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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T 0400.12-2015

基本信息

标准号: SN/T 0400.12-2015

中文名称:进出口罐头检验规程 第12部分:口岸检验

标准类别:商检行业标准(SN)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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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进出口 罐头 检验 规程 口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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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T 0400.12-2015 进出口罐头检验规程 第12部分:口岸检验 SN/T0400.12-2015 标准压缩包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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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SN/T0400.12—2015
代替SV/T0400.12--2005
进出口罐头检验规程
第12部分:口岸检验
Rules for inspection of canned food for import and export-Part12:Inspection atport
2015-09-02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6-04-01实施
SN/T0400%进出口罐头食品检验规程》分为12个部分: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原辅材料;免费标准bzxz.net
第3部分:加工卫生;
第4部分:容器;
第5部分:罐装;
第6部分:热力杀菌;
第7部分:成品;
第8部分:包装:
第9部分:标签;
第10部分:蒸煮袋食品;
第11部分:玻璃容器;
第12部分:口岸检验。
本部分为SN/T0400的第12部分。本部分是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SN/T 0400.12—2015
本部分代替SN/T0400.12—2005《进出口罐头食品检验规程第12部分:口岸检验》。本部分与SN/T0400.122005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删除「规范性引用文件中“QB/T1006罐头食品检验规则”“QB/T3559罐头食品的感官检验”和SN/T0400.9进出口罐头检验规程第9部分:标签”,增加了进口罐头食品安全卫生质量检验中与罐头食品理化和微生物检验项目相关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删除了3.2.2标签审核;
-细化了5.1涉及的检验项目并给出相应的检测依据。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出人境检验检疫局。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吴斌、王攻、孙兴权、部兵,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SN/T0400.12—2005。
1范围
进出口罐头检验规程
第12部分:口岸检验
SN/T 0400.12—2015
SN/T0400的本部分规定了罐头食品口岸检验的抽样、检验及检验结果的判定。本部分适用于罐头食品的口岸检验。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
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478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GB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T4789.1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肉毒梭菌及肉毒毒素检验GB/T 4789.26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罐头食品商业无菌检验GB5009.1食品卫生检验方法理化部分总则GB/T5009.11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中铜的测定
GB/T 5009.13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6
