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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9755-2016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19755-2016

中文名称: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及测量方法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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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轻型 混合 动力 电动汽车 污染物 排放 控制 测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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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9755-2016
代替GB/T19755-2005
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及测量方法
Technical requiremen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emissions fromlight-dutyhybrid electricvehicles(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16-08-22发布
2016-09-01实施
环境保护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适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分类
5要求和试验
6试验描述.
7车型扩展,
8生产一致性检查
9在用符合性,
附录A(规范性附录)型式检验相关信息附录B(规范性附录)型式检验结果目
附录C(资料性附录)可外接充电车辆的I型试验储能装置荷电状态示意图.附录D(资料性附录)电力驱动系统净功率和30分钟最大功率试验..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在常温和低温下排气污染物、双急速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蒸发污染物、污染物控制装置耐久性和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在常温下排气污染物、自由加速排气烟度、污染物控制装置耐久性和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
本标准是对《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352)的补充,适用于第四阶段及以后的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的型式检验、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检查。本标准参考采用了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R83法规《关于车辆根据发动机燃料要求的污染物排放认证统一规定》(Uniformprovisions concerningtheapprovalofvehicleswithregardtotheemissionofpollutantsaccordingtoenginefuelrequirements)的20o9年11月4日发布的“05系列的修正草案”(Addendum82:RegulationNo.83Revision3-Amendment3Supplement8tothe05seriesofamendments-Dateofentryintoforce:22July2009)中关于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排放部分的技术内容。本标准是对《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污染物排放测量方法》(GB/T19755-2005)的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改变了型试验规程:
增加了VI型试验规程:
增加了双怠速试验规程;
增加了OBD试验规程;
增加了自由加速烟度试验规程;增加了在用符合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对可外接充电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增加了新的测试方法;对部分试验提出了试验有效性判定的要求。本标准附录A和B为规范性附录,附录C和D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联合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6年5月11日批准。本标准自2016年9月1日实施。
