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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T 1702.8-1993

基本信息

标准号: QB/T 1702.8-1993

中文名称:杀菌器

标准类别:轻工行业标准(QB)

英文名称: Sterilizer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1993-03-28

实施日期:1993-10-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rar.pdf

下载大小:83040

标准分类号

中标分类号:轻工、文化与生活用品>>轻工机械>>Y99其他轻工机械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页数:3页

标准价格:8.0 元

出版日期:1993-10-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单位:上海前卫机械厂

归口单位:全国轻工机械标准化中心

提出单位:轻工业部技术装备司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GT6L6型杀菌器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GT11B1型番茄酱成套设备中的杀菌器。 QB/T 1702.8-1993 杀菌器 QB/T1702.8-1993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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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bZxz.net
QB/T 1702. 8-1993
本标准规定了GT6L6型杀菌器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GT11B1型番茄酱成套设备中的杀菌器。2 引用标准
GB150钢制压力容器
GB/T14253轻工机械通用技术条件JB/T302铸件缺陷名称分类
QB/T 311
番茄酱罐头
QB/T 1588.1轻工机械
QB/T 1588. 2
QB/T 1588. 3
QB/T 1588. 4
焊接件通用技术条件
轻工机械
切削加工件通用技术条件
轻工机械
装配通用技术条件
轻工机械
涂漆通用技术条件
QB/T1702.1
12t/d番茄酱成套设备
3产品分类
3.1产品型式
本产品是卧式列管式加热器。
3.2产品型号
GT6L
设备设计顺序号
设备品种代号(杀菌)
设备类别代号(物料加工)
设备专业代号(罐头机械)
注:产品型号由轻工业部杭州轻工机械设计研究所统一归口颁发。3.3基本参数
基本参数见表1。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93-03-28批准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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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行格料费素
1993-10-01实施
处理能力
单位耗汽量
进料温度
出料温度
使用蒸汽压力
4技术要求
QB/T1702.8—1993
kg/kg 处理量
0. 06~~0. 08
4.1产品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同时亦应符合QB/T1702.1的要求。
4.2所有外购件和原材料应有供货单位的检验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如无合格证或质保书,制造厂应对外购件和原材料进行检验,合格的才能采用。4.3整机基本技术要求应符合GB/T14253的有关规定。4.4经杀菌后物料的微生物指标应符合QB/T311的有关规定。4.5铸件不应有JB/T302所规定的影响铸件强度等性能的各种缺陷,铸件的外表和内腔的型砂、毛刺、浇冒口等清除干净。
4.6与物料接触的部分应采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材料制造。产品应便于清洗和消毒,管道应尽量减少弯曲,不得有盲端,不得有直角。4.7与物料接触的表面,表面粗糙度R。值不得大于3.2μm,不得有明显的凹凸不平,划痕等缺陷。4.8除特殊规定外,零部件和产品的焊接应符合QB/T1588.1的有关规定。4.9零件的机械加工应符合QB/T1588.2的有关规定。4.10产品的装配应符合QB/T1588.3的有关规定。4.11油漆应符合QB/T1588.4的规定。2杀菌器应进行压力试验,试验压力为0.15MPa。4. 12
5试验方法
用冷凝水称重法测出单位时间耗汽量,然后与单位时间的处理能力相比,应符合表1的规定。5.2行
微生物指标在用户化验室中试验测定,应符合4.4条的规定。5.3
处理能力
用分度值为0.1s的秒表,测出处理1t物料所需的时间,然后换算为1h的处理能力,应符合表1的规定。
5.4压力试验
按GB150中第10.9.4条的规定进行,试验压力为0.15MPa,目测无渗漏。5.5其他项目用目测、手摸、粗糙度样板等方法检验。6检验规则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1出厂检验
6.1.1检验必须在机器出厂前进行。6.1.2每批产品应逐台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产品图样、技术文件和4.1~~4.12条的要求,对产品的制造、装配、外观等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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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T 1702.8—1993
6.1.3产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附有证明机器质量合格的文件。6.2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新产品试制完成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定型鉴定;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正常生产时每三年进行一次;
产品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时。
6.2.2型式检验应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一台,检验项目应符合3.3条、第4章的规定,型式检验在使用单位进行。
6.2.3判定规则
型式检验如不合格,则应加倍抽检,如仍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按QB/T1702.1第8章的规定。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技术装备司提出。本标准由全国轻工机械标准化中心归口。本标准由上海前卫机械厂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施连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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