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6487.13-2017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16487.13-2017
中文名称: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汽车压件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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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进口
用作
原料
固体废物
环境保护
控制
汽车
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GB 16487.13-2017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汽车压件
GB16487.13-2017
标准压缩包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IcS13.030.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6487.132017
替代GB16487.13—2005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一废汽车压件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ntrol standard forimported solid wastesasrawmaterialscompressedpieceof scrapautomobile(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17-12-29发布
环境保护
2018-03-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适用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控制标准与要求
GB 16487.13 -2017
GB16487.13-2017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控制由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汽车压件造成的环境污染,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进口废汽车压件的环境保护控制要求,本标准是进口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系列控制标准之一,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有关废汽车压件的进口管理。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5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增加了进口废汽车压件的外照射贯穿辐射值的要求;一增加了废汽车压件中应清除废汽车本身构成的非金属材料的控制要求;调整了危险废物控制要求:
—加严了一般夹杂物的控制要求;修改了检验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一废汽车压件》(GB16487.13—2005)废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科技标准司组织修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7年12月29日批准。本标准自2018年03月0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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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范围
GB16487.13-2017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一废汽车压件
本标准规定了进口废汽车压件的环境保护控制要求,以及形成压件前对报废汽车拆解和压制程度的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下废汽车压件的进口管理。海关商品编号
7204490010
2规范性引用文件
固体废物名称
废汽车压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SN/T0570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第11部分:废汽车压件SN/T 1791.11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令第39号)3术语和定义bZxz.net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废汽车压件Compressedpieceofscrapautomobile丧失使用功能而且经过压制等处理的不可恢复原状的废汽车产品。3.2夹杂物Carried-waste
在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入进口废汽车压件中的其他物质(包括驾驶员、乘车者放在车内的生活用品,不包括进口废汽车压件的包装及在运输过程中需使用的物质)。4控制标准与要求
4.1进口废汽车压件的放射性污染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a)废汽车压件中未混有放射性废物:b)废汽车压件(含包装物)的外照射贯穿辐射剂量率不超过进口口岸所在地正常天然辐射本底值+0.25μGy/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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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6487.13-2017
c)废汽车压件的表面α、β放射性污染水平为:表面任何部分的300cm2的最大检测水平的平均值α不超过0.04Bq/cm2,β不超过0.4Bq/cm2:d)废汽车压件中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应低于表1的限值,表1
放射性核素比活度限值
不明成分的β-混合物
不明成分的α混合物
比活度(Bq/g)
4.2废汽车压件中未混有废弃炸弹、炮弹等爆炸性武器弹药。4.3废汽车压件应拆除或清除废汽车本身的下列组成,这些组成部分的总重量不应超过废汽车总重量的0.01%。
a)安全气囊;
b)蓄电池:
c)灭火器、密闭压力容器
d)机油、齿轮油、汽油、柴油、制动液、冷却液:e)制冷剂、催化剂;
f)沾染的油泥、油污。
4.4废汽车压件中应清除废汽车本身构成的轮胎、座椅、靠垫等非金属材料,这些组成部分的总重量不应超过废汽车压件总重量的0.3%4.5废汽车压件中应严格限制下列夹杂物的混入,总重量不应超过废汽车压件总重量的0.01%。
a)密闭容器:
b)《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废物;c)依据GB5085.1~GB5085.6鉴别标准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其他危险废物。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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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6487.13-2017
4.6除上述各条所列废物外,废汽车压件中应限制其他夹杂物(包括木废料、废纸、废橡胶、热固性塑料、生活垃圾等)的混入,总重量不应超过废汽车压件总重量的0.5%。5检验
5.1本标准检验采取随机抽样检验的方式,对集装箱装运的进口废物采取开箱、掏箱、拆包/捆、分抹的检验方法,对散装海运的进口废物采取开舱查验和落地检验的方法,对散装陆运的进口废物采取开箱查验和落地检验的方法,必要时送实验室进行检测(包括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危险特性等)。随机抽样检验的结果作为整批货物检验结果。5.2本标准4.1条的检验按照SN/T0570规定执行。5.3本标准4.5c)条按照GB5085.1~GB5085.6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5.4本标准其他条款的检验按照SN/T1791.11规定执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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