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6487.7-2017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16487.7-2017
中文名称: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有色金属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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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进口
用作
原料
固体废物
环境保护
控制
有色金属
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GB 16487.7-2017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有色金属
GB16487.7-2017
标准压缩包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IcS13.030.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6487.72017
代替GB16487.7—2005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一废有色金属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ntrol standard for imported solid wastesasrawmaterialsNonferrousmetal scraps(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17-12-29发布
境保护
2018-03-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适用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控制标准与要求
GB16487.7-2017
GB16487.7-2017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控制由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有色金属造成的环境污染,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进口废有色金属的环境保护控制要求本标准是进口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系列控制标准之一,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有关废有色金属的进口管理。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6年,2005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增加了废有色金属进口管理的固体废物名称:一增加了进口废有色金属的外照射贯穿辐射值的要求:调整了危险废物控制要求:
—加严了一般夹杂物及其中粉状物的控制要求:修改了检验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一废有色金属》(GB16487.7—2005)废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科技标准司组织修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7年12月29日批准。本标准自2018年03月0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TKAONIKAca
GB16487.7-2017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一废有色金属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口废有色金属的环境保护控制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下废有色金属的进口管理,不包括废有色金属的氧化物、盐类物质及氧化物和盐类物质的混合物
海关商品编号
7112911010
7112911090
7112921000
7404000090
7503000000
7602000090
7902000000
8002000000
8101970000
8103300000
8104200000bZxz.net
8106001092
8108300000
8109300000
8112921010
8112922010
8112924010
8112929011
8112929091
8113001010
8113009010
2规范性引用文件
固体废物名称
金的废碎料
包金的废碎料(但含有其他贵金属除外)铂及包铂的废碎料(但含有其他贵金属除外、主要用于回收铂)
其他铜废碎料
镍废碎料
其他铝废碎料
锌废碎料
锡废碎料
钨废碎料
废碎料
镁废碎料
其他未锻轧铋废碎料
钛废碎料
锆废碎料
未锻轧锗废碎料
未锻轧的钒废碎料
锯废碎料
未锻轧的铪废碎料
未锻轧的镓、废碎料
颗粒或粉末状碳化钨废碎料
其他碳化钨废碎料,颗粒或粉末除外备注
不包括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
缆、废电机
不包括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
缆、废电机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
急性毒性初筛
浸出毒性鉴别
易燃性鉴别
反应性鉴别
-KAONhIKAca
SN/T0570
SN/T1791.9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GB16487.7-2017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第9部分:废有色金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令第39号)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夹杂物Carried-waste
在产生、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入进口废有色金属中的其他物质(不包括进口固体废物的包装物及在运输过程中需使用的其他物质)。4控制标准与要求
4.1进口废有色金属的放射性污染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a)废有色金属中未混有放射性废物;b)废有色金属(含包装物)的外照射贯穿辐射剂量率不超过进口口岸所在地正常天然辐射本底值+0.25μGy/h;
c)废有色金属的表面α、β放射性污染水平为:表面任何部分的300cm2的最大检测水平的平均值α不超过0.04Bq/cm2,β不超过0.4Bq/cm2;d)废有色金属中非天然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应低于表1的限值表1
放射性核素比活度限值
不明成分的β-混合物
不明成分的α混合物
比活度(Bq/g)
4.2废有色金属中未混有废弃炸弹、炮弹等爆炸性武器弹药。2
-TKAONIKAca
GB16487.7-2017
4.3废有色金属中应严格限制下列夹杂物的混入,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废有色金属重量的0.01%。
a)密闭容器:
b)《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废物:c)依据GB5085.1~GB5085.6鉴别标准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其他危险废物。4.4除上述各条所列废物外,废有色金属中应限制其他夹杂物(包括木废料、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玻璃、粒径不大于2mm的粉状物等废物)的混入,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废有色金属总重量的1.0%,其中夹杂和沾染的粒径不大于2mm的粉状物(灰尘、污泥、结晶盐、金属氧化物、纤维末等)的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废有色金属重量的0.1%。5检验
5.1本标准检验采取随机抽样检验的方式,对集装箱装运的进口废物采取开箱、掏箱、拆包/捆、分的检验方法,对散装海运的进口废物采取开舱查验和落地检验的方法,对散装陆运的进口废物采取开箱查验和落地检验的方法,必要时送实验室进行检测(包括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危险特性等)。随机抽样检验的结果作为整批货物检验结果。5.2本标准4.1条的检验按照SN/0570规定执行。5.3本标准4.3c)条按照GB5085.1~GB5085.6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5.4本标准其他条款的检验按照SN/T1791.9规定执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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