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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5193.26-2015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15193.26-2015

中文名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慢性毒性试验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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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5193.26—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慢性毒性试验
2015-08-07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10-07实施
1范围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慢性毒性试验
本标准规定了慢性毒性试验的基本试验方法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评价受试物的慢性毒性作用2术语和定义
2.1慢性毒性
实验动物经长期重复给予受试物所引起的毒性作用。2.2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
GB15193.26—2015
通过动物试验,以现有的技术手段和检测指标未观察到任何与受试物有关的毒性作用的最大剂量。最小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
在规定的条件下,受试物引起实验动物组织形态,功能、生长发育等有害效应的最小作用剂量。2.4靶器官
实验动物出现由受试物引起明显毒性作用的器官。2.5卫星组
毒性研究设计和实施中外加的动物组,其处理和饲养条件与主要研究的动物相似,用于试验中期或试验结束恢复期观察和检测,也可用于不包括在主要研究内的其他指标及参数的观察和检测。3试验目的和原理
确定实验动物长期经口重复给予受试物引起的慢性毒性效应,了解受试物剂量-反应关系和毒性作用靶器官,确定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NOAEL)和最小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LOAEL),为预测人群接触该受试物的慢性毒性作用及确定健康指导值提供依据。4仪器和试剂
仪器与器械
实验室常用解剖器械、动物天平、电子天平、生物显微镜、生化分析仪、血细胞分析仪、血液凝固分析仪、尿液分析仪、离心机、切片机等、4.2试剂
甲醛、二甲苯、乙醇、苏木素、伊红、石蜡、血球稀释液、生化试剂、血凝分析试剂、尿分析试剂等。5试验方法
5.1受试物
GB15193.26—2015bzxz.net
受试物应使用原始样品,若不能使用原始样品,应按照受试物处理原则对受试物进行适当处理。将受试物掺入饲料、饮用水或灌胃给予。5.2实验动物
5.2.1动物选择
实验动物的选择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GB14923、GB14922.1、GB14922.2)。啮齿类动物首选大鼠,非啮齿类动物首选犬。大鼠推荐周龄6周~8周.试验开始时每个性别动物体重差异不应超过平均体重的土20%。每组动物数至少40只,雌雄各半,雌鼠应为非经产鼠、非孕鼠。若计划试验中期剖检或试验结束做恢复期的观察(卫星组),应增加动物数(中期剖检每组至少20只,雌雄各半;卫星组通常仅增加对照组和高剂量组,每组至少20只,雌雄各半)。犬应选用月龄不超过9个月的幼犬(通常月龄选用4个月~6个月).试验开始时每个性别动物体重差异不应超过平均体重的土20%,每组动物数至少8只,雌雄各半,雌犬应为非经产犬、非孕犬。若计划试验中期剖检或试验结束做恢复期的观察,应增加动物数(对照组和高剂量组各增加4只,雌雄各半)。对照组动物性别和数量应与受试物组相同5.2.2动物准备
