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RL01:2015
基本信息
标准号:
CNAS-RL01:2015
中文名称:实验室认可规则
标准类别:其他行业标准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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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RL01:2015 实验室认可规则
CNAS-RL01: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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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CNAS-RLO1
实验室认可规则
Rules for the Accreditation of Laboratorie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2015年10月01日发布
2015年11月01日实施
CNAS-RL01:2015
2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认可条件..
5认可流程...
5.1初次认可..
5.2扩大、缩小认可范围
5.3监督评审
5.4复评审..
6申请受理要求
7认可评审的要求
8.对多场所实验室认可的特殊要求8.1管理体系..
8.2申请及受理,
8.3认可评审..
8.4认可证书
9.认可变更的要求
9.1获准认可实验室的变更
9.2认可规则、认可准则的变更..10暂停、恢复、撤销和注销认可10.1暂停认可.
10.2恢复认可...
10.3撤销认可..
10.4注销认可..
11权利和义务.
11.1CNAS的权利和义务
11.2实验室的权利和义务
附录A:(资料性附录)CNAS-RL01:2015修订差异对照表2015年10月01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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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0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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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规范开展认可工作,遵循的原则是: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权威信誉、廉洁高效。认可规则是CNAS认可工作公正性和规范性的重要保障,本规则依据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规则规定了CNAS实验室认可体系运作的程序和要求,包括认可条件、认可流程、申请受理要求、评审要求、对多检测/校准/鉴定场所实验室认可的特殊要求、变更要求、暂停、恢复、撤销、注销认可以及CNAS和实验室的权利和义务本规则内容为强制性要求。
本规则中的“注\是对条款的解释和说明。本规则附录为资料性附录。
本规则于2006年制订,2007年第1次修订,2011年修订换版,2013年换版后第1次修订。本次为换版修订,本次修订对第5、9、10条的内容进行了增加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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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实验室认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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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则是CNAS和检测实验室、校准实验室、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简称鉴定机构)、医学实验室等认可活动相关方应遵循的程序规则。2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2.1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2.2
GB/T27000
GB/T27011
CNAS-R01
CNAS-R02
CNAS-R03
CNAS-RL02
CNAS-RL03
《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idtISO/IEC17000)《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idtISO/IEC1701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公正性与保密规则》