《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污染物排放测量方法》(GB/T19755-2005)自2016年9月1日起废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适用范围
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及测量方法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在常温和低温下排气污染物、双急速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蒸发污染物、污染物控制装置耐久性和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在常温下排气污染物、自由加速排气烟度、污染物控制装置耐久性和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的型式检验、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对QC/T837所述仅具有停车怠速停机功能的汽车,其排放测量按常规汽车的要求进行,不属于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3847-2005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352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1GB/T19596-2004电动汽车术语
GB/T19753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QC/T837混合动力电动汽车类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以及GB18352、GB/T19596-2004所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hybridelectricvehicle能够至少从下述两类车载储存的能量中获得动力的汽车:一可消耗的燃料
一可再充电/能量储存装置。
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light-dutyhybridelectricvehicleGB18352适用范围内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型式检验
typetest
指混合动力电动汽车的一种车型在设计完成后,对试制出来的新产品进行的定型试验,以验证产品能否满足本标准技术要求的检验3.4
储能装置energystoragedevice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上安装的能够储存电能的装置,包括所有动力蓄电池、超级电容和飞轮电池或其他组合。
劣化系数deteriorationfactors根据GB18352标准所确定的劣化系数。3.6
电量平衡值electricitybalance*GB18352指GB18352.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ⅡI、IV阶段)、GB18352.5-2013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及其最新有效版本。1
iiKAoNiKAca
在一个测试循环过程中,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储能装置电流测量值随时间的积分值,用Q表示,单位为Ah。当电量平衡值大于零时,储能装置放电;当电量平衡值小于零时,储能装置充电3.7
电能平衡值(△Ebatt或Estorage)electricalenergybalance按GB/T19753标准测量得出的电能平衡值,单位为MJ。对于储能装置为化学蓄电池(或电量特性类似的储能系统,如飞轮电池),是指根据所测得的电量平衡值,计算得出的△Ebat;对于储能装置为超级电容器,则是指由所测得的试验起始和终了电压值计算得出的△Estorage。3.8
最低荷电状态minimumstateofcharge储能装置最高荷电状态下,在进行N个连续测试循环后(充许每个循环之间有不超过10分钟的动力系统关断期),如果第N+1个循环所测得的电量平衡值表明其放电量没有超过额定存储值(即电能充满时的储存能力[Ah],由制造厂提供)3%时,则认为第N次循环储能装置达到最低荷电状态。3.9
续驶里程OVCrange(Dovc)
按GBT19753标准测量得出的可外接充电混合动力电动汽车(OVC)续驶里程,即车辆从储能装置最高荷电状态开始,经过N次测试循环达到最低荷电状态,这N次测试循环运行的总里程。3.10
纯电动续驶里程vehicleelectricrange(De)按GB/T19753标准测量得出的纯电动续驶里程,即车辆从储能装置最高荷电状态开始,以一定工况行驶,在发动机不工作的情况下,能连续行驶的最大距离。3.11
