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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S7001-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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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号: TSG S7001-2013

中文名称:客运索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标准类别:其他行业标准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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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客运 索道 监督 检验 定期检验 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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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S7001-2013 客运索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TSGS7001-2013 标准压缩包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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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S7001-2013
客运索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Regulation for Supervisory Inspection and PeriodicaInspectionofPassengerRopeway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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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S7001-2013
客运索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Regulation for Supervisory Inspection and PeriodicalInspectionof PassengerRopeway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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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S70012013
2012年4月,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安全技术规范制修订计划,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客运索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起草任务书。2012年6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了起草组第一次工作会议,讨论了本规则的制定原则、结构框架、内容要求等,确定了工作分工和时间进度要求。2012年11月,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了第二次工作会议,对起草的初稿进行了研讨和修改,并于2013年4月提交了规则的征求意见稿。2013年5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321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13年5月,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客运索道分委会在湖南省张家界召开工作会议,对本规则进行了审议。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和专家审议意见,起草组对本规则进行了相应修改,并形成了报批稿。2013年12月31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在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兼顾我国客运索道检验的工作现状,保留现行客运索道检验规则整体框架和大部分可行内容,按照“大规范”的思路,将《客运架空索道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326号)《客运缆车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规则》(TSGS7002一2005)、《客运拖牵索道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规则》(TSGS7001一2004)重新整合成一个规则。本规则规定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定义、性质、适用范围和定检周期,以及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等。本规则主要起章单位和人员如下: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国家客运架空索道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
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北京起重运辅机械设计研究院
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北方车辆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八大处索道有限公司
葫芦岛市锦杨索道安装有限公司泰安市索道安装公司
张宏伟詹蕴鑫
徐伟张强吴鸿启蘭鸿达
罗原张晓文
陈雁新
胡英禅佟舟
林永刚
盛英勇
王树林
李英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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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索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目
附件A
客运索道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自检的内容、要求与方法附件B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附件C客运索道监督检验报告(格式)附件D
客运索道定期检验报告(格式)
附件E安全检验标志(样式)
TSGS7001-2013
(53)
(60)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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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索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S7001-2013
第一条为了规范客运索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规定的监督检验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在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下简称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依据本规则规定对客运索道施工过程进行的检验。
本规则规定的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在使用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依据本规则规定对在用客运索道定期进行的检验,定期检验分为全面检验和年度检验。第三条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是对客运索道生产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开展自查自检工作、自主确认客运索道运行安全等工作进行的监督验证性检验。
