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标准(GB) > GB 31570-2015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0-2015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31570-2015

中文名称: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rar .pdf

下载大小:351KB

相关标签: 石油 炼制 工业 污染物 排放

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GB 31570-2015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0-2015 标准压缩包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图片预览






标准内容

ICS13.040.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31570-2015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petroleum refining industry(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15-04-16发布
环境保护
2015-07-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适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
4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6污染物监测要求.
7实施与监督.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石油炼制工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石油炼制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石油炼制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配套的动力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新建企业自2015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17年7月1日起,其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的相关规定。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本标准是石油炼制工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抚顺石油化工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5年4月3日批准。本标准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适用范围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炼制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石油炼制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石油炼制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石油炼制工业企业内的汽油储罐及发油过程油气排放控制按本标准规定执行,不再执行GB20950-2007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0950-2007
GB/T6920
GB/T7469
GB/T7470
GB/T7475
GB/T7485
GB/T8017
GB/T11890
GB/T11893
GB/T11895
GB/T11901
GB/T11910
GB/T11912
GB/T11914
GB/T14204
GB/T15432
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bzxZ.net
水质总汞的测定高锰酸钾一过硫酸钾消解法双硫踪分光光度法水质铅的测定双硫踪分光光度法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水质总碑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雷德法
水质苯系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苯并(a)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镍的测定丁二酮分光光度法
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烷基汞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1
GB/T15439
GB/T15503
GB/T16157
GB/T16489
HJ/T27
HJ/T38
HJ/T40
HJ/T42
HJ/T43
HJ/T45
HJ/T55
HJ/T56
HJ/T57
HJ/T60
HJ/T70
HJ/T75
HJ/T76
HJ/T91
HJ/T132
HJ/T195
HJ/T200
HJ/T373
HJ/T397
HJ/T399
环境空气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水质钒的测定试剂(BPHA)萃取分光光度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苯并(a)琵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乙二胺分光光度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沥青烟的测定重量法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水质硫化物的测定碘量法
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丁二酮一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高氯废水化学需氧量的测定氯气校正法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高氯废水化学需氧量的测定碘化钾碱性高锰酸钾法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水质硫化物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水质多环芳烃的测定液液萃取和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法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采样技术指导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总有机碳的测定燃烧氧化一非分散红外吸收法2
挥发酚的测定溴化容量法
挥发酚的测定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s)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一中和滴定法固定污染源废气硫酸雾的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固定污染源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暂行)环境空气和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一气相色谱法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水质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一质谱法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一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环境空气和废气,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气相色谱一质
环境空气和废气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氨氮的测定连续流动一水杨酸分光光度法氨氮的测定流动注射一水杨酸分光光度法总氮的测定连续流动一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总氮的测定流动注射一盐酸茶乙二胺分光光度法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连续流动一钼酸铵分光光度法水质总磷的测定流动注射一钼酸铵分光光度法水质钒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固定污染源排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酸碱滴定法水质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水质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原子荧光法3
水质65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泄漏和敲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一热脱附/气相色谱一质谱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石油炼制工业petroleumrefiningindustry以原油、重油等为原料,生产汽油馏分、柴油馏分、燃料油、润滑油、石油蜡、石油沥青和石油化工原料等的工业。
