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8 16-2010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44/8 16-2010
中文名称: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标准类别:地方标准(D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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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
挥发性
有机
化合物
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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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DB44/8 16-2010 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DB44/816-2010
标准压缩包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ICS1304040
广东省地方
DB44/816-2010
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surface coating of automobilemanufacturing industry
(发布稿)
2010-10-22发布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0-11-01实施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
4.1污染源界定
4.2时段划分
5技术内容..
5.1汽车制造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的VOCs排放量限值5.2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
5.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浓度限值5.4排气简高度与排放速率要求
.监测
6.1布点..
6.2采样分析...
6.4监测工况要求bzxZ.net
7标准实施..
附录A(规范性附录)
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附录B
(规范性附录)
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的VOCs排放量核算,附录C(资料性附录)
确定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内插法和外推法附录D(资料性附录)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附录E(规范性附录)VOCs监测方法参考文献
DB44/816-2010
DB44/816-2010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制造业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简称VOCs)排放量限值,工艺过程VOCs排放浓度限值及排放速率、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监测要求和汽车制造业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本标准依据GB/T1.1-2009规则进行起草。自本标准各时段排放限值实施之日起,替代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相应的内容。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华南理工大学、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叶代启、张永波、杨利娴、陈晓珊、王明旭、张晖、刘剑筠。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2010年10月22日批准。本标准于2010年10月22日首次发布。I
DB44/816-201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广东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污染排放控制,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促进汽车制造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II
1范围
DB44/816-2010
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辖区内汽车制造业生产过程中表面涂装作业的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汽车制造企业VOCs排放控制,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污染源的VOCs排放控制。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3186色漆、清漆和色漆与清漆用原材料取样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T15089
GB/T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
GB24409
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HJ/T1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HJ/T55大气污染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汽车automobile
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者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主要用于: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牵引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的车辆:特殊用途本术语还包括:a)与电力线相连的车辆,如无轨电车;b)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kg的车辆。3.2
表面涂装surfacecoating
为保护或装饰车体,在其表面覆以膜层的过程。3.3
烘干室dryingroom
加热、烘烤使车体表面涂料产生聚合、干燥或固化的场所。3.4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在101325Pa标准大气压下,任何沸点低于或等于250℃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3.5
标准状态standard state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GB16297-1996,定义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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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aximumacceptableemissionconcentration经处理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GB16297-1996,定义3.2]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maximumacceptableemissionrate一定高度的排气简任何1h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GB16297-1996,定义3.3]
无组织排放fugitiveemission
不经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视为无组织排放。3.9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concentrationlimitatfugitiveemissionreferencepoint标准状态下,监控点(根据HJ/T55确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h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3.10
排气筒高度emissionpipeheight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简出口处的高度。[GB 16297-1996,定义3.10]
汽车制造涂装生产线VoCs排放总量totalVoCsemissionofautomobilesurfacecoatingline涂装工艺从电泳(或者其他任何类型的底漆涂装)开始,到最后的面涂罩光、修补、注蜡所有工艺阶段的VOCs排放量,以及溶剂用作工艺设备(喷漆室、其他固定设备)的清洗(既包括在线清洗也包括停机清洗)的合计排放量。
4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
4.1污染源界定