GB/T 5009.138
GB/T5009.123
GB/T 5009.17
GB/T 5009.27
食品中锡的测定
食品中镍的测定
食品中铬的测定
食品中总汞及无机汞的测定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GB5009.33
GB/T 5009.212
GB/T5009.213
GB/T10786
SN/T 400.1
贝类中腹泻性贝类毒素的测定
贝类中麻痹性贝类毒素的测定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进出口罐头食品检验规程
SN/T400.4进出口罐头食品检验规程SN/T 400.7
SN/T 400.8
进出口罐头食品检验规程
进出口罐头食品检验规程
第1部分:总则
第4部分:容器
第7部分:成品
第8部分:包装
SN/T0400.12—2015
审核单证
出口罐头食品
一般要求
根据国家有关检验检疫法规及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的有关品质条款,审核检验检疫相关单证或其他有效证单。
3.1.2审核结果的判定
经审核,证单不符的出口罐头食品为审核不通过,单证相符的,按第4章进行包装检验,超过品质检验有效期的,应按第6章进行品质重验;补充检验按第7章进行:抽查检验按第8章进行。3.2进口罐头食品
3.2.1检疫证书审核
根据国家有关检验检疫法规,审核原产国官方签发的卫生证兽医证、产地证等证书。3.2.2审核结果的判定
经审核,不符合3.2.1~3.2.2的进口罐头食品为审核不通过。单证齐全并符合要求的,按第4章进行包装检验:包装检验合格:按第5章进行成品和容器检验;补充检验按第7章进行;抽查检验按第8章进行。检验完成后由施检机构根据第11章的规定签发相关证书4进出口罐头食品包装检验
4.1出口罐头食品包装检验
按SN/T0400.8执行。
4.2进口罐头食品包装检验
4.2.1进口罐头食品包装检验的抽样方案4.2.1.1一般要求
检验样品应当在罐头食品的口岸现场随机抽取。在罐头食品使用纸箱作为外包装的情况下,检验样品应当从不小丁5个纸箱中抽取:在头食品采用托盘作为外包装的情况下,检验样品应当从不少于3个托盘中抽取。
净重4.5kg的产品
检查水平(IL)为T:般缺陷的合格质量水平(AQI.)为1.0,严重缺陷的质量水平(AQIL)为0.010其抽样方案应符合表1规定。
批量范围
3201~-10000
10 001-~35 000
35001150000
150001~500000
>500000
净重4.5kg的产品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表
般缺陷
样品数量
合格判定数
Ac/罐
4.2.1.34.5kg净重20kg的产品
不合格判定数(返工)
Re/罐
合格判定数
检查水平(IL)为II,一般缺陷的合格质量水平(AQL)为6.5(见表SN/T0400.12—2015
严重缺陷
不合格判定数
允许加工整理
表24.5kg净重20kg的产品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批量范围/罐
601~2000
2001~7200
7201-15000
1500124000
24001~4200C
4.2.1.4净重>20kg的产品
样品数量/罐
合格判定数Ac/罐
检查水平(IL)为T,般缺陷的合格质量水平(AQL)为6.5(见表3)。表3净重20kg的产品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批量范围/罐
601~2000
2001~7200
7201~15000
15001~24000
24 C01~-42 00C
样品数量/罐
合格判定数Ac/罐
整批不合格
不合格判定数Re/罐
不合格判定数Re/罐
SN/T0400.12—2015
2检验器具
打检棒:由铸铁或不锈钢制成,质量30g~50g,长20cm~25cm.圆形头部直径为1cm的专用棒。
放大镜:带光源,放大5倍~10倍游标卡尺:精度0.02mm。
4.2.3检验步骤
货证核对
核对罐头食品的品名、规格、牌号、唛头、批号、生产厂名称、生产日期、班次、数/质量等是否与国外官方签发卫生证和产地证相符。4.2.3.2堆垛检验
检验罐头堆垛的纸箱及垫板有无霉、污染、水渍等;纸箱完整不变形,其质量技术应符合SN/T0400.8的规定。
4.2.3.3开箱检验
根据选定的抽样方案,抽样方案按4.2.1抽样方案执行,从罐头堆垛的不同部位按批随机抽取代表性样品(对含有汤汁的罐头食品,经抽样搬动后须放置几分钟,以免影响真空度打检结果的准确性)。在照度不低于5401x的条件下进行检验:金属容器:按SN/T0400.8规定进行:a
玻璃容器:按SN/T0400.8规定进行。c
复合材料容器:按SN/T0400.8规定进行。4.2.3.4
缺陷处置
对挑出的可疑罐进一步检验,确定缺陷并区分缺陷类型,记录检验结果。同罐有数个缺陷时,以最严重的为一个计。
4.2.4判定
净重≤4.5kg产品的判定如下:
经检验,一般缺陷罐数和严重缺陷罐数均在“合格判定数”范围内:判定为整批合格。a)
经检验,一般缺陷罐数在“一般缺陷的不合格判定数(加工)”范围内,判定为不合格,允许返工b)