《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能力验证规则》
《实验室和检验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CNAS-RL04
《境外实验室和检验机构受理规则》3术语和定义
本规则引用GB/T27000和GB/T27011中的有关术语并采用下列定义:3.1认可条件:申请人为获得认可资格必须满足的全部要求。3.2申请人:正在寻求认可的机构。3.3实验室:从事检测、校准和/或鉴定活动的机构。3.4注销认可:当获准认可的机构自愿提出不再维持认可或认可有效期到期未获认可时,取消认可的过程。
3.5恢复认可:被暂停认可的获准认可机构,在CNAS规定的期限内已实施有效的纠正措施,经CNAS确认后,维持认可的过程。3.6授权签字人:经CNAS认可,可以签发带认可标识/联合标识的报告或证书的人员。
3.7能力验证:利用实验室间比对,按照预先制定的准则评价参加者的能力3.8实验室间比对:按照预先规定的条件,由两个或多个实验室对相同或类似的被测物品进行测量或检测、鉴定的组织、实施和评价。3.9测量审核:一个参加者对被测物品(材料或制品)进行实际测试,将测试结果与参考值进行比较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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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监督评审:CNAS为验证获准认可机构是否持续地符合认可条件而在认可有效期内安排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评审。3.11复评审:CNAS在认可有效期结束前对获准认可机构实施的全面评审,以确定是否持续符合认可条件,并将认可延续到下一个有效期。3.12认可评定:根据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的要求,对认可评审的结论及相关信息进行审查,并作出有关是否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或撤销认可资格的决定意见。3.13评审员:经CNAS指派的,单独或作为评审组成员对申请人和获准认可机构实施评审的人员。
3.14技术专家:CNAS指派的,就被评审的认可范围提供专门知识与技能的人员。3.15观察员:CNAS为特定目的派出的对评审活动进行现场观察的人员(不参与评审工作)。
3.16多场所实验室:具有同一个法人实体,在多个地址开展完整或部分检测、校准和鉴定活动的实验室。
4认可条件
申请人应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的前提下,自愿地申请认可。CNAS将对申请人申请的认可范围,依据有关认可准则等要求,实施评审并作出认可决定。申请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获得认可:a)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b)符合CNAS颁布的认可准则和相关要求:C)遵守CNAS认可规范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5认可流程
5.1初次认可
5.1.1意向申请
申请人可以用任何方式向CNAS秘书处表示认可意向,如来访、电话、传真以及其他电子通讯方式等。申请人需要时,CNAS秘书处应确保其能够得到最新版本的认可规范和其他有关文件。
5.1.2正式申请和受理
5.1.2.1申请人在自我评估满足认可条件后(具体要求见本规则第6条),按CNAS秘书处的要求提供申请资料,并交纳申请费用。5.1.2.2CNAS秘书处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5.1.2.3必要时,CNAS秘书处将安排初访以确定能否受理申请,初访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5.1.2.4在资料审查过程中,CNAS秘书处应将所发现的与认可条件不符合之处通知2015年10月01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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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但不做咨询。申请人应对提出的问题给予回复,超过1个月不回复的,将不予受理认可申请。回复后超过2个月仍不能满足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认可申请,注:“回复”是指对相关问题的澄清、说明,或拟实施整改的措施或计划。5.1.2.5一般情况下,CNAS秘书处在受理申请后,应在3个月内安排评审,但由于申请人的原因造成的延误除外。如果由于申请人自身的原因,在申请受理后3个月内不能接受现场评审,CNAS可终止认可过程,不予认可。5.1.3文件评审
5.1.3.1CNAS秘书处受理申请后,将安排评审组长审查申请资料。5.1.3.2只有当文件评审结果基本符合要求时,才可安排现场评审。5.1.3.3文件评审发现的问题,CNAS秘书处应反馈给申请人。5.1.3.4必要时,CNAS秘书处将安排预评审以确定能否安排现场评审,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5.1.4组建评审组
