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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 1025-2012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A 1025-2012

中文名称:消防产品 消防安全要求

标准类别: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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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 1025-2012 消防产品 消防安全要求 GA1025-2012 标准压缩包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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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ICS13.2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1025—2012
消防产品消防安全要求
FireproductsRequirementsforfiresafety2012-11-23发布
2012—11-23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总则
5要求
5.1火灾报警类产品
5.2防火材料类产品
5.3建筑耐火构件类产品
5.4阻火抑爆类产品
5.5消防车辆类产品
5.6抢险救援类产品
5.7消防通信类产品
5.8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类产品
5.9消防枪炮类产品
5.10消防水带类产品
5.11灭火剂类产品
5.12灭火器类产品
5.13消防给水设备类产品
5.14喷水灭火设备类产品
5.15泡沫灭火设备类产品
5.16气体灭火设备类产品
5.17干粉灭火设备类产品
5.18防烟排烟类产品
5.19疏散逃生类产品
GA1025-2012
本标准的第4、5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三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3)归口。GA1025-2012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鹏翔、东靖飞、余威、张德成、程道彬、刘程、王瑛、沈坚敏、赵华利、陆曦、冯伟、庄爽、徐耀亮、刘霖、王学来、刘连喜、毛毅平、聂涛、李海涛、蒋旭东。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GA1025-2012
本标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为满足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需要组织制定的。
本标准规定了我国主要种类消防产品的功能性和安全性要求,适用于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
本标准的发布实施,对于规范消防产品技术鉴定工作,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应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保障消防产品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范围
消防产品消防安全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产品的消防安全要求,包括功能性和安全性两方面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
GA1025-2012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50压力容器(所有部分)
GB/T2423.1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A:低温GB/T2423.2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B:高温GB/T2423.3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Cab:恒定湿热试验GB/T3098.1-2010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栓、螺钉和螺柱GB/T3098.2-2000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母粗牙螺纹GB3445室内消火栓
GB3836.1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36.2爆炸性环境第2部分:由隔爆外壳“d”1保护的设备
