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J32TJ 143-2012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GJ32TJ 143-2012
中文名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规范
标准类别:其他行业标准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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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房屋建筑
市政
基础设施
工程
资料
管理
规范
标准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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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DGJ32TJ 143-2012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规范
DGJ32TJ143-2012
标准压缩包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
J122092012
DGJ32/TJ1432012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范
Housing construction and municipalinfrastructure engineeringarchivesmanagementspecification2012-11-19发布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1-1实施
审定发布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范
Housing construction and municipal infrastructure engineeringarchivesmanagementspecificationDGJ32/TJ143—2012
主编单位: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档案办公室批准部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施行日期:2013年01月01日
2012南京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199号
关于发布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范》为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GJ32/TJ143-2012,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该规范由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组织出版、发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11月19日
为加强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资料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真实反映工程管理和工程实体质量情况,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1年度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苏建科[2011]231号),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组织人员编制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范》。该规范以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为依据,在江苏省建设厅二OO二年十月二十日印发的《关于统一使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的通知》(苏建质[2002]332)基础上,结合江苏省实际应用情况,对工程各责任主体及有关单位资料管理职责、工程档案资料形成、工程档案资料分类与编号、工程档案资料填写、编制、审核及审批、工程档案资料收集、整理与组卷、工程档案资料移交与归档、工程档案资料数字化管理作了具体规定。本规范的编制遵循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经广泛征求意见、多次研讨和反复修改完成。本规范共分六章,分别为: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工程档案资料管理:5工程档案资料形成与归档:6工程档案资料数字化管理。本规范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建议和意见,请反馈至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287号银城广场b座4楼;邮政编码:210036),以供今后修编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员和审查人员主编单位: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档案办公室参编单位: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泰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无锡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
江苏省建安建设有限公司
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正太集团有限公司
盐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南通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连云港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南京市城建档案馆
镇江市城建档案馆
江苏阳湖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顾颖胡小林郭苏杰
主要起草人:蔡杰陈文志金孝权唐祖萍
江志强
沈中标杜观超
杨华军周健民樊雨云
韦承荣
韩秋宏
滕润辉
史文娟
蒋卫东
主要审查人:王祥
股柯巍
陈守松瀚林群
刘玉军
王秋明
李勇智
蒋礼兵
张红蒋鑫王卫星
郭苏彭张卫国
冯汉国
张庆明
徐小兵
季李向上
术语·
基本规定
工程资料管理:
建设单位
4.2勘察、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4.4施工单位
5工程文件资料形成与归档·
5.1工程文件资料形成
5.2工程文件资料分类与编号
5.3竣工图的编制
5.4工程文件资料组卷与归档
工程档案资料数字化管理:
附录A
附录B
附录C
附录D
附录E
附录F
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系统
系统联动·
数字化档案管理·
建设单位工程文件资料组卷与归档移交目录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组卷与归当移交目录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文件资料组卷与归档移交目录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文件资料组卷与归档移交目录峻工图绘制及图纸折叠方法
本规范用词说明
条文说明
1.0.1为加强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资料的规范化管理和数字化建设,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真实反映工程管理和工程实体质量,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资料管理,凡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等单位均应执行本规范。
1.0.3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资料管理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江苏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
2.0.1工程档案资料documentofbuildingarchive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反映工程管理和工程实体质量,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2.0.2工程文件资料documentofbuildingfile在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阶段形成的有关管理文件、设计文件、原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的质量证明文件、施工过程检验验收文件、峻工验收文件等反映工程实体质量的文字、图片和声像等信息记录的总称,是工程质量的组成部分2.0.3竣工图as-built drawing
工程完工后,符合工程实际状况的施工图。2.0.4组卷filing
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将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分类整理成案卷的过程,亦称立卷2.0.5归档puttingintorecord
文件的形成单位完成其工作任务后,将形成的文件整理组卷后,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保存管理。
2.0.6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系统
managementsystemof informatiom对工程档案资料进行管理并对工程质量进行自动评价的电脑软件。2.0.7电子文件electronicfile免费标准bzxz.net
是指在数字设备及环境中形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2.0.8元数据Metadata
元数据是描述建设电子文件背景、内容、结构及其整个管理过程的结构化或半结构化的数据。
3基本规定
3.0.1工程档案资料的形成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合同与设计文件等规定。
3.0.2工程文件资料应真实有效、完整及时、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并应留出装订边。工程文件资料的填写、签字应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不得使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3.0.3工程文件资料应使用原件,当使用复印件时,提供单位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印章,并应签字、注明日期,提供单位应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3.0.4工程文件资料封面应注明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号。当未取得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号时,填写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编号,取得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号后,应对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号进行维护。
