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T 3701.2-2013
基本信息
标准号:
SN/T 3701.2-2013
中文名称: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技术要求 第2部分皮及皮革处理、加工、制作用机器
标准类别:商检行业标准(SN)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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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进口
机电产品
检验
技术
皮革
处理
加工
制作
机器
标准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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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SN/T 3701.2-2013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技术要求 第2部分皮及皮革处理、加工、制作用机器
SN/T3701.2-2013
标准压缩包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SN/T3701.2-2013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技术要求
第2部分:皮及皮革处理加工、
制作用机器
Technical reguirements for the inspection of used electrical and mechanicalproductsforimport-Part2:Leatherhandling,processing,manufacturingmachines
2013-11-06发布
染屋宣真伪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4-06-01实施
SN/T3701《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技术要求》共分为3部分:第1部分:连续运货升降、输送机;一第2部分:皮及皮革处理、加工、制作用机器;一第3部分:电镀、电解或电泳设备及装置本部分为SN/T3701的第2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SN/T3701.2-2013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出人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起草。本部分主要起草人:何传贵、心杭、陆洋、包玮玮、叶盈、颜佳欢、陈彦丽。1范围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技术要求
第2部分:皮及皮革处理、加工、制作用机器
SN/T3701.2—2013
SN/T3701的本部分规定了进口旧皮及皮革处理、加工、制作用机器的技术要求。本部分适用于进口旧皮及皮革处理,加工、制作用机器的检验。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37662001液压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B5083—1999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226.1一2008机械电气安全机械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T9969-2008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
GB/T1280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6754机械安全急停
设计原则
GB18209.2-2010机械电先安全
指示、标志和操作第2部分标志要求GB18613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Z2.1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
3术语和定义
GB/T3766—2001、GB5083-—1999GB5226.1—2008,GB8978—1996、GB/T9969—2008GB/T12801、GB16754、GB18209.2—2010、GB18613、GB22.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皮及皮革处理、加工、制作用机器leatherhandling,processing,manufacturingmachines指在制革、毛皮制及其制品的加工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机械,包括机械设备、辅助机械设备及检测仪器等。
4技术要求
总要求
进口旧皮及皮革处理、加工、制作用机器应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参见附录A)和技术规范的安全,环境保护、能源效率、卫生健康强制性要求。技术性能及其他项目,合同有要求的应符合合同要求。SN/T3701.2—2013
同时,还应与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文件一致。4.2安全要求
4.2.1机械安全要求
4.2.1.1旧皮及皮革处理、加工、制作用机器在不影响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凡人体易接近的机械外形结构应平整、光滑,不应有易引起损伤的锐角、尖角、突出物、粗糙表面和可能刮伤身体、扯裂衣服的开口。