试验前动物在实验动物房至少应进行3d~5d(犬7d~14d)的环境适应和检疫观察。5.2.3动物饲养
实验动物饲养条件、饮用水、饲料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GB14925、GB5749、GB14924.1、GB14924.2、GB14924.3)。试验期间动物自由饮水和摄食,可按组分性别分笼群饲,每笼动物数(一般大鼠不超过3只)应满足实验动物最低需要的空间,以不影响动物自由活动和观察动物的体征为宜。试验期间每组动物非试验因素死亡率应小于10%,濒死动物应尽可能进行血液生化指标检测、大体解剖以及病理组织学检查,每组生物标本损失率应小于10%。5.3剂量及分组
5.3.1试验至少设3个受试物组,1个阴性(溶媒)对照组,对照组除不给予受试物外,其余处理均同受试物组。必要时增设未处理对照组。5.3.2高剂量应根据90天经口毒性试验确定,原则上应使动物出现比较明显的毒性反应,但不引起过高死亡率;低剂量不引起任何毒性作用;中剂量应介于高剂量与低剂量之间,可引起轻度的毒性作用,以得出剂量-反应关系、NOAEL和(或)LOAEL。一般剂量的组间距以2倍~4倍为宜,不超过10倍,5.4试验期限
试验期限至少12个月。卫星组监测由受试物引起的任何毒性改变的可逆性、持续性或延迟性作用停止给受试物后观察期限不少于28d,不多于试验期限的1/3。5.5试验步骤和观察指标
5.5.1受试物给予
5.5.1.1根据受试物的特性和试验目的,选择受试物掺入饲料、饮水或灌胃方式给予。若受试物影响动2
物适口性,应灌胃给予。
GB15193.26—2015
5.5.1.2受试物灌胃给予,要将受试物溶解或悬浮于合适的溶媒中,首选溶媒为水,不溶于水的受试物可使用植物油(如橄榄油、玉米油等),不溶于水或油的受试物可使用羧甲基纤维素、淀粉等配成混悬液或糊状物等。受试物应现用现配,有资料表明其溶液或混悬液储存稳定者除外。同时应考虑使用的溶媒可能对受试物被机体吸收、分布、代谢和蓄积的影响;对受试物理化性质的影响及由此而引起的毒性特征的影响;对动物摄食量或饮水量或营养状况的影响。为保证受试物在动物体内浓度的稳定性,每日同一时段灌胃1次(每周灌胃6d),试验期间,前4周每周称体重两次,第5周~第13周每周称体重1次,之后每4周称体重1次,按体重调整灌胃体积。啮齿类动物灌胃体积一般不超过10mL/kg体重,犬15mL/kg体重;如为油性液体,灌胃体积应不超过4mL/kg体重。各组灌胃体积一致。5.5.1.3受试物掺入饲料或饮水给予,要将受试物与饲料(或饮水)充分混匀并保证该受试物配制的稳定性和均一性,以不影响动物摄食、营养平衡和饮水量为原则。饲料中加人受试物的量很少时,宜先将受试物加入少量饲料中充分混匀后,再加人一定量饲料后再混匀,如此反复3次~4次。受试物掺入饲料比例一般小于质量分数5%,若超过5%时(最大不应超过10%),可调整对照组饲料营养素水平(若受试物无热量或营养成分,且添加比例天于5%时,对照组饲料应填充甲基纤维素等,掺人量等同高剂量),使其与受试物各剂量组饲料营养素水平保持一致,同时增设未处理对照组:亦可视受试物热量或营养成分的状况调整剂量组饲料营养素水平,使其与对照组饲料营养素水平保持一致。受试物剂量单位是每千克体重所摄人受试物的毫克(或克)数,即mg/kg体重(或g/kg体重),当受试物掺入饲料,其剂量单位亦可表示为mg/kg(或g/kg)饲料,掺人饮水则表示为mg/mL水。受试物掺人饲料时,需将受试物剂量(mg/kg体重)按动物每100g体重的摄食量折算为受试物饲料浓度(mg/kg饲料)。5.5.2一般观察
5.5.2.1试验期间至少每天观察1次动物的一般临床表现,并记录动物出现中毒的体征、程度和持续时间及死亡情况。观察内容包括被毛、皮肤、眼、黏膜、分泌物、排泄物、呼吸系统、神经系统、自主活动(如:流泪、竖毛反应、瞳孔大小、异常呼吸)及行为表现(如步态、姿势、对处理的反应、有无强直性或阵挛性活动、刻板反应、反常行为等)。5.5.2.2如有肿瘤发生,记录肿瘤发生时间、发生部位、大小、形状和发展等情况。5.5.2.3对濒死和死亡动物应及时解剖并尽量准确记录死亡时间。5.5.3体重、摄食量及饮水量