30分钟最高车速maximumthirtyminutesvehiclespeed车辆在纯电动行驶模式下能够持续行驶30分钟的最高平均车速。3.12缩写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Hybridelectricvehicle)不可外接充电(Notoff-vehiclecharging)NOVC
可外接充电(Off-vehiclecharging),同插电式(Plug-in)储能装置的荷电状态(State-ofcharge)4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分类
本标准中按照储能装置是否需要外接充电,车辆是否具有手动选择行驶模式功能,将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分为4类,如表1所示。表1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分类
储能装置外接充电类型
手动选择行驶模式功能
对应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车型
可外接充电(OVC)
不可外接充电(NOVC)
可外接充电、无手可外接充电、有手不可外接充电、无不可外接充电、有动选择行驶模式功
动选择行驶模式功
手动选择行驶模式
手动选择行驶模式
仅当制造厂在其提供的使用说明书中或者以其他明确的方式推荐或要求定期进行车外充电时,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方可认为是“可外接充电”的。仅用来不定期的储能装置电量调节而非用做常规的车外能量补充,即使有车外充电能力,也不认为是“可外接充电”的车型5要求和试验
5.1一般要求
5.1.1混合动力电动汽车的型式检验、生产一致性检查,以及在用符合性检查,均应满足GB18352标准规定的相应阶段要求。
5.1.2混合动力电动汽车的污染物排放量应满足GB18352相应阶段的限值要求。5.1.3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制造企业或其授权代理人应按附录A和附录B进行信息公开,如涉及企业机密的内容,可仅向主管部门公开信息。2
iKAoNiKAca
5.2型式检验项目
不同类型汽车在型式检验时应进行的试验项目见表2。表2试验项目
试验类型
I型(气态污染物)
【型(颗粒物质量)
I型(粒子数量)(2)
Ⅱ型(双急速)
II型(自由加速烟度)
II型(3)
V型3)
OBD系统
汽油车
装点燃式发动机
两用燃料车
进行(用两种燃料)
进行(仅直喷车)(1)过
进行(仅直喷车燃用汽油时)()进行
进行(用两种燃料)
(1)该项目不适用于第四阶段。(2)该项目不适用于第四阶段。进行(用汽油)此内容来自标准下载网
进行(用汽油)
进行(用汽油)
进行(用汽油)
单一气体
燃料车
装压燃式
发动机
(3)对于第五阶段的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还应按照GB18352.5-2013进行炭罐和催化转化器测试,I型试验:指常温下冷起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试验II型试验:对装点燃式发动机的汽车指测定双急速的CO、THC和高怠速的入值(过量空气系数),对装压燃式发动机的汽车指测定自由加速烟度Ⅲ型试验:指曲轴箱污染物排放试验IV型试验:指蒸发污染物排放试验V型试验:指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试验VI型试验:指低温下冷起动后排气中CO和HC排放试验6试验描述
6.1I型试验(常温下冷起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试验)6.1.1可外接充电(OVC),无手动选择行驶模式功能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试验应分别在以下条件下开始进行:条件A:储能装置处于最高荷电状态:条件B:储能装置处于最低荷电状态。I型试验中储能装置荷电状态的示意图参见附录C。6.1.1.1条件A试验
6.1.1.1.1储能装置通过车辆行驶进行放电车辆按下述要求在试验跑道或底盘测功机上行驶,直到满足下述放电终止条件之一:车速稳定在(502)km/h直到混合动力电动汽车的发动机起动:如果不起动发动机,车辆不能达到(50±2)km/h稳定车速,则应降低车速,使得车辆在发动机不起动的情况下,能够在该车速下稳定行驶一定时间/距离(由检测机构和制造厂之间确定),直至发动机起动:
按制造厂的建议。
发动机应该在自行起动后10s内停机。6.1.1.1.2车辆预处理
iiKAoNiKAca
6.1.1.1.2.1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应按照6.1.1.1.5.3条的要求,连续运行GB18352中规定的I型试验运转循环的2部(市郊)循环3个,进行预处理。6.1.1.1.2.2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应按照6.1.1.1.5.3条的要求,连续运行GB18352中规定的I型试验运转循环的1部(市区)循环1个,2部(市郊)循环2个,进行预处理。6.1.1.1.3车辆预置
预处理结束后,在试验前,车辆置于温度保持为293K~303K(20~30℃)的室内进行预置(浸车)。预置时间至少为6h,直到发动机的润滑油和冷却液温度达到室温的±2K范围内。如果制造厂提出要求,试验应在汽车正常温度下行驶后6h至30h内进行。6.1.1.1.4储能装置充电