4.2.1.2危及操作者人身安全的机器设备、工作危险区,必须安装安全防护装置,采取安全技术措施:一一机器设备的转动零部件如传动带、转轴、传动链、链轮、带轮、齿轮等可能对人造成伤害的,必须设置防护罩;
机器设备的零部件如电动机、离合器、砂轮、联接件、紧固件等可能发生断裂、松动、脱落或机械能释放对人造成伤害的,必须设备防护罩(套)或防松装置;各类工作危险区如运转中的转鼓、大型运转设备、电气设备等,必须选择栏、网、罩、算等适宜的防护装置,并设置工作平台、扶梯和警戒标志;刀轴类机器、剖层机及轴式送料机构,必须在供料、传送辊前设置安全防护装置。4.2.1.3当发生危险不能迅速通过控制开关来停止设备运行终止危险时,须配置紧急停车装置。4.2.1.4具有液压系统的机器设备:—必须有过载保护装置;
一最大油压不得超过系统内所使用元件的安全工作压力:所使用的压力表显示装置应清晰、灵敏、准确、可靠,并应定期检验。4.2.2电气安全要求
设备的控制和调节装置应运行可靠,符合GB5083一1999中5.6.1的要求。4.2.2.1
设备的保护联接电路具有连续性,接点都应有标记,符合GB5226.1一2008中8.2的要求。保护导线、中线颜色明显、正确,符合GB5226.1一2008中13.2.2、13.2.3的要求。4.2.2.4急停按钮应用红色,符合GB5226.1-—2008中10.2.1的要求。4.2.2.5设备应具有足够的电气绝缘性能,符合GB5226.1一2008中18.3、18.4的要求。4.3卫生健康要求
转鼓、震葛拉软机、摆式重革打光机、空气压缩机、真空泵等高噪声设备,噪声应符合4.3.1
GB/T12801的要求。
4.3.2磨革、气流除尘、刷辑除尘、干削匀、多刀铲软等伴随有粉尘产生的工序,其所用的机器设备应配备有效的通风除尘集尘系统,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应符合GBZ2.1的要求。4.3.3设备的外观应整洁,无漏水、漏油,不能附带或者夹带污物、泥土等。4.4环境保护要求
进口旧皮及皮革处理、加工、制作用机器水污染物排放符合GB8978一1996的要求。4.5
能源效率要求
进口旧皮及皮革处理、加工、制作用机器采用的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应符合GB18613的要求。
5检验
检验方式
进口旧皮及皮革处理、加工、制作用机器检验采用全数检验方式。5.2检验环节
SN/T3701.2—2013
根据不同情况,旧皮及皮革处理、加工、制作用机器的检验阶段分为装运前检验、到货检验。5.3检验要求
检验项目的设定分为重点检验项目和一般检验项目。重点检验项目应视作必检项目,一般检验项目可视实际情况选择检验。
旧皮及皮革处理、加工、制作用机器检验应按照表1规定的检验项目、检验内容、检验依据、检验方法,在相应的检验阶段实施检验。表1进口旧皮及皮革处理、加工、制作用机器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和检验要求检验项目
*1.标志
%4.机械
检验内容
设备名称、型号、制
造商、制造日期应与
备索材料相符
指示文字应采用
使用说明书、技术说
明书内容齐全、正确
凡人体易接近的机
械外形结构应平整:
1)对运动传递部件,
如皮带轮、皮带、齿
轮、导轨、齿杆、传动
轴产生的危险的防
护,应采用固定式防
护装置或活动式联
锁防护装置
2)各类工作危险区
如运转中的转鼓、大
型运转设备、电气设
备等,必须选择栏、
网、罩、算等适宜的
防护装置,并设置工
作平台、扶梯和警戒
检验依据
备案材料
GB18209.2—2010中5.1
GB/T9969—2008第3章
GB5083—1999中5.4
检验方法
实施检验的阶段
SN/T3701.2—2013
检验项目
*4,机械
#5.电气
检验内容
3)刀轴类机器、剖层
机及轴式送料机构,
必须在供料、传送辊
前设置安全防护
4)设备上供人员作
业的工作位置应安
全可靠
5)急停功能运作上
安全可靠
6)急停装置易于
7)最大油压不得超
过系统内所使用元
件的安全工作压力;
必须有过载保护
1)设备的控制和调
节装置应可靠
2)设备的保护联接
电路应安全可靠,其
电路连续性、端子符
号应符合要求
3)保护导线、中线颤
色正确
4)指示灯、按钮颜色
5)控制设备有足够
的能力防止外界固
体物和液体的侵入,
且应充分防止粉尘、
冷却波和切屑
6)设备应具有良好
的电气绝缘性能
表1(续)
检验依据
GB50831999电5.7
GB16754—2008中41.
GB16754-2008中4.4
GB/3766-2001中4.3
GB5226.1-2008
中10.3.2.10.2.1
GB5226.1—2008中11.3
GB5226.1—2008
中18.3,1.8.4
检验方法
实施检验的阶段
检验项目
检验内容
设备噪声不得超过
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免费标准bzxz.net
同时执行GB8978-
1996中表1、表4
和表5的规定
表1(续)
检验依据
GB/T12801-2008
GB8978-1996
中4.2.2.2
检验方法
资料审查
SN/T3701.2-—2013
实施检验的阶段
注:“检验项目\栏中标注“*\的为重点检验项目:“实施检验的阶段\栏中\A\为装运前检验阶段,“B\为到货检验阶段。
SN/T3701.2—2013
(资料性附录)
进口旧皮及皮革处理、加工、制作用机器时需遵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进口旧皮及皮革处理、加工、制作用机器时需遵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a)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晶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年第37号令);《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年第53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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