客运索道施工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自检报告的结论,是对设备安全状况的判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的结论,是对客运索道施工和使用单位落实相关责任、自主确定设备安全等工作质量的综合判定。第四条新建、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的客运索道,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监督检验:在用客运索道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实施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的客运索道进行监督检验时,改造或者重大修理涉及的项目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A的监督检验要求进行,其他项目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A的全面检验要求进行。发生自然灾害、人为破坏、重大设备事故影响安全技术性能以及停用1年以上重新启用的客运索道(不包括拖牵索道),由使用单位自检合格后向检验机构申请全面检验;需要进行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的,应当进行监督检验。第五条客运架空索道和客运缆车监督检验合格后,每3年进行1次全面检验,期间的2个年度,每年进行1次年度检验。客运拖牵索道不进行全面检验,每年进行1次年度检验。检验时间不得超过安全检验标志上注明的“下次检验日期”。“下次检验日期”以监督检验或者停用1年后重新进行全面检验的检验合格报告签发日期为基准,按自然年类推,不因本周期内提前检验、复检或者逾期检验而变动。客运索道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实施。
第六条客运索道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TSGS7001—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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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在安全检验标志注明的*下次检验日期”前1个月,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第七条安装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对各个站房内索道设备基础和线路支架基础进行检查并查验其土建工程相关验收文件,确认所安装设备与设计文件的一致性。
改造、重大修理单位应当根据改造、重大修理方案,按照前款的要求对涉及项目中的基础和有关设备进行检查、确认。施工现场持证作业人员数量不得少于2人。第八条对于监督检验,施工单位和整机制造单位应当保证施工和调试工作的质量,真实,准确地出具施工自检报告。对于定期检验,使用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施工单位,整机制造单位,应当保证日常维护保养质量,真实、准确地出具定期自检报告。各类自检项目应当不少于本规则附件A规定的检验项目。自检报告应当在检验人员实施现场检验前完成。
第九条申请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的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应当向检验人员提供符合本规则要求的有关资料和文件(以下简称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同时安排相关人员配合检验人员实施检验。第十条客运索道检验项目分为以下A、B、C三类:(一)A类项目,是检验机构在现场检验前,对受检单位提供的施工前、施工过程中、施工完成后的资料进行审查的项目(详见附件A检验项目1.1,1.2和1.3):未经检验机构审查通过,施工单位不得开始施工或者转人下一个阶段的工作。(二)B类项目,是检验机构按照本规则的相应规定,进行现场检验的项目。(三)C类项日,是检验机构按照本规则的相应规定,对自检记录、报告或资料进行审查的项目。
对于A类和C类项目,检验人员如果对某项自检结果有质疑,可以对该项目进行现场检验。
第十一条现场检验应当由不少于2名具有客运索道检验员以上(含检验员)资格的人员实施。检验人员不得参与客运索道的施工或者调整工作。第十二条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检验作业必需的个体安全防护用品。受检单位应当负责检验现场周围设施的安全防护。第十三条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安全可靠的爬梯、平台等设施,保证检验人员正常工作:(二)输人电压的波动范围为额定电压值的0.9倍~1.1倍:(三)环境温度、湿度保持在客运索道正常运行及检验设备和计量器具正常工作所要求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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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雨、雪、风力等室外气候条件满足客运索道正常运行的要求:(五)试验用载荷满足附件A中负荷试验的要求:(六)客运索道停止运营,每个站房人口处设置警示牌。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客运索道,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并且向受检单位书面说明原因。第十四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制定检验作业指导文件,发布统一格式的检验记录。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将检验情况如实记录在检验记录上,不得漏检、漏记和错记。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应当填写实测数据,未要求测试数据但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应当简要说明。既无测试数据又不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可以使用统一规定的标记,表明“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原始记录应当有检验人员签字,并且注明检验日期。第十五条对于每个A类项目,检验人员应当在审查结束后,分别向受检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1)》(格式见附件B,以下简称《通知书(1)》)。《通知书(1)》的结论按照以下两种情况判定:(一)受检单位提供的资料符合要求的,结论为“合格”:(二)受检单位提供的资料欠缺、无效或者发现不符合要求的,结论为“不合格”。
从检验人员接收受检单位送交的资料到出具《通知书(1)》的时间,应当不超过10个工作日。
施工单位在取得每个注有“合格”结论的《通知书(1)》后,方可开始施工或者转入下一个阶段的工作。
第十六条检验人员应当在监督检验的现场检验阶段结束后,向受检单位出具《通知书(1)》,其结论按照以下两种情况判定:(一)检验项目全部合格的,结论为“合格”:(二)检验项目存在整改项的,结论为“不合格”。第十七条检验人员应当在定期检验结束后,按照以下三种情况,分别向受检单位出具通知书:
(一)检验项目全部合格的,出具《通知书()》,结论为“合格”;(二)有重要项目(附件A中带※号标注的内容)需要整改或者一般项目整改项超过8项(客运拖牵索道为5项)的,出具《通知书(1)》,结论为“不合格”;(三)一般项目整改项不超过8项(客运拖牵索道为5项》,且重要项目全部合格的,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2)》(格式见附件B,以下简称《通知书(2)》),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八条《通知书(1)》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人员应当在《通知书(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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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提出全部整改项目,受检单位应当补充提供相关资料或者对整改项目进行整改:对于定期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使用单位应当停止使用第十九条检验人员应当在《通知书(2)》上提出全部整改项目和完成时限。整改完成时限一般为1个月,经请示检验机构同意后可以延长至3个月,但不得超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注明的“下次检验日期”。使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报告,包括已经填写处理结果的《通知书(2)》和相关见证材料等,报送检验机构。从接到《通知书(2)》开始到取得检验报告为止,使用单位应当在此期间针对整改项目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监护使用客运索道。
第二十条检验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对整改报告进行确认。无法确认或者有质疑时,可以对该整改项目实施现场查验,确认其是否符合要求。A类项目需要整改的,检验机构应当在确认其整改合格后,重新出具注有“合格”结论的《通知书(1)》。
