在燃完其全部长度之前熄灭,则记录这些现象并立即进行9.4规定的最后检查。如果在最后检查中仍没有发现阴燃,这表明该试件通过了香烟引燃试验,用“NI/0”记录试验结果。如果在最后检查中发现在阴燃,应立即扑灭,表明该试件没有通过香烟引燃试验。
注:重复试验可以和首次试验同时进行9.3模拟火柴气体火焰引燃试验
9.3.1点燃燃烧管中的燃气,调节气流流量到规定的流速(见6.4.2.1),让气体火焰稳定至少2min。9.3.2把燃烧管沿着试验组件的底垫与靠背的连接线放置,并使得火焰与试验组件两侧边缘的距离不小于50mm,与该试验组件在本次试验以前进行过的任何试验留下的痕迹的距离也不小于50mm,同时时钟开始记时。
9.3.3让气体燃烧20s士1s,然后移开燃烧管,停止点火过程。9.3.4观察试验过程,记录所有阴燃或有焰燃烧现象。在移去燃烧管后120s内停止的有焰燃烧或阴燃忽略不计。
9.3.5如果从移去燃烧管后120s到离点火后1h内,试验组件发生了阴燃或有焰燃烧,应立即扑灭。试验表明,该试验组件没有通过模拟火柴气体火焰引燃试验,用“I/1”记录试验结果。同时记录从放置火源到扑灭引燃组件所经过的时间,不再进行该项试验,可写出试验报告(见第10章)。如果在这段时间内没有发生阴燃或有焰燃烧,则按照9.3.2的规定在试验组件上新的位置重复进行该项试验。如果在重复试验中仍没有发生阴燃或有焰燃烧,则记录这些现象,并立即进行最后检查(见9.4)。在最后检查中如果仍没有发现阴燃,这表明该组件通过了模拟火柴气体火焰引燃试验,用“NI/1”记录试验结果。如果在最后检查中发现有阴燃,应立即扑灭,这表明该组件没有通过模拟火柴气体火焰引燃试验,用\I/1”记录试验结果。9.4、最后检查
9.4.1测量试件被燃烧损坏的范围(最大的长度、宽度和深度),单位为毫米(mm)。9.4.2如果从试件的外表没发现有焰燃烧引燃或阴燃引燃现象,则以上试验程序全部完成后,立即拆开检查试件的内部,观察是否有阴燃现象存在。如果发现有阴燃,应立即扑灭,这表明该试件没有通过该项试验。为安全起见,应确保其阴燃被彻底扑灭。10试验报告
检测报告应给出以下信息,其格式参见附录(示例:注明试验采用的标准,即本标准;a)
b)在每次试验中试件是否出现引燃(阴燃引燃或有焰燃烧引燃),如果仅有的两次试验中一次出现引燃,一次没有出现引燃,那么综合的试验结果为出现引燃;c)每次试验中试样组件的损坏程度的水平和垂直尺寸(长、宽、深),单位为毫米(mm);d)在每次试验中,香烟的燃烧时间,香烟是否在燃完其全部长度之前熄灭,对试件是否需要采取灭火措施,在拆卸试件时是否发现阴燃。报告中应包含所有会影响试验结果的试样组件或试验程序的特征:试件的试验环境;
b)燃烧的典型特征,如熔融、滴落、烧焦,从阴燃到有焰燃烧的发展过程;c)主要事项的时间,如试件的引燃、面料开裂、试件熄灭等。8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章条编号与IS08191-1:1987、IS08191-2:1988章条号对照SN/T2925—2011
表A.1本标准章条编号与IS08191-1:1987、IS08191-2:1988章条号对照一览表本标准章条编号
6.4.6.4.1
6. 4.2.6. 4.2. 1
9.1.19.1.4
9.2.1~9,2. 4
ISO 8191-1:1987
9.2、9.2.1
10.1.1~10.1.4
10.2.110.2.4
对应国际标准章条编号
ISO.8191-2:1988
9.2、9.2.1
10.1.1~10.1.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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