现有源是指本标准实施之日(2010年11月01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获批准的污染源;新源是指自本标准实施之日(2010年11月0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污染源。
4.2时段划分
4.2.1现有源和新源分时段执行不同的排放限值。现有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执行第I时段限值,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第II时段限值:新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第I时段限值。
4.2.2排放限值、技术与管理规定未划分时段的,则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5技术内容
5.1汽车制造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的VOCs排放量限值汽车制造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的VOCs排放量不应超过表1规定的限值。2
车型范围
乘用车
货车驾驶仓
货车、厢式货车
表1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的VOCs排放量限值单位涂装面积的
VOCs排放量限值
1时段
Ⅱ时段
指GB/T15089规定的M1类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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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GB/T15089规定的N2、N3类车的驾驶仓。指GB/T15089规定的NI、N2、N3类车,不包括驾驶仓。指GB/T15089规定的M2、M3类车。注:根据GB/T15089的规定,M1、M2、M3、N1、N2、N3类车定义如下:M1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9座的载客汽车:M2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kg的载客汽车;M3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5,000kg的载客汽车:N1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汽车:N2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但不超过12,000kg的载货汽车:N3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12,000kg的载货汽车。2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
烘干室排气应安装废气净化装置进行处理,其VOCs的总去除效率应达到90%,排气筒排放的总VOCs浓度限值为50mg/m。其它排气筒排放的VOCs浓度限值应符合表2规定。表2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
其它排气筒排放浓度限
(mg/m)
1时段
甲苯与二甲苯
合计a
苯系物”
总voCs
ⅡI时段
与排气筒高度对应的VOCs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15m
1时段
ⅡI时段
1时段
ⅡI时段
1时段
ⅡI时段
苯系物指单环芳烃中的甲苯、二甲苯、三甲苯合计。甲苯与二甲苯合计、苯系物中二甲苯的排放速率不得超过GB16297规定的二甲苯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15m,30m,60m高排气简,分别不得超过1.0kg/h,6.9kg/h,27kg/h,其余高度排气筒的二甲苯排放速率限值,以内插法计算,内插法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D。5.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浓度限值汽车制造企业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浓度限值应符合表3的规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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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浓度限值污染物项目
二甲苯
三甲苯
总voCs
5.4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要求
浓度限值
(mg/m2)
5.4.1排气筒高度一般不应低于15m,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其排放速率限值按表2所列对应排放速率限值的外推法计算结果的50%执行。外推法计算公式参见附录C。5.4.2排气筒高度处于表2所列的两个排气筒高度之间时,其执行的最高充许排放速率以内插法计算,内插法计算式参见本标准附录C。排气筒高度大于60m,按照60m高度的排放限值执行。5.4.3排气筒高度除须遵守5.4.1的要求外建筑5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筒
企业排气筒高度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最高表2所列对应排放速率限值的50%执行,按表
5.4.4企业内有多根排放含VOCs废气的排气筒的工艺过程产生)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两根排放相同污染物(不论其是否由同一生产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供品度租:
以上的近距离排气简,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简,依次与第三、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参见附录D。6监测
6.1布点
6.1.1排气筒VOCS监测的采样点数目及采样点位置的设置应按照GB/T16157执行。6.1.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数目及点位设置应按照HJ/T55执行。6.2采样分析
6.2.1排气筒应设置永久性采样口,安装符合HJ/T1要求的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并满足GB/T16157规定的采样条件。
6.2.2排气简中VOCs浓度限值是指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可以任何连续1h的采样获得的浓度值:或在任何1h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并计算平均值6.2.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和参照点的采样,一般采用连续1h采样获得的浓度值。6.2.4对于间歇性排放且排放时间小于1h,则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监测,或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并计平均值。
6.2.5VOCs的分析测定应按照表4规定执行。表4VOCs监测方法
污染物项目
(对、间、邻)二甲苯
方法名称
气相色谱法”
污染物项目
(连、均、偏)三甲苯
总voCs
(续)
方法名称
气相色谱法
“测定方法标准暂参考所列方法,待国家发布相应的方法标准并实施后,停止使用。6.4监测工况要求
6.4.1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当时的运行工况相同DB44/816-2010
6.4.2生产设施应采用合理的通风措施,不得故意稀释排放。在国家未规定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暂以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是否达标的依据。标准实施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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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A.1汽车制造企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涂料VOCs含量应符合GB24409中的规定。A.2产生VOCs废气的生产工艺应设立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污染控制装置应与工艺设施同步运转,并且按照设计参数运行。A.3有机溶剂的使用和操作应尽可能设置于密闭工作间内以减少VOCs的无组织排放。A.4企业经营者应每月记录用于本标准附录B汽车制造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的VOCs排放量核算中的数据资料,以供主管单位核查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的VOCs排放量控制情况。需记录的数据包括:(1)含VOCs的原料名称,(2)每月原料的使用量,(3)原料中VOCs的含量,(4)每月含VOCs原料的回收量,(5)污染控制设备去除的VOCs量,(6)每月汽车底涂总面积。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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