3.2石油炼制工业废水petroleumrefiningindustrywastewater石油炼制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包括工艺废水、污染雨水(与工艺废水混和处理)生活污水、循环冷却水排污水、化学水制水排污水、蒸气发生器排污水、余热锅炉排污水等。3.3工艺废水processwastewaten石油炼制工业生产过程中与物料直接接触后,从各生产设备排出的废水。工艺废水包括含油废水、含碱废水、含硫含氨酸性水、含苯系物废水、含盐废水等3.4污染雨水pollutedrainwaten石油炼制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区域内地面径流的污染物浓度高于本标准规定的直接排放限值的雨水。
3.5含碱废水alkalinewastewater石油炼制工业生产油品、气体产品碱精制,脱硫胺液再生过程产生的废水。3.6含硫含氨酸性水sourwater
石油炼制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硫≥50mg/L,含氨氮≥100mg/L的废水。3.7含苯系物废水aromatichydrocarbonwastewater芳烃(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生产过程中与物料直接接触后,从各生产设备排出的废水。
3.8废水集输系统wastewatercollectionandtransportationsystem用于废水收集、储存、输送设施的总和,包括地漏、管道、沟、渠、连接井、集水池、罐等。
3.9排水量effluentvolume
企业或生产设施向环境排放的废水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不包括热电站排水、直流冷却海水)。3.10加工单位原(料)油排水量effluentvolumeofpertoncrudeoil在一定的计量时间内,石油炼制企业生产过程中,排入环境的废水量与原(料)油加工量之比。原(料)油加工量包括一次加工及直接进入三次加工装置的原(料)油的数量3.11公共污水处理系统publicwastewatertreatmentsystem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园区(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污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3.12直接排放directdischarge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3.13间接排放indirectdischarge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3.14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3.15非甲烷总烃non-methanehydrocarbor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本标准使用“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排气筒和厂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3.16挥发性有机液体volatileorganicliquid任何能向大气释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有机液体:(1)20℃时,挥发性有机液体的真实蒸气压大于0.3kPa;(2)20℃时,混合物中,真实蒸气压大于0.3kPa的纯有机化合物的总浓度等于或者高于20%(重量比)。3.17真实蒸气压truevaporpressure有机液体气化率为零时的蒸气压,又称泡点蒸气压,根据GB/T8017测定的雷德蒸气压换算得到。
3.18泄漏检测值leakagedetectionvalue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探测到的设备(泵、压缩机等)或管线组件(阀门、法兰等)泄漏点的挥发性有机物浓度扣除环境本底值后的净值(以碳计)。5
3.19工艺加热炉processheater
用燃料燃烧加热管内流动的液体或气体物料的设备。3.20催化裂化再生烟气catalyticcrackinggas催化裂化装置生产过程中,积碳催化剂在再生器中通过烧焦再生过程排出的烟气。3.21酸性气回收装置acidgasrecoveryunit石油炼制工业产生的酸性气中硫化氢转化为单质硫或硫酸的装置。3.22空气氧化反应器airoxidationreacto用空气,或空气和氧气的组合作为氧源的反应器3.23非正常工况malfunction/upsets生产设施生产工艺参数不是有计划地超过装置设计弹性变化的工况。3.24排气筒高度stack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3.25标准状态standardcondition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3.26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y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石油炼制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27新建企业new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石油炼制工业建设项目。
3.28企业边界enterpriseboundary石油炼制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4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现有企业2017年7月1日前仍执行现行标准,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自2015年7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4.2
表1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pH值除外)
污染物项目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悬浮物
化学需氧量
五日生化需氧量
总有机碳
石油类
硫化物
挥发酚
邻二甲苯
间二甲苯
对二甲苯
总氰化物
苯并(a)芘
烷基汞
加工单位原(料)油基准排水量
(m/t原油)
不得检出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车间或生产设施
废水排放口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
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注:(1)废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经由城镇污水管线排放,应达到直接排放限值;废水进入园区(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污水处理厂执行间接排放限值,未规定限值的污染物项目由企业与园区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4.3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水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污染物项目
悬浮物
化学需氧量
五日生化需氧量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L(pH值除外)
间接排放())
直接排放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总有机碳
石油类
硫化物
挥发酚
邻二甲苯
间二甲苯
对二甲苯
总氰化物
苯并(a)芘
烷基汞
加工单位原(料)油基准排水量
(m2/t原油)
不得检出
车间或生产设施
废水排放口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
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1)废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经由城镇污水管线排放,应达到直接排放限值:废水进入园区(包注:
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污水处理厂执行间接排放限值,未规定限值的污染物项目由企业与园区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4.4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加工单位原(料)油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加工单位原(料)油实际排水量超过规定的基准排水量,须按公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与排放限值比较判定排放是否达标。原(料)油加工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废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公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Q总
-xp实
ZY·Ou
式中:
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mg/L:P基
排水总量,m3;
Y—原(料)油加工量,t;
Q基——加工单位原(料)油基准排水量,m2/t;P实
实测水污染物排放浓度,mg/L。(1)
若Q总与Y·Q基的比值小于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8o
小提示:此标准内容仅展示完整标准里的部分截取内容,若需要完整标准请到上方自行免费下载完整标准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