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R02:2015
基本信息
标准号:
CNAS-R02:2015
中文名称:公正性和保密规则
标准类别:其他行业标准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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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CNAS-R02:2015 公正性和保密规则
CNAS-R02: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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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CNAS-R02
公正性和保密规则
Rules for Impartiality and Confidentiality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2015年06月01日发布
2015年06月01日实施
CNAS-R02:2015
目的与范围www.bzxz.net
公正性和保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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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为确保认可工作的公正性,维护申请人和获准认可机构的信息保密权利,特制订本规则。
1.2本规则规定了在认可工作中应遵循的公正性及保密方面的原则与要求,适用于CNAS在认可工作中涉及的所有过程及活动。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适用引用的版本;未注明日期的,适用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CNAS-JO1《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GB/T27000-2006《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ISO/IEC17000:2004)GB/T27011-2005《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ISO/EC17011:2004)3术语和定义
本规则引用GB/T27000、GB/T27011中的有关术语并采用下列定义:3.1申请人:正在寻求CNAS认可的机构。3.2获准认可机构:已获得CNAS认可资格的机构、3.3评审员:CNAS指派的,单独或作为评审组成员对申请人或已认可机构实施评审的人员。
4公正性
4.1CNAS在组织结构、方针政策制定、评审过程及认可决定等方面,充分体现和保证认可工作的公正性。
4.2凡自愿提出申请,符合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CNAS认可要求的机构,无论其规模、隶属关系、经济状况如何,均有权获得认可。CNAS不以已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的数量作为认可的限制条件。2015年06月01日发布
2015年06月01日实施
CNAS-R02: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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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决定CNAS方针、政策的全体委员会、执行委员会、认证机构专门委员会、实验室专门委员会、检验机构专门委员会由与认可有关的利益方代表组成,任何一方代表均不占支配地位。
4.4CNAS的认可决定和申诉裁定通过公正投票方式,由具备能力且未参与相关评审的人员作出。
4.5CNAS及其认可相关人员不从事任何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活动,包括认可对象所从事的合格评定服务和咨询等其他商业活动。CNAS的活动不与咨询活动发生联系:CNAS也不以任何方式推荐使用任何咨询服务机构或人员。4.6当CNAS需要以共同拥有所有权或合同安排的方式,与其他法律实体合作时,CNAS将要求这些相关机构的活动也不得损害认可的保密性、客观性和公正性。4.7CNAS不接受任何影响认可工作公正性的经济资助。4.8CNAS的认可相关人员,包括全体委员会、执行委员会、认证机构专门委员会、实验室专门委员会、检验机构专门委员会、评定专门委员会、申诉专门委员会和最终用户专门委员会等相关的专门委员会委员、秘书处工作人员、评审员、技术专家等,在参与认可决定、从事评审或处理申、投诉前均须签署“公正性与保密声明”,承诺遵守各项公正性及保密守则,主动报告本人及所在机构与工作对象之间存在的或潜在的行政、经济、商务等方面的利害关系,并对公正性相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凡有利益冲突可能的人员均应主动回避。4.9CNAS要求所有可能影响认可过程和结果的人员客观履行职责,不受任何可能损害认可公正性的商业、财务和其他压力的影响。5保密
5.1CNAS对在认可过程中获得的有关申请人或获准认可的机构的商业、技术等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申请人或获认可机构的书面同意,CNAS均不对外透露其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要求,或者需要履行法定责任的除外。5.2CNAS所有与认可工作有关的人员,包括所有委员会的委员、秘书处的工作人员、评审员、技术专家以及其他参与认可活动的人员均须对在认可工作过程中获得的有关申请人或获准认可机构的信息保密。5.3CNAS应保密的信息包括:
a)申请人申请认可的资料及文件:2015年06月01日发布
2015年06月01日实施
CNAS-R02:2015
b)评审或其他认可过程中所获取的有关信息;c)申请人档案;
d)其它专门确定的保密信息,
在下列情况下,CNAS可以披露保密信息:a)得到获准认可的机构书面同意;b)履行法定责任。
5下列信息不属于CNAS保密范围: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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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NAS公布的关于获准认可机构认可状态的信息,包括获准认可、拒绝认可、暂缓认可、暂停或撤销认可资格、扩大或缩小认可范围的事实及认可范围的详细情况;
b)申请人或获准认可机构已公开或应公开的信息;C)CNAS从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有关申请人或获准认可机构的公开信息。2015年06月01日发布
2015年06月0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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