5.1.4.1CNAS秘书处以公正性原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范围(如检测/校准/鉴定专业领域、实验室检测/校准/鉴定场所与检测/校准/鉴定规模等)组建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评审组,并征得申请人同意。除非有证据表明某评审员有影响公正性的可能,否则申请人不得拒绝指定的评审员。5.1.4.2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CNAS的评审组安排的申请人,CNAS可终止认可过程,不予认可。
5.1.4.3需要时,CNAS秘书处可在评审组中委派观察员。5.1.5现场评审
5.1.5.1评审组依据CNAS的认可准则、规则和要求及有关技术标准对申请人申请范围内的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活动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应覆盖申请范围所涉及的所有活动及相关场所。现场评审时间和人员数量根据申请范围内检测/校准/鉴定场所、项目/参数、方法、标准/规范等的数量确定。5.1.5.2一般情况下,现场评审的过程是:a)首次会议:
b)现场参观(需要时):
C)现场取证:
d)评审组与申请方沟通评审情况:e)末次会议。
5.1.5.3评审组现场评审时,如发现被评审实验室在相关活动中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其它明显有损于CNAS声誉和权益的情况,应及时报告CNAS秘书处。如被评审实验室存在上述问题或未履行11.2条中规定的义务,情况严重时,CANS有权终止认可过程,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5.1.5.4评审组长应在现场评审末次会议上,将现场评审结果提交给被评审实验室。2015年10月01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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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5对于评审中发现的不符合,被评审实验室应及时实施纠正,需要时采取纠正措施,纠正/纠正措施通常应在2个月内完成。评审组应对纠正/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如需进行现场验证时,被评审实验室应予配合,支付评审费,并承担其他相关费用。
5.1.5.6纠正/纠正措施验证完毕后,评审组长将最终评审报告和推荐意见报CNAS秘书处。
5.1.6认可评定
5.1.6.1CNAS秘书处将对评审报告、相关信息及评审组的推荐意见进行符合性审查,必要时要求实验室提供补充证据,向评定专门委员会提出是否推荐认可的建议。5.1.6.2CNAS秘书处提出的建议与评审组的推荐意见不一致时,CNAS秘书处应将不一致之处通报被评审实验室和评审组。5.1.6.3CNAS秘书处负责将评审报告、相关信息及推荐意见提交给评定专门委员会评定专门委员会对申请人与认可要求的符合性进行评价并作出评定结论。评定结论可以是以下四种情况之一:
a)予以认可:
b)部分认可;
c)不予认可;
d)补充证据或信息,再行评定。5.1.6.4CNAS秘书长或授权人根据评定结论作出认可决定。5.1.6.5当CNAS对实验室作出不予认可或部分认可的决定后,实验室再次提交认可申请时,根据不同情况须满足以下要求:a)由于诚信问题而不予认可的实验室,须在作出认可决定之日起24个月后,才能再次提交认可申请,同时CNAS保留不再接受其认可申请的权利:注:如果现场评审发现实验室多项申请认可的项目/参数不具备申请时所声明的能力,则适用此条,不适用c)条。b)由于实验室管理体系不能有效运行而不予认可的实验室,自作出认可决定之日起,实验室管理体系须有效运行6个月后,才能再次提交认可申请:c)由于实验室申请认可的技术能力不能满足要求,例如人员、设备、环境设施等,而不予认可或部分认可的实验室,对于不予认可的技术能力须在自我评估满足要求后,才能再次提交认可申请,同时还须提供满足要求的相关证据。注:此条仅适用于个别能力不予认可,如果是多项能力不予认可,则适用于a)条。
5.1.7发证与公布
5.1.7.1CNAS秘书处向获准认可实验室颁发认可证书以及认可决定书,认可证书有效期一般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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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2CNAS秘书处负责公布获准认可实验室的基本信息、认可范围和授权签字人等内容,并将其列入获准认可实验室名录(该名录可以是电子方式),予以公布注:英文证书附件根据实验室自愿申请来提供。5.2扩大、缩小认可范围
5.2.1扩大认可范围
5.2.1.1获准认可实验室在认可有效期内可以向CNAS秘书处提出扩大认可范围的电请。
注:对于不能满足认可要求或违反认可规定而被暂停认可的实验室,在其恢复认可资格前,CNAS不受理其扩大认可范围申请。5.2.1.2下列情形之一(但不限于)均属于扩大认可范围:a)增加检测/校准/鉴定方法、依据标准/规范、检测/鉴定对象/校准仪器、项目/参数;
注:增加等同采用的标准,按变更处理,不作为扩大认可范围。b)增加检测/校准/鉴定地点;
