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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4932-2016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14932-2016

中文名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粕类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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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 食品 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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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4932—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粘类
2016-12-23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7-06-23实施
本标准代替GB14932.1—2003《食用大豆卫生标准》。本标准与GB14932.1—200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加工用粘类”;修改了范围;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感官指标;
修改了理化指标;
修改了标识的要求。
GB14932—2016
1范围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粗类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加工用途的粘类产品。本标准不适用于菜籽粕和棉籽粕。2术语和定义
食品加工用粮类
GB14932—2016
以豆类、谷类、坚果及籽类等为主要原料,去除(或提取)油脂或淀粉后制得的作为食品加工用原料的含有蛋白质的物质。其中主要包括大豆、豌豆粕、蚕豆粕、小麦、玉米粕、大米粕、核桃粕、杏仁粕、花生粘等产品。
3技术要求
原料要求
原料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和有关规定。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滋味、气味
理化指标
具有各类食品加工用柏应有的色泽具有各类食品加工用粕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霉味,无异味饼状或松散的片状、粉状或颗粒状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及金属异物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
溶剂残留量/(mg/kg)
仅适用于采用济剂浸出工艺的产品指bzxZ.net
GB5009.262
检验方法
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盘(瓷盘或同类容器)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尝滋味
检验方法
3.4污染物限量和真菌毒素限量
GB14932—2016
3.4.1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的规定,其中豆类粕产品应符合GB2762中豆类的规定,谷类产品应符合GB2762中谷物及其制品的规定,坚果及籽类粕产品应符合GB2762中坚果及籽类的规定。3.4.2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2761的规定,其中豆类粕产品应符合GB2761中豆类的规定,谷类粘产品应符合GB2761中谷物及其制品的规定,坚果及籽类粕产品应符合GB2761中坚果及籽类的规定。
3.5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4其他
产品标签应标识产品的生产工艺(溶剂浸出工艺或压榨工艺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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