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814-2010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44/814-2010
中文名称: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标准类别:地方标准(D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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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家具
制造
行业
挥发性
有机
化合物
排放
标准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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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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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DB44/814-2010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DB44/814-2010
标准压缩包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ICS1304040
广东省地
方标准
DB44/814-2010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furnituremanufacturing operations
(发布稿)
2010-10-22发布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0-11-01实施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技术内容
4.1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
4.2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
4.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浓度限值.,:4.4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4.5排气简高度与排放速率要求
5监测
5.1布点
5.2采样和分析.
5.3监测工况要求.
6标准实施。
附录A(规范性附录)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附录B(资料性附录)
确定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外推法附录C(资料性附录)
附录D(规范性附录)
参考文献
等效排气简有关参数计算方法
VOCs监测方法
DB44/814-2010
DB44/814-2010
本标准规定了家具制造行业生产过程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简称VOCs)排放浓度限值及排放速率、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监测要求,提出了VOCs监测方法及家具制造行业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本标准依据GB/T1.1-2009规则进行起草。自本标准各时段排放限值实施之日起,替代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相应的内容。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校、佛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蔡慧华、徐家颖、罗超、郑丽琴、谭赞华、刘玲英。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2010年10月22日批准本标准于2010年10月22日首次发布。引言
DB44/814-201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广东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污染排放控制,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促进家具制造行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1范围
DB44/814-2010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辖区内家具制造行业生产过程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的排放控制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家具制造企业VOCs排放控制,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污染源的VOCs排放控制。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
GB1858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HJ/T1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在101325Pa标准大气压下,任何沸点低于或等于250℃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3.2
标准状态standard state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GB16297-1996,定义3.1]
最高充许排放浓度maximumacceptableemissionconcentration处理设施后排气简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简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GB16297-1996,定义3.2]
最高充许排放速率maximumacceptableemissionrate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h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GB16297-1996,定义3.3]
DB44/814-2010
无组织排放fugitiveemission
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视为无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concentrationlimitatfugitiveemissionreferencepoint标准状态下,监控点(根据HJ/T55确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h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涂装工艺paintingtechnics
为保护或装饰家具,在其表面覆以涂料膜层的过程。溶剂型涂料solventbasedcoating以有机物为溶剂介质的涂料。
排气筒高度emissionpipeheight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处的高度。[GB16297-1996,定义3.10]
4技术内容
4.1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
4.1.1现有源是指本标准实施之日(2010年11月1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获批准的污染源;新源是指自本标准实施之日(2010年11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污染源。下载标准就来标准下载网
4.1.2现有源和新源分时段执行不同的排放限值。现有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执行第I时段限值,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第IⅡI时段限值:新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第IⅡ时段限值。
4.1.3排放限值、技术与管理规定未划分时段的,则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4.2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
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按表1执行。表1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污染物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总voCs
二甲苯排放速率不得超过1.0kg/h。2
1时段
(mg/m)
I时段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kg/h)
IⅡI时段
4.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浓度限值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按表2执行。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单位:mg/m2)
4.4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二甲苯
家具制造行业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参见附录A。4.5排气筒简高度与排放速率要求DB44/814-2010
总voCs
4.5.1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m:排气筒高度必须低于15m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表1所列排放限值的外推法计算结果的50%执行,外推法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B。4.5.2排气筒高度除须遵守4.5.1的要求外,还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最高建筑5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VOCs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按表1所列排放限值的50%执行。4.5.3有涂装工艺的家具生产企业必须有组织排放含VOCs废气,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m。4.5.4企业内有多根排放含VOCs废气的排气筒的,两根排放同种污染物(不论其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产生)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离排气筒,且排放同种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等效排气简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见附录C。5监测
5.1布点
5.1.1排气筒VOCs监测的采样点数目及采样点位置的设置应按照GB/T16157执行。5.1.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数目及点位设置应按照HJ/T55执行。5.2采样和分析
5.2.1排气筒应设置永久性采样口,安装符合HJ/T1要求的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并满足GB/T16157规定的采样条件。
5.2.2排气筒中VOCs浓度限值是指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可以任何连续1h的采样获得浓度值:或在任何1h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并计算平均值。5.2.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和参照点的采样,一般采用连续1h采样获得浓度值。5.2.4对于间歇性排放且排放时间小于1h,则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监测,或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并计平均值。
5.2.5VOCs的分析测定应按照表3规定执行。表3VOCs监测方法
污染物项目
(对、间、邻)二甲苯
总voCs
方法名称
气相色谱法
测定方法标准暂参考所列方法,待国家发布相应的方法标准并实施后,停止使用。方法来源
附录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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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监测工况要求
5.3.1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日常实际运行工况相同。6标准实施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4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A.1家具生产企业所使用的溶剂型涂料应符合GB18581的规定DB44/814-2010
A.2使用溶剂型涂料,采用喷涂和刷涂生产工艺的家具企业应安装有效的VOCs治理设施,治理设施应达到设计处理效率;治理设施必须按照生产厂家提供方法进行维护,填写维护记录。A.3涂料、有机溶剂等原辅材料应储存在密封容器中。废弃的涂料桶、有机溶剂容器桶在移交专门的回收处理机构前,应封盖存储。A.4企业经营者应每月记录使用涂料、稀释剂、固化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的名称、厂家、品牌、型号、购入量、使用量和库存量等资料。DB44/814-2010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确定排气简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外推法排气筒高度低于15m,用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按下式计算:Q=Q(h/15)2
式中:
g—排气简vocs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Q。—表1所列的某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h—排气简的高度,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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