浸车期间,储能装置应该按下述要求进行充电,达到最高荷电状态。6.1.1.1.4.1充电要求
a)如果安装了车载充电器,使用车载充电器充电:b)如果没有安装车载充电器,则按制造厂的建议使用外部充电器,采用常规的持续充电程序。上述充电过程不包括所有自动或人工起动的特殊充电程序,例如均衡充电或维修充电。制造厂应确定在充电过程中,没有进行特殊充电。6.1.1.1.4.2充电结束条件
满足车辆制造厂规定的充电完成条件时,结束储能装置的外接充电。若仪器一直提示储能装置尚未充满电,则最长充电时间为:t(h)=3×储能装置标称储能量(Wh)/电网供电功率(W)6.1.1.1.5试验程序
车辆正常启动,当车辆进入启动状态时开始第一个循环,制造厂应按6.1.1.1.5.1的规定(选项一)进行试验,或按6.1.1.1.5.2的规定(选项二)进行试验。6.1.1.1.5.1选项一(单次循环):取样按照GB18352的规定进行,应在车辆起动前或起动的同时开始取样,在2部市郊循环最后一个怠速工况结束时停止取样。6.1.1.1.5.2选项二(多次循环):应在车辆起动前或起动的同时开始取样,连续重复一定数量(N次)的试验循环。在储能装置达到最低荷电状态(见3.7)时第一个市郊(2部)循环的最后一个急速期结束时停止取样。
在每两次循环之间,充许有不超过10分钟的热浸过程,热浸期间动力系统应处于关断状态。每次测试循环结束时,均要测量电量平衡值Q,测量方法按GB/T19753的相关规定进行,并判定储能装置是否处于最低荷电状态。经过N次测试循环后储能装置达到最低荷电状态时,在制造厂的要求下,也可以增加试验循环次数,如果每次附加的循环所测得的电量平衡值表明电池放电量(Q为正值)低于前一次循环放电量,则附加的测试循环的结果应在6.1.1.1.6和6.1.1.3.2计算中考虑。6.1.1.1.5.3变速器的使用。车辆按照GB18352的规定运行,如果制造厂对挡位变换有特殊规定,I型试验运转循环对车辆换挡点的要求不适用,可按照GB18352中对变速器的使用规定要求,并结合制造厂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和变速箱操作说明进行操作。6.1.1.1.5.4排气污染物按照GB18352规定进行分析。6.1.1.1.6计算条件A试验各污染物的排放量(MAi)对按6.1.1.1.5.1条规定进行测试的车辆,MAi是根据单次循环的结果进行计算(与劣化系数及K相乘后的结果,其中Ki是装有周期性再生系统车辆按GB18352附录P测得的因子),MAi应满足GB18352相应阶段的排放限值要求对按6.1.1.1.5.2条规定进行测试的车辆,与相应的劣化系数及Ki因子相乘后的每次测试循环的试验结果(MAia)应满足GB18352规定的相应阶段排放限值要求。此时,M的计算公式为:Ma
其中:i为污染物;a为循环数。6.1.1.2条件B试验
6.1.1.2.1车辆预处理
KAoNiKAca
按6.1.1.1.2条的规定,对车辆进行预处理。6.1.1.2.2车辆储能装置通过车辆行驶放电按照6.1.1.1.1规定的放电方法对车辆储能装置进行放电,放电终止条件为车辆达到最低荷电状态,以保证车辆在进行排放测试过程中,储能装置的放电量不超过额定存贮值的3%。6.1.1.2.3车辆预置
试验前,车辆应置于温度保持为293K~303K(20~30℃)的室内进行预置(浸车)。预置时间至少为6h,直到发动机的润滑油和冷却液温度达到室温的±2K范围内如果制造厂提出要求,试验应在汽车正常温度下行驶后6h至30h内进行。6.1.1.2.4试验程序
6.1.1.2.4.1车辆正常启动,按照GB18352附录C的规定开始试验。6.1.1.2.4.2取样按照GB18352的规定进行。6.1.1.2.4.3按照6.1.1.1.5.3的规定进行。6.1.1.2.4.4排气污染物按照GB18352规定进行分析。6.1.1.2.5试验有效性判定。在进行排放测试的同时,应按GB/T19753测量电量平衡值Q,如果所测得的电量平衡值显示储能装置在测量循环过程中放电(Q为正值),且Q值超过额定存储值的3%,则排放测试结果无效,此时车辆从6.1.12.2条起重新进行试验6.1.1.2.6计算条件B试验各污染物的排放量,与相应的劣化系数及Ki值相乘后的试验结果(MBi)应满足GB18352相应阶段的排放限值要求。6.1.1.3试验结果
6.1.1.3.1当按6.1.1.1.5.1条规定进行测试时,污染物加权质量排放量用公式(2)计算:M=(De·MAi+DavMBi)/(De+Dav)式中:
Mi一污染物i的排放量,g/km:
MAi一条件A试验污染物i的排放量,g/km;MBi一根据6.1.1.2.6的规定计算出的条件B试验污染物i的排放量,g/km;D。一按照GB/T19753确定的车辆纯电动续驶里程,km;Dav25km(假设的储能装置两次充电之间,车辆在最低荷电状态下的平均行驶里程)。6.1.1.3.2当按6.1.1.1.5.2条规定进行测试时,污染物加权质量排放量按公式(3)计算Mi=(DovexMAi+DavxMBi)/(Dove+Dav)式中:
M一污染物i的排放量,g/km;
MAi一根据公式(1)计算出的条件A试验污染物i的排放量,g/km;MBi一根据6.1.1.2.6的规定计算出的条件B试验污染物i的排放量,g/km:Dove一按照GB/T19753确定的车辆OVC续驶里程,km;Dav一25km(假设的储能装置两次充电之间,车辆在最低荷电状态下的平均行驶里程)。(2)
6.1.1.3.3试验报告中应分别记录各污染物的排放测量结果(MAi、MBi、M),测量结果应符合GB18352规定的相应阶段排放要求。