监督检验的B、C类项目需要整改的,受检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将整改报告报送检验机构。超过规定时限时,受检单位应当重新申请检验,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对全部B、C类项目重新进行检验。第二十一条以下情况,检验机构应当向受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一)《通知书(1)》结论为“合格”或者“不合格”时(注1):(二)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检验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后:(三)受检单位超出《通知书(2)》规定时限未提供整改报告时。检验机构应当在检验工作完成后或者对整改情况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附件C和附件D的规定,结论页应当有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注1:对于每个A类项目,检验机构只出具《通知书(1)》,不出具检验报告,待现场检验结束后,再出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二条检验报告附页中,“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和“备注”栏按照以下要求填写:
(一)A类和C类项目,判定为合格的,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资料符合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的,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资料不符合要求”:对某项自检结果有质疑并对该项目进行了检验的,按照本条第(二)项要求填写相应内容:(二)B类项目,有测试数据要求的,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实测或者计算处理后的数据;没有测试数据要求,经检验符合要求的,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符合要求”;经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填写“不符合要求”;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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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在“检验结果”栏中做简要说明,可附页描述,“检验结果”栏中填写“见附页Xx\,(四)不适用的项目,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无此项”:五)“检验结论”栏根据“检验结果”填写“合格”、“不合格”、“无此项”:
(六)《通知书(1)》或者《通知书(2)》中提出的整改项目整改完成并经检验人员确认合格后,在“备注”一栏中填写“整改合格”;如果整改项目经检验人员现场查验确认合格后,在“备注”一栏中填写“复检合格”。第二十三条检验报告结论,有“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四种,按照以下要求填写:(一)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时,《通知书(1)》结论为“合格”的,检验报告的结论为“合格”;
(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时,《通知书(1)》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机构应当在检验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待受检单位完成全部整改后,按照本条(三)和(四)项的规定再出具检验报告;(三)监督检验时,受检单位完成《通知书(1)》上提出的全部整改项目,经检验人员确认符合要求的,检验报告结论为“合格”,确认不符合要求的,检验报告结论为“不合格”:如部分或者全部整改项目由检验人员实施了现场查验,确认符合要求的,检验报告结论为“复检合格”,确认不符合要求的,检验报告结论为“复检不合格”:
(四)定期检验时,受检单位完成《通知书(1)》上提出的全部整改项目或者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通知书(2)》上提出的全部整改项目,经检验人员确认符合要求的,检验报告结论为“合格”,不符合要求的,检验报告结论为“不合格”:如部分或者全部整改项目由检验人员实施了现场查验,确认符合要求的,检验报告结论为“复检合格”,确认不符合要求的,检验报告结论为“复检不合格”;(五)定期检验时,受检单位未在《通知书(2)》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的,检验报告的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报告结论为“合格”或者“复检合格”的客运索道,需要在特定限制条件下运行的,应当注明限制条件。第二十四条检验合格的客运索道,检验机构应当向使用单位出具安全检验标志(见附件E),包括标志牌和合格标签。标志牌由实施监督检验的机构提供,合格标签由本年度实施检验的机构出具。使用单位应当将合格标签粘贴在标志牌的相应位置。
第二十五条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机构应当保存相关检验资料,存档时间不-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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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手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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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本规则实施前投人使用的客运索道(以下简称在用的旧索道),其定期检验或者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按照附件A中带“△”号标注的内容进行检验。第二十七条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认为需要增加本规则规定以外的检验项目时,应当经检验机构同意后,在通知书上提出要求。遇有特殊型式或者技术情况的客运索道,检验机构可以依据本规则及有关法规、规范及相应标准,确定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并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开展检验工作。第二十八条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在检验结束后及时报告设备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第三十九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规则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原《客运架空索道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326号)、《客运缆车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规则》(TSGS70022005)和《客运拖牵索道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规则》(TSGS7001一2004)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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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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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索道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自检的内容、要求与方法检验项目
检验内容与要求
(1)新建客运索道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批准):
2)安装单位的安装许可证,许
可范围能够覆盖所安装客运索
(3)制造许可证或者《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其范围能够覆盖所提供设备的相应参
数(改造和重大修理时只提供新增加或者更换部件的制造许可免费标准下载网bzxz
(4)设计文件鉴定报告:
(5)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
(6)改造或者重大修理所涉及的
零部件清单:
(7)安装技术文件(包括安装说明书和施工方案):
(8)设备开箱检查记录,设备安装单位应当检查所安装的设备
是否与图纸资料相符;
(9)线路支架和站内设备安装基
础检查报告。架空索道基础的尺寸精度要求应当符合GB12352
—2007《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规
范》(以下简称(规范1》)中
10.1.4规定;缆车基础的尺寸精度要求应当符合GB19402-
2012《客运地面缆车安全要求》(以下简称《规范2))中10.1.4规定
检验方法
施工前,检验人
员查阅受检单位
送交的资料
定期检验
全面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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