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其他行业标准 > CNCA-C11-12: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
CNCA-C11-12:2014

基本信息

标准号: CNCA-C11-12:2014

中文名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

标准类别:其他行业标准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rar .pdf

下载大小:393KB

相关标签: 强制性 产品认证 实施 规则 汽车座椅 座椅 头枕

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CNCA-C11-12: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 CNCA-C11-12:2014 标准压缩包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图片预览






标准内容

编号:CNCA-C11-12: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
2014-08-21发布
2015-01-0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0引言..
1适用范围
2认证依据标准
3认证模式...
4认证单元划分
5认证委托...
5.1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
5.2申请资料..
5.3实施安排..
6认证实施...bZxz.net
6.1型式试验.
6.2初始工厂检查
6.3认证评价与决定,
6.4认证时限
6.5已停产车型维修部件
7获证后监督
7.1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7.2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7.3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7.4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
7.5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7.6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8认证证书,
8.1认证证书的保持..
8.2认证证书的内容..
8.3认证证书的变更..
8.4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8.5认证证书的使用,
9认证标志。
9.1准许使用的标志式样..
9.2使用要求,
10收费
11认证责任
12认证实施细则
附件1: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产品描述附件2:生产一致性要求
附件3:已停产车型售后维修备件的认证实施S
0引言
本规则基于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产品的安全凤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本规则与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
查通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认证机构应依据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要求编制认证实施细则,并配套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共同实施。生产企业应确保所生产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求。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
(1)M、N类汽车的座椅;
(2)上述座椅使用的头枕(如其单独出厂、销售或进口)。但不适用于下述座椅及头枕:
(1)侧向座椅、后向座椅:
(2)M2、M3类汽车中A级、I级汽车使用的座椅;(3)儿童乘员使用的座椅或约束系统。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2认证依据标准
GB15083
GB11550
GB13057
GB24406
GB8410
汽车座椅、座椅固定装置及头枕强度的要求和试验方法汽车座椅头枕强度要求和试验方法客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专用小学生校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上述标准原则上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当需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应按国家认监委发布的适用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告执行。
3认证模式
实施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为: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上述基本认证模式中的获证后监督是指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的要求对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结合分类管理结果在基本认证模式的基础上酌情增加获证后监督各方式的组合,以确定认证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4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同一生产者(制造商)、同一生产企业(场所)生产的在以下方面没有显著差异的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产品为一个认证单元:(1)适用的车辆类型及在车辆上安装的位置;(2)座椅的结构、形状、尺寸、材料及质量,允许座椅的护面和颜色不同;同一单元内产品的质量差应在5%范围内;(3)座椅、靠背及两者组成部件的调节装置、位移装置及锁止装置的型式和尺寸;
(③座椅固定装置的型式和尺寸;(4)客车座椅的附件和支撑件(椅腿)的尺寸、结构和材料:(5)头枕的尺寸、骨架、材料和填充物,允许头枕的颜色和护面不同;(6)头枕连接装置的型式和尺寸。如果头枕直接与车身相连,则还包括车辆上与头枕相连的车身部分的型式和尺寸。原则上,认证委托人应依据单元划分原则提出认证委托。同一单元中可包含多个“型号(或规格)”的产品。同一型号是指在设计上对标准符合性没有影响的产品。
相同生产者、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或不同生产者、相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型号产品,可考虑仅在一个单元的样品上进行型式试验,其他生产企业/生产者的产品需提供资料进行一致性核查。5认证委托
5.1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
认证委托人需以适当的方式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委托进行处理,并按照认证实施细则中的时限要求反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信息。
认证委托人应能够承担相关质量及法律责任。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时,认证机构不得受理相关认证委托。
5.2申请资料
认证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及认证实施的需要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申请资料清单,应至少包括认证申请书或合同、认证委托人和生产者的注册证明、《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产品描述》(附件1)、《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按附件2编写)等。认证委托人应按认证实施细则中申请资料清单的要求提供所需资料。认证机构负责审核、管理、保存、保密有关资料,并将资料审核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
5.3实施安排
认证机构应与认证委托人约定双方在认证实施各环节中的相关责任和安排,并根据生产企业实际和分类管理情况,按照本规则及认证实施细则的要求,确定认证实施的具体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6认证实施
6.1型式试验
6.1.1型式试验方案
认证机构应在进行资料审核后制定型式试验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认证委托人可自行选择指定实验室。型式试验方案包括型式试验的全部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项目、实验室信息等。
6.1.2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通常,型式试验的样品由认证委托人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代表性样品用于检测;必要时,认证机构也可采取现场抽样/封样方式获得样品。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认证机构和/或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做出相应处理。认证机构应依据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相关规定文件,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产品所用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清单及可被接受的强制性及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或型式试验报告的条件和具体要求。6.1.3型式试验检测项目
型式试验项目为本规则第2条中相应标准适用的强制性条款,其中:(1)座椅强度试验不含与车身连接强度检测项目;动态试验和静态试验可任选一种;
(2)GB8410适用于护面、填充物等有机材料部件,但对于只有用同材料同工艺专门制造标准试样(GB8410中第4.3.2条取样方法的c和f)才能进行试验的部件,可不按本规则进行检测。6.1.4型式试验的实施
型式试验应在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完成。实验室对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并对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
若有试验项目不合格,允许在对不合格产生原因分析后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进行试验。凡需重新试验的,实验室须将试验情况通报认证机构,由认证机构重新确认试验方案。6.1.5型式试验报告
认证机构应规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应及时向认证机构、认证委托人出具型式试验报告。认证委托人应确保在获证后监督时能够向认证机构和执法机构提供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6.2初始工厂检查
初始工厂检查为认证机构对工厂的生产一致性控制体系能否符合认证要求的评价。按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检查方式进行。
注:本实施规则中的工厂涉及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6.2.1基本原则
工厂应按照本规则附件2的要求,建立、实施并持续保持其生产一致性控制体系,以确保认证产品持续满足认证要求。认证机构应对工厂的生产一致性控制体系进行符合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型式试验合格后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6.2.2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
