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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6895.33-2017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T 16895.33-2017

中文名称:低压电气装置 第5-56部分:电气设备的安装和选择 安全设施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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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低压 电气 装置 电气设备 安装 选择 安全 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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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6895.33-2017 低压电气装置 第5-56部分:电气设备的安装和选择 安全设施 GB/T16895.33-2017 标准压缩包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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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ICS91.140.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6895.33—2017/IEC60364-5-56:2009低压电气装置
第5-56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安全设施
Low-voltage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Part 5-56: Selection and erection of electrical equipment-Safety services
(IEC60364-5-56.2009,IDT)
2017-07-31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18-02-01实施
GB/T16895.33—2017/IEC60364-5-56:2009目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安全设施电源
安全设施回路
布线系统
560.9应急疏散照明的应用
560.10火灾保护的应用
附录A(资料性附录)
附录B(资料性附录)
参考文献
应急照明指南
消防设备指南
GB/T16895.332017/IEC60364-5-56:2009前言
GB/T16895《低压电气装置》分为5个部分,每个部分又分为多个子部分:第1部分:基本原则,一般特性的评估和定义;一第4部分:安全防护;
一第5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第6部分:检验;
一第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本部分为GB/T16895的第5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中的第5-56部分。本部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使用翻译法等同采用IEC60364-5-56:2009《低压电气装置第5-56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安全设施》。
与本部分中规范性引用的国际文件中有一致性对应关系的我国文件如下:GB/T2820.12一2002往复式内燃机驱动的交流发电机组第12部分:对安全装置的应急供电(ISO8528-12.1997,MOD)
GB/T7260.1-一2008不间断电源设备第1-1部分:操作人员触及区使用的UPS的一般规定和安全要求(IEC62040-1-1:2002,MOD)GB/T7260.3一2003不间断电源设备(UPS)第3部分:确定性能的方法和试验要求(IEC62040-3:1999,MOD)
GB/T7260.4一2008不间断电源设备第1-2部分:限制触及区使用的UPS的一般规定和安全要求(IEC62040-1-2:2002,MOD)GB/T13033.1—2007额定电压750V及以下矿物绝缘电缆及终端第1部分:电缆(IEC60702-1:2002IDT)
GB/T13033.2一2007额定电压750V及以下矿物绝缘电缆及终端第2部分:终端(IEC60702-2:2002,IDT)
GB/T18380.12一2008电缆和光缆在火焰条件下的燃烧试验第12部分:单根绝缘电线电缆火焰垂直蔓延试验1kW预混合型火焰试验方法(IEC60332-1-2:2004,IDT)GB/T19216(所有部分)在火焰条件下电缆或光缆的线路完整性试验[IEC60331(所有部分),IDTJ