c)扩大检测/校准/鉴定的测量范围/量程;d)取消限制范围。
5.2.1.3CNAS秘书处根据情况可在监督评审、复评审时对申请扩大的认可范围进行评审,也可根据获准认可实验室需要,单独安排扩大认可范围的评审。当获准认可实验室需要在监督评审的同时扩大认可范围时,应至少在现场评审前2个月提出扩大认可范围的申请。扩大认可范围的认可程序与初次认可相同,必须经过申请、评审、评定和批准。
5.2.1.4扩大认可范围申请的受理与评审要求,与初次认可申请相同5.2.1.5CNAS秘书处原则上不允许评审组在现场评审时受理实验室提出的扩大认可范围的申请。
5.2.1.6批准扩大认可范围的条件与初次认可相同,获准认可实验室在申请扩大认可的范围内必须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符合认可准则所规定的要求。5.2.2缩小认可范围
5.2.2.1缩小认可范围的条件
以下情况(但不限于),可以导致缩小认可范围:a)获准认可实验室自愿申请缩小其认可范围:b)业务范围变动使获准认可实验室失去原认可范围内的部分能力:c)监督评审、复评审或能力验证的结果表明,在CNAS秘书处规定的时间内,获准认可实验室的某些技术能力或质量管理不再满足认可要求;d)CNAS的认可要求变化后,在CNAS秘书处规定的时间内,获准认可实验室未能完成转换,导致其某些技术能力或质量管理不再满足认可要求。2015年10月01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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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2缩小认可的范围经批准后,新的能力范围将按5.1.7.2条的规定予以公布。5.3监督评审
监督评审的目的是为了证实获准认可实验室在认可有效期内持续地符合认可要求,并保证在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或技术能力变化后,能够及时采取措施以符合变化的要求。获准认可实验室均须接受CNAS的监督评审。监督评审中如发现获准认可实验室不能持续符合认可条件,CNAS应要求其限期实施纠正,需要时采取纠正措施情况严重的可立即予以暂停、缩小认可范围或撤销认可。监督评审方式包括现场评审和其他评审,如:a)就与认可有关的事宜询问获准认可实验室:b)审查获准认可实验室认可标识/联合标识的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c)要求获准认可实验室提供文件和记录进行审查(如审核报告、用于验证获准认可实验室服务有效性的内部质量控制结果、投诉记录、管理评审记录等)。5.3.1定期监督评审
5.3.1.1获准认可实验室应在认可批准后的12今月内接受CNAS安排的定期监督评审,定期监替评审的范围是认可要求的全部内容、全部或部分已获认可的技术能力,对于多场所的获准认可实验室,监督评审应覆盖所有场所。对于同时获得检测、校准和鉴定能力认可的实验室,监督评审应同时覆盖检测能力、校准能力和鉴定能力。如遇特殊情况,实验室可以申请取消定期监督评审,提前进行复评审,但复评审应在认可批准后的18个月内进行。
5.3.1.2定期监督评审采用现场评审的方式,不需要获准认可实验室提出申请,有关评审要求和现场评审程序与初次认可相同。监督评审(包括监督+扩项评审)中发现不符合时,被评审方在明确整改要求后应实施纠止,需要时拟订并实施纠止措施,纠正/纠正措施完成期限一般为2个月,对于严重不符合,应在1个月内完成。评审组应对纠正/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验证活动所需费用,包括评审费及相关费用等,由被评审实验室承担。由于获准认可实验室自身的原因未能按期完成纠正/纠正措施,或纠正/纠正措施未能通过验证时,CNAS可以视情况作出暂停、缩小认可范围或撤销认可的决定。
注:CNAS-GLO9《实验室认可评审不符合项分级指南》给出了一般不符合项和严重不符合项的界定,可供参考。5.3.1.3在实施定期监督评审时,应考虑前一次评审的结果、变更情况、参加能力验证的情况等,尤其是能力验证结果不满意时的纠正措施实施情况。此外,还应关注实验室对不可获得能力验证的技术能力所制定的质量保证措施5.3.2不定期监督评审
5.3.2.1在发生(但不限于)以下情况时,CNAS可视需要随时安排对实验室的不定期监督评审:
a)CNAS的认可要求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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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NAS秘书处认为需要对投诉或其他情况反映进行调查;c)获准认可实验室发生本规则9.1.1条所述变化;第9页共25页
d)获准认可实验室不能满足CNAS公布的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要求,或能力验证活动出现多次不满意结果;
e)获准认可实验室因违反认可要求曾被暂停认可资格:f)获准认可实验室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发现存在较多问题:g)获准认可实验室在定期评审中被发现存在较多问题;h)获准认可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校准证书/鉴定文书的数量增长速度异常:i)CNAS秘书处认为有必要进行的专项检查。5.3.2.2不定期监督评审方式可以是现场评审,也可以是其他评审方式,如文件评审等。