6.1.2可外接充电(OVC),有手动选择行驶模式功能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试验应分别在以下条件开始进行:条件A:储能装置处于最高荷电状态;条件B:储能装置处于最低荷电状态。试验时的车辆行驶模式按照表3的规定进行选取。表3行驶模式的确定
混合动力模式及模式开关位置
储能装置状态
条件A(最高荷电)
·纯电力
混合动力
混合动力
·纯发动机
·混合动力
混合动力
·纯电力
·纯发动机
·混合动力
混合动力
·混合动力模式nP
●混合动力模式m(1)
最大的电力消耗模式(2)
iiKAoNiKAca
条件B(最低荷电)混合动力纯发动机纯发动机最大的燃料消耗模式(3)(1)例如:运动型、经济型、市区运行、市郊行驶模式..(2)最大的电力消耗模式:所有可选择的混合动力手动选择模式中,电能消耗量最高的行驶模式。由制造厂提供信息,并经检测机构同意。
(3)最大的燃料消耗模式:所有可选择的混合动力手动选择模式中,燃料消耗量最高的行驶模式。由制造厂提供信息,并经检测机构同意。
6.1.2.1条件A试验
6.1.2.1.1如果车辆的纯电动续驶里程(根据GB/T19753的规定测得)比一个完整试验循环长,在制造厂要求下,1型试验可以采用纯电动模式进行。在此情况下,按照6.1.2.1.3规定进行的车辆预处理可以省略。
6.1.2.1.2储能装置通过车辆行驶进行放电6.1.2.1.2.1如果车辆有纯电动模式选择功能,行驶模式开关置于纯电动位置,车辆以纯电动30分钟最高车速的70%±5%的稳定车速在试验跑道上行驶或在底盘测功机上运行,对储能装置放电。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放电过程停止:车辆不能以30分钟最高车速的65%行驶时:一由标准车载仪器指示驾驶员停车;行驶100km后。
6.1.2.1.2.2如果车辆没有纯电动模式选择功能,车辆应按6.1.1.1.1条的规定进行放电。6.1.2.1.3车辆预处理、浸车、储能装置充电、试验程序和排放量计算按6.1.1.1的相关规定,对车辆进行预处理、浸车、储能装置充电和排放试验,并计算条件A试验各污染物的排放量(MAi),MAi应符合GB18352规定的相应阶段排放要求。6.1.2.2条件B试验
6.1.2.2.1车辆预处理
按6.1.1.2.1条的规定对车辆进行预处理。6.1.2.2.2储能装置放电
车辆的储能装置应该按照6.1.2.1.2的规定进行放电。6.1.2.2.3按6.1.1.2.3和6.1.1.2.4的相关规定,对车辆进行浸车和排放试验。6.1.2.2.4试验有效性判定
车辆按6.1.1.2.5条的规定进行有效性判定。如果试验无效,则车辆从6.1.2.2.2条起重新进行试验。6.1.2.2.5条件B试验结果计算
计算条件B试验各污染物的排放量,与相应的劣化系数及Ki值相乘后的试验结果(MBi)应满足GB18352相应阶段的排放限值要求。6.1.2.3试验结果
按6.1.1.3条的规定,计算出车辆各排放污染物加权质量排放结果Mi。试验报告中应分别记录各污染物的排放测量结果(MAi、MBi、M:),排放测量结果应满足GB18352规定的相应阶段排放限值要求。6.1.3不可外接充电(NOVC),无手动选择行驶模式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6.1.3.1根据制造厂的建议,对车辆储能装置的电能状态进行设置,确保车辆在排放测试过程满足6.1.3.3条的规定。
6.1.3.2按照GB18352进行试验。6.1.3.2.1车辆预处理时,应至少连续运行2个完整的GB18352中规定的I型试验运转循环(包括1部和2部)。
6.1.3.2.2按照6.1.1.1.5.3的规定进行。6.1.3.3试验有效性判定。在进行排放测试的同时,应按GB/T19753的规定测量电量平衡值Q(或电能平衡值及燃料消耗量能量),判定车辆是否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电量平衡值不超过储能装置额定存储值的3%;电能平衡值不超过燃料所提供能量的1%。如果满足上述条件,则排放测试结果有效;如果不满足要求,车辆从6.1.3.1条起重新进行试验,6
iiKAoNhiKAca
直到满足条件
6.1.4不可外接充电(NOVC),有手动选择行驶模式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6.1.4.1行驶模式的确定。对手有手动选择行驶模式的车辆,如果车辆有纯发动机工作模式,车辆应分别进行“纯发动机工作模式”和“混合动力模式”的试验。在纯发动机工作模式下,根据GB18352的规定按常规车辆要求进行排放试验。对“混合动力模式”试验,如果车辆有几种可用混合动力模式,试验应选择最大燃料消耗的模式按6.1.4.2~6.1.4.5的规定进行试验。检测机构还应确认所有模式下的测试结果均满足标准限值要求,6.1.4.2根据制造厂的建议,对车辆储能装置的电能状态进行设置,确保车辆在排放测试过程满足6.1.3.3条的规定。
6.1.4.3车辆预处理时,应至少连续运行2个完整的GB18352中规定的I型试验运转循环(包括1部和2部)
6.1.4.4按照6.1.1.1.5.3的规定进行。6.1.4.5试验有效性判定,方法同6.1.3.3条。如果满足判定条件,则排放测试结果有效:如果不满足判定条件,车辆从6.1.4.2条起重新进行试验,直到满足条件。6.2Ⅱ型试验(双急速试验或自由加速烟度试验)6.2.1双怠速试验(测定双怠速的CO、HC和高怠速的>值(过量空气系数))应按照GB18352附录D的规定进行双急速试验,使用发动机模式进行。制造厂应提供可以进行此项试验的工作模式。