3.0.5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应建立岗位责任制。3.0.6工程验收前,施工单位应通过“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系统”应符合本规范技术要求。《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汇总表》,《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汇总表》应经检测单位确认并加盖检测单位的公章或业务专用章,检测报告应和《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汇总表》相对应,否则不作为验收的依据,检测单位应保证经确认盖章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汇总表》的真实性。3.0.7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对本单位工程文件资料形成的全过程负总责。建设过程中工程文件资料的形成、收集、整理和审核应符合有关规定,签学并加盖相应的资格印章。
3.0.8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由工程质量检查员填写,质量检查员必须在现场检查和资料核查的基础上填写验收记录,应签字并加盖岗位证章,对验收文件资料负责,并负责工程验收资料的收集、整理。其它签字人员的资格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
3.0.9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验收程序和记录应形成符合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行规范、标准的规定要求。其中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批验收记录的形成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从“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系统\中下载相关分项工程的\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批验收记录”空白表格。
2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检查,记录其真实情况:检测报告、证书或文件编号及结论,工程实体的实测实量和检查情况。3该份记录作为施工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原件,同时作为输入“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系统”的原始记录。
4“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系统\根据输入的信息自动对分项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进行评价。5检验批评定时,将评价结果记录到“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批验收记录\原始记录表中,签字、盖“质量检查员”印章,报监理人员签字。输入到“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系统”的“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批验收记录\使用电子扫描签名,监理工程师在“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系统\中签名3
确认。
0工程资料员负责工程文件资料、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的收集、整理,使用“工程档案资3.0.10
料管理系统”进行归档工作。
3.0.11移交给城建档案馆和本单位留存的工程档案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移交给城建档案馆的纸质档案由建设单位一并办理,移交时应办理移交手续。2工程档案资料实行数字化管理。使用的“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系统”应通过江苏省建设3.0.12
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评审。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使用同一“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系统”,其信息应关工程质量验收有资格要求的人员由监理(建设)单位将其身份证、岗位证或任命文件、签名扫描到“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系统”。4
4工程资料管理
建设单位
4.1.1项目负责人应负责建设单位工程文件资料的管理工作,并对建设单位的文件资料收集、整理和归档负责。
4.1.2按规定向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相关文件资料。4.1.3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质量证明文件。
4.1.4负责监督和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工作。4.1.5应按规定在相关工程文件资料和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系统\的资料上及时签署意见。4.1.6使用“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系统”,形成数字化档案。4.1.7组织竣工图的编制工作。
4.1.8组建的文件资料应符合附录A《建设单位工程文件资料组卷与归档移交目录》的规定。在工程峻工验收后应及时收集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档案资料,在3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城建档案馆,同时对“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系统”中监理、施工单位的资料进行确认。
勘察、设计单位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收集整理相关文件资料。4.2.2
应按规范和合同要求提供勘察、设计文件。4.2.3
由勘察、设计单位签认的工程文件资料应及时签署意见4.2.4
工程峻工验收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报告。4.2.5
协助建设单位对峻工图进行审查。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任务完成时,将形成的有关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建设单位。4.3监理单位
负责监理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4.3.1
4.3.2监督检查施工档案资料并协助建设单位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文件档案资料的形成、收集、组卷和归档。
4.3.3对须监理单位签认的工程文件资料和“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系统\的资料及时签署意见。
4.3.4监理人员应负责现场检查记录和监理文件资料的填写,并作为输入资料管理系统的原始记录。
4.3.5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监理文件资料的整理、汇总工作。5
4.3.6使用“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系统”,及时形成数字化档案。4.3.7负责竣工图的核查工作。
4.3.8监理资料的组卷应符合附录B《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组卷与归档移交目录》的规定,并应分别单独组卷,列入城建档案馆归档保存的监理纸质档案资料,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及时移交建设单位,并向建设单位报告数字化档案完成情况,由建设单位统一向城建档案馆办理移交手续。
4.4施工单位
4.4.1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并监督检查分包单位施工档案资料的形成过程。
4.4.2分包单位应收集和整理其分包范围内施工档案资料,使用“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系统”,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分包单位峻工验收前应及时向总包单位移交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4.4.3对必须施工单位签认的工程文件资料应及时签署意见,工程质量检查员应负责现场检查记录的填写,并作为输入“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系统”的原始记录,同时应符合3.0.9条的规定。
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完成施工档案资料的整理、汇总工作。使用“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系统”,形成数字化档案。4.4.6
负责峻工图的编制工作。
施工档案资料的组卷应符合附录C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档案资料组卷与归档移交目录》、附录D《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档案资料组卷与归档移交目录》的规定,并应分别单独组卷,列入城建档案馆归档保存的纸质施工档案资料应及时移交建设单位,并向建设单位报告数字化档案完成情况,由建设单位确认后统一向城建档案馆办理移交手续。4.5检测单位
检测单位应及时出具检测报告。4.5.1
4.5.2负责核对施工单位通过“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系统”下载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汇总表”。4.5.3“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汇总表\核对人在“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汇总表”上签字,并在“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汇总表”上盖单位公章。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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