本部分与IEC60364-5-56:2009相比,章条编号完全一致,技术内容完全相同,但做了以下编辑性修改:
IEC标准的附录C是其他国家的相关做法与我国无关,在本部分中删去。本部分由全国建筑物电气装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05)提出并归口。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机中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本部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勇、吴献、童跃光、谢昆、刘薇、于娜、周岸平、何友林。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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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1范围
GB/T16895.33—2017/IEC60364-5-56:2009低压电气装置
第5-56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安全设施
GB/T16895的本部分涵盖了安全设施供电通则,以及安全设施和安全设施电源供电系统的选择和安装的规定。
备用供电系统不属于本部分范围。本部分不适用于(BE3)危险场所的装置,其要求在IEC60079-14给出。
560.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6895.5一2012低压电气装置第4-43部分:安全防护过电流保护(IEC60364-4-432008,IDT
IEC60331(所有部分)在火焰条件下电缆或光缆的线路完整性试验(Testsforelectriccablesunder fire conditions-Circuit integrity)IEC60332-1-2电缆和光缆在火焰条件下的燃烧试验第1-2部分:单根绝缘电线电缆火焰垂直蔓延试验1kW预混合型火焰试验方法(Tests on electric and optical fibre cables underfirecondi-tionsPart 1-2:Test forvertical flame propagation for a single insulated wire or cableProcedure for1 kW premixed flame)
IEC60702-1额定电压750V及以下矿物绝缘电缆及终端第1部分:电缆(Mineralinsulatedcables and their terminations with a rated voltage not exceeding 75o V-Part l.Cables)IEC60702-2额定电压750V及以下矿物绝缘电缆及终端第2部分:终端(Mineralinsulatedcables and their terminations with a rated voltage not exceeding 75o V-Part 2:Terminations)IEC62040-1-1不间断电源设备第1-1部分:操作人员触及区使用的UPS的一般规定和安全要求[Uninterruptible power systems (UPS)-Part 1-l:General and safety requirements for UPS in op-erator access areas
IEC62040-1-2不间断电源设备第1-2部分:限制触及区使用的UPS的一般规定和安全要求[Uninterruptible power systems (UPS)-Part 1-2:General and safety requirements for UPS used inrestricted access locations
IEC62040-3不间断电源设备(UPS)第3部分:确定性能的方法和试验要求[Uninterruptiblepower systems (UPS)-Part 3.Method of specifying the performance and test requirements]ISO8528-12往复式内燃机驱动的交流发电机组第12部分:对安全装置的应急供电(Recipro-cating internal combustion engine driven alternating current generating sets-Part 12: Emergencypower supply to safety services)CIES020/ISO30061:2007应急照明(Emergencylighting)560.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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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16895.33—2017/IEC60364-5-56:2009560.3.1
安全设施供电系统electrical supplysystemfor safety services用来维持电气装置和设备的重要部分运行的供电系统,主要是为了人体和家畜的健康和安全,和/或为了避免对环境和其他设备造成损害。注1:供电系统包括电源和连接到电气设备端子上的电气回路。注2:例如安全设施包括:
一应急(疏散)照明:
—消防泵;
一消防电梯:
一报警系统,如火灾报警器、一氧化碳报警和人侵防盗报警;一疏散系统:
排烟系统:
一重要医疗系统。
安全设施电源electrical sourcefor safety services用作安全设施供电系统组成部分的电源。560.3.3
安全设施电气回路electrical circuitforsafetyservices用作安全设施供电系统组成部分的电气回路。560.3.4
备用供电系统standbyelectrical supplysystem当正常供电中断时,由于非安全原因用来维持电气装置或其中某些部分的功能所需要的供电系统。560.3.5
备用电源standbyelectricalsource当正常供电中断时,由于非安全原因用来维持电气装置或其中某些部分所需的电源。560.3.6
应急照明emergency lighting
当正常照明供电失效时使用的照明。[CIES020/ISO30061:2007,定义4.1]560.3.7
emergency lighting luminaire应急照明灯具
自带或不自带应急电源,用于安全或应急照明的灯具。560.3.8
Jescapesignluminaire
疏散标志灯
标明和辅助识别疏散路线的灯具。560.3.9
持续模式Maintained mode
当需要正常或应急照明的全部时间内,应急照明灯都要持续接通的照明系统运行模式。560.3.10
非持续模式
non-maintained mode
只有当正常照明电源失效时,应急照明灯才接通的照明系统的运行模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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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时间responsetime
正常供电中断至备用供电投人之间的时间。560.3.12
GB/T16895.33-2017/IEC60364-5-56.2009集中供电系统(不限制功率)centralpowersupplysystem(unlimitedpower)对重要的安全设备所需应急电力的供电系统,对输出功率不予限制。560.3.13
集中低功率供电系统(低功率输出)centrallow-powersupplysystem(lowpoweroutput)输出功率限制为500W时间3h或者1500W时间1h的集中供电系统。注:低功率供电系统通常包括一个免维护的电池和充电、测试单元。560.3.14
疏散路线
escape route
紧急情况下通向安全区域的路径。560.3.15
fpreferential circuit
优先回路
直接来自建筑物电源引人处,为安全设施供电的电源,在紧急情况下能够保持尽量长时间的运行。注:喷淋泵就是这种安全设施的例子。560.3.16
minimum illuminance
最低照度
额定运行时间结束时的应急照明的照度。560.3.17
安全设施safety service
在突发事件时,为人员提供保护或警示以及疏散所必需的电气设备系统。560.4分类
安全设施供电系统可以是:
非自动供电,由操作人员启动,或自动供电,无须操作人员启动。根据最长转换时间,自动供电分类如下:无中断:自动供电,可以确保在转换期内规定条件下(例如电压和频率的变化)的连续供电:极短中断:0.15s内有效地供电;一短中断:0.5s内有效地供电;一般中断:5s内自有效地供电;一较长中断:15s内有效地供电;长中断:超过15s的有效地供电。560.4.2为了保持按规定条件运行,安全设施的重要设备应与切换时间相适应。560.5通则
560.5.1安全设施可能需要在所有相关时间内连续运行,包括在火灾和主电源、局部电源的故障情况下。为了满足这些要求,特殊的电源,设备,电路和布线是必要的。部分应用还有特殊要求,如560.5.2和560.5.3所规定的。
560.5.2要求在火灾情况下工作的安全设施,应满足下列的两个附加条件:一应选用具备足够持续供电时间的安全供电电源,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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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16895.33—2017/IEC60364-5-56:2009一安全设施的所有设备应由结构或安装提供足够长时间的耐火保护。注:安全供电电源通常是附加于正常的电源之上的电源,例如公共配电网络。560.5.3在采用自动断电作为电击保护的措施时,发生第一次接地故障时宜不切断电源。IT系统中,应设绝缘监测装置在第一次接地故障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560.5.4对于控制和总线系统,一般装置的控制和总线系统故障对安全设施功能不应产生负面影响。560.6安全设施电源
560.6.1以下电源可作为安全设施电源:蓄电池:
一干电池:
—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装置;一供电网络中有效地独立于正常馈电线路分设的馈电线路。560.6.2安全设施电源应作为固定设备安装,并使其不会因为正常电源的中断而受到不利影响。560.6.3安全电源应安装在合适的位置,并只充许熟练技术人员(BA5)或受过培训的人员(BA4)接近。560.6.4放置安全电源的场所应适当的设置足够的通风,以防止安全电源产生的废气、烟雾进人人员所在的场所。
560.6.5来自于一个供电网络中分开的独立馈线,不能作为安全电源。除非能确保两条馈线不大可能同时发生故障。
560.6.6安全电源应有足够的容量为其相关的安全设施供电。560.6.7在不影响安全电源的前提下,安全电源可以用于其他目的。且非安全设施的回路发生故障时,不应导致安全设施的任何回路断电。560.6.8不能并列运行的安全电源的特殊要求560.6.8.1应采取适当措施以防止电源并联。注:可以由机械联锁实现。
560.6.8.2每个电源都应有短路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560.6.9可以并列运行的安全电源的特殊要求注1:独立电源的并网运行一般需要供电部门的许可。这可能需要一些特殊装置,例如防止逆功率的装置。当两个电源分列或并列供电时,都应有短路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注2:宜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以限制两电源中性点之间的环流,尤其是三次谐波的影响。560.6.10集中供电系统
电池应为排气式或阀控密封免维护式,并应为工业用重载型,例如符合IEC60623或IEC60896系列的电池。
注:电池的最低设计寿命应为在20℃时使用10年。560.6.11低功率供电系统
低功率供电系统的输出限制为:持续时间为3h的输出功率为500W,持续时间为1h的输出功率为1500W。电池可以是气密式或阀控密封免维护式,并应为工业用重载型,例如符合IEC60623或IEC60896系列的电池。
注:电池的最低设计寿命应为在20℃C时使用5年。560.6.12不间断电源
当使用不间断电源时,它应具备:a)能够使配电线路保护装置可靠工作,和b)能够启动安全设施,该设施在紧急情况下,由电池通过逆变器供电,和符合560.6.10的要求,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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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16895.33—2017/IEC60364-5-56:2009d)条件合适时,需符合IEC62040-1-1、IEC62040-1-2或IEC62040-3规定。560.6.13安全发电机组
当安全发电机组作为安全电源使用时,应符合ISO8528-12。560.6.14应监测安全设施电源的状态(准备工作状态、故障状态、供电状态)。560.7安全设施回路
560.7.1安全设施回路,应独立于其他回路。注:这就意味着,一个系统的电气故障或任何干预或修改,不能影响其他系统的正确功能。这可能需要用耐火材料、或走不同路径或用外护物进行分隔。560.7.2安全设施回路,不得明敷在有火灾危险(BE2)的场所,除非是耐火的。在任何情况下不应通过有爆炸危险(BE3)的场所。
注:实际应用中,宜避免任何回路通过有火灾危险的区域。560.7.3根据GB/T16895.5一2012,当失电可能造成更大的危害时可以取消过载保护。过载保护被取消时,应对过载的发生进行监测。560.7.4选择和安装过电流保护装置应避免在一回路中出现过电流影响安全设施回路的正确运行。560.7.5应明确标示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并将其置于只有熟练技术人员(BA5)或受过培训的人员(BA4)能够接近的场所。
560.7.6由多个独立电源的两个不同回路供电的设备,当一条回路发生接地故障时,不应损坏另一回路的电击保护,也不能影响其他回路的正常运行。如有必要,该设备应与两个电路的保护导体相连接。560.7.7除金属铠装耐火电缆外,其他安全回路电缆应采用拉开距离或隔板与其他电缆包括其他安全回路电缆进行充分有效地隔离。注:对电池电缆,可能需要满足特殊要求。560.7.8除消防电梯以及有特殊要求的电梯电缆布线外,安全设施回路不应安装在电梯井或其他类似的烟道内。
560.7.9除了一般的简图,还应给出所有安全电源的全部详图。该信息内容应附在配电盘上,可以采用单线图。
560.7.10电气安全设施的安装图纸应表示下列设备的准确位置和内容:所有电气设备和配电盘,包括设备编号:安全设备,包括最终回路编号和设备的特性与用途:一安全供电的专用开关和监测设备(如区域开关,声光报警设备)560.7.11应提供所有长期连接到安全电源的用电设备清单。注明用电设备的额定功率、额定电流、启动电流和时间。
注:这些信息可能包括在电路图表中。560.7.12安全设备和电气安全设施的操作说明应是有效的、应充分考虑装置的特殊性。560.8布线系统
560.8.1在火灾情况下时需要工作的安全设施应采用以下一种或多种的布线系统:—满足IEC60702-1和IEC60702-2的矿物绝缘电缆:满足IEC60331和IEC60332-1-2相应部分的耐火电缆;具有耐火保护和机械保护的布线系统。布线系统的安装和设置应能保证回路完整性在火灾期间不受损坏。注1:例如,具有耐火和机械保护的布线系统可以是!具有耐火和机械防护的外护物内布线,或者在不同防火分区内的布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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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16895.332017/1EC60364-5-56:2009注2:国家法规允许存在的。
