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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Y/T 1055-2015

基本信息

标准号: NY/T 1055-2015

中文名称:绿色食品 产品检验规则

标准类别:农业行业标准(NY)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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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绿色食品 产品检验 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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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Y/T 1055-2015 绿色食品 产品检验规则 NY/T1055-2015 标准压缩包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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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ICS 67.0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NY/T1055—2015
代替NY/T1055—2006
绿色食品此内容来自标准下载网
产品检验规则
Green food-Rules for product inspection2015-05-21发布
2015-08-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本标准按照GB/T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NY/T 1055—2015
本标推代替NY/T1055—2006绿色食品产品检验规则》。与NY/T1055—2006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增加了交收检验的检验形式;
-增加广进行型式检验的情形;
修改广认证检验,将认证检验修改为中报检验,并增加了申报检验的定义;修改检验依据,删除了未制定绿色食品标准但仍在绿色食品认证规定范用内的产品的检验依据:
修改了抽样,除了组批及抽样方法,直接引用NY/T896;修改了判定规则,增加了复检的规定,本标准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提出。本标准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公共监测中心,中国绿色食品发展用心、农业部蔬菜水果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志华、王富华、陈倩、陈岩、万凯、附莹杨炜君、张楚薇、唐伟。本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NY/T10552006
1范围
绿色食品产品检验规购
本标准规定了绿色食品产品的检验分类,抽样、检验依据利判定规则本标准适用于绿色食品的产品检验。2规范性引用文件
NY/T1055—2015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口期的引而文件,仪注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于木文。NY/T896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则
3检验分类
3.1交收(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交收前:都应进行交收检验。交收检验内容包括包装、标志、标签、净含量和感官等,对加工产品还应包括相应产品标准规定的部分理化项目和微生物学项目.检验分格并附合格证方可交收如生产或加工企业对交收检验项无法自行检验的、应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迟行检验:3.2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质量进行面考核,即对产品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近行检验.以评定产品质量否全面符合标准。同一类型加工产品每年应至少进行次型式检验;种植(养殖)产品每个种植(养殖)牛产年度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或者产品转厂牛产的试制定型鉴定时;b)加工产品的原料、工艺、配方石较大变化,叮能影响产品质量时;加工产品停产3个月以上以及种植(养殖)产品因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环境发生较人变c)
化时:
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时;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山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F)客户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3.3申报检验
申报检验是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在受理企业绿色食品中请时,申报企业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企业申报的产品进行的质量安全检验。中报的产品应按绿色食品产品标准规定的要求对全部项目进行检验。
3.4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是对状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产品质量安全迹行的跟踪检验。组织监督检验的机构应根据抽检产品生产其地环境情况、生产过程中的农业投人品及加:1品中食品添如剂的使用情况、所检产品中可能存在的质量安全风险等情况确定检测项月.并应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中\以规定。4抽样
按照NY/T896的规定执行。
NY/T1055---2015
5检验依据
5.1交收(出厂)检验应按照本标准3.1的规定热行.型式检验和中报检验应按现行有效的绿色食品标准进行检验。
5.2对已获证的缘色食品逊行监督检验时,应按当年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抽检计划项目和判定依据的规定执行、
5.3如绿色食品产品标准中引用的标准已废止,且无替代标准时.相关项日可不做检测,但需在检验报告备注栏中予以注明
6判定规则
6.1结果判定
6.1.1检测结果全部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包装、标志、标签、净含量等项目有2项(含2项)以上不台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如有1项不符合要求,可重新抽样对以!项目复捡.以复捡结果为谁,其他任何顿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6.1.2当更新的国家产品标准和限量标准严计现行绿色食品标准时·按更新的国家标准执行;现行绿色食品标准严于或等同厂更新的国家标推.则仍按现行绿色食品标谁执行。6.1.3检验机构在检验报告叶t对每个项且均要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单项判定;对被检产品应依据本标催6.11的规定做出“合“或”不合“的综台判是6.2复检
当受检方对产品检验结果发生异议时,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口起5口内问绿色食品理部门中请复检,属微牛物学项不合格的产品不接受复检。如不合格检测项门性质不稳定,也不接受复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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