5.3.2.3不定期监督评审的范围通常是认可范围以及认可要求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当不定期监督评审中发现不符合时,被评审实验室在明确整改要求后应实施纠正,需要时拟订并实施纠正措施,纠正/纠正措施完成期限与定期监督评审要求一致。5.4复评审
5.4.1获准认可的境内实验室应在认可有效期到期前6个月向CNAS秘书处提出复评审申请,获准认可的境外实验室应在认可有效期到期前9个月向CNAS秘书处提出复评审申请。CNAS秘书处在认可有效期到期前应根据获准认可实验室的申请组织复评审。
5.4.2复评审的要求和程序与初次认可一致,是针对全部申请范围和全部认可要求的评审。复评审(包括复评审+扩项评审)中发现不符合时,获准认可实验室在明确整改要求后应实施纠正,需要时拟订并实施纠正措施,纠正/纠正措施完成期限一般为2个月,对于严重不符合,应在1个月内完成。评审组应对纠正/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由于获准认可实验室自身的原因未能按期完成纠正/纠正措施,或纠正/纠正措施未通过验证的,CNAS可视情况作出暂停、缩小认可范围或撤销认可的决定,5.4.3一般情况下,认可有效期不会延长。但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无法完成认可过程的,经批准后,认可有效期可视情况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5.44已获认可实验室由于自身原因,未能在认可有效期内提交复评审申请的,CNAS秘书处将按初次电请办理,但其已获认可的历史信息也将作为申请受理的输入信息一并考虑后,作出受理决定。
6申请受理要求
6.1申请人应对CNAS的相关要求基本了解,且进行了有效的自我评估,提交的申请资料应真实可靠、齐全完整、表述准确、文字清晰。注:申请认可的境内实验室,应提交完整的中文申请材料,必要时可提供中、外文对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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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申请人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其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第10页共25页
6.3建立了符合认可要求的管理体系,且正式、有效运行6个月以上。即:管理体系覆盖了全部申请范围,满足认可准则及其在特殊领域的应用说明的要求,并具有可操作性的文件。组织机构设置合理,岗位职责明确,各层文件之间接口清晰。6.4进行过完整的内审和管理评审,并能达到预期目的注:内审和管理评审应在管理体系运行6个月以后进行。6.5申请的技术能力满足CNAS-RL02《能力验证规则》的要求。6.6申请人具有开展申请范围内的检测/校准/鉴定活动所需的足够的资源,如主要人员,包括授权签字人应能满足相关资格要求等。6.7使用的仪器设备的量值溯源应能满足CNAS相关要求。6.8申请认可的技术能力有相应的检测/校准/鉴定经历注1:申请人申请的检测/校准/鉴定能力应为经常开展且成熟的项目注2:对于不申请实验室的主要业务范围,只申请次要工作领域的,原则上不予受理。对于虽然申请了主要业务范围,但不申请认可其中的主要项目,只申请认可次要项自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注3:对所申请认可的能力,申请人应有足够的、持续不断的检测/校准/鉴定经历予以支持。如近两年没有检测/校准/鉴定经历,原则上该能力不予受理。申请人不经常进行的检测/校准/鉴定活动,如每个月低于1次,应在认可申请时提交近期方法验证和相关质量控制记录。对特定检测/校准/鉴定项目,申请人由于接收和委托样品太少,无法建立质量控制措施的,原则上该能力不予受理。6.9申请人申请的检测/校准/鉴定能力,CNAS具备开展认可的能力。6.10CNAS认可准则和要求类文件不能作为申请人的能力申请认可。6.11CNAS秘书处认为有必要满足的其他方面要求。6.12存在以下情况时,将不受理申请人的认可申请:a)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与事实不符,或提交的申请资料有不真实的情况等;b)申请人不能遵守CNAS秘书处要求的有关承诺,如廉洁自律承诺等;c)不能满足上述6.1~6.11条的要求:d)5.1.2.4所述情况
6.13当CNAS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后,申请人再次提交认可申请时,根据不同情况须满足以下要求:a)由于申请人的不诚信或不能遵守CNAS秘书处要求的有关承诺(如6.12a)和b)所述情况)不予受理认可申请的,CNAS秘书处在作出受理决定之后的24个月内不再接收申请人的申请。在获得对该实验室诚信、自律的信心之前不再受理其再次提出的认可申请;b)由于申请人管理体系不能满足认可要求或体系运行有效性存在问题不予受理2015年10月01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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