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HC 0002 S-2016
基本信息
标准号:
QBHC 0002 S-2016
中文名称:芭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腌腊畜禽肉制品
标准类别:其他行业标准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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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
管理
有限公司
腌腊
畜禽
肉制品
标准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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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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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QBHC 0002 S-2016 芭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腌腊畜禽肉制品
QBHC0002S-2016
标准压缩包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芭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BHC0002S-2016
腌腊畜禽肉制品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专用章
备案号:5103。81S-2016
有效期至:2019年01月。8日
2016-01-01发布
2016-01-09实施
芭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布
四川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技术要求
4检验规则
5、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目次
Q/BHC0002S-2016
Q/BHC0002S-201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按照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及《四川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要求,本公司参照GB2730《腌腊肉制品卫生标准》,并结合产品特性,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要求,起草了《腌腊畜禽肉制品》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本标准由芭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芭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冯德华。
1范围
腌腊畜禽肉制品
Q/BHC0002S-2016
本标准规定了腌腊备禽肉制品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畜禽肉(猪肉、猪头、猪耳、猪舌、猪脚、猪嘴、猪尾巴、猪肝、猪肾、猪肚、牛肉、羊肉、全兔(去除内脏)、兔肉、免头、免颈、免腿、免排、兔里脊、免肝、兔心、兔肚、免肾、鹅肉、鹅翅、鹅胗、鹅爪、鸡肉、鸡爪、鸡翅、鸡脖、鸡胗、鸭肉、鸭翅、鸭胗、鸭爪)中的一种为原料,辅以食用盐、白砂糖、甜面酱、酱油、山奈、八角、花椒、小茴香、干辣椒、辣椒粉、生姜、洋葱、丁香、草果、桂皮、月桂叶、芝麻、白酒、鸡精调味料中的多种,添加或不添加谷氨酸钠(味精)、亚硝酸钠、红曲红,经解冻或不解冻、清洗、修整、配料、腌制、抹酱或不抹酱、晾晒、烘烤、烟熏(或不烟熏)、冷却、包装而成的腌腊畜禽肉制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317 白砂糖
GB1907
GB2707
GB2717
GB2757
GB2760
GB2761
GB2762
GB2763
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
鲜(冻)鱼肉卫生标准
酱油卫生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GB5009.11
GB5009.12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免费标准下载网bzxz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镐的测定GB/T 5009.17
GB/T 5009.26
GB/T 5009.2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食品中N-业硝胺类的测定
食品中苯并(a)的测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GB 5009.33
GB/T 5009.37
GB/T 5009.44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5009.1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铬的测定GB5461
食用盐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7652八角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8967谷氨酸钠(味精)
GB/T9695.8肉与肉制品氯化物含量测定GB/T 11761 芝麻
GB12694
GB/T15691
GB15961
GB16869
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食品添加剂红曲红
鲜、冻禽产品
GB/T17239
GB/T22300
GB28050
鲜、冻兔肉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30381
GB/T30382
GB/T30383
GB/T30387
辣椒(整的或粉状)
月桂叶
GB/T30391花椒
NY/T1071 洋葱
SB/T10296甜面酱
SB/T10371鸡精调味料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Q/BHC0002S-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02】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
3.1原辅料要求
3.1.1鲜(冻)猪肉、猪头、猪耳、猪舌、猪脚、猪嘴、猪尾巴、猪肝、猪肾、猪肚、牛肉、羊肉应符合GB2707的规定。
3.1.2鲜(冻)全免(去除内脏)、免肉、免头、免颈、免腿、免排、免里脊、免肝、免心、免肚、兔肾应符合GB/T17239的规定。
3.1.3鲜(冻)鹅肉、鹅翅、鹅胗、鹅爪、鸡肉、鸡爪、鸡翅、鸡脖、鸡胗、鸭肉、鸭翅、鸭胗、鸭爪应符合GB16869的规定。
3.1.4食用盐应符合GB5461的规定。3.1.5白砂糖应符合GB317的规定。甜面酱应符合SB/T10296的规定。3.1.6
酱油应符合GB2717的规定。
八角应符合GB/T7652的规定。
花椒应符合GB/T30391的规定。
山奈、小茴香、草果应符合GB/T15691的规定。干辣椒、辣椒粉应符合GB/T30382的规定。生姜应符合GB/T30383的规定。
洋葱应符合NY/T1071的规定。
丁香应符合GB/T22300的规定。
3.1.15桂皮应符合GB/T30381的规定。3.1.16
月桂叶应符合GB/T30387的规定。芝麻应符合GB/T11761的规定。
白酒应符合GB2757的规定。
鸡精调味料应符合SB/T10371的规定。谷氨酸钠(味精)应符合GB/T8967的规定。亚硝酸钠应符合GB1907的规定。红曲红应符合GB15961的规定。
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3.2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组织形态/性状
滋、气味
3.3理化指标
具有本产品固有的色泽
呈条状、块状或具有本产品固有形态/性状具有本产品固有的滋气味,无异膜、无异味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应符合表2规定。
表2理化指标
水分/(g/100g)
食用盐(以NaC1计)/(g/100g)酸价(以脂肪计)(KOH)/(mg/g)非烟熏、烟熏板鸭
其它腌腊产品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非烟熏、烟熏板鸭
其它魔腊产品
总砷(以As计)/(mg/kg)
铅(以Pb计)/(mg/kg)
镐(以Cd计))/(mg/kg)
肝脏制品
肾脏制品
其它制品
总汞(以Hg计)/(mg/kg)
铬(以Cr计)/(mg/kg)
N-二甲基亚硝胺/(ug/kg)
苯并(a)芘\/(ug/kg)
亚硝酸盐残留量(以NaNO.计)/(mg/kg)≤“适用于经熏、烤的产品。
3.4污染物限量
Q/BHC0002S-2016
检验方法
取适量样品置于白色瓷盘内,在充足的自然光下,日测其色泽、组织形态/性状、杂质,鼻嗅气味,煮熟后再尝滋味。
检验方法
GB/T9695.8
GB/T 5009. 44、GB/T 5009. 37GB5009.11
GB5009.12
GB5009.15
GB/T5009.17
GB5009.123
GB/T5009.26
GB/T5009.27
GB5009.33
应符合GB2762的规定。
3.5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2761的规定。
3.6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GB2763等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Q/BHC0002S-2016
3.7兽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02】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善药最高残留限量》和国家的有关规定。
3.8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允许添加的食品名称和最大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3.9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依照JJF1070中规定的方法检验。
3.10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2694的规定。
4检验规则
4.1原辅料检验
原辅料入库需经本单位检验部门检验合格或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后方可入库。4.2出厂检验
4.2.1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4.2.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食用盐、酸价、过氧化值、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4.3型式检验
4.3.1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时:
b)当原料来源发生变化或主要设备更换,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4.3.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4.4组批
以同批原料、同一配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4.5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
4.5.1出厂检验每次在每批中随机抽取不少1kg(不少于2个最小销售包装)的成品进行检测,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4.5.2型式检验抽样应在出厂检验合格批次中随机抽取不少2kg(不少于4个最小销售包装)的产品作为检测样品,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4.6判定规则
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为合格。若出现一项不合格时,可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合格则判为该批产品合格:如仍有不合格项目,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5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购存和保质期5.1标志、标签
Q/BHC0002S-2016
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0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5.2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5.3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无异嘎、无异味、无污染;运输过程中必须防雨、防潮、防曝晒。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喂、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5.4购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卫生、通风、防潮、防鼠、无异味的库房中,食品贮存时应留有一定间隙,隔墙离地,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存。5.5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白生产之日起,产品保质期为8个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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