整理一次,加工整理完成后再按表1抽样方案进行复检。经复检,严重缺陷和一般缺陷罐数均在“合格判定数”范围内,判定为整批合格;检出有严重缺陷或一般缺陷的罐数在“不合格判定数”范围内,判定为整批不合格。c
经检验,严重缺陷的罐数在“不合格判定数”范围内,判定为整批不合格。经检验,严重缺陷罐数在“允许返工整理”范围,允许返工整理一次,加工整理完成后再按表1d
抽样方案进行复检。经复检·严重缺陷和一般缺陷罐数均在“合格判定数”范围内,判定为整批合格;若发现有严重缺陷或一般缺陷的罐数在“不合格判定数”范围内,判定为整批不合格。4.2.4.2
24.5kg<净重20kg产品的判定如下:a
经检验,一般缺陷罐数在“合格判定数”范围内,并且未检出严重缺陷,判定为整批合格。b)
经检验,未检出严重缺陷,且一般缺陷罐数在“不合格判定数范围内,判定为不合格,允许加4
SN/T0400.12—2015
工整理一次。加工整理结束后再按表2抽样方案进行复检。经复检,未检出严重缺陷并且一般缺陷罐数在“合格判定数”范围内,判为整批合格:经检验,检出严重缺陷或一般缺陷的罐数在“不合格判定数”范围内,判定为整批不合格。经检验,检出严重缺陷,判为不合格。视情况决定允许加工整理一次。加工整理结束后再按表2c)
抽样方案进行复检。经复检,未检出严重缺陷并且一般缺陷罐数在“合格判定数范围内,判定为整批合格;经检验,检出严重缺陷或一般缺陷的罐数在“不合格判定数”范围内,判定为整批不合格。因问题严重,无法通过加工整理消除不合格因素的,可直接判定为最终不合格。4.2.4.3净重>20kg产品的判定如下:a)经检验,一般缺陷罐数在“合格判定数”范围内,并且木检出严重缺陷,判定为整批合格b)经检验,一般缺陷罐数在“不合格判定数”范围内,判定不合格,允许加工整理一次。加工整理结束后,再按表3抽样方案进行复检。经复检,未检出严重缺陷且一股缺陷罐数在“合格判定数”范围内·判定为整批合格;若检出严重缺陷或一般缺陷的罐数在“不合格判定数”范围内,判定为整批不合格
经检验,检出严重缺陷,判定为不合格。视情况决定充许加工整理一次。加工整理结束后再按c
表3抽样方案进行复检。经复检,未检出严重缺陷并且一般缺陷罐数在“合格判定数”范围内,判定为整批合格;经检验,检出严重缺陷或一般缺陷的罐数在“不合格判定数”范围内,判定为整批不合格。因问题严重,无法通过加工整理消除不合格因素的,可直接判定为最终不合格5申请复验应提交的材料
加工整理结束后,申请人申请复验时,应提供详细加工整理报告及分析报告。进口罐头食品安全卫生质量的检验5
5.1检验项目
5.1.1物理感官
按SN/TC400.7规定的方法检测。5.1.2理化项目
5.1.2.1重金属
按GB/T5009.16、GB/T5009.13、GB5009.12、GB/T5009.11、GB/T5009.17、GB/T5009.15、GB/T5009.138、GB/T5009.123规定的方法测定锡、铜、铅、砷、汞、镉、镍、铬的含量。GB/T5009.11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5.1.2.2亚硝酸盐
按GB5009.33规定的方法检测。
5.1.2.3苯并(a)芘
按GB/T5009.27规定的方法检测。5.1.2.4腹泻性贝类毒素
按GB/T5009.212规定的方法检测。5
SN/T0400.12—2015
麻痹性贝类毒素
按GB/T5009.213规定的方法检测,5.1.3微生物项目
罐头商业无菌
按GB/T4789.26规定的方法检测。5.1.3.2
致病微生物
5.1.3.2.1
5.1.3.2.2
5.1.3.2.3
5.1.3.2.4
按GB4789.4规定的方法检测沙门氏菌按GB4789.5规定的方法检测志贺氏菌。按GB4789.10规定的方法检测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T4789.12规定的方法检测肉毒梭菌及肉毒毒素。其他一般微生物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根据产品特别要求,按相应的检测方法检测。5.1.4
、容器密封性能
按SN/T0400.4规定的方法检测
5.1.5其他项目
根据产品特别要求,按相应的检测方法检测5.2抽样方案
物理感官项目检验抽样方案
物理感官项目的检验抽样方案按表1进行表4
检验水平Ⅱ、AQL为6.5的检验抽样方案容器大小
批量·n
净重≤1000g
4800或以下
4801~24000
24001~48000
48001~84.000
84001~144000
144001-240000
240000以上
1.000g净重≤4500g
2400或以下
240F15000
15001~24000
24001-42000
42001~72000
72001-120000
120000以上
注1:n表示样本中所包含的样品数目(罐,瓶、袋、盒)。注2:合格判定数Ac是指一般缺陷,5.2.2理化项目的检验抽样方案
净重4500g
600或以下
601-2000
2001~7200
720115000
15001~24000
24001~,42000
42000以上
理化项日的检验抽样方案按GB5009.1规定的抽样方案进行。6
样本大小n
合格判定数Ac
5.2.3微生物项目检验抽样方案
微生物项目的检验抽样方案按GB4789.1规定的抽样方案进行。5.2.4容器密封性能的检验抽样方案容器密封性能的检验抽样方案按表4进行。5.3检验步骤