560.8.2安全设施的控制和总线系统应与同样要求的安全设施的布线相一致,这并不适用于那些不会对安全设备产生有害影响的回路560.8.3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挖掘损坏埋地敷设的安全回路。560.8.4安全设施采用直流供电时,应采用双极过电流保护器。560.8.5交直流电源两用供电的开关和控制设备,应适用于交直流操作。560.9应急疏散照明的应用
560.9.1应急疏散照明系统可由集中式电源供电或由应急照明灯自带电源。灯具自带电源的要求不包括在560.9.1和560.9.4中。
采用集中式供电的应急照明从电源到灯具的布线系统应能在火灾期间,保证适当时间的连续供电。该系统应采用高性能耐火电缆通过防火间隔供电,详见560.8.1和560.8.2。在防火分区内,照明电源应采用高性能耐火电缆防火,或对具有多个应急照明灯具的防火分区,灯具应交替连接到至少两个单独的线路上。当一路电源故障时,仍能维持疏散通道的照度水平。560.9.2由独立线路交替供电的照明灯具,应采用过电流保护。当一路电源短路时,不应中断该防火分区内毗邻的照明灯具的供电或其他防火分区内的应急照明供电。每个终端回路灯具数量不应超过20盏,总负荷不应超过电流保护装置额定电流的60%。任何配电、控制、保护装置都不应影响电路的完整性。560.9.3应急照明的最低照度,响应时间、额定工作时间要满足建筑物的疏散要求。当没有国家或地方法规规定时,照明系统应符合CIES020/ISO30061:2007的规定。注:在附录A的表A.1中,给出了相关系统说明。560.9.4应急照明应按持续或非持续型。这两种型式亦可混合使用。560.9.5在非持续模式下,应监控该区域正常照明的终端回路电源。如果一个区域内正常电源故障导致正常照明失效,则应急照明应自动点亮。应制订预案,保证在任何情况下正常电源故障时,该区域的应急疏散照明应工作。
560.9.6在混合使用持续与非持续型式的场合,每个切换装置应有自已的监视装置,并能分开操作。560.9.7在下列场所,持续模式的应急照明可与正常照明同时开关:一一在使用过程中不能长期黑暗的场所,或一非持续有人的场所。
560.9.8安全设施照明的控制和总线系统应独立于正常照明的控制和总线系统,仅当两个系统确保两个总线相互去偶/隔离的情况下,才充许两个系统在接口/界面处联接。正常照明控制和总线系统的故障不应影响安全设施照明的正常功能。560.9.9当供电电压降低到额定值的60%且持续至少0.5s内,应自动从正常模式转换为应急模式。如果供电电压大于额定值的85%时,应恢复到正常模式。注1:实际切换时间要遵循国家法规。注2:切换的电压水平应根据安全设施的电气设备的性能。560.9.10当配电盘或监视回路的正常供电恢复时,非持续模式的应急照明应自动断电,应注意正常照明恢复到正常照度所需的时间。还应注意在失电之前已经关断照明的房间,在这种情况下,应急照明不应自动断电。
560.9.11除集中开关外,还充许对在用建筑物的部分供电电源进行监视和控制。560.9.12应急照明系统的灯具类型应与转换时间相匹配,以维持规定的照度水平。560.9.13应急照明控制开关的安装位置及配置,应保证非授权人员不能操作。560.9.14每一应急照明电源开关的接通状态,应在适当位置予以标识。6
GB/T16895.33—2017/IEC60364-5-56:2009应急照明灯具和相关回路的设备应采用直径至少30mm的红色标牌予以标识560.9.15
560.10火灾保护的应用
消防报警和消防设备的电源应由主电源进线处采用单独的回路供电。如果采用优先回路,应直接连接到主配电盘隔离开关的电源侧。560.10.2
注:用户配电网络被认为与公用配电网络等同有效。560.10.3
报警装置应有清晰的标记。
除国家法规以外,火灾保护的应用的最低要求参见附录B的表B.1。7
GB/T16895.33—2017/IEC60364-5-56.2009附录A
(资料性附录)
应急照明指南
宜考虑将CIES020/ISO30061:2007等值使用,但附录A中表A.1给出的对应系统附加详细资料可以作为当国家标准中没有特殊的条款或自已的指导原则的一种推荐性的条款。表A.1bZxz.net
应用实例
会议大厅,会议室
展览厅
剧院,电影院
体育场
医院,治疗中心
旅馆,宾馆
居住区护理房
高层建筑物
封闭停车场
工作区域的疏散通道
高风险工作区域
√表示适用的系统。
延长持
续时间
或远控
在持续
模式下
的疏散
应急照明指南
集中供
电系统
低功率
自带蓄
无切换
时间的
电动发
电机组
切换时
间的发
电机组
切换时
简小于
15s的发
电机组
双电源
“在全天使用的前提下(贵宾室、宾馆、居住区护理房和高层建筑),应急照明额定工作时间应为8h或居住者应能利用可发光的按钮开关控制保持一固定时间。在这种情况下,按钮和定时器应工作在应急模式。.表示需要延长时间或使用远控回路的应用场所,以确保保护时间超过60min。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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