GB3836.3爆炸性环境第3部分:由增安型“e”保护的设备GB3836.4爆炸性环境第4部分:由本质安全型“i”保护的设备GB4208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351.1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GB4452室外消火栓
GB5099钢质无缝气瓶
GB5100钢质焊接气瓶
GB513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所有部分)GB/T5169.5-2008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第5部分:试验火焰针焰试验方法装置、确认试验方法和导则
GB/T5169.10-2006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第10部分:灼热丝/热丝基本试验方法灼热丝装置和通用试验方法
GB/T5907消防基本术语第一部分GB5908石油储罐阻火器
GB6245-2006消防泵
GB6969消防吸水胶管
GB8109推车式灭火器
GB8624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T13347石油气体管道阻火器
GB13495消防安全标志
GB14193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GB14194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GB/T16463广播节目声音质量主观评价方法和技术指标要求GB16668干粉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GB16838-2005消防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GB18428自动灭火系统用玻璃球
GB/T20285材料产烟毒性危险分级GB20286-2006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GB2213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要求GB/T23163-2008铍铜合金工具类防爆性能试验方法GB25972-2010气体灭火系统及部件GB/T26129消防员接触式送受话器GB27898.1固定消防给水设备第1部分:消防气压给水设备GB27900消防员呼救器
GB50347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A113消火栓扳手
GA124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GA480消防安全标志通用技术条件(所有部分GA494消防用防坠落装备
GA602干粉灭火装置
GA632正压式消防氧气呼吸器
GA/T635消防用红外热像仪
GA863消防用易熔合金元件通用要求GY/T134数字电视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JB/T6441压缩机用安全阀
TSGR000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国家质检总局锅发2000[250]号)IMO0A.658(16)在救生设备上使用和装贴逆向反光材料的建议3术语和定义
GB/T590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消防产品fireproduct
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3.2此内容来自标准下载网
功能性要求functionalrequirementGA1025-2012
消防产品为满足火灾预防、灭火救援、火灾防护和避难逃生等功能应具备的基本要求3.3
safetyrequirement
安全性要求
GA1025-2012
为确保实现功能性要求,消防产品应具备的自身安全要求及其防护、运行、储运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4总则
4.1消防产品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并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4.2消防产品应具有火灾预防、灭火救援、火灾防护、避难、逃生中的一项或多项功能。4.3消防产品除满足其自身安全要求外,不应具有引发火灾、增加火灾危害及其他危害的可能性,还应具有确保实现消防产品功能性要求的防护、运行、储运、环境等方面的条件或措施。4.4为验证消防产品的消防安全要求,应采用先进的试验方法和科学的验证手段。4.5消防产品应使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标志,标志的内容、施加形式等应符合相关规定。
4.6消防产品所采用的包装材料,不应与产品发生物理或化学作用从而影响产品或包装的质量。采用包装容器的,容器应完整无损。消防产品的外包装上应注明产品名称、数量、重量及标示产品的码放、存贮、运输等要求。
4.7属于国家专项管理范围内的消防产品,其包装、存贮、运输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专项管理的规定。