试验期间前13周每周记录动物体重、摄食量和饮水量(当受试物经饮水给予时),之后每4周1次:选择犬进行试验时应每周记录体重、摄食量和饮水量(当受试物经饮水给予时)。试验结束时,计算动物体重增长量、总摄食量、食物利用率(前3个月,啮齿类动物)、总食物利用率(非啮齿类动物)、受试物总摄人量。
5.5.4眼部检查
试验前,对动物进行眼部检查(角膜、球结膜、虹膜)。试验结束时,对高剂量组和对照组动物进行眼部检查,若发现高剂量组动物有眼部变化,则应对其他组动物进行检查。5.5.5血液学检查
5.5.5.1试验第3个月、第6个月和第12个月及试验结束时(试验期限为12个月以上时),每组至少检查雌雄各10只动物,每次检查应尽可能使用同一动物;选择犬进行试验时,增加试验第9个月这个时间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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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如果90天经口毒性试验的剂量水平相当且未见任何血液学指标改变,则试验第3个月可不检查。5.5.5.2检查指标为白细胞计数及分类(至少三分类)、红细胞计数、血小板计数、血红蛋白浓度、红细胞压积、红细胞平均容积(MCV)、红细胞平均血红蛋白量(MCH)、红细胞平均血红蛋白浓度(MCHC)、凝血酶原时间(PT)、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等。如果对造血系统有影响应加测网织红细胞计数和骨髓涂片细胞学检查
5.5.6血生化检查
5.5.6.1按5.5.5.1规定的时间和动物数进行。如果90天经口毒性试验的剂量水平相当且未见任何血生化指标改变,则试验第3个月可不检查。采血前宜将动物禁食过夜5.5.6.2检查指标包括电解质平衡、糖、脂和蛋白质代谢、肝(细胞、胆管)肾功能等方面。至少包含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碱性磷酸酶(ALP)、谷氨酰转肽酶(GGT)、尿素(Urea)、肌酐(Cr)、血糖(Glu)、总蛋白(TP)、白蛋白(A1b)、总胆固醇(TC)、甘油三酯(TG)、钙、氯、钟、钠、总胆红素等,必要时可检测磷、尿酸(UA)、总胆汁酸(TBA)、球蛋白、胆碱酯酶、山梨醇脱氢酶、高铁血红蛋白、特定激素等指标
5.5.7尿液检查
5.5.7.1试验第3个月、第6个月和第12个月及试验结束时(试验期限为12个月以上时)对所有动物进行尿液检查;选择犬进行试验时,增加试验第9个月这个时间点。如果90天经口毒性试验的剂量水平相当且未见任何尿液检查结果异常.则试验第3个月可不检查。5.5.7.2检查项目包括外观、尿蛋白、相对密度、pH、葡萄糖和潜血等,若预期有毒反应指征,应增加尿液检查的有关项目如尿沉渣镜检、细胞分析等。5.5.8体温、心电图检查
犬试验前、试验第3个月、第6个月和第12个月及试验结束时(试验期限为12个月以上时)应进行体温、心电图检查。
5.5.9病理检查
5.5.9.1大体解剖
所有实验动物,包括试验过程中死广或死而处死的动物及试验期满处死的动物都应进行解部和全面系统的肉眼观察,包括体表、颅、胸、腹腔及其脏器,并称量脑、心脏、肝脏、肾脏、脾脏、子宫、卵巢、罩丸、附睾、胸腺、肾上腺的绝对重量,计算相对重量L脏/体比值和(或)脏/脑比值,必要时还应选择其他脏器,如甲状腺(包括甲状旁腺)、前列腺等5.5.9.2组织病理学检查
5.5.9.2.1组织病理学检查的原则:a)可以先对高剂量组和对照组动物所有固定保存的器官和组织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b)
发现高剂量组病变后再对较低剂量组相应器官和组织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试验过程中死亡或濒死而处死的动物,应对全部保存的组织和器官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d)对大体解剖检查肉眼可见的病变器官和组织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e
