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CS 354-2013
基本信息
标准号:
CECS 354-2013
中文名称:乡村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
标准类别:其他行业标准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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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乡村
公共服务
设施
规划
标准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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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CECS 354-2013 乡村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
CECS354-2013
标准压缩包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CECS354:2013
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
乡村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
Standard for planning of rural area public facilities中国计划出版社
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
乡村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
Standard for planning of rural area public facilitiesCECS354:2013
主编单位: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批准单位: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施行日期:2014年1月1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
乡村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
CECS354:2013
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
网址:www.jhpress.com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棵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C座3层邮政编码:100038电话:(010)63906433(发行部)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发行
廊坊市海涛印刷有限公司印刷
850mm×1168mm1/321.375印张31千字2013年11月第1版2013年11月第1次印刷印数1-3080册
统一书号:1580242:150
定价:14.00元
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侵权举报电话:(010)63906404如有印装质量问题,请寄本社出版部调换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公告
第150号
关于发布《乡村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的公告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2010年第二批工程建设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协字【2010]91号)的要求,由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单位编制的《乡村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经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组织审查,现批准发布,编号为CECS354:2013,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2010年第二批工程建设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协字【2010]91号)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村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根据原国家计委计标[1986】1649号文《关于请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负责组织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推荐给建设、规划等单位采用。本标准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归口管理,由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黄埔南路81号,邮政编码:300201)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使用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送解释单位。主编单位: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武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同济大学
主要起草人:师武军
马晓萱
吴之凌
谢爱华
何灵聪
谢水木
王亚男
杨贵庆
杨建敏
赵志军
巩明强
高朝喧
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般规定
乡驻地行政管理设施
乡驻地教育机构设施
乡驻地文体科技设施
乡驻地医疗保健设施
乡驻地社会福利设施
乡驻地商业金融设施
乡驻地集贸市场设施
村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一般规定
村管理设施
村教育设施
村文体科技设施
村医疗保健设施
村社会福利设施
村商业设施
本标准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附:条文说明
(12)
(12)免费标准下载网bzx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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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5)
(15)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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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ralprovisions
Contents
Countryside public facilities planning3.1
Generalrequirement
Countryside administrative facilitiesCountryside educational facilities ..Countryside culture,sports and technology facilitiesCountryside medical facilitiesCountryside social servicefacilitiesCountryside commercial financial facilitiesCountrysidepedlars'market facilitiesVillagepubic facilitiesplanning4.1
General requirement
Village administrative facilitiesVillage educational facilitiesVillageculture,sports andtechnologyfacilitiesVillagemedicalfacilities
Village social services facilitiesVillagecommercialfacilities
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standard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Addition:Explanationofprovisions1
(5)
(12)
(13)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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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0.1为提高乡村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的科学性,优化其功能及布局,节约用地,促进农村地区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乡、村规划中的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规划期内有条件成为建制镇的乡驻地的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可按现行国家标准《镇规划标准》GB50188的有关规定执行。1.0.3位于城镇密集区的乡村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应与其所在区域统筹规划。
1.0.4乡村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应考虑城乡统筹,以人为本,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和构建和谐社会,并应考虑公共建筑的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与农村景观风貌相结合。1.0.5编制乡村公共服务设施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0.1公共服务设施
2术语
rural area pubicfacilities
服务于乡村居民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独建或合建的公共服务建筑设施,包括行政管理、教育机构、文体科技、医疗保健、商业金融、社会福利和集贸市场七类。2.0.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landforruralareapubicfacilities乡村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建筑用地及其室外配套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内部道路和广场用地。3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3.1一般规定
3.1.1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应通盘考虑乡域范围的服务职能,并综合考虑人口规模和服务半径配置乡域公共服务设施。3.1.2乡驻地公共服务设施应根据乡驻地总体布局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同项目的使用性质配置。宜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规划布局。
3.1.3乡驻地公共服务设施应根据乡驻地规划期末的常住人口规模,按表3.1.3分级配置。
表3.1.3乡驻地规划人口规模分级规划人口规模分级
特大型
人口数(人)
>30000
10001~30000
5001~10000
≤5000
乡驻地公共服务设施应遵循下列原则进行规划配置:依据乡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适当预留发展用地;依据实际需求配置,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按其服务人口进行配置,并根据不同公共服务设施的特点,考虑乡驻地辐射区域的服务人口;4
应考虑通勤人口和流动人口的公共服务设施需求;应与相邻乡驻地积极共享设施,尤其是大型公共服务设乡驻地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应靠近中心、方便服务,结合自然环境、突出乡土特色,满足防灾要求、有利人员疏散。乡驻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占建设用地比例宜符合表3.1.63.1.6
的规定。
乡驻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占建设用地比例乡驻地规划人口规模分级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占建设用地比例(%)特大型
3.1.7乡驻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应结合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地方标准,按照当地乡驻地性质、类型、通勤人口和流动人口规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潜在需求、周边条件、服务范围及其他相关因素选用。
3.2乡驻地行政管理设施
乡驻地行政管理设施应结合乡驻地性质、规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周边条件等实际情况,按表3.2.1分析比较选定。表3.2.1乡驻地行政管理设施项目配置项目名称
党政团体机构
司法机构
经济管理机构
注:1
党、政府、人大行政机关
司法所
派出所
建设、土地管理机构
企业驻乡管理机构
工商、税务所
粮管所
其他机构
特大型
应设的项目:○一一可设的项目;表列项目视不同乡驻地具体情况可适当调整设置级别
乡驻地行政管理设施宜选址在乡驻地交通便利的地段,布局宜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形成行政管理中心。3.2.3
乡驻地行政管理设施用地面积指标宜符合表3.2.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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