6.2.2自由加速烟度试验
第IV阶段车辆应按照GB3847-2005附录D的规定对车辆进行自由加速烟度试验:第V阶段以后的车辆应按照GB18352的相关规定对车辆进行自由加速烟度试验。如果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在进行该试验时有特殊要求,则应在其产品使用说明书中进行详细说明。除车辆本身提供的装置外,该特殊测量要求不得使用其他装置。6.3ⅡⅢ型试验(曲轴箱污染物排放试验)应按GB18352附录E的规定进行III型试验,同时应满足以下要求,6.3.1使用纯发动机模式进行试验。制造厂应提供可以进行此项试验的工作模式。6.3.2试验应按GB18352相关IⅢI型试验规定的运转工况1和2进行试验。如果不能按运转工况2进行试验,应选择另一稳定车速(发动机驱动)进行III型试验。6.4IV型试验(蒸发污染物排放试验)车辆应按照GB18352附录F中IV型试验的规定进行试验,同时应满足以下要求6.4.1开始试验前,车辆应按照下述规定进行预处理。6.4.1.1可外接充电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OVC)6.4.1.1.1可外接充电,无手动选择行驶模式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的放电按照6.1.1.1.1进行。6.4.1.1.2可外接充电,有手动选择行驶模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的放电按照6.1.2.1.2进行。6.4.1.2不可外接充电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NOVC)6.4.1.2.1不可外接充电,无手动选择行驶模式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应至少进行两个连续的完整的GB18352中规定的I型试验运转循环运行(1个1部和1个2部)1进行预处理。6.4.1.2.2不可外接充电,有手动选择行驶模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车辆在混合动力模式下应至少进行两个连续完整的GB18352中规定的I型试验运转循环运行(包括1部和2部),进行预处理。如果具有几种可用混合模式,试验应该在打开点火开关后自动设定的模式(正常模式)下进行。6.4.2应按照GB18352中对IV型试验的规定进行试验。6.4.2.1对于可外接充电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OVC),在I型试验条件B的相同状态下(6.1.1.2和6.1.2.2)进行,但6.1.1.2.5条要求除外。6.4.2.2对于不可外接充电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NOVC),在I型试验的相同状态下进行,但6.1.3.3条要求除外。
6.5V型试验(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试验)应按照GB18352中V型试验的规定进行试验,同时应满足以下要求。7
iiKAoNiKAca
6.5.1可外接充电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OVC)6.5.1.1在里程积累试验期间,允许储能装置一天进行两次充电。6.5.1.2有手动选择行驶模式功能的可外接充电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里程累积试验应该在打开点火开关后自动设定的模式(正常模式)下进行。6.5.1.3为了连续里程累积的需要,经检测机构同意后,在里程累积试验期间,允许转换到另一种混合模式。排放污染物的测量应该在与I型试验6.1.1.2和6.1.2.2中条件B规定的相同条件下进行。6.5.2不可外接充电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NOVC)6.5.2.1有手动选择行驶模式功能的不可外接充电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里程累积试验应该在打开点火开关后自动设定的模式(正常模式)下进行6.5.2.2排放污染物的测量应该在与1型试验中规定的相同条件下进行。6.6V型试验(低温下冷起动后排气中CO和HC排放试验)应按照GB18352附录H中VI型试验的规定进行试验,同时应满足以下要求。6.6.1对于可外接充电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OVC),排放污染物的测量应该在与I型试验6.1.1.2和6.1.2.2条件B规定的相同条件下进行,但6.1.1.2.5条要求除外。6.6.2对于不可外接充电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NOVC),排放污染物的测量应该在与I型试验中规定的相同条件下进行,但6.1.3.3条要求除外。6.7车载诊断(OBD)系统试验