工厂应按附件2的要求制定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并提交认证机构进行审查。认证机构应将审查结果告知工广。若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能够满足本规则附件2要求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通过。若认证机构认为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不满足要求,工厂应进行整改并重新提交。认证机构重新审查后将审查结果告知工厂。工厂制定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通过后,认证机构根据其编制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检查方案,方案应包括检查的产品、场地及范围。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时间根据审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生产企业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生产企业为1~2个人日。6.2.3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检查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和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合格后,到生5
产企业现场,进行生产一致性检查。认证机构应当委派具有国家注册资格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组成检查组,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生产企业应有委托认证的产品在生产。必要时,认证机构可到生产企业以外的场所实施延伸检查。工厂现场检查时间根据所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工厂为2~4人日。工厂现场检查时,工厂检查组应在生产线末端或仓库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认证产品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的检查:a.认证产品的结构及参数;
b:认证产品现场指定试验(从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中选取)。工厂检查未发现不合格项,则检查结果为合格:工厂检查存在不合格项,可允许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整改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若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检查结果不合格。工厂检查发现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与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存在严重偏差,或实际生产产品的结构及参数与型式试验样品一致性存在重大差异时,检查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检查。6.3认证评价与决定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结果、初始工厂检查结果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按单元颁发认证证书;评价不通过,认证终止。6.4认证时限
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各环节的时限做出明确规定,并确保相关工作按时限要求完成。认证委托人须对认证活动予以积极配合。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90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6.5已停产车型维修部件
其委托及认证实施的要求见附件3。7获证后监督
获证后监督是指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的监督。6
认证机构应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和实际情况: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获证后监督方式选择的具体要求。7.1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7.1.1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原则
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有效的跟踪检查,以验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确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并保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应在生产企业正常生产时,优先选择不预先通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对于非连续生产的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生产计划,便于获证后跟踪检查的有效开展。7.1.2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内容
认证机构应在确保认证风险可控的原则下,按照附件2制定获证后跟踪检查要求的具体内容,并在认证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7.2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7.2.1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原则采取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方式实施获证后监督的,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7.2.2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内容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制定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的内容和要求。认证机构应根据企业分类原则和产品特点制定抽样检测方案,指定人员在企业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或口岸等)按抽样检测方案抽取样品。
如生产企业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要求》和认证标准要求的检测条件,认证机构可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目击检测),并由指定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如生产企业不具备上述检测条件,应将样品送指定实验室检测。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具体要求及程序。7
7.3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7.3.1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原则采取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方式实施监督的,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并对从市场抽取的样品予以确认。7.3.2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内容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制定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的内容和要求。认证机构根据产品特点制定抽样检测方案,指定人员在市场销售的(包括整车厂或用户处等)认证产品中按抽样检测方案抽取样品。7.4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
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别的生产企业采用不同的获证后监督频次,合理确定监督时间,但每二年至少进行一次,且至少包括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具体要求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7.5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认证机构应当对获证后监督全过程予以适当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7.6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认证机构对跟踪检查的结论、抽取样品检测或检查的结论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的,可继续保持认证证书、使用认证标志:评价不通过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做出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以公布。
8认证证书
8.1认证证书的保持
本规则覆盖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内,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的获证后监督获得保持。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提出认证委托。证书有效期内最后一次获证后监督结果合格的,认证机构应直接换发新证书。8
8.2认证证书的内容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认证证书所含内容的,应当与认证证书的内容相一致。对于证书的变更应注明变更的版本号信息以明确显示该产品的变更次数。
8.3认证证书的变更
获证后,如果证书上的内容发生变化时:或已获证产品发生技术变更(设计、结构参数、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等)影响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时:或工厂因变更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生产条件等而可能影响生产一致性时;或认证机构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委托,经认证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变更。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认证变更的具体要求,包括认证变更的范围和程序。认证机构应根据变更的内容,对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批准变更。如需样品检测和/或工厂检查,应在检测和/或检查合格后方能批准变更。样品检测可以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条件及要求同本规则7.2.2条款。
对符合要求的,批准变更。换发新证书的,新证书的编号、批准有效日期原则上保持不变,并注明变更批准日期。不需换发新证书的,出具变更确认表,注明变更内容以及变更批准日期。8.4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及认证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认证机构应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类别和范围,并采取适当方式对外公告被注销、暂停、撤销的认证证书。8.5认证证书的使用
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9认证标志
认证标志的管理、使用应当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小提示:此标准内容仅展示完整标准里的部分截取内容,若需要完整标准请到上方自行免费下载完整标准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