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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T 1649-1992

基本信息

标准号: QB/T 1649-1992

中文名称: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包装材料

标准类别:轻工行业标准(QB)

英文名称: Polystyrene foam plastic packaging materials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1993-01-15

实施日期:1993-09-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rar.pdf

下载大小:KB

标准分类号

中标分类号:综合>>标志、包装、运输、贮存>>A82包装材料与容器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替代SG 233-1981

采标情况:JIS Z 1536-75(89) NEQ DIN 55471-83 NEQ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页数:4页

标准价格:8.0 元

出版日期:1993-09-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吴立诚、刘静敏、任菊桢、梁小平

起草单位:北京市泡沫塑料厂

归口单位:全国塑料制品标准化中心

提出单位:轻工业部质量标准司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包装材料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由可发性聚苯乙烯珠粒经加热预发泡后,在模具中加热成型而制得的具有闭孔结构的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包装材料。 QB/T 1649-1992 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包装材料 QB/T1649-1992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本标准规定了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包装材料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由可发性聚苯乙烯珠粒经加热预发泡后,在模具中加热成型而制得的具有闭孔结构的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包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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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包装材料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QB/T1649--92
本标准规定了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包装材料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由可发性聚苯乙烯珠粒经加热预发泡后,在模具中加热成型而制得的具有闭孔结构的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包装材料。2
引用标准
GB 2828
GB 2918
GB6343
GB 8811
GB 8812
GB 8813
产品分类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塑料试样状态调节和试验的标准环境泡沫塑料和橡胶表观密度的測定硬质泡沫塑料尺寸稳定性试验方法硬质泡沫塑料弯曲试验方法
硬质泡沫塑料压缩试验方法
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包装材料按密度分为I、I、亚、N四类,见表1。表1
技术要求
4.1长度、宽度、高度的偏差应符合表2要求。表2
基本尺寸
400~600
601~~800
801~~1 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93-01-15批准密
15.0~19. 9
20.0~24.9
25.0~29.9
30.0~34.9
1993-09-01实施
壁厚的偏差应符合表3要求。
基本尺寸
4.3外观应符合表4要求。
QB/T1649—92
表面平整,无明显鼓胀、收缩变形熔结良好,无明显掉粒现象
无明显污溃和杂质
物理机械性能应符合表5要求。下载标准就来标准下载网
表观密度偏差,kg/m2
压缩强度,kPa
(相对形变10%时的压缩应力)
断裂弯曲负荷,N
尺寸稳定性,%
含水量,%
5试验方法
极限偏差
≥100
≥130
5.1长度、宽度、高度用精度1mm的量具测量,壁厚用精度0.5mm的量具测量。5.2外观在正常光线下目测。
5.3物理机械性能
5.3.1取样
≥180
5.3.1.1产品生产24h后取样。
5.3.1.2在制品壁较厚的部位裁取试样。如不能在制品上裁取试样时,可用同种配方,同一工艺条件制作较大样品,而后裁取试样。
5.3.2试样状态调节和试验的标准环境按GB2918规定在温度(23土2)℃,相对湿度45%~75%的条件下进行16h状态调节,并在此环境中进行试验。
5.3.3表观密度偏差
表观密度按GB6343规定进行。试样尺寸:长度(50士0.5)mm、宽度(50士0.5)mm、厚度(25土0.5)mm,试样数量3个。表观密度偏差值以表观密度实测值减去公称值而得。5.3.4压缩强度
按GB8813规定进行。试样尺寸:长度(50士0.5)mm、宽度(50士0.5)mm,厚度(25±0.5)mm,试样216
数量5个。试验速度10mm/min。
5.3.5断裂弯曲负荷的测定
按GB8812规定进行。
5.3.6尺寸稳定性的测定
QB/T 1649--92
按GB8811规定进行。温度(70士2)℃,时间48h,试样尺寸长度(80±1)mm、宽度(80士1)mm、厚度(20土1)mm,测量每个试样三个不同位置的长度(L,L2,L:),宽度(W1,W2,W:)及五个不同点的厚度(T,T,T,T4,T,)。如图1所示。
5.3.7含水量的测定
5.3.7.1试样
a.形状与规格
厚度25mm以下,重量在5~10g之间;b.试样数量3个。
5.3.7.2试验步骤
精确称重并记录试样的原始重量,然后将试样在(70士2)℃的恒温干燥箱内干燥,直到试样的重量恒定在固定值上(即在相隔至少1h后测定的两个值之差小于0.2%),然后记录干燥后的重量。5.3.7.3结果按式(1)计算。
中:X-
含水量,%;
一干燥前重量,名,
Wa-干燥后重量g。
取三个试样的算术平均值。
6检验规则
6.1出厂检验
6.1.1检验项目
尺寸、外观。
W。- Wa
d×100
6.1.2组批同一种规格的制品数量不超过5000件为-批。6.1.3抽样采用GB2828规定,AQL为4.0,般检查水平1,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6.2型式检验
QB/T1649—-92
6.2.1检验项目技术要求中规定的所有项目。6.2.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
正式生产后,如工艺、原材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2.3抽样与判定规则
6.2.3.1尺寸及外观
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20件样品,如有3件(含3件)以上不合格时,该批为不合格。6.2.3.2物理机械性能
从抽取的20件样品中任取-一组试样,全部合格该批为合格。若有不合格项目时,应重新从原批中双倍取样进行复测,仍有不合格项目时,该批为不合格。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
每包(箱、捆)产品应有合格章,每批产品标明制造厂名、产品名称、商标、产品规格或型号、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检验员章。
7.2包装
产品可用纸箱或塑料袋包装,或按用户要求包装。7.3运输和贮存
在运输和贮存时应严禁烟火,不可重压猛摔或与锋利物品碰撞。防止雨、雪、水。贮存应放在干燥通风处,不宜露天长期曝晒,远离热源,不能与化学药品接触。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质量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塑料制品标准化中心归口。本标准由北京市泡沫塑料厂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立诚、刘静敏、任菊桢、梁小平。本标准参照采用日本工业标准JISZ1536一75(89)《包装缓冲用聚苯乙烯泡沫塑料》,西德标准DIN55471-1983《包装用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性能检测》。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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