成对的器官,如肾、肾上腺,两侧器官均应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5.5.9.2.2
2应固定保存以供组织病理学检查的器官和组织包括睡液腺、食管、胃、十二指肠、空肠、回肠、GB15193.26—2015
盲肠、结肠、直肠、肝脏、胰腺、胆囊(非啮齿类动物)、脑(包括大脑、小脑和脑干)、垂体、坐骨神经、脊髓(颈、胸和腰段)、眼(眼部检查发现异常时,非啮齿类动物)、视神经(非啮齿类动物)、肾上腺、甲状旁腺、甲状腺、胸腺、气管、肺、主动脉、心脏、骨髓、淋巴结、脾脏、肾脏、膀胱、前列腺、罩丸、附睾、子宫、卵巢、乳腺等。必要时可加测精囊腺和凝固腺、副泪腺(啮齿类动物)、任氏腺(啮齿类动物)、鼻甲、子宫颈、输卵管、阴道、骨、肌肉、皮肤和眼(啮齿类动物)等组织器官。应有组织病理学检查报告,病变组织给出病理组织学照片。
5.5.10其他指标
必要时,根据受试物的性质及所观察的毒性反应,增加其他指标(如神经毒性、免疫毒性、内分泌毒性指标)。
6数据处理和结果评价
数据处理
6.1.1应将所有的数据和结果以表格形式进行总结,列出各组试验开始前的动物数、试验期间动物死亡数及死亡时间、出现毒性反应的动物数,描述所见的毒性反应,包括出现毒效应的时间、持续时间及程度。
6.1.2对动物体重、摄食量、饮水量(受试物经饮水给予)、食物利用率、血液学指标、血生化指标、尿液检查指标、脏器重量、脏/体比值和(或)脏/脑比值、大体和组织病理学检查等结果进行统计学分析。二般情况,计量资料采用方差分析进行受试物各剂量组与对照组之间均数比较.分类资料采用Fisher精确分布检验、卡方检验、秩和检验,等级资料采用Ridit分析、秩和检验等。6.2结果评价
结果评价应包括受试物慢性毒性的表现、剂量-反应关系、靶器官、可逆性,得出慢性毒性相应的NOAEL和(或)LOAEL。
7报告
试验名称、试验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报告编号。7.2
试验委托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样品受理日期,7.3试验开始和结束日期、试验项目负责人、试验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发日期。7.4试验摘要。
受试物:名称、批号、剂型、状态(包括感官、性状、包装完整性、标识)、数量、前处理方法、溶媒7.6实验动物:物种、品系、级别、数量、体重、周龄、性别、来源(供应商名称、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号),动物检疫、适应情况,饲养环境(温度、相对湿度、实验动物设施使用许可证号),饲料来源(供应商名称、实验动物饲料生产许可证号)。7.7试验方法:试验分组、每组动物数、剂量选择依据、受试物给予途径及期限、观察指标、统计学方法。7.8试验结果:动物生长活动情况、毒性反应特征(包括出现的时间和转归)、体重增长、摄食量、饮水量(受试物经饮水给予)、食物利用率、临床观察(毒性反应体征、程度、持续时间,存活情况)、眼部检查、血液学检查、血生化检查、尿液检查、心电图、大体解剖、脏器重量、脏/体比值和(或)脏/脑比值、病理组织学检查、神经毒性或免疫毒性检查结果。如受试物经掺入饲料或掺人饮水给予,报告各剂量组实际摄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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剂量。
GB15193.26—2015
试验结论:受试物长期经口毒效应,剂量-反应关系、靶器官和可逆性,确定慢性毒性NOAEL和(或)LOAEL结论等
试验的解释
慢性毒性NOAEL和LOAEL能为确定人群的健康指导值提供有价值的信息。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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