应按照GB18352附录I中OBD相关规定进行试验,同时应满足以下要求。6.7.1对于可外接充电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OVC),排放污染物的测量应该在与I型试验6.1.1.2和6.1.2.2中条件B规定的相同条件下进行,但6.1.1.2.5要求除外。6.7.2对于不可外接充电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NOVC),排放污染物的测量应该在与I型试验中规定的相同条件下进行,但6.1.3.3条要求除外。7车型扩展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的车型扩展应按照GB18352相关规定进行。8生产一致性检查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生产一致性检查,按照GB18352相关规定进行,同时应符合以下要求。8.1进行I型试验时,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进行试验,811可外接充电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OVC),按照可外接充电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的I型试验的条件B规定进行试验,并进行试验有效性判定。8.1.2不可外接充电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NOVC),按照不可外接充电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I型试验规定相同条件测量排气污染物排放。8.2进行Ⅲ型试验时,按照本标准6.3的规定进行试验。8.3进行IV型试验时,按照本标准6.4的规定进行试验。8.4进行OBD试验时,按照本标准6.7的规定进行试验。9在用符合性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的在用符合性,应满足GB18352的相关规定,同时应符合以下要求,9.1进行I型试验时,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进行试验。91.1可外接充电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OVC)按照可外接充电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的I型试验的条件B规定进行试验,并进行试验有效性判定。9.1.2不可外接充电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NOVC),按照不可外接充电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I型试验规定相同条件测量排气污染物排放。9.2进行IV型试验时,按照本标准6.4的规定进行试验。9.3进行OBD试验时,按照本标准6.7的规定进行试验。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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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型式检验相关信息
资料中任何示意图,应以适当的比例充分说明细节。如有照片,应显示其细节。如系统、部件或独立技术总成采用微处理机控制,应提供其性能资料。A.1概述
A.1.1厂牌(制造厂的商品名称)A.1.2型号及商业一般说明:
A.1.3车型标志:.
A.1.4汽车类别:
A.1.5制造厂名称和地址:
A.1.6组装厂地址:
A.2汽车总体结构特征
A.2.1代表汽车的照片和(或)示意图:A.2.2动力轴(数量,位置,相互连接):.A.3质量和尺寸(单位为kg和mm)(如适用,查阅示意图)
A.3.1运行状态下带车身汽车的质量,如制造厂没有安装车身,则为带驾驶室底盘的质量(带标准装备,包括冷却液、机油、燃料、工具、备胎和驾驶员)(最大和最小):A.3.2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装载质量(最大和最小):A.4动力系(对于既能使用汽油或柴油,也能使用另一种其他燃料的汽车来说,项目应重做。对于混合动力汽车,还需要补充填写A4.5的补充内容)A.4.1制造厂:
A.4.1.1发动机型号(如发动机上标注的,或其他识别方式)A.4.2发动机
A.4.2.1发动机特性资料
A.4.2.1.1工作原理:点燃式/压燃式,四冲程/二冲程A.4.2.1.2气缸数目及排列:
A.4.2.1.2.1缸径:
A.4.2.1.2.2行程:
A.4.2.1.2.3点火顺序:
A.4.2.1.3发动机排量:
A.4.2.1.4容积压缩比2
A.4.2.1.5燃烧室和活塞顶示意图,对于点燃式发动机还有活塞环示意图:A.4.2.1.6发动机正常怠速转速和高急速转速(包括允差)A.4.2.1.7发动机正常怠速和高急速排气中CO和THC的体积分数2:A.4.2.1.8发动机高急速的入值控制范围2:A.4.2.1.9最大净功率:
A.4.2.1.10制造厂规定的发动机最大允许转速:1划掉不适用者。
2)注明公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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