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71.100.40
分类号:Y43
备案号:46797-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4748-2014
Dental floss
2014-07-09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014-11-01实施
QB/T4748-2014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中对牙线断裂强力的要求及测定方法参照ISO28158:2010《牙科学-牙线棒》。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牙膏蜡制品标准化中心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广州薇美姿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高露洁棕榄(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市中汉口腔用品有限公司、国家轻工业牙膏蜡制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敏珊、姜宜凡、钟锡基、孟玉。1范围
免费标准下载网bzxz本标准规定了牙线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本标准适用于可作为辅助清洁牙齿的不带柄、可连续供线的牙线产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
QB/T4748—2014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9342牙刷
GB/T6682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GB22115牙育用原料规范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化妆品卫生规范》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牙线dentalfloss
由合成纤维或其他材料制成,或添加香料、色素、活性成分等,用来清洁牙齿邻面附着物的线。4要求
4.1产品用原料
生产牙线所使用的原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牙线的添加物应符合GB22115。
4.2卫生指标
牙线的卫生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
菌落总数/(CFU/g)
霉菌与酵母菌/(CFU/g)
微生物指标
有害物质限量
粪大肠菌群/g
铜绿假单胞菌/g
金黄色葡萄球菌/g
铅(Pb)含量/(mg/kg)
砷(As)含量/(mg/kg)
4.3感官指标、物理性能
牙线的感官指标、物理性能应符合表2的要求。要求
不应检出
不应检出
不应检出
QB/T4748—2014
感官指标
物理性能
脱色试验(只适用于添加色素的牙线)牙线断裂强力
4.4定量包装
牙线不应有明显绒毛、线松
牙线应清洁、无污物
牙线应通过脱色试验
保持1kg负重,10s内不应现牙线断裂牙线的定量包装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
4.5包装外观
包装应光洁、端正,图案印刷应清晰,套色应准确:包装应平整,,无开裂、开胶现象。
5试验方法
本标准所用的水,除特殊规定外,均为符合GB/T6682规定的水5.1微生物指标
5.1.1试样制备
在无菌条件下,取一卷牙线头部、中部及尾部样品剪成小段,共计1.0g,置于9.0mL灭菌生理盐水中,摇匀,作为检液,备用。5.1.2、测定程序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化妆品卫生规范》相关规定进行。5.2有害物质限量
按GB19342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5.3感官指标
5.3.1脱色试验:用充分漫透65%乙醇的棉花,在牙线上用力往返擦拭100次目测观察棉花上是否有颜色。
5.3.2目测检香牙线是否符合表2中外观项的要求。5.4牙线断裂强力
仪器装置
a)持器:应具有调节装置,使其在夹持牙线时需给予适当的夹持力,以防止牙线滑移:夹持器钳口与试样接触的表面可有一层衬面,使试样在夹持区域内的滑移或损伤降低到最小程度;b)挂钩:拉伸强度不低于
100N,表面光滑,直径(3.0±0.5)mmc)挂绳:拉伸强度不低于100N;d)码:
加挂钩、
e)容器
f)其他
量为1kg:
挂绳总质
中浸渍试样
用手水
代验工具
5.4.2试样制备
试验所需的秒表、支撑装置等
剪取10根长度不小于50cm的牙线,分别漫入温度(37土2)C的蒸馏水或去离子水中,浸泡时间90s100s。
5.4.3试验温度
试验温度保持在(23土5)
5.4.4操作步骤
a)连接挂钩、挂绳、码作为重量装置,下置支撑装置;2
QB/T4748-2014
b)用手取出1根牙线试样,快速甩动两次去除样品表面多余水分,将牙线置于夹持器内,保证牙线水平,夹持器两端距牙线中心水平距离为(20土1)mm:c)试样完成浸润后第55s~60s,在牙线中间位置悬挂重量装置,调节支撑装置使重量装置完全垂直伸展后挂钩刚好接触牙线(见图1):d)缓慢移除支撑装置后(支撑装置不可过快移除,以免牙线承受拉力突然增加)开始计时,使试样保持负重10s~11s
按上述条件要求,重复测式其他9根牙线试样,观察牙线是否出现断裂现象说明:
-夹持器:
挂钩:
挂绳:
一支撑装置
5.5定量包装
按JIF 1070 的规定进行检验。
6检验规则
6.1检验分类
6.1.1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所有项目,正常生产时每12个月不应少于1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时: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c)产品停产6个月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QB/T4748—2014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1.2出厂检验
产品应经生产厂检验,并出具合格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应逐批进行,其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微生物指标中的菌落总数、定量包装及包装外观。6.2组批与抽样、判定规则
6.2.1产品按批交付,以相同原料、同一工艺条件生产的同一规格的成品为一批。6.2.2抽样:以箱为单位,根据批量大小,按表3确定样本。表3
批量/箱
501~1000
样本数量/箱
在交货地点或成品仓库随机抽取箱样本,验收包装质量时检查箱中的全部小包装,按4.5进行检验,合格总判定率为10%,然后从每箱中任取2中盒4中盒,再从每中盒中取出等量个数,使样本总数不少于24个。
6.2.3如检验不合格,可重新从两倍箱样本抽取样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6.2.4交收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用仲裁检验,仲裁结果为最后依据。7标志
7.1产品的销售包装上应有如下标志:a)产品名称、商标;
b)定量包装要求;
c)生产者名称、厂址:应为依法登记注册、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d)执行标准编号:
e)生产批号:应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能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具体标注方法由企业自定f)使用说明。
7.2产品外包装箱应有如下标志:a)产品名称;
b)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为依法登记注册、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c)装箱数量、毛重;
d)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e)包装箱规格:长(mm)X宽(mm)×高(mm):f)包装储运图示标志:企业应根据产品实际要求标注。QB/T4748-2014
华人民共和国
轻工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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