5要求
5.1火灾报警类产品
5.1.1功能性要求
5.1.1.1火灾报警类产品应具有火灾早期探测、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及控制信号等消防功能。一般包括火灾触发器件、火灾警报装置、火灾报警控制装置、消防联动控制装置等产品。5.1.1.2火灾触发器件应满足以下要求:a)在被监视区域的火灾参数达到其报警条件时,应发出报警信号;b)当产品存在影响使用功能的故障时应发出故障信号。5.1.1.3火灾警报装置在接收到启动控制信号后应持续发出相应的警报信号。5.1.1.4火灾报警控制装置应满足以下要求:a)应能在接收到报警信号10 s内发出声光报警信号:b)具有控制输出功能的产品应能按设计要求输出控制信号:c)应具有故障检测功能,当产品存在影响使用功能的故障时应发出故障信号。5.1.1.5消防联动控制装置应满足以下要求:a)应能按设计要求控制受控设备启动或停止,并应能正确显示受控设备的状态;b)应具有故障检测功能,当产品存在影响使用功能的故障时应发出故障信号。3
5.1.1.6火灾报警类产品的系统组件之间的兼容性应满足GB22134的要求。5.1.1.7程序和数据的存贮应满足以下要求:GA1025-2012
a)程序和出厂设置等预置数据应存贮在不易丢失信息的存储器中。改变上述存储器内容应通过特殊工具或密码实现,并且不应能在产品正常运行时进行:b)现场设置的数据应被存贮在探测器无外部供电情况下信息至少能保存14d的存储器中,除非有措施保证在探测器电源恢复后1h内对该数据进行恢复。5.1.2安全性要求
5.1.2.1火灾报警类产品交流电源输入端与机壳间的绝缘电阻值应不小于50M2;有绝缘要求的外部带电端子与机壳间的绝缘电阻值应不小于20M。5.1.2.2火灾报警类产品交流电源输入端与机壳间应能耐受频率为50Hz、有效值电压为1250V的交流电压历时1min的电气强度试验,试验期间不应发生击穿现象。5.1.2.3火灾报警类产品在1.06倍额定电压工作时,泄漏电流应不大于0.5mA。5.1.2.4火灾报警类产品应能耐受GB16838-2005要求的高温(运行)试验、低温(运行)试验、恒定湿热(运行)试验,试验期间及试验后应保证功能正常。5.1.2.5火灾报警类产品应能耐受GB16838-2005要求的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试验期间及试验后应保证功能正常。5.1.2.6火灾报警类产品外壳材料的阻燃性能不应低于GB8624BI级要求,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GB4208规定的IP30等级,适用于室外使用的产品应具有防尘功能和防水功能。5.1.2.7火灾报警类产品接线端子的结构应保证良好的电接触和预期的载流能力,其所有的接触部件和载流部件应由导电的金属制成,并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5.1.2.8火灾报警类产品内部主要电子、电气元件的最大温升不应大于60℃。环境温度为25土3℃条件下,内置变压器、镇流器等发热元部件的表面最大温度不应超过90℃。电池周围(不触及电池)环境最大温度不超过45℃。
5.1.2.9工作电压有效值大于50V的产品内部的爬电距离不应小于2.5mm,电气间隙不应小于1.7mm。5.2防火材料类产品
5.2.1功能性要求
5.2.1.1防火材料类产品应具有防火、阻燃、隔热等消防功能。一般包括饰面型防火涂料、钢结构防火涂料、电缆防火涂料、混凝土结构防火涂料、防火封堵材料等产品。5.2.1.2防火材料类产品应具有一定燃烧性能要求或具有一定等级的耐火极限,且不低于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要求。
5.2.1.3防火材料类产品应根据其使用环境的要求规定粘结强度、耐水性、耐冻融循环性、耐湿热性,耐酸性、耐碱性、抗压强度、密度等技术要求。5.2.1.4防火材料类产品产烟毒性等级不应低于GB/T20285规定的ZAi级。5.2.2安全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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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1防火材料类产品的组分应对人体无毒无害,符合健康、环保的有关规定,其生产工艺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环保标准和规定。5.2.2.2生产防火阻燃产品,生产人员应有卫生安全防护措施:生产和施工溶剂型防火阻燃产品,应有防火、防爆措施,且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5.3建筑耐火构件类产品
5.3.1功能性要求
5.3.1.1建筑耐火构件类产品应具有防火、隔火和防烟等消防功能。一般包括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防火玻璃等建筑防火分隔物产品。5.3.1.2建筑耐火构件类产品应具有一定等级的耐火极限,且不低于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要求。5.3.1.3建筑耐火构件类产品应具有确保火灾时保持关闭或开启的功能,运行或启闭过程中应灵活、稳定,无卡阻现象,产品部件需要人力启闭时,应保证人员启闭方便、可靠,力矩适当。5.3.1.4具有联动性能的产品,当接收消防联动信号后,联动控制装置应能够及时作出反应,控制运动部件迅速执行指令,且动作灵活、稳定、无卡阻现象。5.3.1.5带电工作的产品,其电源性能、绝缘性能、耐压性能等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5.3.2安全性要求
