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GF 201.19-2015
基本信息
标准号:
CCGF 201.19-2015
中文名称:食具消毒柜
标准类别:其他行业标准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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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柜
标准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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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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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CCGF 201.19-2015 食具消毒柜
CCGF201.19-2015
标准压缩包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立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201.19—2015
食具消毒柜
2015-04-29发布
2015-06-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CCGF201.19—2015
食具消毒柜
本规范适用于食具消毒柜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家用和类似用途的食具消毒柜产品。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附则。2产品分类
2.1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产品分类
分类代码
分类名称
2.2产品种类
一级分类
电子电器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二级分类
家用电器
1)按消毒方式:电热消毒柜、臭氧消毒柜、紫外线消毒柜、组合型消毒柜。2)按安放方式:台地嵌式、挂壁式、台地挂壁两用式。3)按控制方式:普通型、电脑型。3术语和定义
本规范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4企业食具消毒柜产品生产规模划分三级分类
食具消毒柜
根据食具消毒柜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食具消毒柜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
表2企业食具产品生消毒柜产规范划分企业食具消毒柜产品规模
销售额/万元
大型企业
≥10000
注:年销售额包括该产品的内销和外销总额。5检验依据
中型企业
≥1000且<10000
小型企业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GB17988一2008食具消毒柜安全和卫生要求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92
6抽样
抽样型号或规格
CCGF201.19—2015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按下述分类原则优先抽取产品:组合型消毒柜、电热消毒柜、臭氧消毒柜、紫外线消毒柜。6.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成品堆放区或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特殊情况除外)。在企业成品库内、成品堆放区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库存基数应不少于20台在市场抽样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每个企业优先抽取具有代表性的规格型号的产品,每种主品共抽取样品3台,其中2台作为检验样品,1台作为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保存在承检单位。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般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6.3样品处置
检验样品及备用样品应分别封样,并寄、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相关部门。如产品包装或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明特殊储存或搬运要求,样品应按要求进行处置。6.4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食用消毒柜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等信息,需要被抽企业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7检验要求
7.1检验项目及不合格分类
食具消毒柜的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3。表3食具消毒柜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重要程度或不合格
检验项目
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
输人功率和电流
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耐潮湿
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非正常工作(不包括第19.11.4条约试验)
稳定性和机械危险
机械强度
内部布线
依据标准
GB4706.1—2005
GB17988—2008
检测方法
GB4706.12005
GB17988—2008
程度分类
检验项目
电源线连接和外部软线
外部导线用接线端子
接地措施
螺钉和连接
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辐射、毒性和类似危险
*极重要质量项目。
重要质量项目。
CCGF201.19—2015
表3(续)
依据标准
GB4706.1—2005
GB17988—2008bzxZ.net
检测方法
GB4706.1—2005
GB17988—2008
重要程度或不合格
程度分类
注1: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注2:表3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7.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7.2.1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7.2.2在1台样机上进行表3中第17项试验,在另外1台样机上按检验项目序号顺序进行其他试验。8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他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9.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94
10附则
CCGF201.19—2015
本规范编写单位:国家家用电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张晓)。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管理。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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