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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T 1006-2014

基本信息

标准号: QB/T 1006-2014

中文名称:罐头食品检验规则

标准类别:轻工行业标准(Q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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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罐头食品 检验 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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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T 1006-2014 罐头食品检验规则 QB/T1006-2014 标准压缩包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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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TCS 67.040
分类号:X70
备案号:46053-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1006—2014
代替QB/T1006-1990
罐头食品检验规则
Inspection rules for canned food2014-05-06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2014-10-01实施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QB/T1006-2014
本标准代替QB/T1006一1990《罐头食品检验规则》,与QB/T1006-1990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删除标准适用范围中净含量5kg的限制:删除缺陷分类:
修改检验项H分类为A类检验项H和B类检验项目:修改交收检验为出厂检验;
根据净含量3个水平修改出厂检验的抽样方案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厦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中国罐头工业协会、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同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紫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真心罐头食品有限公司、厦门银鹭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丰岛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台州一罐食品有限公司、苏州市计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熊正河、高静、陈军、孙屏、仇凯、张蔚、李仲超、林东、谢德海、鼎曦、雷益聚、刘山国、陈亚妃、黄洪舰、王在彬、张磊。木标准于1990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1范围
罐头食品检验规则
QB/T1006—2014
本标准规定了舖头食品的检验项目分类、检验分类、组批、抽样、判定规则、转移规则和检验的暂停与恢复。
本标准适用于罐头食品的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2828.1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T2828.1-2012ISO2859-1:1999,IDT)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样本sanmple
取自一个批并且提供有关该批的信息的一个或一组产品。[GB/T2828.1—2012,定义3.1.15]3.2
样本量samplesize
样本中产品的数量。
[GB/T2828.1—2012,定义3.1.16]3.3
process average
过程平均
过程处于统计控制状态期间的质量水平。[GB/T2828.1—2012,定义3.1.25]3.4
接收质量限acceptancequalitylimit;AQL当一个连续系列批被提交验收抽样时,可允许的最差过程平均质量水平。[GB/T2828.1—2012,定义3.1.26]3.5
正常检验normalinspection
当过程平均优于接收质量限时抽样方案的一种使用法。此时抽样方案具有为保证生产方以高概率接收而设计的接收准则
注:当没有理由怀疑过程平均不同于某一可接收水平时,进行正常检验:[GB/T2828.1—2012,定义3.1.20]3.6
加严检验tightened inspection具有比相应正常检验抽样方案接收准则更严厉的接收准则的抽样方案的一种使用法。【GB/T2828.1—2012,定义3.1.21]1
QB/T1006-2014
4检验项目分类
4.1A类检验项目:满染物、真菌毒素、微生物4.2B类检验频目:感管要求、理化指标(相关5检验分类
出厂检验
食品添加剂等食品安全项
类检验项
目除外)。
5.1.1产品出厂前,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产品标准逐批检验,符合标准方可出出厂检验项目:
产晶标准规定的用卡出厂检验的微生物项目和B类检验项目5.1.2
5.2型式检验
一般情况下,每
至年应进行
1次,有下列情况之
新产品试制或
老产品转厂
生产的试制鉴定时
原料、工艺、
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等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
产装备等
质量时;
有以上,
产品停产3个月
出厂检验结果
复生产时
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国家质量监督
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
产品标准规定的A类和B类检验项目。6组批
6.1工艺条件、生产日期、班次、品种、规格相同的产品为批。6.2产量较小(班产量小于2000kg)时,可将相邻班次(工艺条件、品种,规格相同)的产品合并为一批。
7抽样
7.1出厂检验抽样此内容来自标准下载网
7.1.1样品以罐
7.1.2按7.13
7.1.3B类
采用GB/T2
净含量≤1
瓶、袋、
杯或盒为单位。对于大包装产品,样品以小包装的独立包装为单
规定的抽样方案或根据GB/T2828.1设计抽样方案捕样方案(不
水平为S-1或S-2,接收质量限(AQL为6.5.正常和如严检验抽样自的检验
328.1电规
比量(罐
4801~35000
1)合格判定数。
2)不合格判定数,
定的放宽抽样方案)应符合表1和表2的规定检验水平为S-1和AQL为6.5时的正常和加严检验抽样方案瓶、袋、杯、盒)
净含量≤5
401~17000
净含量≥5kg
≥2001
抽样量/(罐、
瓶、袋、杯,盒)
五常检验
加严检验
检验水平为S-2和AOL为6.5时的正常和加严检验抽样方案批量(罐、瓶
净含量≤ikg
480135000
1)合格判定数
2)不合格判定数,
袭、杯、盒)
1kg<净含量≤5kg净含量>5kg
≤500
501~2000
≥2001
抽样量)(罐
瓶、袋、杯、
正常检验
QB/T1006-2014
加严检验
现有一项A类检验项目不符合产品标准7.1.4A类检验项目和B类检验
项目用同一样本同时检验。发
时,应停止B类检验项目的检验
7.2型式检验抽样
7.2.1A类检验项目检验时,可从任一批产品中抽取2罐(瓶、袋、杯、盒)3罐(瓶袋、杯、
7.2.2B类俭验项目检验时,以出厂检验结果为依据,不再重复抽样8判定规则
8.1出厂检验判定规则
8.1.1由B类检验项目引起的不合格品数等于或小于对应的合格判完数时,判整批罐头为合格。若不
合格品数大丁或等于对应的不合格判定数时,判整批髓头为不合格。因净含量不符合标准判为不合格时,可经适当处理后再行复检
A类检验
当采用
质目中有
格品数为
骨格品数为
复检项目、检验水平和接收质量限仍按原要求,,以复检结果作为最终判定依
项指标不符合产品标准时,判整批罐头为不合格。型抽样方案时,应按下列程序判定:于1时,判整批罐头为不合格:
时,判整批罐头为合格:不合格品数大1,且相连的前!批产品的样本中未发现不合格品时,判整批罐头为格;合格品数为1,且该批属最初批中的批时,判整批罐头为不合格:不
合格品数为1,且紧相连的前:批产品的样本中至少有1个不合格品时,不
8.2型式检验判定规则
8.2.1A类
8.2.2B类检
验项旧中有
项指标不等合产品标准,判整批罐头验项目的判定与出厂检验判定规则和同8.3争议时判定规贝
不合格
判整批罐头为不合
若因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应委托仲裁单位复检,以复检结果作为最终判定结果。转移规则
9.1除非另有规定,在检验开始时使用正常检验!9.2从正常检验到加严检验
QB/T1006-2014
当进行止常检验时,若在连续不超过5批中有两批经初次检验(不包括再次提交检验批)不合格:则从下一批检验转到加严检验
9.3从加严检验到正常检验
当进行加严检验时,若连续5批经初次检验(不包括再次提交检验批)合格,则从下一批检验转到正常检验。
10检验的暂停与恢复
加严检验开始后,若不合格批数(不包括再次提交检验批)累计到5批,则暂停按产品标准进行的检验。
在暂停检验后,若生产方采取了措施,使提交检查批达到或超过产品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则经质量负责部门同意,可恢复检验,一般从加严检验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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