5.3.2.1产品所使用的原材料应对人体无毒无害,符合健康、环保的有关规定。5.3.2.2产品使用的填充材料、板材、龙骨、框架等应为非金属材料,应使用耐火材料,满足一定的燃烧性能等级。
5.3.2.3防火玻璃的弓形弯曲度不应超过0.3%,波形弯曲度不应超过0.2%,可见光透射比的偏差值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5.4阻火抑爆类产品
5.4.1功能性要求
5.4.1.1阻火抑爆类产品应具有阻止火焰外泄、抑制爆炸等消防功能。一般包括石油储罐阻火器、石油管道阻火器等产品。
5.4.1.2石油储罐阻火器应能耐受GB5908要求的阻爆试验、耐烧试验,并且功能正常。5.4.1.3石油管道阻火器应能耐受13次GB13347要求的阻爆燃、阻爆轰试验、耐烧试验,并且功能正常。
5.4.1.4阻火器流通介质的火焰速度应小于阻火器标志上注明的最大火焰速度,若资料中查找不到介质的火焰速度,则需要进行实际测试。5.4.2安全性要求
5.4.2.1阻火器的强度应满足:试验压力为10倍介质最高工作压力,压力保持时间为5min,阻火器不应出现渗漏、裂痕或永久变形。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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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2阻火器的密封应满足:试验压力为1.1倍介质最高工作压力,压力保持时间为5min,阻火器不应出现泄漏。
5.5消防车辆类产品
5.5.1功能性要求
5.5.1.1消防车辆类产品应具有灭火、抢险、登高、照明、排烟、供水、供液、供气、化学洗消等消防功能。一般包括消防车、消防摩托车等产品。5.5.1.2消防车产品应满足以下要求:a)改装选用的底盘应符合国家相关的要求,改装应不影响底盘性能:b)行驶性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c)各上装部件与底盘的联接、固定应可靠,工作应正常;d)相应的器材及附件应配备齐全,布置合理,固定可靠:e)警用声、光报警装置、各仪器仪表和操纵手柄、按钮应工作正常,相应的功能指示和操作说明应齐全:
f)标志和标识应符合相关要求;g)应具有良好的维修性以及各类环境下的适应性。5.5.1.3消防摩托车产品满足以下要求:a)所有改装选用的摩托车底盘应符合国家相关的要求:b)车载灭火装置与摩托车底盘联接可靠,改装后的消防摩托车不应出现行驶时偏斜、转向沉重、抖动等危及安全行驶的现象:
c)消防摩托车的灭火装置、救援装置和警用声、光装置应能正常工作。5.5.2安全性要求
5.5.2.1消防车产品应满足以下要求:a)满载质量以及各轴载质量均不应超过底盘厂规定的最大限值,同轴两侧轮载相差不应大于底盘厂允许该轴轴荷的7%;
b)外廓尺寸、质心高度、侧倾稳定性能、制动性能、后视野性能、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要求、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燃油系统及排气管口指向、侧面及后下部防护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c)外表面不应有尖锐突出物和锐利的边缘。消防装置操作区域周围不应有可能对操作人员造成伤害的物品、热源。对危及人员安全的热表面、高速回转物以及压力出口均应设有防护装置。消防车使用的压力容器应由具有国家相应生产资质的企业制造,压力容器在消防车上安装时,其与硬物接触处应衬上柔软、耐腐和减震的衬物:d)各机械、液压和电气安全系统以及相应的报警装置应工作可靠,满足使用要求5.5.2.2消防摩托车产品应满足以下要求:a)满载质量、前轴载质量、后轴载质量均不应超过底盘厂规定的最大限值;b)二轮、四轮消防摩托车的制动距离不应大于7m,正三轮消防摩托车的制动距离不应大于7.5m,边三轮消防摩托车的制动距离不应大于8m;c)装载喷雾灭火装置的消防摩托车应至少到达4A、34B灭火级别,装载干粉灭火装置或泡沫灭火装置的消防摩托车应至少到达4A、144B灭火级别。6
5.6抢险救援类产品
5.6.1功能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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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1抢险救援类产品应具有破拆、支撑、封堵及远距离抛射等消防功能。一般包括水域救援器材、消防破拆工具、消防堵漏器材、救援起重气垫等产品。5.6.1.2水域救援器材应满足以下要求:a)适用于水上抢险救援时使用,其主体应选用能提供稳定浮力、密度低于水的固有浮力材料:b)金属部件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制造或经防腐蚀处理,使其满足相应的耐腐蚀性能要求c)反光带的材料应满足IMOA.658(16)的要求:其联接件和紧固件应装配牢固、固定可靠,5.6.1.3消防破拆工具应满足以下要求:a)适用于消防员在灭火、抢险救援等作业中使用;b)金属部件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制造或经防腐蚀处理,联接件和紧固件应装配牢固、固定可靠;c)经强度试验后,手动破拆工具不应出现明显缺刃、卷边和裂纹等影响适用性的损伤d)液压破拆工具不应出现液压油泄漏或机械损坏现象:电动破拆工具和气动破拆工具不应出现工作故障或机械损坏现象;机动破拆工具和水力破拆工具不应出现锯片或链条断裂、工作故障或机械损坏现象。