检验步骤如下:
SN/T0400.12—2015
a)经包装检验合格后,根据5.2的抽样方案在不同的包装内随机抽取有代表性的样品,分别作物理感官检验、微生物检验、理化检验和容器的密封性能检测,并登记编号。b)将登记编号的感官检验和理化项日检验的样品在实验室按GB/T10786进行感官检验和理化项目的检验·并作好记录
将登记编号的容器检验的样品在实验室进行密封性能的检测,具体检验按照SN/T0400.4的c)
有关内容执行,
按照国家有关微生物检验标准进行微生物检验d)
根据需要留存一定数量样品,留样要封存,样品的保存期限须超过索赔有效期。5.4
判定和处置
一般规定
感官、微生物、理化等项目和容器密封性能的检验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判定为整批合格。感官、微生物、理化等项目和容器密封性能的检验有一项不合格,判定为整批不合格。不合格,由主管机构监督销毁或退运处理。经检验进口罐头食品被判定为整批5.4.2感官项目
感官项目检验的严重缺陷和一
般缺陷的判定·按照SN/T0400.1执行。5.4.2.2感官项目的检验一般缺陷罐数在合格判定数”范围内,并且未检出严重缺陷,判定为感官项目检验合格:感官项目的检验一般缺陷罐数超出“合格判定数”范围内·或感官项目的检验中发现严重缺陷,判定为整批不合格。
5.4.3微生物和理化等项目
微生物、重金属、亚硝酸盐、苯并(a)芪、农兽药残留和生物毒素等项目检测中,有一项不合格,判定为整批不合格。
5.4.4容器密封性能
5.4.4.1容器密封性能检验的严重缺陷和一般缺陷的判定,按照SN/T0400.1执行。5.4.4.2在容器密封性能检验中检出严重缺陷,判定为整批不合格。5.4.4.3在容器密封性能检验中未检出严重缺陷,并且一般缺陷罐数在“合格判定数”范围内的,判定为容器密封性能检验合格。在容器密封性能检验中未检出严重缺陷,并且一般缺陷罐数在不合格判定范围\内,判定为容器密封性能检验不合格。7
SN/T0400.12—2015
6品质重验
6.1一般规定
在检验中如发现其质量问题,可根据需要重新抽样检验对发现的缺陷进行分类,记录检验结果。同一罐中有数个缺陷时,以最严重的为一个计。6.2抽样
抽样按表5进行。
表5AQL为6.5的检验抽样方案
容器大小
批量,n
净重≤1000g
4800或以下
4801~24000
24001~-48000
48 001--84 000
84001--144000
144 001-~240 000
240000以上
1 000g净重≤4500g
2400或以下
2401~15000
15001~24000
24 001~-42 000
42001~72000
72001~120000
120000以上
注1:1表示样本中所包含的样品数目(罐、瓶、袋、盒)。注2:合格判定数Ac是指一股缺陷。6.3检验步骤
6.3.1一般要求
净重4500g
600或以下
601~2000
2001~7200
7201--15000
15 001-~24000
24001~42000
42000以上
样本大小n
合格判定数Ac
根据选定的抽样方案在不同箱内比例任意抽取外观正常的罐头作为样品,检验在不低于5401x照度下进行。
6.3.2样品处理
清洁消毒样品,编号、登记,有汤汁的肉禽水产类罐头加热至凝冻融化。6.3.3感官检验
开罐后,将内容物倾倒在白瓷盘中,检验组织、形态、色泽、滋味及气体。若发现异常,可结合pH值等测定结果综合评定,pH值按GB/T10786测定:检验有无杂质,有无硫化铁及其他污染。6.3.4罐内壁检验
将罐内壁用清水把粘附在罐内壁的内容物冲洗干净,然后检验罐内壁有无严重腐蚀、露铁点、硫化斑、硫化铁、涂料脱落及内流胶等。6.4检验结果的判定和处置
6.4.1经检验未发现严重缺陷和一般缺陷的罐数在“合格判定数”的范围内,判定为合格。8
SN/T0400.12-—2015
6.4.2经检验发现般缺陷的罐数在“不合格判定数”的范围内,判定为不合格。对该产品进行风险分析,如果需要复验的.再按表5抽样方案进行复验,经复验仍发现一般缺陷,判定整批不合格。经检验发现严重缺陷,判定为整批不合格7补充检验
7.1检验范围
7.1.1对出口罐头食品:合同、信用证或进口国有规定而产地主管机构未检验的项目。7.1.2对进口罐头食品:国家标准有新规定而口岸主管机构未检验的项目7.2
抽样、检验及判定
按SN/T0400.7进行抽样、检验及判定。8抽查检验
检验范围
8.1.1对出口罐头食品:产品质量不稳定,进口国有不良反映的。8.1.2对进口罐头食品:产品质量不稳定,国外企业卫生或其他方面有问题。国内有不良记录的。8.2
检验项目
根据检验要求可任意选择检验项目。3抽样、检验及判定
按SN/T0400.7进行抽样、检验及判定。9
综合评定
口岸检验中所有检验项日全部合格,判定整批合格;否则按本部分有关的条款处理留样
根据需要留取适当的样品备查。样品保存期限不少于索赔有效期。11证书
进口罐头食品经检验合格,出口岸主管机构签发卫生证书;检验不合格的签发不合格卫生证书。出口罐头经检验合格,山口岸主管机构签发通关单予以放行或出证;检验不合格的签发不合格通知单。检验有效期,按SN/T0400.1执行。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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