5.6.1.4消防堵漏器材应满足以下要求:a)应具有带压快速封堵各种容器(贮罐)、管道、阀门、法兰等气体或液体泄漏的功能:b)接触面上的封堵材料,应具有耐80%的硫酸、30%的盐酸、40%硝酸和6.1mo1/L的氢氧化钠溶液腐蚀以及耐120汽油的耐酸、耐油性能5.6.1.5救援起重气垫应满足以下要求:a)适用于不规则重物的起重,由高强度橡胶及增强性材料制成,靠气垫充气后产生的体积膨胀起到支撑、托举作用;
b)其金属部件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制造或经防腐蚀处理,其联接件和紧固件应装配牢固、固定可靠。5.6.1.6消防梯应满足以下要求:a)梯与侧板应紧密吻合,不应松动、加楔;金属梯应有防滑措施:b)紧固件应垂直旋紧,不应有突出的钉头锋口和毛刺等缺陷;铆钉应紧固并呈平整半圆头;c)外表面应光滑无毛刺,表面应涂不导电的涂料保护,竹、木表面呈桔黄色,金属零件镀锌(或镀铬)或涂黑色磁漆;涂料表面光滑,色泽均匀,无漏涂、流痕和影响外表面质量的缺陷;d)侧板应设有角度仪,能可靠指示梯身与地平面的夹角;e)大于等于12m的消防梯应装有支撑杆,支撑杆应妥善固定在基础梯节上。5.6.2安全性要求
5.6.2.1水域救援器材应满足以下要求:a)在淡水中浸泡24h后,其浮力损失不应大于5%;b)经强度试验后,不应出现工作故障或破损现象,且浮力损失不应大于5%;c)在0#柴油中浸泡24h后,不应出现皱缩、膨胀、分解或破损现象,且浮力损失不应大于5%;d)经可靠性试验后,不应出现工作故障、部件损坏等异常现象;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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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使用气瓶作为动力源的,应设有超压保护装置,使用泵组作为动力源的,应设有溢流阀,5.6.2.2消防破拆工具应满足以下要求:a)应在操作者可能触及的传动、高温、电路、易碎等危险区域或部件设置防护装置(如防护罩、挡板等)进行隔离;
b)具备撑顶、扩张功能的破拆工具,在动作过程中若出现动力供应中断,扩张臂和撑顶杆应具有自锁性能,其位移量应不大于2mm;c)电动破拆工具的外部带电端子与机壳间的绝缘电阻值应不小于20M,电源输入端与机壳间的绝缘电阻值应不小于50MQ;
d)机动泵和手动泵应设有安全溢流阀,该阀的调定压力应为泵额定工作压力的1.1倍:e)气动破拆工具和水力破拆工具均应设有超压保护装置。其尺寸和安装位置应适当,动作压力应为额定工作压力的1.1倍。
5.6.2.3消防堵漏器材应满足以下要求:防爆型(用于封堵易燃易爆泄漏场所)堵漏器材应按GB/T23163-2008的规定进行金属材料的防爆性能试验。
5.6.2.4救援起重气垫应满足以下要求:a)经1.5倍额定工作压力、3min的气密性能试验后,应工作正常,且无泄漏、破裂现象;b)经3倍额定工作压力、3min的耐压性能试验后,应无泄漏、破裂现象:c)应设有超压保护装置。其尺寸和安装位置应适当,动作压力调定值应为1.1倍额定工作压力:d)经50次连续充放的可靠性试验后,不应出现泄漏、垫体破裂、工作故障、部件损坏等异常现象。
5.6.2.5消防梯应满足以下要求
a)水平弯曲残余变形比值:消防梯工作长度1<6m,不应超过0.15%;6m≤l<12m时,不应超过0.30%;1≥12m时,不应超过0.60%:挂钩梯不应超过0.20%;b)梯弯曲残余变形比值,木质消防梯不应超过1.0%;其它种类材质的消防梯不应超过0.5%c)经梯对侧板剪切试验后,梯瞪与侧板的连接处和梯本身不应出现任何断裂迹象;d)拉梯的撑脚应进行抗冲击性能试验,试验时撑脚支撑功能应始终正常,试验后撑脚及梯应无明显变形或损坏。
5.7消防通信类产品
5.7.1功能性要求
5.7.1.1消防通信类产品应具有以有线、无线、计算机通信等方式实现消防部队各种信息的传递,重点保障灭火救援作战指挥的信息传递等消防功能,主要应用于火警受理、调度指挥、救援现场通信整个作战过程以及日常消防通信业务中。一般包括火警受理设备、指挥调度设备、车辆动态管理装置等产品。5.7.1.2主要部件应采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定型产品,接入公网的消防通信类产品应有入网许可证。5.7.1.3开关和按键(钮)应灵活可靠,无接触不良、卡键现象,既能可靠发出,也不会出现连发。5.7.1.4消防通信类产品应优先采用标准协议,无协议标准的消防通信类产品应能提供开放的数据通信协议,保证设备或系统间的互联互通;具有图像传输功能的消防通信类产品,其实时动态图像的质量,按照GY/T134中的“5级损伤”评分标准中的评分方法进行评价,应符合表1的规定;具有语音传输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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